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生委职能
计 生 委 职 能
根据中共金塔县委办公室、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塔县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委办发[202_]第85号):(根据县委、县政府202_年3月28日印发的《金塔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金塔县计划生育局更名为金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职能不变)
一、职能调整
⒈转管理型为服务型;
⒉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县局内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 ⒊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变原来的财会人员,重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⒋强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增设政策法规股,专门从事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二、主要职能:
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组织、起草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⒉研究分析全县人口发展形势,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目标,制定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制定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考核评估。
⒊制定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⒋综合管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⒌编报县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全县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本单位财政和国有资产。
⒍制定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⒎县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⒏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⒐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计生委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金塔县委办公室、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塔县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委办发[202_]第85号),县计划生育局内设4个股室:(根据县委、县政府202_年3月28日印发的《金塔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金塔县计划生育局更名为金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内设机构不变)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起草各类文件、报告,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后勤、党务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公务员和下属单位干部调配办理、任免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编制计生事业费、专项经费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负责全县计生办、计生服务所的财务审计,负责劳动工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文件收发、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办公用品的配发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群众来信、来访、计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城市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审理各类计划生育申诉、复议、应诉案件工作。
(三)财务及宣传股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新闻报道、宣传品的发放宣传稿件的收集工作。
(四)统计规划股
编制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未来人口发展预测与基本对策工作,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人口计划
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做好统计资料的分析工作。
计生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根据中共金塔县委办公室、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塔县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委办发[202_]第85号):
金塔县计划生育局编制8人,其中:行政编7名,附属编1名。设部门领导2职,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另设其它科干岗位2个(计生协会会长1名,计生协会秘书长1名),设置非领导职务1个,其它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2、根据县编委[202_]04号文件,增加流动人口管理事业编制1名。
3、根据县编委[202_]16号文件,增加行政编制2名,金人口委发[202_]第07号
金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亚盛集团酒泉公司:
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_年3月2日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如下:
孙志伟同志主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工作。
魏中生同志负责人口计生委党支部全面工作。协助主任处理计生委日常工作,分管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信访工作和机关管理。分管部门:办公室。
李光新同志分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人口统计信息管理、基层网络建设、基层技术服务、奖励扶助、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分管部门:政策法规股、发展统计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耿金萍同志负责县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分管城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和幸福工程等工作。分管部门:流动人口办公室。
陈万银同志协助会长做好计生协会具体工作。分管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基层基础工作。分管部门:宣传教育股。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二篇:国家卫生计生委职能确立 主任一正四副[范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职能确立 主任一正四副
202_年06月18日15:22中国新闻网 我有话说(570人参与)
中新网6月18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微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_〕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上一页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司。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三)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宣传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上一页
四、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34
第三篇:计生委
