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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工作情况汇报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2-119416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31 12:57: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城市规划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省建设厅各位领导: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你们不辞辛劳,莅临我市检察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们的亲切关怀和巨大鼓舞。我代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市城市规划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202_年城市规划工作成效显著

根据省、市经营城市的战略部署,我们按照“一年一变样、两年大变样、202_年构建大城市框架”和“建成川东北经济强市、交通信息枢纽、商贸科教中心和嘉陵江中游绿色屏障”的战略目标。以科学的决策、超前的思维、超常规举措和市场化、规范化的运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经营城市中的龙头和纲领作用,城市规划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一是大城市框架基本形成。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建成区面积由202_年的41.5平方公里扩展到202_年47.5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由54.5万人增加到58.5万人,城市道路扩展到252.8公里,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增加到615公顷,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2平方米,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二是构建了综合交通体系。形成了以公路、铁路、水运、机场为主的快速交通网络;以成南、南广高速公路为主的快速交通网络;以城市12公里内环、44公里外环为主的区域交通网络;以主城区“三横五纵”为主的城区干道网络,构筑起了四通八达、快捷通畅的“大交通”格局,**已成为川东北地区的交通运输枢纽。三是城市特色逐步显现。政府投资300万元启动了嘉陵江城区段15公里的江景规划设计,对水景、江景、岸线绿地系统、道路桥梁、街景、灯饰灯景进行了整体规划,形成了“城市中有山水,山水中有城市”的川东北生态园林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四是启动了一批重点项目。在**市城区以北湖为中心建设占地400亩的绿地广场,作为市民休闲娱乐广场;成片开发南门坝202_亩低洼水淹土地,形成高、中档商住区,提升房地产的档次;加快嘉陵江梯级开发、嘉陵江防洪堤和滨江大道建设、形成**市新的城市风景线。同时,对重要的街道进行街景设计,实施旧城中心重点改造,形成以诺玛特广场、北湖公园为代表的一批标志性建筑。

二、突出重点,创新举措,加快大城市建设步伐

立足“以江为轴,北拓南延,跨江东进,拥江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思路,我们扎实有效地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城市规划编制,推动了城市规划快速健康发展。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克服资金紧张的困难,积极组织力量,加大城市规划编制力度,形成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内的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一是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去年,我市组织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已报批完成。解决了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规模、城市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功能分区及发展目标、城市总体框架等问题。二是加快了控制性详规的编制。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我们先后委托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为我市编制了《**市绿地系统规划》、《清泉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下中坝控制性详细规划》、滨江大道三期规划、北干道街景规划等控制性详规。到目前为止,我市城市详规覆盖率已达到55%,比去年增长10个百分点,我们力争用3-5年时间使详规覆盖率达到100%。这些详规的编制为规划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较好地保证了城市建设的实施效果。三是加快城市产业园区的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功能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和区位优势,我们加快城市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了20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包括:周家坝3平方公里高新工业园区、嘉陵都尉坝、耀目坝、高坪都京坝、牛肚坝21平方公里二三类工业园区。同时还规划了10平方公里的物流工业园区和5平方公里的中心商贸区,构建**的黄金商圈。

(二)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提升了规划在全局中的重要地位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纲领,是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规划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应。一是创新运作模式。通过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强化对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全面实行规划、国土、建设“三位一体”的模式,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市场的预测,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做到规划一片,整治一片,出让一片,坚持熟地出让和市场化运作,继去年成功拍卖果州宾馆、环形体育场以后,今年又以1亿零30万的价格成功拍卖市政府二院片区59.9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一系列经营运作,不但使城市中心区黄金口岸土地卖出了“天价”,而且清泉坝新区南门坝片区、松林小区等新开发用地都大幅增值。二是严格规划控制。对旧城的改造,我们实行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冻结旧城零星开发,不准搞联合改造和开发,规定要达到1.5 公顷的规模才能审批开发,并与国土部门配合,对凡是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竞价拍卖和挂牌出让。去年,我们对政府二院、42队长途客运站、市财政局原办公用地等100多亩黄金口岸用地,实行竞价拍卖,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土地收益两亿元。同时对城市社区和旧城区重要地段和口岸的土地进行控制,涵养级差地价,形成土地开发预期,提高土地增值水平。

