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电话:88316700/01/02—15联系人:蔺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2_]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_]188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西安市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西安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也为我市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
1、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应当能够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并且留用人员人数要在10%以上。
2、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3、见习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4、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第七条、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介绍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第八条、见习基地/单位的审批:
1、单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营资质、申报表;
2、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单位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及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单位合作协议书(见附件2),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单位开始运行。
单位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为100个以上的可设立为见习基地。
第九条、见习基地/单位应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第三章 见习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第十条、见习基地/单位应主动向社会进行宣传,接受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也可将见习需求岗位信息通过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发布,或参加由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招收见习毕业生。
第十一条、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毕业生可到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也可登录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网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对于已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本人《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单位报名;对于暂未落实见习单位的学生可将《登记表》交与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并进行登记,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情况进行推荐就业见习单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见习时间由学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
见习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见习基地/单位可提前终止与该见习生的见习协议,并及时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1、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
3、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出具见习考核意见(见附件8),接收或推荐其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毕业生享受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免费推荐等服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见习专项经费补贴,根据当年就业见习列支计划,列入计划的见习人员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和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 单位享受每人每月培训费用100元。
第十四条、西安市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的发放与管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西安市当年见
习计划统一管理支付。
第十五条、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管理:
1、首次申领见习生活补贴所需材料: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
(3)、报到证或就业介绍信复印件;
(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5)、《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申报表》(见附件5)。
2、见习基地/ 单位次月5日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上月《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考核表》(见附件7),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见习考核情况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1、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首次购买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申报的《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申请表》(见附件6)及见习协议起始日进行购买;
2、见习基地/单位每月20日前上报在岗见习人员明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0日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下月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见习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见习基地/ 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见习管理的义务,自觉接受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评估不达标的见习基地/单位,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7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就业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 专业:学历:
为明确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的权利与义务,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_‟42号)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2_‟212号)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就业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就业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甲方部门,从事工作。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就业见习相关规定,依法合理安排乙方的就业见习工作时间、地点。
(二)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不得出现就业见习人员脱岗见习、就业见习人员日常管理松散等违反就业见习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乙方应对所申报的个人就业见习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各级人才中心检查,因乙方虚假申报见习材料及引起相应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就业见习相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其工作的合理安排,否则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必要的处分或者解除见习关系,见习关系解除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因乙方违反甲方见习管理制度或蓄意破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就业见习期,甲乙双方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另行确定双方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就业见习即时终止;新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一经确立,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七)乙方保证进入甲方就业见习时身体健康,适合甲方安排的见习岗位工作。
(八)乙方在就业见习期间如因甲方未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而发生人身意外,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保险公司赔付以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安全保护
(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就业见习场所,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有毒有害、易发生事故的岗位进行就业见习,不得安排女性就业见习人员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解除协议
(一)乙方在就业见习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甲方书面提出解除就业见习协议的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之日7日内给予答复;在甲方答复前,乙方应在岗工作,不得擅自离岗;甲方同意解除就业见习协议的,乙方应交接工作,并交回甲方的生产工具、劳保器具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3、甲方未按照就业见习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就业见习协议的;
6、甲方在就业见习协议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其它事项1、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名): 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2_]133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2_]136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区)和相关部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区和本部门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管理及服务内容:
1、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各县(区)就业见习的服务工作;
2、指导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信息发布平台;
3、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负责直管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评选及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登记等工作;
4、管理和下拨见习经费,办理就业见习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
5、协调并指导高校集中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协调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6、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五条 凡参加我市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应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程序为见习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出据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列入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挂牌就业见习基地,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市人事局对报告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的见习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以保证毕业生见习的质量,便于见习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见习单位(基地)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1、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3、确定就业见习岗位与课程体系,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4、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5、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第七条 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目的,尽可能多地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单位工作。对于见习合格但不能留在本单位就业的,见习单位可协助推荐其就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 见习毕业生
第十条我市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安康人才网www.teniu.cc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在一个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至6个月。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重点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可以退出见习单位,终止见习活动。
1、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3、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4、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 见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专项资金。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从202_年开始连续3年按省政府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和补贴额度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省财政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2_]1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划拨与发放办法
1、县(区)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预拨制”,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市人事局确定的就业见习计划和县区上报的《见习协议书》预拨至各县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在下年预拨款中抵扣。
2、市级有关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报账制”,由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计划,上报实际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等情况,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列支。
3、毕业生就业见习开始前,由各县区和市直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时,须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3份)、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帐号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情况在安康人才网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人事局
202_年10月16日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农行江北支行营业部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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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4
工行解放路支行
第四篇: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附件.4: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2_〕212号),市人社局授权委托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与乙方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
(二)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四)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甲方可建议撤销其见习基地资格,并全市通报;对于乙方拒不配合检查的,乙方违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申请法律程序解决。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保证所申报就业见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确保所申报就业见习人员按规定在岗参加就业见习。
(二)负责制定内部见习管理制度,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指定培训师。
(三)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需根据见习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资料、人身意外保险表、考核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相关表格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和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就业见习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六)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并核发《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证书》。
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附件2: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2_]221号),甲方批准设立乙方为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
2、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4、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公开表彰,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
信息、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费用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甲方有权撤销其见习基地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根据西安市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具体要求,指定培训师,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须根据见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资料、人身意外保险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并核发《西
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证书》。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履行签字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友好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
日联系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