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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2-91515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8 12:59: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电信联盟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世界电信发展大会

(WTDC-02)

202_年3月18日-27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议项: 3 c)第4委员会 文件 19-C 202_年1月15日 原文:英文

思科系统公司

有关大会工作的提案

关于为持续的ICT发展和运作而促进

人力资源开发的提案

摘要: 本稿审议人力资源开发(HRD)的重要性,特别是ICT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向ITU-

D/BDT提议一种途径,以设立HRD计划网上信息方式,协助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另外,此文稿根据与其他方面合作的经验,就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开发发表了自己的想法。

D: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14680829.DOC 26.03.13 26.03.1

3引言

202_年3月世界电信政策论坛会(WTPF01)在其意见C中认识到会员国和部门成员在向因特网协议(IP)环境过渡中所面临的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挑战。WTPF01在意见C中表示了应对这些挑战的重要性,它指出:

“各国推广电信技术好处的速度,取决于它们是否有能力派出有技能的人才应对新环境所引起的操作和政策方面的挑战”

并指出

“在当今全球化的环境下,有本事的人才十分匮乏,又未制订出全面的人才资源政策,从而阻碍了各国向新的IP环境的过渡”。

另外,WTPF01注意到,ITU-T/BDT在协助正在发展和增强电信能力(包括人力资源)的国家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思科系统公司的领导人和雇员对于教育在加强个人和社会以及经济力量方面的价值深信不疑。我们所处的环境越来越依赖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包括基于IP的网络,我们相信,人力资源的开发对于在这种环境下的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自从举行WTPF01以来,国际电联建立了因特网培训计划,它希望私营部门的伙伴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最先进的IT课程。这一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与政府、学术机构和私营部门合作,培训出大量技术熟练的IT工作者,以满足对工作人员的迫切需求,出台并支撑国家的信息战略。

思科系统公司对于能成为此计划最早的国际电联伙伴感到极为高兴,它将利用思科网络学院计划的能力将在202_年底以前在全世界50个国家建立培训中心。关于思科网络学院计划的信息可在http:///warp/public/779/edu/academy/网址上获得。

(注:网络学院计划从思科公司的内部培训活动中发展而来,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

“有线”学校师生的培训需要。它们已建立了网络,目前正在与因特网连接。除了国际电联以外,该计划还与许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已在130多个国家建立了8500个点,包括联合国正式指定的28个最不发达国家。)

关于非盈利性人力资源开发(HRD)计划的情况

WTPF01在意见D中请ITU-D进一步协助发展中国家制订一个使它们的网络过渡到基于IP网络的战略。ITU-D对此做出了回应,成立了意见D专家小组,该小组写出了多篇报告草案。BDT主任在他给WTDC关于ITU-D的WTFP01的后续工作报告中使用了这些资料。

为了帮助各国政策制定机构、运营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报告的“政策问题”部分4.5节明确了一些“培训和教育”资源。另外,它指出了从万维网网址上可以获得有关这些计划的信息和/或如何用电子方式联系到这些计划的负责人。

来自意见D专家小组的这一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反映出已知的可以获得的培训计划的静态情况。如果能够在ITU-D网站上在线提供,并且被适当地保管、更新和扩充以便在新的计划公开时查出新的计划,那么它们对会员国和部门成员是极为宝贵的资源。

提议:在线提供有关现有的非盈利性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的信息,以便随时提供会员

国、部门成员及有关各方作为资源而加以多种应用的最新信息,从国家IT教育和培训战略的政策制定者一直到学生,以帮助他们确定教育计划或职业发展计划。

分享教育和培训经验

思科网络学院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学生掌握为设计、实施和操作计算机网络所必需的技能。然而,自从该计划使用因特网和信息及通信技术(ICT)以后,它也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实验室”,教给我们及其他人如何用基于因特网的学习来提高教育和培训,也就是说这种学习方式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下文根据与其他方面合作的经验,谈谈制订教育和培训计划的一些想法。

会员国、部门成员及人力资源开发(HRD)的有关方面在教育和培训规划工作中应考虑的步骤

-将ICT教育和培训确定为重点,以确保公民有机会获得必要的IT技能。

-会商私营部门和学术界,制定国家关于IT教育和工作队伍开发的战略,作为整个

国家IT战略的一部分。

-制订目标并确定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使用的财力、人力和物质资源。目标应该包括

可以衡量的和具有时间性的指标,例如预计培训的学员数目、水平、学科。

-将IT课程综合到正式的教育系统中。在正式的中等、职业和三级教育系统中以及

通过劳动/实习训练渠道纳入IT课程是很重要的。

-了解并阐明这样的观点,即缺少足够大的通晓技术的工作队伍对经济增长的发展

是最严重的威胁之一。如果了解这一点,而且向个人提供培训的机会,并说明不

采取任何行动的危险,各国便可集中注意力于各级社会、政府和私营部门参与培

训战略的实施。

-确保本国的基础设施足以支持基于因特网的教学。这不仅要促进基础设施的发

展,确保为此目的提供设施,而且要确保那些制订教育和培训计划的人员能够提

供设施。

前瞻性、可持续和可扩展的IT HRD战略的主要特点/组成部分

 三个级别:即这一战略必须是宏观级、中间级和微观级的全面战略。宏观级战略应当包

含基本设想和蓝图,旨在实现在全国建立新型的教育及IT工作队伍培训计划的国家目标。在许多国家中,政府在办学工具、援助框架和计划起动资金方面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每个州或地区(中间级别)战略应当能够满足自身的经济目标和各种劳动市场需要(城市、农村)。微观级战略是基于社区的由社区中心、市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工作队伍培训活动。关键是要将三种战略结合起来,对各种计划进行协调和学习其他方面的经验。

