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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91514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8 12:56: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廉政预警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警示提醒

1、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3、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免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陕西中医学院 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六、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七、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九、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群众有意见的;

十、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八、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九、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案件中涉及需要训诫纠错的;

十、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

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党委机关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根据中纪委五次会议精神及《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了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现就我院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兴院强校的第一要务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这个第一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及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的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综合效果,服务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基本制度

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要依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围绕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和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重点抓好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两个层面的警示训诫工作。

(一)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查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三、实施的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程序

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线索的信息。建立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管理的信息库,收集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2、确定警示训诫对象。警示提醒对象由党委确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诫勉督导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党委确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责令纠错对象在经党委核实后,由党委确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二)步骤

1、警示训诫对象确定之后,由纪委办公室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警示训诫登记表》,同时对警示训诫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

2、确定谈话人、谈话地点和谈话记录人,事前拟出谈话提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警示训诫谈话,要在全面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及指出危害,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人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做出廉洁自律承诺。

4、警示训诫谈话之后,要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总支要及时了解并上报整改情况。对经警示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者,要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5、建立警示训诫材料和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三)方式方法

1、警示提醒方式。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组织上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给予警示和提醒。

2、诫勉督导方式。主要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

3、责令纠错方式。主要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方式,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

4、组织处理方式。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

四、需要把握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准”。特别是要划清五个界限,即划清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

2、坚持严肃慎重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工作中必须

注意防止发生两种倾向:一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好人主义”倾向,把警示训诫等同于一般的思想教育;二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3、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待犯错误干部上力求“细”。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体现教育与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诚心诚意挽救干部。

4、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实”。要把警示训

诫对象的整改转化纳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之中,使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深刻剖析、自我批评,让干部评议;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改进,促使犯错误的干部把立党为公、廉洁从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为民、勤政廉政的实际行动。

5、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由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原则上处级干部正职由纪委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干部副职及科级干部由纪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干部由其所属党总支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纪委汇报。

中共陕西中医学院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执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_-01-02 15:13:30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根据省高院《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试行)》和区《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的对象是我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提醒:

1、违背社会公德、法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基本规范,群众有反映的。

2、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影响群众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3、对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

4、所在庭(室)有不正之风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的;

5、日常生活中行为不检、言行举止与本人身份要求相悖,群众有反映的;

6、违犯上级和本院规章制度,群众有反映的;

7、审判、执行工作中作风不实,态度生硬,造成一定影响的;

8、其他问题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四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反映的;

2、审判、执行工作中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尚未造成严整后果的;

3、审判、执行工作中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5、所在庭室不正之风抬头,倾向性问题突出的;

6、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五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1、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的事实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2、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庭室发现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问题,造成一定后果,不够追究责任的。

5、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问题造成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给人民群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发现后及时补救,挽回一定损失及影响,可不予追究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的。

6、拒绝接受警示训诫、诫勉督导,不认真改进存在问题或错误的;

7、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

第六条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按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党组书记、院长对党组成员、副院长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副院长、纪检组长对庭室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庭室领导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院纪检组、监察室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1、向被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或询问函,列出需要警示提醒的问题;

2、对被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谈话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或检查;

3、警示提醒对象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

第八条 诫勉督导的程序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问题;

2、按照制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教育、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提出要求。诫勉督导对象应就有关问题或错误,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检查和承诺;

3、对诫勉督导对象要加强事后监督,及时了解其整改后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九条 训诫纠错的程序

1、给训诫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指出需要训诫纠错的问题;

2、拟定训诫纠错谈话提纲;

3、在与训诫纠错对象谈话时,要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错误根源,讲清错误危害,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等;

4、训诫纠错对象在训诫后,应就训诫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递交训诫主体审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接受监督。

5、与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训诫纠错对象谈话,均要做好记录,记录与其他材料一起存入实施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篇:警示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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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制度

202_年07月20日 来源: 作者: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三条 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五条 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询问,个人答复,双向交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 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有大操大办苗头,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八条 警示提醒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属各部门科级干部进行警示提醒。一般人员的警示提醒,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纪委进行。

第九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一)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

(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三)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四)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第十条 警示提醒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旬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云台小学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校领导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学校和上级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学校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学校支部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信访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负责信访工作的副校长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上级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五篇: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市林业局党员干部

谈话提醒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关于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肇党廉发〔20**〕3 号)精神,特制定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暂行)如下:

一、谈话提醒启动条件

谈话提醒坚持问题导向和针对性,或针对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或针对可能发生问题进行预防提醒。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局机关领导同志,各科室、各直(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和各级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二、谈话提醒重点

(一)突出重点要求。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醒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带好管好队伍。

(二)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三)突出重点问题。围绕所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责任落实

(一)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二)谈话提醒实行“一岗双责”和层级负责制。局主要领导负责对局班子成员、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局机关各科室、直(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也可视情况委托或指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分管科室(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局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可直接约谈或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及下发督办通知进行约谈。

四、谈话提醒方式

谈话提醒方式一般是一对一,针对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但如果针对同一个问题涉及多人的,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同时约谈提醒。

五、谈话组织协调

谈话提醒由局机关纪委和人事科(党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协助自己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及时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和《谈话提醒统计表》并报谈话提醒专责协调部门统计汇总。

六、谈话提醒主要工作程序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约谈按规定每年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进行。

(二)谈话提醒原则上提前两天通知到本人。由局人事科(党委办)负责通知。

(三)谈话提醒需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同步做好记录,被约谈人要在《谈话提醒记录表》上当场签名。有关材料整理后第二天交给局人事科(党委办)。

(四)谈话提醒后续跟踪由约谈人负责,明确整改期限。

七、谈话结果运用

严格执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2 号)有关规定,严肃用好谈话结果。今后,凡实施抓早抓小措施必须记录在案,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定期汇总数据。被约谈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必须充分了解领导干部被谈话提醒的具体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应当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八、有关要求

(一)正确把握政策。正确领会中央提出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二)严格纪律。约谈领导、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及组织协调部门应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相关情况不可随意扩散,对有关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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