(三)强化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近年来,我们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统一监督,做到了“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配套一条龙”,保证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一是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去年,市辖三区共核发“一书两证”520件,其中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186件,建设规模150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办理用地规划186宗,规划用地515公顷,办理竣工验收119件,验收工程96万平方米,通过“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各类建设行为,保障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二是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针对城市违法违章建筑对城市形象的严重损害,我们强化规划执法监督,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对人民南、北、中路、陈寿路、鹤鸣路等11条主要大街临街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拆除。全市共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494处,拆除面积达3.08万平方米,超出过去十年拆违面积的总和。通过这些强制措施,有效地规范了各类建设行为,维护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不断改造城市环境,大力提升城市形象

我们根据**市的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特色,尤其是根据嘉陵江在**的特殊地位和“三国源”、“将帅故里”等历史渊源,着力打造“江、城、山一体”的生态型园林城市,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一是完成了城市形象工程的规划。为了打造城市新形象,在市中心商务区,我们高标准、高起点规划了北湖公园、环形体育场、西山运动场改造方案;在城市新区,规划了市政府办公大楼、新体育中心、市政广场、大剧院等标志性工程;规划了丽景花园、海德花园、恒兴城市花园等一批标准住宅小区,结束了我市没有标准小区的历史。二是开展了街景整治规划。实施了城市南北中心轴线综合整治工程,对陈寿路、火花路、人民南北中路和北干道全长10公里的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广场店招、灯饰灯、建筑立面、公用线网等进行了统一规划改造,该路段的面貌已焕然一新。目前我们正在开展滨江大道三期街景规划设计,准备打造一条连接顺庆老城区和清泉坝新区的景观带。为了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性和艺术性,我们积极推行住宅屋顶“平改坡”,提高规划项目审批中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丰富城市天际轮廓线,力改千城一面,建筑风格单一的城市形象。

(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在经营城市中,我们建立并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三位一体”的规划审批机制,建立了规划方案的招标制度、公示制度,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城市规划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订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凡属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决策。去年,我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政府新区建设等70余项议题进行了集体审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规划决策的随意性和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实行专家组决策。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聘请20多名省内外知名专家成立了城市规划建设专家组,在决策中,充分尊重专家组意见,他们为党委和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撑。三是形成了公众参与的规划监督机制。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城市规划的宣传,使市民了解城市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将城市重点项目的规划面向社会公开展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集思广益;另一方面则显现了拟开发地域的增值预期,有利于吸引投资。目前我市已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北湖公园改造、政府新区规划、市政广场规划、果州宾馆改造项目、环形体育场改造、南门坝片区改造等多个重点项目的展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政府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了增加规划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我局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我局聘请了10名社会义务监督员,通过他们的建言献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把我局的各项工作置于民主监督之中。

(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一是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反腐防腐的能力,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权力运行和个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二是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全局干部和职工以大都会事件为反面教材,扎实开展了思想教育整顿,组织观看“禁越红线”警示教育片,片后深入讨论,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业务素质,保证依法行政。三是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我们加强了对规划队伍的教育培训,引导规划人员认真学习现代规划理论和科技、文化知识,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邀请省内外规划专家来我市场举办专题讲座,选派了 名技术人员到高校进修。

