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
(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额掌握在2o0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200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100元;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故,补助100元。
(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
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
第二篇: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
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
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
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
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
(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
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
额掌握在2 o 0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
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
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
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
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1 0 0
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2 0 0
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1 0 0元;完全
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
其他亲属病故,补助1 0 0元。
(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1 0 0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
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
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
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
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
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
第三篇: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
(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范文《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额掌握在2o0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200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100元;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故,补助100元。
(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
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
第四篇: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
难补助。(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补助。(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额掌握在2O0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数额。(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助数额另行研究。(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200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100元;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故,补助100元。(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
第五篇:福利费使用规定
忠 县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福利费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利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福利费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按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提的预算额度。
二、福利费补助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忠财行〔202_〕14号
难为主,还有结余也可用于对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生活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看望、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五)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解决后如果还有结余,也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如机关、单位哺乳室、职工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开支和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四、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经制度的其他开支。
五、各单位对所有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都必须经过群众讨
论,通过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福利委员会评议,然后由单位的领导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审定。同时,各单位还应该定期公布账目、享受补助的名单和金额,以便在群众监督之下,做好福利补助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福利费使用通知
忠县财政局办公室202_年4月29日印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