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_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2-101005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00:48: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_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_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建〔202_〕306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16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报省人民政府登记批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厅决定,废止《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建〔202_〕348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我厅决定,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建〔1993〕管字第49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我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202_〕523号)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我厅决定,修改《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施工现场技能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人教〔202_〕72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五、我厅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湘建〔202_〕255号)等8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5)。

我厅于202_年12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重新公布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2_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xls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5: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

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湘建价[202_]451号 79 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湘建价[202_]39号

的通知

湘建价[202_]330号 81 82 83

湘建价[202_]236号 湘建价[202_]2号

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基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湘建价[202_]406号的通知

第二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范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2_年1月1日以后至202_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2_年1月1日以后至202_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2_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2_年1月1日以后至202_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2_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2、202_年1月1日以后至202_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

〔202_〕3号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2_]74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2_]125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2_]78号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_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关于202_年和202_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3、202_年1月1日以后至202_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单位文(字)号文件名称备 注 1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责划转

2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114号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职责划转

3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20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责划转

4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成劳发〔202_〕209号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划转

5市劳动局、四川省军区后勤部成劳发〔202_〕96号关于驻蓉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职责划转

6市劳动局、药监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成劳发〔202_〕18号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职责划转

7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22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管理使用的通知职责划转

8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238号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职责划转 9市劳动局、老干局财政局、市经委、卫生局成劳发〔202_〕25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成都市委老干部局成都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的通知职责划转

10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42号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职责划转 11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54号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事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职责划转

12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80号关于公布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的通知职责划转

13市劳动局成劳发〔202_〕91号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非现场监督的通知职责划转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202_〕4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劳发〔202_〕35号关于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年龄段补助的通知

1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委〔202_〕1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劳社办〔202_〕3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劳社办〔202_〕3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的通知

1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8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2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9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4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5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3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55号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2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9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9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7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由市就业局移交市社保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9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由市就业局移交市社保局后有关财务核算的补充通知

2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77号关于落实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和持证踏车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3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9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3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办〔202_〕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_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3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办〔202_〕111号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3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7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3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7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3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2_〕18号文件的通知

3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员会成劳社办〔202_〕196号关于理顺和规范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

3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9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办〔202_〕19号关于转发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成劳社办〔202_〕30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办〔202_〕74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4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成劳社办〔202_〕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4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管部成劳社办〔202_〕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4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9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15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2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4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2_〕9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4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3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发〔202_〕1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5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发〔202_〕21号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5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54号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5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和录用人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5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8号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5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成劳社发〔202_〕3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5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3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4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5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发〔202_〕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5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6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成都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5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劳社发〔202_〕13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成劳社发〔202_〕138号关于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6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79号增补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6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8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比例的通知

6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22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6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3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6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劳社发〔202_〕3号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6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4号关于改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缴纳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6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5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成委办〔202_〕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6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9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要点的通知

6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成劳社发〔202_〕1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落实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通知

7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1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7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14号关于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额

(一)的通知

7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11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实行参保单位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7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老干局成劳社发〔202_〕1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7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劳社发〔202_〕15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通知

7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8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7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2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7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34号关于规范管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7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7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7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7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8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8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为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代缴两项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管部成劳社发〔202_〕1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8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1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8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1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8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1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等9个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8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117号关于转发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8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13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8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141号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8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成劳社发〔202_〕14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8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劳社发〔202_〕150号关于转发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9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6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9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8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乙类药品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9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9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23个部门成劳社发〔202_〕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9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 17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变更手续的通知

9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20号关于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9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123号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巡查制度的通知

9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成劳社发〔202_〕125号关于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9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15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成劳社发〔202_〕30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0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5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74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10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成劳社发〔202_〕8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10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2_〕8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文件的通知

10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考评细则〉的通知

10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2_〕2号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0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12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环孢素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10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2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发企业原拖欠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0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3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邛崃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问题请示的批复

1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100号关于对《蒲江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104号关于对《金堂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105号关于对《成华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1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社报〔202_〕7号请示的批复

1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3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1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4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1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51号关于对《大邑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52号关于对《郫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53号关于对《新津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61号关于对《农泉驿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2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72号关于对《新都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2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2_〕7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成都市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复参保领取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2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82号关于对《都江堰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83号关于对《青白江区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函复

1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84号关于对《双流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85号关于对《崇州市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90号关于对《邛崃市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2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29号关于对成都市社保局成社报〔202_〕7号请示的批复

