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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2-89521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1 19:07: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缴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毛家港镇曹咀村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政策类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12月27日至202_年12月29日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四、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

3、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4、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农村独生女中、高考加十分,农村双女户中考加5分。

五、计划生育的发放标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六、处罚政策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1、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二)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1、城镇居民违反政策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政策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经核实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或者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政策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依据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骗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五)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策生育的给予开除处分: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六)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七、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对农村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奖励1000元,对持证生育二个女孩的夫妇,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奖励500元,对当年生育一孩夫妇,三个月内(剖腹产半年内)采取长效节育措拖的,奖励100元。

2、对独生子女、双女实行升学奖励,凡是独生子女考取三本以上大学的,奖励500元,特困生奖励1000元,双女户奖励500元。

3、对生育文明、诚信生家庭给予物质奖励或者是经济奖励。

4、对贫困计生家庭实行优先扶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进行培训,优先提拱技术,帮助贫困计生家庭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5、实行计生协会以专业协会有效对接,引领广大计生家庭走向致富发展之路。

程序类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照片。一方属外地计生部门婚育证明,到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二、《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协调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要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三级以上。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成年育龄妇女持近期免冠登记照及相关证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乡(镇、街办)在核实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的基础上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并将情况通报办证对象所在村(居)、单位。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户籍证明)、夫妻及子女近期免冠小二寸合影照片两张;空挂户和人户分离对象,应提供现居住地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转交给申请对象。办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维权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服务类

一、行政项目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项手术证明;奖扶特扶证明;有关表格、资料、宣传品等;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人口计生生殖健康培训和随访服务;结扎并发症鉴定;发放避孕药具。

二、技术项目

孕情、环情监测;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需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需的各项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计划生育工作服务承诺

《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生育证》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限为工作日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时限为工作日即办;为流入已婚妇女、城市无业居民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服务宣传;为符合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对象及时审批、呈报并落实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篇:政务公开栏

丰县残联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

1.以上墙、印制备案的材料等形式,将本单位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以及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一律予以公开公示。2.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

(1)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2)办事公开。包括部门、单位、股室、人员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3)财政收支公开,人事、廉政公开。

3.政务公开公示的原则: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程序,又要公开办事结果;既要公开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保密要求,不影响稳定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公示。

4.公开公示的形式:在办公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制作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手册、明白纸,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通过县残联信息网等进行公开。

二、岗位责任制

(一)理事长工作职责

1.丰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刘素华: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康复,联系精神病医院、脑瘫儿童康复中心聋哑学校;

高志东:副理事长、党支部书记,分管政工、办公室、组织建设、宣传及信息网络;

孙清华:副理事长,分管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及培训; 史志广:副理事长,分管信访、法规教育、社区服务、文体活动。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使残联工作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全县残疾人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7.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承担理事会、办公会等有关会议组织安排及会务工作。2.负责机关秘书、简报、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财务和后勤等工作。3.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

4.指导全县残联的组织建设,协助管理镇残联领导班子,负责残联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5.组织落实残联干部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6.负责信访和《残疾人证》的审批工作。

7.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网络,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9.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和“全国助残日”等活动。

10.拟定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统计工作。编制资金计划,管理事业(基建)经费。

11.负责县残联机关的外事、外联工作。

(三)康复部工作职责 1.制定全县残疾人康复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2.负责防盲治盲、儿麻后遗症矫治手术、低视力康复、双拼盲文推广等组织协调工作。3.承担精神病、学龄前聋儿、低智力儿童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工作。4.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5.指导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的业务工作。6.承担上级交办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四)教育劳动就业服务所工作职责

1.指导、管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对未达安置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严格按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研究、拟订残疾人就业规划,参与有关残疾人就业法规的制定工作。

3.协同县教委,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各类教育及职业技术培训工作。4.协同县教委搞好残疾人子女及残疾人学生济困助学基金申报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结对帮扶、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等有效形式,做好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工作。6.协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城乡特困、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7.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

8.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主动协调工商等有关部门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9.及时了解残疾人就业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规定,减少残疾职工下岗;督促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10.指导县残疾人劳动服务(福利)企业的业务工作。

11.协同劳动等部门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三、服务承诺

1.提高政策透明度。凡涉及残疾人享受的照顾扶持和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将通过正当的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2.坚持政务公开。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残疾人劳动就业、特困残疾人有关费用的减免等向社会定期公开、遵守社会公认标准和政策规定。