 国家IT课程中技能培养和职业培训计划的范围:为了反映市场需要,应当为培训计划提

供多种IT课程,如基本计算机技能,网络技能,软件。许多潜在的雇主主张开办能向学员提供证书的计划。

 公共/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是执行国家工作队伍开发战略的基石,其形式

是多样化的。例如,可以包括工作分配服务方面的公共/私营部门的合作,或私营部门提供:

-见习,-工作/学习计划,-用于扩大基础设施需求的资金,-提供雇员工时,以志愿者的身分服务,等等。

另外,应鼓励创新,探索新的具有创造性的方法,建立伙伴关系。

 E教学:应当将技术(如上网能力)贯彻到每一个步骤中,从行政和管理到个人学习和鉴

定。网上教学能促进最新课程的迅速改进和传播。它还可广泛地提供有关战略和支持战略计划方面的信息。

 高效率地利用基础设施:为了节约有限资金,应尽可能有效利用现有的教学机构、计算

机中心、培训设施或社区IT中心。应当把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内容、培训基础设施平台和培训活动上。

 责任和成绩:各国应当为所有教学计划和工作队伍开发计划的鉴定和评估制订标准。应

当在地区/州一级监视和评估每一项计划,以便利用可衡量的成绩提供必须的反馈,以促进继续改善工作并确保有限的资金得到最有效地使用。

 有关性别的措施:IT教育和培训计划在各方面都应促进性别的平等以缩小性别的“数字

鸿沟”。应当特别为女性设计培训计划。另外社区应当开展工作,为更多的人群开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对IT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网站上可查阅一些关于性别措施“最佳实践”的具体实例。

第二篇:国际电信联盟公约2

第二条 选举及有关问题

理事会

1、除下文第10至12款所述的出缺情况外,选入理事会的电联会员应任职到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之日为止。它们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2、(1)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席位出缺时,缺额应由席位出缺会员所属区域的在上次选举时未当选的会员中得票最多的电联会员当然填补。(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按照上述第8款程序不能填补出缺的席位时,理事会主席应请该区域的其他会员在发出邀请后一个月内争取选任。在该日期终了时,理事会主席应请各电联会员选举一名新的理事。选举以通信方式通过秘密投票进行,要求上述同样的多数。新的理事应任职到下届相关的全权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3、理事席位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出缺:a)理事国成员在理事会连续两届例会上未派代表出席时:12 b)电联会员辞去其理事国资格时。

选任官员

1、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局主任应在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他们通常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并且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2、如果秘书长职位出缺,应由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职位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在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的情况下,副秘书长职位从其接替秘书长职位之日起视为出缺并应适用下文第15款的规定。

3、如果在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副秘书长职位出缺,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接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4、如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位同时出缺,任职最久的主任在不超过90天的任期内履行秘书长的职责。理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如果出缺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的日期超过180天,还应任命一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的官员在其前任官员的剩余任期内任职。

5、如果某一主任的职位发生意外出缺,秘书长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主任的职责履行到理事会在出缺情况发生后的下届例会上任命一名新的主任为止。如此任命的主任应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6、如果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位发生出缺后90天以内或在本条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召集理事会例会,则理事会应按照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安排填补本条相关条款中所述情况下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位的出缺。

7、根据上文第14至18款任命的选任官员职位的任何任期均不影响竞选该职位或连选连任的资格。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在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他们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2、如果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委员会的某一委员辞职或不再能履行职责时,秘书长应在会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后请有关区域的相关电联会员为下届理事会例会上选举一名替补委员提出候选人。然而,如果出缺发生在距下届理事会开会前90天以上或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前的理事会开会之后,相关会员应90天之内尽早指定另一名本国国民替补,任职到理事会选举的新委员就职或下届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会的新委员们就职时为止。替补委员有资格在适宜时被理事会或全权代表大会选举为正式委员。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如连续缺席委员会的会议,应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秘书长应在会商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电联会员后宣布委员会存在这一出缺并按照上述第21款处理。

第三篇:202_年国际电信联盟实习人员选派办法

202_年国际电信联盟实习人员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外交工作,通过向国际组织输送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事务,培养和储备一批国际组织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条 根据与国际电信联盟(简称国际电联)签署的合作协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选拔资助优秀学生赴国际电联实习。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_年计划选派3人。

第四条 选派类别为实习人员,留学期限一般为3-11个月,实习地点为国际电联总部(瑞士日内瓦)。实习期间可根据特定工作任务安排赴其地区办事处。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和艰苦地区补贴。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为祖国服务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0周岁(1986年3月以后出生,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除外)。

(五)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七)具备优秀的计算机及社交媒体方面的知识,以及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八)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以及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九)精通英语和(或)法语,同时掌握其他联合国官方语言者优先。每个岗位要求略有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十)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每个岗位对专业背景等要求不同,详见岗位需求。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