通过近年来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我们得出了三点有益启示: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离不开强有力的领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财富积聚效应、辐射能力和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树立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也已提上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迫切性成为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还普遍加强了对规划的领导工作,在202_年的市县机构改革中,**市新组建了城市规划管理局,阆中、营山、蓬安、南部等县市也相继成立了城乡建设规划局,加强了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人才是根本。一流的规划需要一流的专业人才队伍。我们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建立了一支具有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业务素质强、政治素质过硬的高素质规划师队伍和规划管理人员队伍。同时制定和完善了人才的使用机制和激励机制,用机制留人,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使人才成长与规划管理水平提高形成相互促进的新局面,一批懂规划专业的干部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去,推动规划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法治是保障。城市规划是指导整个城市建设的依据和纲领,只要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的强制力,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修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如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去年,省建设厅将我市列为全省《法定图则》编制、审批、实施的试点城市,我们通过该项工作的实施,切实增强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的法制性和规范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对**的热情关怀为我们增添了新的力量,我们一定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你们的直接指导下,努力做到思想观念更新,政策措施更活,工作力度更大,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攻坚破难,开拓创新,推动我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篇: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阳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的审议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其它委员由市政府聘任,规划委员会设专家组。

第七条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

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参会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须占以上。

第二十一条制定城市规划,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应当征求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上述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载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地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河坝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保证修改后用地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按规划另作安排:

一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权属单位近期无力改造的;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由政府收回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使用。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六个月,逾期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用地可以另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确需提高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要按同类地区的标准补征相应面积的用地或按规定缴纳费用,用于改善环境。

第三十八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须按照省政府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装饰维修、管线、道路、桥梁和交通工程等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宣传广告牌栏、标语牌、站牌、店牌、画廊、候车棚、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十条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须配置的学校、幼儿园、绿地和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四条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三篇:xx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民防空、文化体育、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镇(乡)城镇体系规划、各镇(乡)城镇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组织审查各镇(乡)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六)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七)协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等的选址及规模调整;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市城市规划专家组。

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桐乡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规划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编制。

市区和省级中心镇必须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续编一次。未编制或到期未续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的审批:

(一)市区规划的审批:

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制镇规划的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续编的近期建设规划,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调整涉及建制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详细规划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城市设计应结合各层次规划,以人为本,注重城市的文化和历史内涵,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保持独特的水乡城市特色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设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环境设计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城市重点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城市重点地段包括:城市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商业文化中心;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入口;城市广场和商业步行街区;传统民居特色街区;文保控制区;沿河(湖)绿带;风景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其用地范围内应进行环境设计,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对组成室外空间环境的各要素[包括建(构)筑物尺度、人车流组织、地面铺装、灯光夜景、绿化、环境小品]等进行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其所在片区的整体环境设计的要求。

重要建筑包括: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城市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大专院校及医疗单位的主体建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小区,博览、文化、体育设施,宾馆、风景名胜建筑及纪念性标志建筑。

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物沿街入口、广场、停车场、街心绿地等地方,应设置造型美观、体现桐乡城市特色的建筑小品或者雕塑。

第二十四条沿街建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具有完整统一的体型组合和外部空间处理,富有变化的外轮廓线;

(三)立面色彩和谐,统一基调;

(四)外墙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清刷和修缮。

第二十五条建筑立面的装修改造、广告、招牌、交通标志、书报电话亭等的设置,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院墙,应选用绿篱、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设计应重视立面和屋面的设计。屋面装饰应当实用美观,提倡屋顶绿化。住宅采用坡屋顶。

第五章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

市区中心区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与之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需有计划地搬迁。

第三十条公路、铁路、航道、35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沿线两侧按规定设禁止建设区,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具体标准按《桐乡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居住区内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十四条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和《桐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

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加强河道整治。

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发展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拟选位置、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重大项目应附有项目建议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对于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原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批文、选址意见书、具体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拟用地范围(1:500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其他有关协议和函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申领材料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持证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文件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后,对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中标确认书后可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四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后,方可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时,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凡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评估测算出让地块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和出让顺序。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地块,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作为招标、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改变用地性质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划拨用地转让时,受让方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方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服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征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五十一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或者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范围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提供二个以上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等资料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是办理施工手续与许可建设的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