关于202_年人口计生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委、省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吉发[202_]4号)要求,现将我市202_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较好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今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人口计划是:总人口控制在233万人以内,出生人口控制在1.9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8‰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1%以上。截止到202_年底,我市总人口为230.09万人,出生人口为17588人,死亡人口10247人,自然增长人口7341人。人口出生率为7.61‰。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18‰,比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低0.62个千分点。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2.55%,比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高1.55个百分点。
(二)“党政线”和“计生线”考核取得较好成绩。我市在省“党政线”考核中获得满分,在全省排前(今年省里没有综合排名)。“计生线”考核全省没有统一排名,但我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均在省计生委的通报表彰项目中受到表彰,没有空白项。
(三)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得到强化。强化了基础设施建设,柳河县、集安市完成了县级技术服务站新建主体工程,装修完毕后,我市县以上技术服务机构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乡镇中心服务站建设较好实现了完善提高的目标。强化了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到12月底,全市参与生殖健康普查331321人,其中,查出患病86820人,实施治疗69716人,治愈50916人。强化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全市参与优生监测达到11852人,发现阳性130人,实施药物干预12668人,进行产前筛查7951人,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发生率。
(四)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成效明显。认真落实了合同管理制度、B超管理制度、引产报批和登记及定点医院制度、联合督查制度。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由202_年底的108.1下降到202_年底的106.5。
(五)信息化建设又有新进展。全市投入105万元,进行了“三网一库(计生广域资源网、计生局域网、计生公众信息网、计生系统信息资源库)”建设,升级了育龄群众基本情况软件。全市新购置近30台内存较高的微机,保证了软件升级的需要。各地的计生专网均已开通使用,较好实现了互通互联。各县市区计生局的社会公众网也已开通。全市乡级计生办计算机装备率达到了100%。
二、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负总责情况
(一)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阶层意见,于3月份制定下发了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我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还较好地落实了情况调度、专题会议、现场办公、综合考核制度。对人口计生常态性工作,采取情况调度的形式加以促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每季度调度一次计生工作,重点是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针对人口计生重点性工作,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办法给予研究解决。比如,对农村、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对基层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等工作,市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与部署,促进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难点问题,经常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加以解决。如对后进乡镇的改造、对特困家庭的帮扶问题,市政府领导多次下乡进行面对面指导,现场帮助和解决。
(二)坚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情况列入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2_年开始,我市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到市委、市政府的综合考核之中,效果非常好。我市各级组织
部门已经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列入到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不能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能评先晋优,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三)坚持不断完善和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我市在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要认真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再就业援助、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以及特困户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对在计划生育“四术”中留有后遗症人员,经必要的鉴定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奖代罚”的工作理念,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就医、就业、子女入学入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落实奖扶政策等方面,都给予了倾斜和帮扶。全面落实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202_年,全市确定农村奖扶对象2187人,共需发放奖扶金131.22万元,市级财政匹配资金0.768万元,县级财政匹配资金13.122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全市确定城镇无单位奖扶对象238人,纳入财政预算51.6万元,正在积极组织发放。全市确定特别扶助对象1100人,其中子女死亡659人,子女伤残441人。春节前,扶助金将全部发放到位。狠抓了以关爱计生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三结合、五关爱”工作,走出了一条具有通化特色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项目运作、基地建设、科学管理”的发展路子。全市建立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创业致富示范基地31个,独生子女培训基地36个,独生子女就业基地42个。全市培训独生子女5200人,已安置就业4800人。帮助3060个计生贫困户上了致富项目,大多已经脱贫。
(四)坚持依法行政,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范围。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两办”督查室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重要事项督查范围,每半年督查一次。我们坚持突出重点、解决问题、有效推动工作的原则,重点督查制约人口计生工作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遵循这一原则,8月份,市政府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城镇奖励扶助工作、药具零售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并进行了通报。
(五)坚持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足额到位的经费保障。年初,全市各级财政均制定和下达了经费预算指标,并高于同期财政增长幅度。全市按人均经费(市本级人均6.1元,两区人均9.14元,其余各县市人均14.17元)应投入2476万元(不含乡镇),到年底已拨付到位2960万元,到位率为119%。从202_年起,我市全面推行了人口计生经费“乡财县管”制度,各县(市、区)人口计生事业费(含农村转移支付)一律由财政拨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实行了归口管理。
