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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2-46371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3:38: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附件11: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建设单位):

根据你单位《关于申请×××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函》(×××),我局组织专家组于×××年×××月×××~×××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竣工验收。专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的汇报、实地检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详见附件)。你公司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验收意见

同意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安全设施较完善,符合设计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投入生产使用。

二、有关要求

1.×××。

2.×××。

3.请你单位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年××月××日

第二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篇: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

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

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但是,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却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也没有引起部分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致使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近年来,一般建设项目因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既投产使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少数,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的最后一关,为做好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学习,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办理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的落实情况,对如何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进行了深入探讨,力争在这方面有新突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作出了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描述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七条规定,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划分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鲁安监发[2009]81号文界定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我们这里所指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部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全部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赘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缺少备案资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该条规定是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前置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的根基。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213号令除对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备案未提出明确要求外,对一般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配套的鲁安监发[2009]81号文进一步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不足之处就是监管范围较小,仅限于工业生产部分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监管范围扩大,基本涵盖所有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监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都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因此,即使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也应当作为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之一。第二十四条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赘述。只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难以界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备案内容未作出要求,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是必须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36号令的监管范围大,强调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也应当参照规定要求执行。

结合山东省政府213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对213号令监管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213号令监管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的要求办理,并对备案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二、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的依据及现状

(一)《建筑法》的相关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当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未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该项要求描述较笼统,操作性不强)。

(二)建设部令的相关规定。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十一项条件,其中第十项要求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为当时《安全生产法》还未出台,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未提出,缺少安监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的要求)。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六项文件,其中,第三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项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仍然缺少安监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无法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项目总体验收以及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难以实现,只能通过安监部门的督促和执法检查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三、推进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几个想法

(一)倡议国家出台这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者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的有法可依性。

(二)地方政府出台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指导性意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强调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总体验收、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

(三)加大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执法监察力度,要求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限期按规定补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督促在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条件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5、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项目,须提交公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暂存及处理处置场所;

7、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验收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法帮网法律咨询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验收内容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水、气、声、渣),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验收必备条件

1.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运转台账,或已委托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包运营。

三、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2.监督管理科审核相关资料;

3.监督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4.待市环保监测站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正式的验收申请报告;

5.由验收小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督管理科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发验收意见。

四、验收执行标准

1.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3.广东省地方标准中未有的指标,执行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五、验收注意事项

1.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造假行为的,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造假行为的环保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市范围内承担环保治理工程的资格;

2.对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设施,将在二个月内实行第二次验收。如果连续二次验收不合格,必须重新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同时,整改方案必须报我局审查;

3.凡是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由环保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六、我市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所有环保设施验收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简称:监督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四楼电话:2501329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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