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届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或者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区域,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区域,应当按照《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第五十八条新建建筑间距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噪、管线埋设、视线等因素。具体标准按《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建筑物。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道路上建设、维修建筑物。现有建筑物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六十条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申请放样,经现场验线并核准签章后,方可施工。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请验线。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等,应当事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综合验收。规划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的位置及使用性质、规模、层数、标高、高度、立面等;

(二)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综合验收书,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其它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第六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自来水、污水、电力、通讯、广电、燃气、消防用水等)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投资建设。专业管线主管部门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位,不得重复建设。

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十六条市中心区严禁新建架空线路。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结合道路改造和地块建设改造入地,原有架空设施同时拆除。

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的进出口设展宽段,道路用地红线宽度按展宽段控制,建筑相应后退。

第六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上开设道路出入口或与市政管线接口,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统一采用城市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具体标准按《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的。

第七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有第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违法建设处理;

(二)有第七十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使用的土地;

(三)有第七十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四)有第七十条第四项情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

(二)侵占城市绿地的;

(三)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

(四)侵占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的;

(五)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

(六)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

(七)严重影响相邻采光、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的,或有其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八)在居住小区(组团)内进行搭建的;

(九)已责令其停止建设而继续强行建设的;

(十)压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十一)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七十三条同时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查处。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或行政诉讼期间,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200x年9月20日

第四篇: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报

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我县积极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自治州会议精神,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不断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

(一)城市规划方面。

XX县城市总规编制于202_年底完成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2_—202_)修编,已通过州人民政府评审并批准实施;聘请重庆大学规划院、XX市规划院、XX市建筑规划设计院三家规划设计水平高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完成了12.46平方公里城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_—202_)和城市设计、9.6平方公里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2_—202_)和城市设计和9.19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a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_—202_)。完成城西新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热四个专项规划。

(二)乡镇村规划方面

1、乡镇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XX县辖七镇四乡、77个行政村,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统一安排,除去城市总规覆盖的两镇一乡和那拉提镇(202_年已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外,还有阿热勒托别镇、塔勒德镇、喀拉布拉镇,肖尔布拉克镇、坎苏乡、吐尔根乡,阿勒玛勒乡7个乡镇没有编制总规,因此,这7个乡镇总规编制列为今年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由XX市规划院编制3个镇总体规划,伊犁州规划院编制4个乡镇总规,目前,这7个乡镇总规编制成果已完成,正在组织规划评审报批。

2、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情况

我县有77个行政村,除去城市总规和乡镇总规覆盖的以外,还有50个行政村需要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今年将完成40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任务,目前,40个行政村的规划成果已完成,正在组织规划评审和报批。

(三)规划编制经费情况

我县今年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为750万元(不含地形图测绘费用),其中乡镇和村庄规划390万元,360万元用于总规及控规、专项规划的编制费用。各项规划完成后,县域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一)道路改造工程进展情况

202_年对县城五号街、劳动街、别斯托别街、团结路和天山街进行改造,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202_年完成道路铺油、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网和过路综合管沟建设,续建工程于今年4月开工,目前,五条街路改造已完工。

(二)城市亮化工程

投资1800万元在则新路(环城北路至则克台镇段)安装路灯400盏路灯,已投入使用,投资15万元在恰普河路、文化路和建设街安装满天星1800余条,led流星雨灯管1000余只,电线6000余米。

(三)城市绿化工作。

我县在不断加大城市绿化的同时加强城市入口景观建设,今年投资600万元对省道316线恰普河大桥入城景观进行建设,对恰普河桥头两侧2.6万平方米进行绿化,种植草坪1.2万平方米、栽植“援疆友谊林”3000余株、安装叠水瀑布1处、铺设绿地步道,安装射灯、大理石凳、草坪灯和步道路灯70余盏,辅装微喷管道3000米,安装喷头3000套,安装奇石11处,安装路缘石3100米,修筑防渗水渠500米,拆除城南公园、唐加勒克纪念馆围墙1100米,在原基础安装亚光护栏。使桥头绿地、城南公园和唐加勒克纪念馆的绿地相衔接,打造了城市入口绿化景观带,形成城市小生态系统,为县城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处所。秋季对恰普河大桥周边补植乔木灌木11997棵,同时,还加大城市绿化密度,县中队门前、人武部门前,老石油公司补植乔木灌木,进一步提高绿化标准,增强城市绿化生态效应。202_年2月获得国家级园林县城,202_年被评为宜居宜业典XX县。