(六)坚持在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中保证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市委、市政府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在农村合乡并镇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队伍的稳定”。在机构改革普遍减员的情况下,全市县、乡级事业编制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所增加。市计生委和7个县(市、区)计生局均配备了医学专业的领导干部。在合乡并镇中注重强化人口计生工作,在合并后的96个(原来119个)乡镇街中均设立了计生办,配齐了计生助理。全市114个社区都配备了分管计生工作的负责人,配备计生工作人员768人,其中专职计生员141人,计生小组长627人。全面实行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方式。并按规定较好落实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全市有省统一招聘的计生干部223人,有村级计生员1098个、中心服务户长3886人,工资报酬全部纳入到了财政预算。
(七)坚持抓好“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为了确保否决到位,我们规定:“以后不论是在党政线考核还是在计生线考核中发现有触犯„一票否决‟项的问题,就要以书面的形式通报给当地的党委和政府,并要在通报中提出否决意见。各县(市、区)在干部提拔、评先评优前,都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对
于出现瞒报的乡镇街要按照后进管理,对于政策生育率低于目标责任10个百分点的乡镇街也要按照后进管理。对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后进的、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党政领导,不能提拔,不能评为先进,并且要追究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对这些规定贯彻的都比较得力。凡属涉及干部提拔、评先评优前,如通化市选拔参加省第九届党代会代表、评选推荐省级劳动模范、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系统等,均做到了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且已经形成制度。柳河县下发了《关于完善“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决定》,并且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公开处理了圣水镇违背“一票否决”项的责任人,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
第四篇:计生委专题
服务站站牌、医务人员合影、荣获的奖项、仪器设备、医生正在手术等)和画外音、背景音 信丰县计生服务建站二十多年,现有医务人员30多人,具备中级以上主治医师等职称人员17名,多年来荣获国家省市各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拥有可视人流、精子质量分析、彩色B超、红外乳诊、电子阴道镜、微波治疗、优生优育检测,出生缺陷的药品及妇科病普查,结扎、上(下)环、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全面开展妇科门诊与住院及手术等诊断治疗(如各种妇科病治疗和卵巢囊肿、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等),对孕产妇女重点在优生优育指导检测查治、接生(正常分娩与剖宫产)等,创特创优推广可视无痛人流、引产与结扎。各项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药品成本低收费属全县最低,妇产科手术住院病人所有费用在3000元以内。
(法律政策性条例配字幕及同期声,画面可加简单背景、小动画元素,字幕加简单特效,整体画面宜简洁不宜复杂否则会分散观众对政策条例的注意力。每条条例内容文字可配逐字动画或上移动画,条例之间可配翻页动画)
进入非诉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入非诉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仍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行政拘留15天。行政拘留结束后当事人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仍然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对当事人实行行政拘留。
农村计划外生育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三是不能享受计划生育系列奖励优惠政策,已享受的要退回。
哪些人外出务工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凡是离开户籍地、跨区域流动,18周岁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都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4.江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夫妻:(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岁。
以下为字幕文字: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措施)
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对农村已扎二女结扎后一个月内,由当地政府办理一份3000元的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同等金额奖励费或当年开始领取奖扶金直至与国家奖扶年龄接轨。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孩子考上大学的,给以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各级政府在每年春节期间应组织人员在农村生活困难的已扎二女户进行慰问,并尽力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对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私有企业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每月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独生子女奖励费(0-14周岁)或办理一份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独生子女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奖励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8元独生子女奖励费或一次性发给1344元奖励费。
3.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条件并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家庭,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元以上。
4.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奖扶政策的已扎二女户,应由60周岁享受国家奖扶政策提前到50周岁开始享受国家奖扶政策,目前,奖励扶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5.财政金额资助已领取“一卡通”证得一女、二女户家庭主要成员办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主要成员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6.积极开展“生育关怀,爱心救助”活动,对持有“一卡通”证得特别困难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救助;对遭受天灾人祸和子女在高校就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
7.实施“阳光助学”工程。农村二女户(含不再生育的一女户)孩子就读高中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助学金。
8.抓好计生养老绿化工程。全市每年扶助1000户计生户建立“绿色养老基地”,每户扶助资金不少于202_元。
9.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主要成员到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生殖健康等检查给予免费,治疗妇科等生殖健康疾病减免60%的费用。对于上述奖励费(包括办理了养老保险)后计划外生育的,由发放奖励费的乡镇人民政府追回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0)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子女在校就学的给予补助生活费;子女初中毕业升高中的,可在其升学总分中加10分择优录取。