12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2_〕7号关于对《温江区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9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成社险〔202_〕46号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_年9月19日颁布,无文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宣传广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三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城〔202_〕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建设了一批饮用水安全保供工程,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有力保证了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但是,我省水生态环境总体上比较脆弱,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容易遭受上游客水、汛期农业面源污染和本地突发水污染的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苏中、苏北和

里下河地区部分城市供水设施老化,技术管理和水质检测能力薄弱,不能适应原水水质变化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乡镇和农村供水安全问题突出;部分城市应急水源尚未建成,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二、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水源、自来水厂、输配水管网和二次供水等各个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从源头到龙头的管理,全面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1、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外污染源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摸清城市供水水源汇水区、引水沟(渠)、水库(井)等周边范围内的工业、生活、农业、禽畜养殖等污染源,对各类排污口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污染隐患的情况。

2、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严重威胁到我省城乡供水安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

定带来不利影响;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指标达106项,原水污染物浓度和种类也在逐年增加。因此,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全力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掌握原水水质及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和参数。各地要对照《江苏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建设指导手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立起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等级化验室。

3、强化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各地要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知》(苏建函城〔202_〕139号)文件要求,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清水库、出厂水工艺过程的嗅和味、pH、浊度、余氯、高锰酸盐指数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全流程、高频次监测,做到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落实和完善应急措施。各地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供水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应急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急处理药剂的储备,备足备齐各类抢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事故,能够立即启动。加快应急水源建设,对具备不同水系、有条件建设多水源的城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应急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实现净水厂之间的原水互供;对受当地水源条件限制的不具备建设应急水源的城市,按满足居民

和重要用水户生活用水量的需求,通过相邻城市的清水管网联通或开采深井水等方式,来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需要。

5、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密切与环保、水利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要联网,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实时共享;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水质污染风险的排查,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争取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告知、早处理。

6、严格供水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供水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分管领导和供水企业领导要亲自带班,遇到突发供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各级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公安、海事、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供水企业建立联动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做好供水安全的反恐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7、加快供水设施的改造步伐。各地要对照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对现有水处理工艺、设施处理能力和输配水管网进行评估,特别是苏中里下河地区、苏北地区以内河水为原水的城市,必须立即开展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处理能力建设,提高供水水质;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管

网的建设和改造,减少供水管网漏损和二次供水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同时,加强对城市供水重要设施的巡查,重点做好水源地、水厂、增压泵站、主要输水管线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巡查和保护工作,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强化安保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8、加快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乡镇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根本出路,各地要按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继续加快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以城带乡扩大镇村受益范围,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覆盖面。

三、切实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原则。饮用水安全管理涉及环保、建设、水利、卫生、交通等多个部门,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54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的各项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真正形成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合力,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饮用水安全责任制,按照日常预防为主、应急处置为辅、监测预警前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饮用水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尽快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于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打印】【关闭】【投稿】

第四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皖建质安„202_‟5号

关于四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工程质监站(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2_]68号),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巡查计划安排,经厅领导批准,我站组织工程质量巡查组,于202_年12月20日至24日对安庆和宣城两市及所辖的枞阳、广德县进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巡查。巡查组听取了两市(县)建设管理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抽查了6项在建住宅工程(有3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并对两市(县)共9家检测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现将巡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巡查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突出了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两市(县)检测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检测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了监督检查。检查分两个小组同时进行,一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一组检查检测机构行为。此次巡查在检查方式上较以往作了改进,如通过随机巡查确定受检项目,增加对同一小区不同单体施工作业面的检查,对检测机构原始台帐和试件进行比对等;在工程实体检查中使用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楼板测厚仪进行实体检测,使检查能更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

从巡查情况看,两市工程质监站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采取随机巡查或专项检查,加大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多数检测机构注重加强检测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检测不合格情况报告制度,配合监督机构加强对进场钢筋质量的监管,及时有效阻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检测结果能够较真实反映建筑材料和实体的质量情况。

(一)积极争取支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机构建设。安庆市下辖8个县(市),各地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取消监督收费后,为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安庆市质监站积极主动工作,在安庆市建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多次向市编委协商汇报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202_年由市编委出台•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明确将各县(市)质监机构列为管理型事业单位,其经费列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目前已基本解决了安庆所辖7县1市质监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宣城市质监站经市编委批准,现已更名为“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为副县级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名。目前,宣城市所辖的宁国、泾县、绩溪、宣州质监机构也已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二)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有力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两市、县202_年均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宣城市全年对检查发现有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共41次,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对32家不良责任主体实施了经济处罚48.5万元。广德县将检查发现有较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家施工单位和三家监理单位清除出本地建筑市场,202_和202_年对14家不良责任主体实施了经济处罚29.7万元。安庆市质监站每周两次开展工程质量巡查,实行巡监分离,即巡查人员不参与本人监督项目的巡查,202_年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了122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对6个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和网上曝光。枞阳县质监站全年对在建工程开展混凝土强度、砌体砂浆强度抽测227次,责令工程责任主体将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2项工程墙体拆除返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宣城市住建委今年印发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增加资金投入,设计单位从源头加强质量控制,并对图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质量通病防治具体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该•规定‣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近年来,广德县也相继出台了•广德县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指导意见‣和•广德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此次在宣城和广德抽查的三项工程,实体质量抽测结果均较好。安庆市针对外墙保温施工引起的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问题,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外墙保温必须进行防水、抗裂处理。