3.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按章办事,文明办公,办公室工作人员8小时内不脱岗,8小时外不推卸,外出有去向。

4.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推行“三个一”制度,即一句知心话、一杯热心水、一条暖心凳。开展“宾客式”服务。

5.深入基层办实事。深入基层了解残疾人的疾苦,面向残疾人搞好各项服务、协调工作。

四、挂牌上岗制度

1.按照全体人员的身份、职责、分工实行挂牌上岗。

2.实行挂牌制度总的要求是:单位所有正式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务及姓名、编号和贴有照片的身份牌(或称胸牌)。

3.胸牌要统一制作,必须做到整齐划

一、以有利于振奋精神,规范管理。4.工作人员下班后可以不再佩戴身份牌。

5.对所配发的身份牌等证件,不准借给他人,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五、首问责任制

1.群众或残疾人来县残联咨询或办理残疾人有关事务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或残疾人询问的问题,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3.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办理的有关事项,落实“不二次”制度;不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告知来办事的群众或残疾人到所承办的单位或个人;业务不明确或承办单位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帮助落实承办单位。

4.办理事项不属残联系统各职能部门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所承办的部门。

5.属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事项登记在册,及时报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条例和机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一次性告知制

1.对来人办文、办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2.来人到残联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3.来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七、AB岗工作制

1.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由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避免办事人到残联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3.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4.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5.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八、办事限时制

1.对办文、办事实行限时服务制。

2.基层单位来人办事,符合规定的应当场给予办理;重要紧急工作或急件要立接立办,并在当天办结(理)和反馈;需要请示领导才能办理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并及时给予办理,不得积压;凡是领导批示或文件需办理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各股室须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反馈;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将延时理由、延时时间告诉来人。

3.对群众或残疾人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三日内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4.对各镇报送的《残疾人证》,只要手续齐全,应当30日内报送市残联审批盖章;手续不符要求的,应在当时告知报送的镇。

九、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的概念:否定报备制是指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在按职责要求提供对外服务时,需依法否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同时必须备案的一种制度。

2.否定报备的范围:县残联各职能部门受理残疾人及其亲属在办理《残疾人证》、举报上访、特别要求等业务或服务中,依法不能办理的,均属否定报备的范围。

3.否定报备的程序:经办人员对申请办理的事项需予否定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并注明否定原因,及时报备。对申办的事项,股室领导没有否定权的,必须报理事会领导审批。

4.被否定对象的权力:对申办或服务事项被否定不服的,当事人(包括残疾人或其亲属)可向县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5.否定报备的纪律:县残联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违法使用否定权,违者按“失职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

十、信访工作制度

1.本着为政府分忧,为残疾人解难的信访宗旨。

2.对来信来访要及时处理。完善登记、转办、催办、统计、报告、归档、总结等制度。

3.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认真及时地给予解决,尽量满足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4.对于要求虽然合理,但没有政策依据和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做解释说明工作。

5.对信访中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重要情况、事件苗头要做好的解工作并及时整理上报,提供领导决策。

6.理事长要定期阅处来信和接待来访,了解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现状。

十一、工作纪律

1.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在上班时间内不脱岗、串岗、聊天、会长客、干私活、打私人电话等。

2.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3.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遇事不推诿、不拖拉,形成求实、务实、落实、高效的工作作风。4.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5.外出学习、出差、开会结束后,要及时上班。

6.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同志真诚相见,互助互爱;对来客热情接待;工作中虚心学习、相互协调,有意见多谈心、多交流、多作自我批评,形成团结和谐的良好气氛。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8.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9.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7.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效能考评制

1.自查考评制。县残联各股室对本股室的效能建设工作,采用自查自纠的考评方式,半年自评一次,及时纠正本股室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效能建设全面开展。

2.定期考评制。县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每半年对各股室的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一次抽查考评。发现问题,当场纠正,并责成有关责任人立即整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3、综合考评制。年终由县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机关职能股室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获得综合考评第一名的股室授予“丰县残联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股室)”的称号;对效能差、问题多的单位或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四篇:政务公开栏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务政务公开栏

总体规划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速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稳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促进机制;逐步建立起政策统一、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度高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加快国外智力引进,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总体方案;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专家、智力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队退役、转业士兵(官)进事业单位的考录安置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标准

(一)劳动就业与工资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职工流动时,应先领取《职工流动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后办理流动手续。