(11)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成员(父母及子女)就诊,市(包括市人民医院、附属医院、市立医院等)、县、乡三级医院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应执行“三免四减半”的就医优惠政策(“三免”,即普通门诊免受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四减半”,即住院病人“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12)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减半收取有关审批费用。农村已扎二女户建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至5000元。(13)对持有“一卡通”证的生活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应优先列为农村特困户(低保户),实行定期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集中供养。
(14)对持有“一卡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家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减免50%的办照费。(15)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发展生产、科技致富,涉农部门应做到优先提供生产项目、优先提供场地种苗、优先安排技术培训、优先提供产销服务、优先安排生产资金等“五优先”,农信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应予优先支持。涉农部门还应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大力实施计划“产业养老工程”。
(16)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在扶贫部门安排小额扶贫贷款中,均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扶持;在扶贫开发重点村招收一名贫困子女中专生的计划中,享受贫困子女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时,优先安排;属于贫困家庭的,在扶贫开发重点村确定领导干部“321”结对扶贫时,优先安排为帮扶对象;属于移民搬迁范围的,在整体搬迁时优先安排。
(17)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18)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
(19)县(市、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含已扎一女户)家庭女孩参加考试的,在笔试总成绩上给予加5分。同等条件下,择优聘用。上述对象已正式纳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整体内容分三大部分:五非三假、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政策宣传知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及优惠政策知识宣传;信丰县计生服务站宣传。主要突出信丰县计生服务站。
第五篇:市人口计生委发挥纪监职能 构建大督查机制
市人口计生委发挥纪监职能
构建大督查机制
周荣芳 唐有智
市人口计生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大督查”机制,促进了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作风的转变、行政效率的提升。202_年,市及“四市两区”人口计生委有3家荣获“人民满意机关”,有2家荣获“作风效能建设先进单位”,有2个计生服务站荣获“泰州市人民满意基层站所”。
更新理念,落实“大督查”工作职责。泰州市将近年来人口计生系统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政务服务等人口计生行政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编印成册,并深刻分析这些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集中反映运行体制、工作机制、服务理念、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成因,引导全系统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大督查”工作理念。市人口计生委把“大督查”纳入全市人口计生百分考核内容,制定“大督查”工作计划,建立季度大督查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围绕依法行政不规范、行政执法滥用权力、行政不作为、工作作风不实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突出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人口计生重点工作,开展多形式的督促检查活动。
创新方法,提升“大督查”工作效应。坚持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制定全年绩效管理工作目标计划书,针对每一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统一部署,全员参与,开展有力度、有声势、有规模的集中督查活动。同时,在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按季度开
— 1 — 展日常督查工作,促使各项工作按照既定方案规范运行,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基层工作,直接深入现场、深入一线,与基层干部和群众面对面了解情况,真督实查,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同时,善于沉下去暗查私访,切实掌握实实在在的情况。202_年,泰州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制作暗访专题片5部,形成书面整改通报16份。坚持现场调查与运用信息技术督查相结合。在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检查的同时,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督促检查。利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对免费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开展网上考评。利用“泰州人口网”,开展网上模拟咨询投诉和群众性问卷调查、测评活动。实行人口计生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及电子监察,实现办理全程监督。坚持抓督查与提建议相结合。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执行不力的问题以及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等,深入查找原因,分析症结,研究对策,及时将整改建议发至人口计生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各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坚持抓督查与抓评议相结合。在狠抓督查的同时,采取个别走访、座谈调研、双述双评、民主质询、网站调查、发放问卷、公开承诺等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科学评价机制,让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广大党员干部直接面对群众,接受群众评议,进一步提升了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水平。
完善机制,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纪监牵头负责、处室协调联动、部门配合参与”的督查工作新机制。建立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财政、公安、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督查工作内容及形式,制定专项督— 2 — 查方案,明确督查要求,落实督查责任。建立督查通报和跟踪制度。对每一次督查情况,均下发整改通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基层报告整改结果。市人口计生委建立了专项督查项目台账,对各地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存在问题较多、较为严重的单位,列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重点整改单位,落实挂钩联系人,强化督查整改。建立督查成果运用制度。对人口计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督查报告,利用人口计生简报转发基层学习借鉴。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评价意见,作为市对县、县对乡镇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泰州市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纳入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对需要报请党委、政府重视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党委、政府完善决策和再决策的依据。
作者单位:泰州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联系电话:0523-86898371 邮 编:22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