(二)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国家公派或自费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

(三)申请时已获得国际电联录用函(通知)、尚未开始实习的人员。

第四章 选派办法

第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国际电联公布的202_年岗位,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陈述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_年4月1日-15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202_年赴国际电信联盟实习人员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202_年4月2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2_年5月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笔试和面试,确定候选人并向国际电联推荐。

第十五条 国际电联于202_年6月对候选人进一步进行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后,根据自身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未来就业、学业等因素,慎重申报,避免录取后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被录取人员与国际电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期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录取人员开展行前集训。第十九条 对选派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具体请登录国家留学网www.teniu.cc。

附: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四篇: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章程 CONSTITUTION

(202_年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性质--宗旨

第一条

1、国际自行车联盟(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简称UCI)是各国国家 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

2、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他国家。

第二条

国际自盟的宗旨是:

a)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开发,管理,调控,制约; b)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

c)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d)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e)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f)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 g)与国际奥委会合作,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

第三条

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

a)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运动员、会员和官员,不得有种族、政治、宗教岐视或其他方面的歧视;

b)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

c)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定;

d)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国际自盟的成员,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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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五条

1、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

2、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

3、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代表大会可以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条

1、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同样的,他们须保证本国协会相关人员遵守国际自盟的章程、各项规则和决定;

2、各国协会的规则中须编入国际自盟的规则;

3、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得与国际自盟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如有分歧,以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为准。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应阐明如他们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有分岐,只能实施国际自盟的相关规定;

4、本文上述各条款必须与各协会国家的现行强制性法规条文相符合。

第七条

1、加入国际自盟的申请由申请协会的法人代表签字后交到国际自盟总部;

2、申请加入国际自盟,需提交下列材料:

a)一份申请方的郑重声明:在成为会员之后,将接受并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规则,并根据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调整本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b)本国协会的章程和所有规则;

c)一份详尽的关于本国自行车运动的结构与各项活动的报告; d)申请协会目前已加入的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名单; e)本国协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组成情况; f)官方联系地址;

g)在往来信件中签名的人的身份。

3、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需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本条第2款所列b、d、e、f和g的情况发生变动,有关协会必须及时通知国际自盟。

第八条

入会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管理委员会可以向申请协会索取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协会更改其机构或规则以符合国际自盟的原则与规则。

第九条

1、如果入会申请在完全并符合要求,管理委员会将通报申请协会,并将投票列入下一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果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该协会被认可候选资格的时间不足两个月,则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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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遇到后一种情况,在等待代表大会投票期间,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入会。但临时入会的协会不得参予国际自盟的社团活动,而只能在符合有关的规定的条件下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条

1、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内容进行表决以前,代表大会先要对接纳新会员进行表决。对取消一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进行最终表决的情况例外。

2、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做自我介绍。其代表在各国代表就其入会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期间须回避。

3、如果入会申请被批准,新会员代表有权立刻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1、国际自盟的各国会员彼此承认,是会员国国内管理自行车运动的唯一机构。

2、各会员国须认可并实施其他协会的决定。否则,管理委员会可应任何当事者的要求,做出决定,规定根据某一国家协会规则做出的决定只能在该协会所在国内有效。

3、每个国家协会都应尽力协助其他国家协会派出的选手参加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国际自行车比赛。

4、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员会允许,各会员国及其所属组织只能参加由国际自盟某会员国、国际自盟或洲联合会组织的自行车比赛。此外,不可以参加由一个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举办的比赛,本章程第十八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如一个协会加入了一个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联盟或协会,或是一个被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公开宣布的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组织,如果在管理委员会对其发出通知之月内不退出这类组织,将被取消在国际自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1、任何协会如果违反了国际自盟的章程或规则的规定,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罚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员会亦可将此权下放。

2、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时间持久的协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每个会员协会需按交纳会费,其金额由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次会费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为会员的当年算起。

不过,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要求在其会员资格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之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这种情况,第十条第3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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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十六条

1、除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由各洲联合会代表国际自盟向本洲各协会征收会费。

2、各洲联合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将本洲各协会所交会费的三分之一上交国际自盟,否则,代表大会将不接受该洲的表决代表,这些表决代表根据第三十六条所拥有的表决权将转给那些合法的、交了会费的并出席了代表大会的协会,但一个协会不得超过一票。如果有资格获得这些表决权的协会数目超过了该洲联合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其投票结果将按比例消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结果中的小数点以后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3、各洲级协会上交国际自盟后的会费余额,留做本洲协会的运转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不交纳会费的国家协会,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洲联合会的要求,在下一次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中列入暂停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国家协会会员资格一事。

第十八条

1、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内容主要有: a)不得参加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b)不接受该协会的成员的选举提名;

c)暂停该协会会员在国际自盟的各个委员会中的职务; d)在国际比赛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注册该协会举办的比赛; e)拒绝该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 F)拒绝或撤消该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资格。

2、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执委会有权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或在某段时期内,不实施上述某些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1、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协会,不允许参加代表大会: a)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处于被暂停会员资格状态; b)在本国国内失去了国家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实际性质; c)败坏了自行车运动的国际声誉。