近年来,我县积极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自治州会议精神,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不断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

(一)城市规划方面。

XX县城市总规编制于202_年底完成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2_—202_)修编,已通过州人民政府评审并批准实施;聘请重庆大学规划院、XX市规划院、XX市建筑规划设计院三家规划设计水平高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完成了12.46平方公里城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_—202_)和城市设计、9.6平方公里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2_—202_)和城市设计和9.19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a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_—202_)。完成城西新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热四个专项规划。

(二)乡镇村规划方面

1、乡镇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XX县辖七镇四乡、77个行政村,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统一安排,除去城市总规覆盖的两镇一乡和那拉提镇(202_年已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外,还有阿热勒托别镇、塔勒德镇、喀拉布拉镇,肖尔布拉克镇、坎苏乡、吐尔根乡,阿勒玛勒乡7个乡镇没有编制总规,因此,这7个乡镇总规编制列为今年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由XX市规划院编制3个镇总体规划,伊犁州规划院编制4个乡镇总规,目前,这7个乡镇总规编制成果已完成,正在组织规划评审报批。

2、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情况

我县有77个行政村,除去城市总规和乡镇总规覆盖的以外,还有50个行政村需要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今年将完成40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任务,目前,40个行政村的规划成果已完成,正在组织规划评审和报批。

(三)规划编制经费情况 我县今年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为750万元(不含地形图测绘费用),其中乡镇和村庄规划390万元,360万元用于总规及控规、专项规划的编制费用。各项规划完成后,县域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一)道路改造工程进展情况

202_年对县城五号街、劳动街、别斯托别街、团结路和天山街进行改造,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202_年完成道路铺油、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网和过路综合管沟建设,续建工程于今年4月开工,目前,五条街路改造已完工。

(二)城市亮化工程

投资1800万元在则新路(环城北路至则克台镇段)安装路灯400盏路灯,已投入使用,投资15万元在恰普河路、文化路和建设街安装满天星1800余条,led流星雨灯管1000余只,电线6000余米。

(三)城市绿化工作。

我县在不断加大城市绿化的同时加强城市入口景观建设,今年投资600万元对省道316线恰普河大桥入城景观进行建设,对恰普河桥头两侧2.6万平方米进行绿化,种植草坪1.2万平方米、栽植“援疆友谊林”3000余株、安装叠水瀑布1处、铺设绿地步道,安装射灯、大理石凳、草坪灯和步道路灯70余盏,辅装微喷管道3000米,安装喷头3000套,安装奇石11处,安装路缘石3100米,修筑防渗水渠500米,拆除城南公园、唐加勒克纪念馆围墙1100米,在原基础安装亚光护栏。使桥头绿地、城南公园和唐加勒克纪念馆的绿地相衔接,打造了城市入口绿化景观带,形成城市小生态系统,为县城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处所。秋季对恰普河大桥周边补植乔木灌木11997棵,同时,还加大城市绿化密度,县中队门前、人武部门前,老石油公司补植乔木灌木,进一步提高绿化标准,增强城市绿化生态效应。202_年2月获得国家级园林县城,202_年被评为宜居宜业典XX县。

