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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5篇材料]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61922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21:57: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陕西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 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一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手续,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

3.提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一向计划生育措施;

4.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人口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6.对违法怀孕.生育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有依法剩余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一胎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进行生于登记。

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权利。

4.外出前.持合法的婚育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期间应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定期寄回(每季度一次)。

7.到达现居住第30日内应向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违法生育的,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乙方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一方不按时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出现不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意外妊辰的本和统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甘H01217

甲方:九墩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夫妇、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督促检查育龄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3、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指导其落实节育措施。

4、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育龄夫妇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依法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7、负责监督执行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行政机关落实应尽的义务。

2、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3、外出前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孕情、环情保健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4、外出30天以上,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到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与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到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按规定时间寄回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要求育龄夫妇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的,甲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当育龄夫妇由此发生的误工、交通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500元。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应按合同约定每少寄一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

②乙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计划外怀孕又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甲方派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用。

甲 方 盖 章:乙方夫妇签字: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第三篇:修武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修武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合同编号410821甲方: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免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同时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指导帮助选择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2、向乙方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发放宣传品。

3、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4、与乙方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方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合同。参加一次康检,并按规定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2、主动向甲方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4、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5、乙方外出期间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按时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所(站、中心)参加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服务。每三个月向甲方寄回一次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也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寄回,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反馈。

6、流出到泛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即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寄回《报告单》或通过流动人口系统通报康检的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7、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和待遇。

8、乙方《证明》有效期满仍需外出时,应在原《证明》有效期满前向甲方重新申请换领新《证明》。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2、乙方违约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并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乙方:____________(已婚育龄妇女)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掌握其节育情况,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

2、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免费并及时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与乙方的定期联系制度。

3、为乙方提供规定地方的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地址,以便接受技术服务。

4、负责为乙方安排生育计划,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二、乙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乙方离开户籍地前应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参加一次健康检查,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外地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3、乙方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三个月或半年,由乙方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向甲方提供一次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通报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5、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档案

乡镇(办事处)_________村组(社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流动类型包括:家庭户流动、夫妻同地流动、夫妻异地流动、个人流动、其它。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单归档卡

第五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姓名)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年1、5、9月在现居住地免费做环孕检,并由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或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至甲方乡(镇)计生部门。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场)计生办存查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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