2、开除一个协会的决定,需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能生效。

3、代表大会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问题进行表决之前,先就开除决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在决定做出之前应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协会。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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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要求退出国际自盟的协会,需将退会申请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第二十二条

1、任何情况下,一个协会都无权要求退还会费。

2、各国协会不得对因国际自盟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除非是滥用法规或严重错误。

第三章 洲际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1、位于同一个洲的各国协会组成一个洲际联合会,作为国际自盟的一个行政组织,是国际自盟的组成部分。

2、国际自盟一共有五个洲际联合会:

- 非洲

— 美洲

— 亚洲

- 欧洲

- 大洋洲

3、各协会依其所在国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划分其归属的洲级协会。只有代表大会可以应相关协会和涉及到的各个洲联合会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决定,且必须为绝对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1、洲际联合会须促进本洲自行车运动的发展,并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有关自行车运动的特殊问 题。

2、洲际联合会需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交在本洲组织的洲级水平比赛的议案,主要应提供下列内容:

a)本洲自行车竞赛日程表;

b)对裁判员和技术人员的组织情况及培训计划; c)洲级锦标赛或地区运动会的组织情况。

3、各洲级协会还要制定关于组织洲级自行车运动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1、各洲际联合会都应设立行政机构,以保证顺利执行各自的任务,组织本洲各国协会参与国际自盟的活动。

2、为此,各洲际联合会应设立秘书处,并制定出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严谨的关于内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a)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有本洲各国协会参加的全体代表大会;

b)四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要民主选举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位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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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c)对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的投票代表的选派方式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3、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国际自盟选举管理委员会之年4月1日以前的7个月内进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2款的情况下,洲际联合会可同时选出一名洲级代表,在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中暂代本洲联合会主席的席位。在竞选周内,洲级联合会应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协会主席和洲级代表的身分。

4、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为各洲际联合会建立一个标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洲际联合会的规则或决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根据某一个协会的要求,废除其规则和决定。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是国际自盟各国成员的全体大会,是国际自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1、法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特别代表大会。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联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和议事日程。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3、每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1、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a)修改章程,解散协会; b)迁移国际自盟总部;

c)在不违反第四十六条d款规定的条件下,对各国协会行使接纳、开除及暂停会员资格的权力;

d)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每年的会费金额; e)选举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九名委员; f)撤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g)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或撤销国际自盟的司库; h)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仲裁委员会; i)审批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

2、此外,每年的代表大会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a)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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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b)司库的财政报告; c)上一年的财政决算报告; d)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十条

1、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最迟要在会议召开60天之前发到各国协会,并给各洲际联合会发一份复印件。该通知中要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必要时,需同时发出关于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2、召开法定代表大会,除上述文件之外,同时还应发出的附件有: a)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c)司库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1、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如某协会准备在大会议程中加入一个或多个议案,或准备向管理委员会质询,则最迟要在代表大会召开的90天之前将提案或质询文件草案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好,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3、除关系到章程的修改问题,任何在大会议事日程中没有的问题,如果有15个以上协会联名提出,就可以将其列入大会日程,在大会中讨论并表决。

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议事日程之外的问题,大会均不予讨论或表决。

第三十二条

1、每一个国际自盟成员和申请加入国际自盟的协会(如果申请已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最多可以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

2、代表必须年满18岁,身为所代表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委派出席会议。

3、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被委派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申请入会的协会需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把其代表团的准确名单寄至国际自盟总部,注明团长和候补者的姓名。

5、在代表大会开幕时,各代表团成员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记。登记之后,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替换。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规定,代表大会为公开的。

第三十四条

1、国际自盟主席宣布开幕并主持代表大会。他负责通报大会的议事日程,主持讨论和表决。

2、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请行政主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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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三十五条

1、在对议事日程所列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各协会代表团的成员可以对大会致词和就即将表决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

2、为了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主席有权对发言者作时间限制,把每个代表团的发言人数限制为一人。

3、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席有权停止争论。

第三十六条

1、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各协会的表决权通过有表决权的42个代表来实现,这些代表人选在每个洲际联合会内选定。每个代表都必须是本洲联合会中一个国家协会的成员。

2、国际自盟共有42个有表决权的代表,他们分属于下列各洲级协会: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亚洲: 9名代表;

欧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 3名代表。

3、每个有表决权的代表只有一票。

第三十七条

1、在代表大会开幕之前,有选举权的代表应向主席报告身份。

2、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不能作为另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受委托人。

3、在国际自盟或洲际联合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具有选举权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1、凡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提案,均不予以考虑。得票数相等,也不予以考虑。

2、如果投票时候选议案超过两个,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获绝对多数,便取第一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个,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3、涉及以下问题的提案须获得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通过: a)驱逐某会员; b)解散国际自盟; c)修改章程。

但是,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第1款,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选票。

4、弃权票和空白票做无效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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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在选举时,每个有选举权的代表必须有多少席位,选多少人。其他的选票做无效票处理。获选票最多者当选。如果获得最后一个席位的得票数相等,则对票数相等者进行重新投票,取第二轮获票数最多者。这种情况,只能选出一名候选人,否则为无效票。

2、如果只有一个空缺,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有必要,可以对在第一轮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3、如果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或者是应选人数与席位数相等,则不再进行投票。