(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进展情况

1、XX县集中供热工程

我县集中供热面积达71万平方米,不能满足城市供热需求。由于县财政资金有限,为进一步落实民生工程,二热采取bot和bt方式新建第二热源,总投资3.5亿元,二热源工程分二期完成,一期工作完工后,供热面积达200万平方米,将满足目前城区供热需求,二期工程完工后供热面积达500万平方米,今年完成投资1.6亿元,工程于202_年5月11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建设已完成,1号锅炉已安装完成,2号锅炉设备已安装完成,正在进行风道建设;2*10公里主管网已全部完工;建设换热站15座,已完成14座,剩余1座正在施工中。

2、污水处理厂项目

污水处理厂位于七十一团六连,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能力近期1万立方米/日;远期2万立方米/日,主要工艺:采用卡罗塞式氧化沟。工程于202_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202_年投资1925万元,日处理污水1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已完工,正在试运营。

3、XX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工程库容80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3022.42万元,日处理136吨的卫生填埋场位于XX县别斯托别乡哈姆斯特,采用卫生填埋处置方式。工程于202_年10月15日已开工建设,202_年,完成了垃圾处理场的挖方工程、护栏、防洪坝、排水渠、进场路等工程,202_年,完成排水渠、进场道路铺油硬化、新建防洪桥等工程,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4、供水项目工程

XX县供水水厂维修、维护工程主要对水厂入水口改建、老水厂沉淀池改建、新建扬水站一座、排泥渠改造及其它附属设施维护。工程中标价格903.99万元。工程于202_年9月25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入水口改建设、排泥渠改造、扬水站蓄水池、1号、2号沉淀池等构筑物基础浇筑等工程,目前,正在进行外维护结构工程,计划11月20日完工并投资使用。

5、城西新区建设情况。

由于XX区开发成本较高,我县采取新城开发和老城棚户区改造并举的形式加大城市建设,在XX区采取放宽开发建设的楼层高度,在XX区以打造世界级的特色城市建筑风格和旅游、宜居、宜业、生态城市,启动了城西新区开发建设工程,目前,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报批5批次,城西新区路网正在建设中,天山街已延伸至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于202_年4月底开工建设占地558.78亩,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目前,县委办公楼、政府办公楼正在建设中。

三、细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我们牢固树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意识,加强城市监管力度,提高居民环卫意识,加大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一)加强城市监管,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加强城市监察队伍建设,增加监察队员,提高城市监管力度,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与公安局联合建设治安城管监控平台,配置对讲机,使各类案件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提高了城市执法效率。加大流动摊点、私搭乱建、乱倒垃圾建筑工地等整治工作,按照新城市总体规划,顶着城区居民上访严格执行新总规,清理整治则新路等违章违法建筑,严格按新总规落实执行,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事,有理有据,并对街道车辆乱停乱放情况进行整治,确保了交通秩序。

(二)提高居民环卫意识,加大城市卫生清扫。对全县居民进行进行环卫知识宣传,做到户户讲卫生,强化日常保洁,实行了主要街道7小时巡回保洁,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购酒水车,对街道洒水由按照气温每天2-3次,提高了路面的洁净度,还购置垃圾压缩车、摆臂车等十余辆。同时,提高环卫工人待遇将环卫工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把环卫工人工资由原来的650元/元,提高到1000元/元,并交纳“三金”。还在夏季发放高温补助,通过“环卫工人节”对环卫工人进行慰问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对临街门店、单位、住户的垃圾全部上门收集。目前,共清除全县垃圾死角共达80余处,清运垃圾16万余吨。我们还在全县范围实施周五大扫除活动,并组织全县各单位每天一个单位在县城范围内对城市街道,背街小巷进行捡垃圾活动,县委书记带头清捡垃圾,制止随手垃圾、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纠正,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保洁意识。为了方便了居民垃圾的投放,在城区内增设了大垃圾箱170个,小垃圾箱400个,果皮箱400个。

(三)狠抓规范,促进建筑市场全面发展。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为今年工程建设夯实法制基础。成功创建2个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XX县中医院工程、人行新源办公楼工程。今年3月质监安监工作人员都参加了自治区质量监督员培训,6月质监安监人员及建筑工地安全员参加了州建设安全部门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培训,提高了业务水平。

