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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2-97904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13:55: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区分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如何区分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每年年初,都是应届毕业生找工作的“繁忙期”。在如今企业的招聘信息中,除了通常的岗位需求外,还有实习岗位、见习岗位等新的职位需 求。面对这些时尚新名词,大多数职场新人有些摸不着头脑„„也有不少企业HR提出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咨询问题,本期 法律专栏将就这些问题与大家做交流。

实习期(internship period)

实习期,是指尚未毕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到企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期间。通过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就业前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期间,企业通常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间、实习待遇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见习期(trainee period)

目前,有两个“见习期”的概念,一个是人事制度下的见习期,即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都要安排见习,见习期为1 年。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 另一个是相对于“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的见习期,重点是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城市参加见习,有条件的城市可探索开展非 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间一般为3-1 2个月。本文所提及的见习仅指上述第二种见习制度。

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

试用期则是企业和员工互相了解、选择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可由双方约定。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企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固定期、无固定期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企业都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得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来分析一下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之间的联系和异同。

1.适用对象不同:实习期是对于未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而言,见习期是相对于已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而试用期是针对于初次就业的员工而言的。

2.期限不同:实习期没有期限的限制,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而试用期只要不超过6个月即可。

3.是否支付报酬不同:实习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为获得实习岗位或社会经验而无偿提供实习。见习期间,则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协议形式不同:实习期间,企业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是否办理商业保险无硬性要求。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需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试用期内,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 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5.管理幅度不同:实习期间,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见习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对有创业愿望的,有关机构将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试用期间,员工应将档案调入企业或指定的存档机构。

关于三者之间的联系,一般的步骤是实习期—— 见习期——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习期或见习期间,学生与企业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可参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已经通过实习期、见习期的学生,被企业正式录用的,企业也可能不再约定试用期。

虽然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这三个名词几字之差,但法律上的意义却截然不同。相信,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大家正确理解概念、拿捏操作技巧有所帮助,我们将在日后的法律栏目中继续关注类似话题。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链接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202_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4.202_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总体目标是202_-202_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5.《海淀区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参加见习培训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并有参加见习培训愿望的海淀区户籍应届大学毕业生,可通过见习实践机会、增加企业与其相互了解,而实现正式录用就业。海淀区将对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6.《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协议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约定。当期接受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

第二篇: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最近几年来,为了提前抢夺人才,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也纷纷主动开展实习生计划。但是,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调整。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无论对于应届毕业生还是对于社会人员与用人单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都适用。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合同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中既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因此,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见习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之内,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厅不予受理这方面的争议。

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因此,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由于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试用期都要短于见习期,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劳动合同随时可以解除,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由于试用期结束,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由此可见,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第三篇: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范文]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近期发现很多应聘毕业生在应聘时,对于公司实习、试用等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发生混淆,这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作一个解释。

一、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二、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

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决定是否规定试用期,双方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例如,对某些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双方认为不必通过试用期而可以直接录用,则可在合同中不规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具有极不稳定的特点,如果规定过长,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有关法规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实际中,有不少企业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以内,而试用期一律要求规定为3个月(或以上)。这样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有关劳动法规精神的。

3、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中,有一些企业觉得在试用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还没有正式确定关系,签了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会增加麻烦,因此不愿在合同试用期签订合同,而只有在试用期满后决定正式雇用时,才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建立

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录用),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合同的做法,既不利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如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均无明确规定,也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迟迟不订合同,导致劳动者被无期限地“试用”下去。

4、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某职工被一企业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厂工作一个月以后,该职工对厂里工作不满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该职工单方违约,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交纳违约金,否则不同意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经劳动仲裁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只有在试用期满后才能发生效力,企业以劳动者单方违约而要求予以赔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四、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希望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首先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予以拒绝,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即使双方同意延长,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且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劳动者还应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企业规章,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二,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第三,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合工作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接受。

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借试用期为名,把求职者当作廉价劳动力,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其内容。如能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证最好。

六、应聘者如何度过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工单位考察择业者是否称职的时段,也是择业者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管理水平和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合意的时段。因此,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是必要的,而对于择业者则是重要的。因为能否顺利通过试用期,决定着你是在此岗位上就业还是改行再择业的大问题。那么,择业者到底该如何做好呢?