第四十条

1、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如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提出要求,也可以唱名表决。

2、在涉及下列问题时,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 a)接纳、暂停会员资格或驱逐某会员国; b)选举或撤销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c)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

d)7名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1、对大会议事日程的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最迟在大会开幕前30 天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修改后的文件最迟要在大会开幕前发给与会代表。

2、首先从最后一项修正案开始进行投票,然后再对已经修改过的提案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可以作出决定,把一项提案交给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须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告。

这项提案将被列入下届常规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每一届代表大会都要做会议纪要。

2、由行政总监或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员在大会期间做会议纪要。

3、由记录人员自选,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将根据需要,译成法文或英文后寄给各协会和各洲级协会。

第四十四条

除了代表大会另外做出决定,正常情况下,代表大会的决定都要立即实施。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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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国际自盟由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2、在管理国际自盟和制定自行车比赛规则方面,管理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确归属到专门机构的各方面问题,管理委员会均有权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1、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确定代表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b)召集代表大会并确保其组织工作的顺利运转; c)实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d)在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在下届代表大会才能批准之前,宣布暂停某协会会员资格; e)向大会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司库; f)向大会建议每年的会费金额;

g)确定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提交大会审议;

h)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国际自盟的司库和行政总监; i)决定三方签署的合同; j)录用工作人员; k)建立内部秩序条例;

l)制定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及其他所有涉及自行车运动发展的有关规则; m)(中止)n)(中止)

o)成立为国际自盟工作运转所必须的各个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 p)确定世界锦标赛的地点及授予主办权; q)任命国际裁判;

r)为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选定国际裁判。

2、管理委员会确定参加各类自行车比赛的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审核结果和会费或专利使用权费用的交纳情况,核发比赛许可证。

3、对违反国际自盟的规则和决定的行为,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罚。处罚的等级有以下几种: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罚款;

d)暂停会员资格; e)取消会员资格;

f)停止参加一次或多次已确定的比赛; g)取消比赛资格; h)降低名次; i)罚时间或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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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j)取消奖金。

4、对国际自盟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疑难问题,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紧急情况下,由国际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负责解释。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问题除外。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将此方面权限下放。

第四十七条

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国际自盟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个洲级协会的主席。

被选出的10名委员,至少要有7名出自欧洲国家的协会。

2、除上述条件下产生的委员之外,还可以最多增加2名增补委员。

第四十八条

1、如果不是连任,国际自盟主席及其他9名通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在同一届代表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主席的选举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其后,应立即选举出其他9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的9名委员会委员中,至少要有7名来自欧洲国家的协会,必要时,可以包括主席在内。如果需要,本规则三十九条第3款生效。

2、管理委员会和主席自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立即任职,其在职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员会选出来的那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为止。

3、管理委员会任期四年,即将离任的委员可以再次参选。

第四十九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2、管理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之后,可以根据专业特长和能力,最多挑选2名增补者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2、除非自动提出辞职或被代表大会或是管理委员会撤职,正常情况下,增补委员的任期与管理委员会相同。

第五十一条

1、主席候选人由其本国协会推荐。

管理委员会另外9名委员的候选人,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际联合会推荐。

2、候选人须用法文或英文将申请材料在大会开幕前90天交到国际自盟总部。否则,不予受理。

3、如果申请人数不够,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受理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只针对新的候选人进行,而根据本段第一条和第二条产生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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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管理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同时与国际自盟、某国协会或洲际联合会有雇佣或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因辞职、逝世或被代表大会撤职而终止;遇这类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保持原状态继续运转。继任者的选举将于下一届代表大会中进行。

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也将因本洲联合会换届选举而终止。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还将在该委员满74周岁之日后的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结束。在此届代表大会上,将选出继任者。

3、在下列情况下,一名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席位可以由一名经本洲联合会专门选举出的代表替代:

a)当主席在就任之前放弃了他在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时; b)当主席当选为国际自盟的主席时;

c)当主席辞去或被撤掉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职务,但还留任本洲协会的主席时。在新的洲协会主席选出来之后,由新主席替换下洲联合会代表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

4、如果管理委员会只剩下6名委员或者更少的人时,应在短期内举行选举,填补空缺。必要时,可以为此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5、辞职要求提出后,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供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决定,或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代表大会做出相反的决定。

6、如果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属于他的本国协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其国家协会的要求,决定是否将撤销该委员的投票表决问题列入下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7、填补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1、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其中一次须在常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夜举行,地点就设在代表大会的举办地。

2、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还可以在主席的要求下,或者在5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下召开。但每次会议都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的举办地点由主席选择。但是,这种会议应尽可能选在某一次国际自行车比赛期间举行。

3、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通讯表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十五条

1、为了有效地审议议题,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应有绝大部分委员参加会议。任何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替。

2、管理委员会的增补委员,只有讨论的权利。

3、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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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4、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在会议议题关系到其直接利益或个人利益时,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应退出会场。在管理委员会讨论一个涉及某国协会的有争议的问题时,该协会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退场。

5、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2_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1、管理委员会可将其权限内的事务分配给委员们执行,他们可以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小组委员会来协助完成。

