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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2-114167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6 19:2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202_-08-0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点击数:289525打印本文

为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推动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也为各类用人单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3号),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_〕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地首位,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我区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采用“专业对口、订单见习、政府资助”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训练和实践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就业见习对象与202_年工作计划

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02_年,全区计划建立12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8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建立见习基地数量和计划见习人数见附件1)。

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与职责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人事、教育、财政、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等部门联合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自治区见习办设在自治区人事厅,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各级见习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检查评估和奖励工作;

(三)组织就业见习岗位公益性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就业见习岗位征集、汇总、信息发布及就业见习证书的发放;

(五)负责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中政府资助部分的发放工作;

(六)见习办职责内的具体服务事宜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

四、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2.能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其中,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8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盟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5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旗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

3.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见习条件,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防止就业见习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程序

1.各级见习办每年根据供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见习办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附件3),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盟市级见习办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见习办申报。

3.对经考察评估符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和要求的单位,见习办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后,正式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

各级见习办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评选出一批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示范基地,并给予奖励;对经评估达不到就业见习要求的基地,见习办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2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五、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每年根据就业见习基地上报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见习办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向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及时通报,并通过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各地人才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数、就业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二)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采取由各高等院校推荐或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的方式进行。由各高等院校在收到需求信息后应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并与就业见习基地联系,做好推荐工作。推荐情况在高校接到就业见习需求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见习办。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也可持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或见习办报名,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见习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筛选,并将《见习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拟见习人员名单》(附件6)及毕业生的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报见习办备案。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见习办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见习通知书》),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地报到。就业见习基地在毕业生报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毕业生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8)。就业见习期间,各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要求,完成好就业见习任务。

(四)就业见习鉴定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学生就业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就业见

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考评,对完成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发放就业见习证书。鼓励企业录用完成就业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对在事业单位完成就业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该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见习期限、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见习期限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见习基地同意,报见习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1.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各级政府向在本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按实际见习时间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应向在本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基地确定。在同时被授予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不得重复领取由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

2.申请程序。见习高校毕业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9),并经基地、见习办审核盖章,在见习期满后,持此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见习办领取政府财政所负担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七、见习高校毕业生管理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其见习、生活必备条件由见习基地提供。

2.按照有关规定,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

3.见习高校毕业生应遵守见习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非经见习基地同意,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违反见习基地有关规章制度或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失的,见习基地可视情节轻重终止见习。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4.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出具统一格式的《内蒙古自治区见习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附件10),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5.与见习基地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就业手续,工龄自批准进入见习基地之日起计算。

6.毕业生见习期满,应根据见习基地带教情况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附件11),在领取财政负担的的基本生活补助时交见习办,作为见习办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劳社[202_]56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本州生源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现结合我州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迪庆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迪庆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迪庆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迪庆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高校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生活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先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学员足额支付,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填报《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用核发表》(见附件5),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人事部门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见习的实际情况给予审核后,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给予拨付。

此方案于202_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迪庆州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三篇:内蒙古高校毕业生有望实行“就业见习制”

8月26日,记者从内蒙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帮助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区内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为他们提供见习岗位。

要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雪竹)

来源:内蒙古晨报

第四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乙方:(见习高校毕业生)

为明确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本单位部门,从事工作。

乙方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践;乙方见习期满,甲方为乙方填写统一格式的《赤峰市见习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和就业见习证书,作为乙方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三、生活保障

乙方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甲方承担的每月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必备的生活条件。生活补助发放时间为乙方见习期一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乙方在见习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按甲方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见习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乙方履行生活补助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乙方基本情况(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年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见习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陕西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及工作安排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条 见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见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岗位见习,乙方应按照,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

1、乙方在甲方见习期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2、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在见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见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见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4、甲方不得安排女见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乙方在见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6、甲方通过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劳动纪律

见习岗位要求,努力完成见习任务。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为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见习补贴

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甲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贴并及时发放至乙方,同时甲方应另外支付乙方生活补贴元∕月。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乙方补贴的;

(2)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的。

4、本协议到期即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3、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见习生活补贴,乙方有权追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见习学生所在学校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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