(四)认真执行检测不合格情况报告制度,有效阻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两市、县的9家检测机构都建有不合格检测结果台账,采用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属地质监站报告不合格结果,巡查组通过核查属地监督机构的接收记录,验证检测不合格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巡查组在宣城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查看造册登记的检测不合格报告记录本就有14本,反映出该市不合格检测结果管理工作细致扎实。宣城市元正检测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区、市监督机构和分管领导同时报送不合格结果,形成了多层次监管不合格材料的良好格局;宣城市在严把材料质量关上也有一些好的做法,如对混凝土、砂浆试块检测异常的进行实体相应部位验证检测,钢筋检测发现异常由检测机构现场补抽试样,节能保温门窗全部采用检测机构现场抽样等,这些都是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的有效措施。

(五)加强建筑钢筋质量进场复检活动监管初见成效。本次巡查检查了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钢筋质量进场复检活动监管的通知‣(皖建质安[202_]13号)的情况,9家检测机构中8家已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钢筋原材检测报告内容。施工现场及抽查各检测机构在检和备检的钢筋试件,均未发现存在热轧光源钢筋二次加工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巡查也发现一些问题,检测机构行为方面的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和严重。巡查组对安庆市的1项保障性住房工程签发了巡查整改意见书,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并予以不良记录;对宣城市1项保障性住房工程签发了巡查意见书,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巡查组对4家检测机构签发了4份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当地质监机构对存在问题进行进一步核查,立即督促整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方面

1、安庆市葇岭小区7#楼抽查一根已覆模的三层框架柱,经现场拆除模板检查发现:箍筋绑扎混乱,有的甚至无绑扎,有近40cm区域内无箍筋;对地下室柱混凝土强度进行回弹检测,现龄期砼强度推定值20.8MPa和23.4MPa,低于设计C25要求;抽查4处现浇板负弯矩钢筋间距均偏大,35处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均偏大,不符合规范允许偏差要求。

2、宣城市夏渡新城小区30#楼阳台栏板分布筋在砖砌体上植筋,存在安全隐患;砌体工程局部存在透明缝、瞎缝和假缝现象。

(二)检测机构行为方面

1、安庆市九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标养试块实有数量少于检测台账登记数量,安庆市恒远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德新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有限公司也存在混凝土标养试块、水泥试件实有数量少于检测台账登记数量问题。分别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现依据查实情况,建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对3家检测机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记录,处理情况于处罚生效后10日内报送我站登记销案。

2、抽检不合格检测结果台账发现,安徽省广德新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全年混凝土、水泥、砂浆试验结果无一组不合格登记,安庆市九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强度试验、安庆市恒远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水泥试验年初至12月21日也都未见一组不合格结果登记。上述三家检测机构的混凝土、水泥、砂浆检测不合格率远低于所在地区的不合格率正常水平。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各市工程质监站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2_]68号),依法对住宅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扎实做好质量通病防治和分户验收工作,保障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让群众住上放心房、舒心房。

(二)各市应加强对县(区)站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解决难点问题。应定期对所辖县(区)开展工程质量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工程质量隐患,防止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市、县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检测机构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率是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客观公正的标志性指标,各地应将对检测行为的检查纳入定期巡查,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实行常态化监管。

(四)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保证送检样品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取样的真实性是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前臵条件,各市县监督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定期检查,狠抓落实。

(五)加快推进检测机构的数字化改造和数据实时监管。市县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和指导,加快检测机构的数字化改造和重要数据实时监管的工作进度,将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检测数据纳入实时监控范围,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附件:、四季度巡查发现质量问题情况汇总表

2、四季度巡查发现检测行为问题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1

第五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2_]1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_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2_年建筑、安装、市政、202_年修缮、202_年仿古园林、202_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执行202_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2_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2_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2_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2_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2_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2_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_]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2_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2_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_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