2、被委以专门任务的委员要为所负责的事务做预算。该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国际自盟的总预算,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在召开常规代表大会期间,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因此,管理委员会需提交工作报告,由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1、国际自盟的日常及紧急事物,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组成。

2、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主席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2_年1月1日修订)

3、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202_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主席可以独自作主。但在下次开会时,他应该把自己的决定通知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财务司库的人选。

第七章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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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六十一条

1、国际自盟主席主持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2、主席可以在他的职权范围内,指定任何在自行车界任职的人以国际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执行特殊任务。

第六十二条

如果出现不遵守国际自盟章程或规则的情况,主席有权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不可以同时在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中任职。被当选为国际自盟主席的人员必须辞去其在上述机构中的职务。如果国际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职务,或姓名做为该职务的候选人出现,则其国际自盟主席的职位将被解除。

2、如果一个洲级联合会的代表被选为国际自盟主席,他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位应保留给其洲级联合会,由其洲际联合会选出新的人选来接替完成他的任期。

3、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他不便,则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计算,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代理。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由年龄最大的副主席代理。

4、如果主席逝世、辞职或被撤职,按上述第3段的规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力,直至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当主席年满74岁时,将执行条款第53.2条。

第八章 对外身分

第六十四条

国际自盟主席在各种场合下都代表国际自盟。包括在法律诉讼中,不论是作被告还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条

国际自盟对外的合同,以国际自盟主席和司库同时签字,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签字为有效。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

(废止)

第九章 小组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1、根据国际自盟的运转需要,由管理委员会设立几个小组委员会,并确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能,任命小组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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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辞职,去世或被管理委员会解职以后结束。此外,还可在某委员满74岁以后举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当天结束。

第十章 行政部

第七十条

1、国际自盟的行政部由主席领导,行政主任协助管理。

2、行政主任在合同制的基础上,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来任命。

3、行政主任负责整理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他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规则,并保证其出版和发行工作。

4、行政部兼任国际自盟的总秘书处和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还负责日常的会计出纳事务及付款事务。

5、行政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章 司库

第七十一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以合同制任命一名司库。这名司库需受过财会税务方面的教育,并有一定的专业经验。

2、司库在国际自盟主席的监督与协助下履行他的职责。国际自盟的行政部协助他的工作。

3、司库起草国际自盟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他负责对国际自盟签署的各种合同在财务税务方面把关,并在这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他负责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员会向其授予财政权力。

第七十二条

1、国际自盟财政的计算方法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国际自盟的收入主要来自各协会的会费、参赛注册证持有者上交的手续费、赞助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专利权使用费。

3、国际自盟在所有文件资料中提到的款项均以瑞士法郎表达。

4、对于那些为完成国际自盟交给的任务而消耗了大量时间的人,司库有权在代表大会认可的预算内,根据客观标准给予薪金。

5、管理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们为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旅费和食宿费,由国际自盟支付。

第十二章 财务控制

第七十三条

1、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名公共审计员,其任期为四年。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终止他的任期。代表大会同时还要审议批准国际自盟与司库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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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任命审计员。

3、审计员应为设在瑞士的独立公司中的一名审计师。

4、审计员负责国际自盟的审计工作,并整理出有关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1、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一名主席、两名监查员。

2、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主席和第一、第二监查员。

第七十五条

1、主席和两名监查员需具有法律专业的大学学历。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通晓法文或英文。

3、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国际自盟或某洲级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能在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或洲级协会会议中,出任任何代表团的成员。

第七十六条

1、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四年,不得被罢免。只有主动辞职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职权。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由代表大会任命。

3、在仲裁委员会空缺的情况下,如有必要,管理委员会可做出临时任命,然后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批准。

第七十七条

1、仲裁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有审理权:

a)根据国际自盟规则,对国际自盟各机构和各协会在行政、运动及纪律等方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b)国际自盟各机构之间的争端,包括各洲级联合会之间和各国家协会之间的争端; c)在其他情况下,协议各方之间的争端。

2、国际自盟和各协会应避免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b)中所提到的争端上诉到国家法庭上或权力机构,而把所有争端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最后裁定。

第七十八条

1、管理委员会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职能; b)尊重辩护权的诉讼程序;

c)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d)使判决暂停执行或不执行的上诉;

————————————————————————————————————————————

1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e)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

2、上述规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会通过之后才能生效。

第十四章 官方语言

第七十九条

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八十条

1、章程、规则和会议纪要以及所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文件,都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对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释有分歧时,以法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1、所有寄至国际自盟的文件都必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在代表大会上或国际自盟各机构的会议上,应使用法语和英语。

3、在代表大会期间设有法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

第十五章 象征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1、国际自盟的旗帜是中心印有“U.C.I.”字样的白旗,并且带有水平的彩色线条,自高至下的顺序为:蓝-红-黑-黄-绿。

2、国际自盟在各国相应机构中提交与注册的徵标均应与UCI的标识完全一致。

3、国际自盟的旗帜、在旗帜上颜色的排列和标志的使用权及制作权、“国际自盟”的名称及其字母缩写字样:“U.C.I.”,均归国际自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代表大会可以向任何在国际自盟中任过职的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并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六章 主管法庭

第八十五条

1、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自盟规则,特别是药检规则,可以做为向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的依据。