2、每年向用人单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3、按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_)7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

4、对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创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择业和创业技能。

5、提供日常职介服务,为失业人员办理档案托管、代缴社会保险金、转移档案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随到随办。

办理单位: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211216

办理单位: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联系电话:7195375

(二)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8%,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企业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由单位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随到随办。

2、失业保险。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1%缴纳,记入单位台帐,对参保失业职工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3、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9%(个人负

担2%、单位负担7%);住院医疗费用和慢性病门诊按规定定期报销;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每个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24万元)。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管理,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

4、工伤保险。参加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5-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按企业类别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上实得收入(最低不得低于上本市社平工资的60%)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政府补贴110元,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2_元。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定期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7、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暂按22元/月执行)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两部分组成。

办理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7216155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按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

办理单位: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7195807

(四)办理退休和遗属补助认定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和遗属补助认定每月办理一次;特殊工种符合条件退休,因病退休、退职,按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原则上特殊工种退休每月办理一次,因病退休、退职适当集中办理。

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19675

办理单位: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7118078

(五)职业能力建设

1、评审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开,评审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按《民办教育法促进》规定,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3个月内做出决定;申请正式设立高级民办学校的,6个月内做出决定。

3、职业技能鉴定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条件、鉴定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对鉴定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7112020

(六)劳动关系协调

1、劳动监察受理群众举报,符合立案的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延长30个工作日。

2、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自收到申诉人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争议案件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信访实行周一至周五全天接访,对来信来访、政策咨询,能立即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尽快给予答复。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7216333

办理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7222126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按照上级要求,对申请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个人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系列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考试和评审合格后,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办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7210871

(八)考试录用

按要求编制招生简章或招生计划并及时发布,对报考人员填写的《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及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报名手续,汇总整理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制作准考证,并安排好考场和考试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好笔试和面试考试,对考试成绩予以公示,对入围者组织好考核、政审和体检工作,对考录合格者予以安排工作。

办理单位: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7211558

办理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电话:7211558

办理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科联系电话:7123768

(九)工资福利

按规定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的调整审核工作;随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及调入调出人员的工资手续;按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工资进行审批。

办理单位: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7118078

(十)毕业报到

毕业生在网上报到后,须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无户口迁移证者带原家庭户口薄)、1张2寸近期彩照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书面报到登记,并填写《毕业生求职登记表》。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我市实际需要向各类用人单位推荐安置毕业生,并根据事业单位需求和毕业生报到情况,组织事业单位考录毕业生工作,为推荐和考录毕业生办理就业、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

办理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科联系电话:7123768

工作人员守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廉洁勤政。

3、坚持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反对奢侈浪费,自觉做到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5、高效文明办公,对工作极端负责,求真务实,作风严谨,仪表端正,着装整洁,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1、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昌邑市北海路218号邮编:261300

第五篇:华山街道政务公开栏

华山街道概况

华山街道办事处自202_年5月正式成立,街道位于济南市东北部平原地区,因“齐烟九点”之一的华山孤峰独立其中而得名,她北依黄河,南邻工业北路,东接荷花路和王舍人街道,二环东路从街道西部穿过与济青高速相交与零点立交,总面积29.8平方公里,辖26个村,总人口43264人,其中农村人口28735人,企事业单位14529人。耕地面积7344亩,小麦种植面积4261亩,林地4500亩。202_年克服撤镇建办的影响,完成地方生产总值40.15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4.16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8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9亿元,出口创汇1770万美元,利用外资356.5万美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1980元。

华山街道202_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1、生产总值42.1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0.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1.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20.0亿元。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383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27.0亿元。

4、工业工作目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26亿元,实现利税6.80亿元,工业投入4.67亿元。新增规模企业1家,新发展个体工商户177户,新发展私营企业56家。

5、实际利用外资400万美元,出口创汇950万美元,新增限额以上贸易服务企业4家。

6、实际利用内资8亿元。

7、新发展高新企业1家,新增总部经济1个。

8、农口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12415元。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面积1250亩,其中,蔬菜500亩,饲用作物750亩。新增奶牛100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家,新发展农产品龙头企业1家。

9、就业安置400人,劳务输出1500人次,社保扩面700人。出生人口748人。

二、考核奖惩

1、加强目标管理。不断加强对上述签定的工作目标及其他经济建设、重点工作、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工作目标的经常性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进度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进度,加强督促检查。