首先,要尽量缩短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外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往往倾向于延长试用期;而择业者,特别是那些高素质的择业者并不需要那么长的试用期就能掌握本职的职业技能,因而希望缩短试用期。

如果择业者发现试用期过长对自己不利时,可以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并在用工合同上写清楚:你将在试用期内尽快掌握有关工作技能,如达到某种量化的指标,用工单位则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另外,在面试操作时,你尽可能大胆表露自己的才能,以证明自己无需太长的时间就能胜任工作。事实证明,如果你的职业能力确有长进,那么尽快结束试用期对你是有利的。

第二,不要轻言“离开”。对于择业者来说,试用期内无论有何挫折,只要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放弃这个单位或工作,就必须努力巩固自己在目前已经获得的岗位的立足地。

因为争取到试用期,表明你已向成功就业迈出一大步,特别是对于那些热门职业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择业者在原则上应该珍视初次争取到的试用期。当然,通过一段时间的上岗实践,你发现自己确实不适合从事某一职业,那你就应该果断地转换工作或单位。不过,除非你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应干满试用期再离开,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第四篇: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实习、见习、试用,三者该如何区别,相关法律规定又是什么,许多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对这个问题基本是一筹莫展。其实,许多刚入行的HR者们,也未必了解的相当清晰。下面,我就这个问题,整理下以前的资料,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根据202_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三、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四、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

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决定是否规定试用期,双方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例如,对某些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双方认为不必通过试用期而可以直接录用,则可在合同中不规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具有极不稳定的特点,如果规定过长,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有关法规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中,有一些企业觉得在试用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还没有正式确定关系,签了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会增加麻烦,因此不愿在合同试用期签订合同,而只有在试用期满后决定正式雇用时,才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录用),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合同的做法,既不利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如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均无明确规定,也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迟迟不订合同,导致劳动者被无期限地“试用”下去。

五、应聘者如何度过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工单位考察择业者是否称职的时段,也是择业者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管理水平和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合意的时段。因此,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是必要的,而对于择业者则是重要的。因为能否顺利通过试用期,决定着你是在此岗位上就业还是改行再择业的大问题。那么,择业者到底该如何做好呢?

首先,要尽量缩短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外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往往倾向于延长试用期;而择业者,特别是那些高素质的择业

者并不需要那么长的试用期就能掌握本职的职业技能,因而希望缩短试用期。如果择业者发现试用期过长对自己不利时,可以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并在用工合同上写清楚:你将在试用期内尽快掌握有关工作技能,如达到某种量化的指标,用工单位则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另外,在面试操作时,你尽可能大胆表露自己的才能,以证明自己无需太长的时间就能胜任工作。事实证明,如果你的职业能力确有长进,那么尽快结束试用期对你是有利的。

第二,不要轻言“离开”。对于择业者来说,试用期内无论有何挫折,只要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放弃这个单位或工作,就必须努力巩固自己在目前已经获得的岗位的立足地。因为争取到试用期,表明你已向成功就业迈出一大步,特别是对于那些热门职业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择业者在原则上应该珍视初次争取到的试用期。当然,通过一段时间的上岗实践,你发现自己确实不适合从事某一职业,那你就应该果断地转换工作或单位。不过,除非你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应干满试用期再离开,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最后,在试用期里还要注意:一要尊重领导、师傅,团结同事;二要少说多做,乐于接受领导和师傅的批评和指导,切忌不懂装懂,大胆妄为;三要遵纪守法,在试用期内因违章违纪而被辞退将会影响自己的前途。

第五篇: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

1、实习期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最近几年来,为了提前抢夺人才,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也纷纷主动开展实习生计划。但是,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调整。

2、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无论对于应届毕业生还是对于社会人员与用人单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都适用。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合同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中

既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见习期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因此,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见习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之内,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厅不予受理这方面的争议。

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因此,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由于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试用期都要短于见习期,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劳动合同随时可以解除,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由于试用期结束,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由此可见,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如何区分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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