2、为了不损害法定及特殊条款,所有由会员或其他人提出的针对国际自盟规则的质疑行为,均————————————————————————————————————————————

1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不予接受,除非是在章程与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诉讼条例全部不适用的情况下。

3、在法庭上针对国际自盟提起的一切诉讼,以及一项有干预或担保的诉讼,将专门提交到设在国际自盟总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原告不得利用任何关系。

第十七章 解散

第八十六条

1、国际自盟是一个无限期的机构。

2、关于国际自盟的解散的问题,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会来决定。

3、对于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如果有五分之一协会联名提出书面要求,或者在管理委员会内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要求,管理委员会就可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4、在投票表决时,代表大会至少应组织三分之二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可以宣布解散。

第八十七条

1、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由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要为此任命一个或几个清算人。否则,清算工作要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还要对清算余额的使用作出规定。否则,清算余额要交给世界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国际自盟的成员随意瓜分。

2、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人员要向代表大会汇报他们的管理工作,由这次代表大会宣告清 理工作的结束。

第十八章 临时条款

1、在不影响以下条款的前提下,国际自盟代表大会在1992年11月27日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2、以下条款的内容将加入相应条款中: — 第四条: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或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各国家协会,自1993年1月1日起为国际自盟的会员。

同一国家的已加入了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和已加入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在进入国际自盟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协,并由一个协调委员会来代表,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时,只能派出一个代表团。这些国家的协会务必于1995年1月1日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协会。— 第十四条:

1993年的会费金额与1992年相同。

—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

在1992年12月前就职的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9名委员继续留任,组成管理委员会直至1993年的常规代表大会。届时,将根据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组成新的管理委员会。

从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选举之日期间,有三个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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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业余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职业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自盟司库是国际自盟第三副主席。— 第六十六条:

(废止)

— 第六十九条:

在1992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国际自盟的、国际业余自联的和国际职业自联的各个委员会继续以国际自盟的各委员会的名义运转。除非在管理委员会咨询了相关委员会之后对其进行改组。— 第七十三条:

在1993年的代表大会上将指定第一名司库,其任期为两年。1995年的代表大会将任命一名司库,其任期为四年。

—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

只有在参照体育仲裁法庭的法律规定,有关药检规则生效时起,申诉委员会才成为可以接受如第65条中规定的申诉的实体。— 第八十条:

这一条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

3、除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内容外,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国际自盟、国际业余自联和国际职业自联的规则都作为国际自盟的规则继续有效,除非它们与章程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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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际企业战略联盟案例

戴姆勒—奔驰与克莱斯勒的战略联盟案例分析

08级旅游管理本科5班12号高丹妹

202_年4月7日,雷诺-日产联盟与德国戴姆勒集团官方对外宣布两家正式建立大战略联盟,两大汽车巨头将在一系列实质性的项目上进行广泛的战略合作,将以经验共享的形式寻求合作利益最大化的快速实现,而双方在资本运作上也以交叉持股的形式进行合作。全球汽车业界两大巨头的战略结盟无疑是在尚处于经融危机阵痛中的车市投入了一枚重磅炸弹,强势挤入全球汽车行业前三位的汽车联盟,仅次于不久之前组合的大众铃木联盟和丰田集团,随着雷诺-日产和戴姆勒联盟的形成,全球汽车行业格局将很可能迎来一次大规模的重新洗牌。

戴姆勒—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战略联盟是为了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及扩大国际市场的共同目标而制定的双边或多边的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协议,两公司合并的主要原因在我看来有以下3点:

1、经济全球化的推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让两家企业明显感觉到21世纪汽车行业的竞争压力,这迫使他们不得不走上强强联合的道路。

2、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是两大企业联合的另一重要原因。面对汽车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通过借助彼此的现有市场,利用生产和销售领域的互补优势以进一步拓宽自己的市场。

3、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通过两公司的合并来实现大规模生产,创造规模效应。在采购、营销、技术协作以及零部件互换方面开展协作,降低营销成本、方便研究与技术开发、发展生产并促进销售,赚取更多的利润,提高竞争力。

而关于这次战略合作的内容,则主要在于5个方面,包括有在动力总成领域,商用车领域,零件采购领域以及奔驰S级mart和雷诺Twingo两款车型的平台合作。双方的合作范围相当全面,形式上也采取了多种合作方式,包括股权互换,技术共享,共同研发等等,形式的多样性进一步降低了合作的风险,雷诺-日产与戴姆勒集团的战略联盟实力坚强,可谓看点多多,且让我们初步简析其前景到底如何。

受经融危机波及,无论是戴姆勒集团还是雷诺-日产联盟,近一两年的日子都不太好过,202_年戴姆勒集团收入959亿欧元,同比下降3.5%,净利润14亿欧

元,下降65%,而到了202_年戴姆勒集团更是净亏损26.64亿欧元,同时营业收入也下降20%为789亿欧元;反观雷诺-日产联盟,其业绩更是惨不忍睹,202_年净利润直接下降79%,仅为5.71亿欧元,去年则更是爆亏30亿欧元,营业收入也随着同比下降10.8%,看来即使是曾经一手将徘徊在“死亡线”边缘的日产拉回正轨的“业界神人”卡洛斯戈恩,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车市也再难延续“神奇”,效仿当年拯救日产时的合作策略,在这个时候寻求一个坚强的臂膀共度难关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这一次戈恩的“最佳拍档”换成了来自德国的汽车巨头戴姆勒奔驰集团,而戴姆勒集团在并购克莱斯勒战略完败后,一直心有不甘,加之大形势的发展趋势,两者的全面合作可谓是一拍即合。