2、客观考核评价。年终,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全面考核。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普遍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成绩的真实性。

3、年终考核中,在反腐倡廉、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扣分;问题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选科学发展先进单位资格。

4、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在全面核实工作实绩的基础上,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奖优罚劣的工作导向。

华山街道经济社会指标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2_年第一季度,华山街道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力发展城市经济”主题,始终坚持“五个不动摇,四个新跨越”的总体要求不放松,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有效促进了我街道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季度,华山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各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3月份完成404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 26.3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38亿元,实现利税1.45亿元,分别完成全年计划的30%和21%;实际利用内资1.98亿元,完成任务的24.7%;出口创汇300万美元,完成全年计划的32%;固定资产1—3月份完成1.414亿元,完成年计划的5.2%;新增规模企业任务1家,4月份将年销售收入约3000万元左右的济南喜来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纳入规模企业管理;新增限额以上贸易服务企业任务4家,分别为山东浩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润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亚澳经贸有限公司4月份将逐个纳入管理;新发展个体工商户160户,完成年计划的90%;新发展私营企业42家,完成年计划的75%;新增总部经济任务1家,目前济南机动车保险服务大厅已落户济南零点立交桥西北角,预计年纳税额约200—400万元左右。

新农合政策

一、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

(1)实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镇卫生院在村级外设的门诊,医药费报销25%(农民个人缴费中的30 元用于村级报销);(2)镇卫生院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白云分院门诊医药费报销35%,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多报销100元;

(3)因高血压、精神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报销35%,每人每年最多报销300元;

(4)因尿毒症发生的门诊血液透析费报销35%。

2、住院报销

(1)镇卫生院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白云分院住院报销起付线300 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5%,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基本药物报销85%;

(2)区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400元, 起付线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报销55%,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5%;

(3)市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600元, 起付线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报销35%,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40%,3 万元至5 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45%,5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

(4)省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800元,起付线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报销35%,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报销40%,4 万元至6 万元(含6万元)部分报销45%,6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

(5)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单纯性唇裂限额内诊疗费用报销70%;

(6)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住院医药费报销70%;

(7)在历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8)每年每人报销金额累计最高120000元。

二、报销程序

1、门诊报销。定点村卫生室、镇卫生院在村级外设的门诊、镇卫生院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白云分院门诊发生的医药费,实行现场直接报销。

2、住院报销。在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镇卫生院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含白云分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可在出院结算时办理报销,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必须回到本街镇新合办办理报销。报销时需带合作医疗证、户口本、住院费用正式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参合农民出院结算证明等相关材料。住院分娩的参合农民还须提供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

3、省级医院(省立医院、齐鲁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不能治疗的疾病需转往省外医院就诊的,由以上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所发生的医药费按省级定点医院的比例报销。

4、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 凭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报销。

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外出打工证明、急诊证明及当地县级以上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等资料,按我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补偿比例享受新农合报销。

新农保政策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新农保是区别原有老农保而言的一种称谓。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资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办法,政府直接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贴和养老待遇补贴。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根据《济南市历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本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3.个人如何申请参保?

居民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等证件,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或按手印。4.参保资格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参保资格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定:

(1)村级审核参保人是否是本村居民,老人与子女的关系等;

(2)乡镇(街道)保障服务中心通过信息采集确认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并与公安部门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3)区农保处审核参保人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迁来人员是否在外地参加了新农保;

(4)组织参保信息公示。5.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年限缴纳保费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6.怎样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在到达60周岁的当月,持户口簿和身份证、缴费证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农保经办机构核算领取人的养老金标准,委托银行建立养老金发放存折,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存折,领取人持存折到银行领取养老金。7.如何查询个人账户?

参保人可以到镇(街道)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农村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情况。8.怎样进行政策咨询?

居民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咨询新农保政策,咨询电话:88066043。

低保条件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农业户口,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类证明;

3、收入类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调查:村民委员会受镇政府委托。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经村两委、村民代表议事会议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填写《济南市历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

3、镇审核:镇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证审核,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4、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由镇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计生政策 一、一胎《服务手册》的办理程序:

根据省《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服务手册》,凭《服务手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及有关奖励优先政策,办理新生儿落户。领取《服务手册》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并如实声明夫妻双方的婚、孕、育情况,填写《婚育状况声明书》,签定“生育一孩注册协议”。二、二胎《生育证》的办理程序

根据省《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向女方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放《生育证》。申请办事《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5)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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