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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仲裁请求书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2-112706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5 10:45: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申请人仲裁请求书

参赛选手张培伦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我受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仲裁案件中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出席本次仲裁。

首先,案件事实。

我方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12月1日签订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厂项目意向书》;于1994年3月1日签定了《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且于1994年4月4日生效;于4月8日由福广省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作公司于同年4月1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1月17日双方签订了《修订合同》和《修订章程》对双方的出资比例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中的比例。且合作公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同日签订了《3.5万千瓦福元柴油机发电厂经营管理与购电协议》。于1998年6月5日合作项目建设完工,并通过了验收。但自1996年7月起由于被申请人突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作公司支付高额的“上网配套费”并限制其上网电量,导致其不能并网发电,乃至无法经营。双方多次协商,但最终因被申请人缺乏诚意,有意撕毁合同,导致最终于202_年5月15日申请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202_年7月9日完成清算工作,并于202_年12月1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合作公司三方签订《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

在本案中,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真诚希望与被申请人合作,但被申请人不但全无履行合作合同的诚意,甚至有意撕毁合同,造成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合作合同不得不终止,由此,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被申请人应就其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原因与理由。

第一、申请人于202_年12月20日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仲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应得到依法保护。虽然清算工作于202_年7月9日终结,但此后即202_年至202_年期间双方就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善后工作的安排、投资损失责任问题及土地厂房管理工作交接等问题经多次磋商,皆因被申请人拒绝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于202_年12月15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签署了《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就上述问题进行继续协商。也就是说自202_年7月9日至202_年12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一直就合作公司遗留问题在进行协商。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本案中的诉讼时效至少要从202_年12月15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申请人202_年12月20日提起仲裁时,本案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第二、申请人违反《中外合作经营复原发电公司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

1、在《合作合同》与《合作公司章程》中第七条与第十四条以及《购电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的有关义务,即在《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合作公司所生产的全部电力(每年不少于12000万千瓦时),由中方收购并入地方供电网安排适

用”;“ 保证在合作公司的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允许合作公司每台机组每年运行不少于4667小时,生产电量每年不少于12000万千瓦时”;“ 确认合作公司所发的电不能上网或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的变化因素导致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所产生的亏损及债务由甲方(即中方)承担”;“ 确认因福元市方面的原因使合作公司未能足额发电或未能足额收取电费所出现的财务问题,由甲方(即中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在购电协议中也载明了;“如因甲方(即中方)或福元市方面的原因,未能使发电厂按年最低发电量生产和销售电力,甲方仍需向合作公司支付年最低发电量12000万千瓦时的电费”以及“甲方(中方)必须按双方制定的年发电量计划收购所有输送到出线点的电力并支付电费”的规定。而在合作公司的整个运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始终未遵循上述约定,不但在合作公司成立之初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出资,致使合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厂房等基建设施,而且在1997年6月份后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借口,要求合作公司缴纳高昂的上网配套费,致使合作公司无法并入地方电网发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申请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被申请人应依照《购电协议》约定的条款赔偿,即每年以0.7元每千瓦时的价格支付最低发电量12000万千瓦时的电费。

2、上述条款并不够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可以撤销的合同条款,故其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存在所谓的优势、被申请人作为一市的电业公司对于火电建设可谓是经验丰富,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经验。而且上述条款中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和签订《购电协议》时为了招商引资自愿承担的,并不是申请人强加于被申请人的,所以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最后,仲裁请求:

1.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的约定是造

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600万美元(自仲裁立案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

1、请问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合同》时是否是出于自愿?

2、请问被申请人是否承认在合同第十四条中有关于“双方确认合作公司所发的电不能上网或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的变化因素导致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所产生的亏损及债务由甲方(即中方)承担”的条款?

3、上述条款对于当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时责任的承担已经十分明确了,为什么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请问被申请人,既然你方当事人认为这些条款是“显失公平”为什么当初还要签订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呢?

5、请问被申请人在202_年12月15日签订的《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以及之前双方当事人进行的磋商,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段?

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方当事人在202_年7月9日清算结束后一直与被申请人协商希望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直至202_年12月15日《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达成,这期间,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段。故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202_年12月15日起,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即202_年12月16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其次,关于《合同》和《章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是否为显失公平的条款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并无可以利用的明显优势,而对方当事人作为一市的电业公司对于电力方面的项目应该是相当有经验的,没有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遵守合同和《购电协议》的约定。

再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章程和《购电协议》均为真实有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及时有效的履行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我方当事人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进口设备的运抵等义务;而被申请人却不但不能及时履行出资,甚至要求合作公司缴纳高昂的上网配套费才能并网发电,导致合作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按照合同和《购电协议》的约定当因中国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的变化因素导致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营所产生的债务及亏损有中方即被申请人承担;因福元是方面的原因未能使发电厂按年最低发电量生产和销售电力,由甲方,即被申请人支付合作公司最低年发电量的电费。而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终结后一直逃避承担上述责任,实为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最后,申请人恳请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万美元。

第二篇:追加仲裁请求书

追加仲裁请求书

孟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叫XXX,男,现年36岁,我对我202_年月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追加一条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请求依法裁定工伤赔偿金由李新生和陈书芳支付。

第三篇:09仲裁反请求书

仲裁反请求书

反请求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反请求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反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反请求申请书副本__份;

(2)证据___份。

第四篇: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

202_年11月至202_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_年1月起至202_年10月期间的应两倍支付的月工资合计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2_年11月19日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工作,在被申诉人的营销部从事营销工作。每月劳动报酬为底薪1800元/月,另加根据营销业务量的提成。自申诉人进入被申诉人单位工作以来,被申诉人一直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 合 同 法》颁 布 实 施 以 后,被 申 诉人扔拒绝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出合法合理要求,被申诉人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申诉人只得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第82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依法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请求书

请求书

尊敬的胡书记您好:

本人郭加彬,男,住都江堰市玉堂镇三台村6组。

我于202_年7月8日与玉堂镇三台村6组的孟霞结婚后,经玉堂镇三台村6组及村民同意,将本人户籍从宜宾老家婚迁至此。

户籍婚迁后,恰遇所在村组面临拆迁。我妻子及其家人是第一指被安置人员(包括我在内),当时玉堂镇安置办告知我:由于房屋不够安置,所以我等二批安置,第二批安置房是位于玉堂西区的商务酒店,(住房36平方米,铺面12平方米)安置事宜确定后,政府也每月向我发放了过度费,至今为止我仍在领取过度费用。

202_年1月我和妻子孟霞离婚,离婚后我就没房屋居住,安置办工作员告诉我“玉堂西区商务酒店房是不能分到户的,可以调换到三台小区去”。经我向安置办申请,于是安置办与我协商后,同意我退出原玉堂西区的商务酒店的房屋,由政府另行调换玉堂镇三台村小区。

因为202_年第一批安置是按92号文件安置的,当时的文件精神是每人36平米住房及12平米商铺,如住房有超面积的按优惠价每平方米550元补(限4个平方)其于多出部的按造价每平方米1150元补。我也属于92号文件范围内的安置对象。

尊敬的胡书记,我请求政府给我安置个大一点的一人房(60平米左右)我原意按造价补差价。望胡书记能给我一个满意的安置结果。

希批准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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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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