这次雷诺-日产和戴姆勒的战略联盟合作项目范围广泛并且全面,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合作互补性诉求十分明显,双方这次合作项目中雷诺和奔驰将在小型车领域上进行广泛全面性的合作,而奔驰Smart和雷诺Twingo两款车型将作为计划的先头兵率先试水,在小型车领域,奔驰的表现一直差强人意,无论是A级,B级还是更小的Smart都不算成功,202_年戴姆勒奔驰共售出11.7万辆Smart和21.9万辆A,B级车型,每年的亏损至少在4亿欧元以上,豪华车出家的奔驰在这一领域要学的东西显然还有很多,看着老对手宝马MINI和奥迪A1等车型的大获成功,奔驰不可谓不眼红。

在小型车日益大行其道的情势逼迫下,这一市场缺陷显然再难以忽视,为抓住这一新的市场增长点,寻求相关技术合作也就成为了必然,而雷诺的强项正是小型车,在小排量动力总成方面同样颇有建树,因此这次两大集团联盟的重点之一就是奔驰和雷诺在小型车领域的相互合作,通过这次的结盟,奔驰显然更有足够的实力叫板日益重要的小型车市场,这为其巩固欧洲市场的强势地位将提供出不小的贡献,进一步实现全方位对竞争对手施压。

而雷诺-日产在这次的合作中最大的获益也许就是来自奔驰高端动力总成的共享,的确虽然雷诺在品牌上和奔驰有着不小的定位差距,但日产旗下的英菲尼迪却一直对欧洲豪华车市场虎视眈眈,在北美取得不错的成绩后,欧洲这一主流市场就成为了日产英菲尼迪的最大目标,而是否具备丰富并且成熟的高端动力总成就将成为一重要胜负手,显然通过这次的战略联盟,日产将得到来自奔驰成熟的大排量高端动力技术的强力支持,相信有了奔驰动力技术的加持,英菲尼迪在欧洲市场的前景也将更为看好。

这次雷诺-日产与戴姆勒的战略联盟在全球范围内都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其合作的力度足以对全球车市的格局造成举足轻重的影响,无论其结盟合作是否成功,这其中都有着许多值得分析和借鉴的地方。不同于以往较高风险的绝对控股形式,这次雷诺-日产和戴姆勒的联盟选择了对于双方都风险较低的交叉对持

3.1%的小额股份的形式,减弱风险度最高的资本运作在结盟中的影响力,着重加强在双方技术合作的部分,从而有效的降低了战略联盟的风险度,杜绝资源浪费,并且合作双方都保持了完全足够的独立运作能力,看似“低力度”的合作模式却将带来快速客观的实在利益,合作初期双方就可以获得大约10亿欧元左右的净成本节约,相信随着合作的日益深入,这一战略联盟的好处很快便会日益凸显。

而此次战略联盟的对各方造成影响也不可谓不深刻。

首先是对两家公司本身发展的影响。两家公司合并帮助戴姆勒—奔驰公司更好地大规模地打入北美市场,克莱斯勒公司也借此机会在欧洲开拓市场,进一步减少对北美市场的依赖性。对其本身而言,这场合并是其全球化的表现,为公司节省了大量开支,也抬高了公司的股价,使公司重新整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其次,两家公司的合并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对汽车行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加强了行业的跨国趋势,加剧了汽车行业通过建立跨国合作企业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也使得汽车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许多公司都设法加强自己在原有市场的存在,一些有影响力的公司也发动了更加强烈的收购攻势。

当然,合并后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双方的文化及制度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着装方式、语言表达方式、沟通方式、工资支付制度、公司产生形式等的不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得从弥合文化差异着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1、加强员工训练,促进员工相互学习以及组织员工参与有关战略联盟问题的讨论;加强员工间的联系,提高他们的技能及素质,使他们明确共同目标,关心合并公司的发展。

2、进行双方文化的磨合,彼此尊重对方的核心文化,并努力协调好双方国家在企业成立方面的立法差异,提高企业文化的兼容性及契合度,重新打造合并企业的文化及核心价值。

3、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系统及运作准则,适当调整人员分配,促进合作。

4、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注重资源信息共享,加强交流与沟通,加强彼此间的信任。

公司合并后的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便是部分产品重叠问题。但具体分析其产品线,双方产品重合的情形极少。针对其重复的部分,可以相互借鉴生产技术和分销渠道,甚至结合后开发出一种全新的产品。

在经历过多次曾经看似美好的“强强结盟”最终分道扬镳的失败案例后,这次雷诺-日产与戴姆勒集团的全新联盟无疑是为今后的车企结盟战略指出了一新的方向,如若这次的联盟能如愿取得令双方满意的合作效果,那么“低力度”的“微混模式”也许就将开起新一轮的全新结盟时代,风云变化的全球车市无疑就将更为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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