(四)抓好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县今年房地产开发近30万平方米,金马花园、丽景阳光等一批小区相继开工建设,为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我们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商品房预售制度,对全县居民商品房需求进行统计,为开发商提供准确数据,降低房地产开发风险,使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确保了房地产业合理、可持续开发。

202_年XX县保障性住房任务853套,其中廉租房72套,公租房631套,棚户区改造150套。廉租房集中新建廉租楼,工程于5月17日开工,目前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公租房631套,其中教育系统397套,目前已完成342套,其余55套已全部开工建设计划年底竣工;剩余234套,其中建设系统72套,工程于6月23日正式开工,目前已封顶,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卫生系统22套,那拉提镇80套,喀拉布拉乡60套,均已开工建设,年底完成主体建设。棚户区改造150套,已完成150户的征迁工作,并签订了房屋征迁安置协议,安置建设工程正在进行中。

四、加快安居富民工程建设。

202_年我县安居富民任务户数为5340户,补助资金7581万元已全部到位,按照安居富民工程备工备料及工程进度逐步拨付。由江苏省XX市人民政府对口援建资金2250万元,用于安居富民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目前,安居富民工程开工5340户,开工率为100%,竣工5340户,竣工率100%,入住3738户,入住率70%,信息档案录入5340户,录入率为100%。

为确保安居富民工程的顺利开展,本着早着手,早准备的原则,投入686.8万元储备各类建材1万余吨,储备建房材料达到建房总量的30%,并与建材供应商签订建房材料供给合同,并预留农村工匠500人,年初培训建房户、建筑工匠、村镇助理员等5000余人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XX县202_年安居富民实施》,并召开了安居富民工程工作推进会,与各乡镇签订了安居富民目标责任书,推进了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并借鉴自治区、州安居富民建设户型较好的户型设计,如喀拉布拉镇结合林果业,阿热勒托别镇结合孕马尿基地,那拉提结合旅游业等,结合我县乡镇的地理条件、经济发展项目、旅游环境等,综合设计出13套型户型及实施图,免费给农牧农提供规划、户型设计和施工图,由建房户选择建设,更好的推进了安居富民建设进程。

通过不断努力,我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兄弟县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县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备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城市竞争力。

第五篇: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划

根据中央文明委第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要求,现结合吉林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评选万名文明市民活动”、“万家企业争创文明单位活动”、“万户家庭争做学习型家庭活动”为载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坚持群众满意、群众参与、群众受益,坚持求真、务实、创新的工作原则,创造性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公民素质,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创建目标

继续保持1999年获得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称号,争取首批跨入全省文明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行列。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使吉林市成为思想解放、道德进步、市容整洁、环境优美、交通有序、文明礼貌、治安良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城市。

三、主要任务

1、加强理论建设。

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到202_年,全市理论学习水平普遍有显著提高,干部群众理想信念坚定,政治头脑敏锐,爱党、爱国、爱集体的社会主义觉悟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明显增强。到202_年,全市理论学习要更进一步深化,有新突破,能不断用理论解决城市发展遇到的深层次问题。干部群众践行市场经济理论、掌握市场技能、驾驭市场能力不断提高,一批创业型、老板型的人才脱颖而出。

2、加强道德建设。

按照江总书记“以德治国”的要求,大力推进道德建设。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制定吉林市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教育活动。通过道德教育、道德实践,全面提高市民的道德水平。到202_年,市民道德纲要受教育面要达到90%以上。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之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之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之风,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办事高效的官德之风初步形成。到202_年,市民的道德风尚进一步提高,形成了求知、求善、求真、求美,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

3、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城乡文明程度的提高。

①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到202_年,全市要建成5个国家级文明社区、10个省级文明社区、100个地级文明社区、100个县级文明社区。到202_年,全市各级文明社区数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

②开展文明街路创建。以景观路、样板路建设为主,带动辐射其他街路创建。到202_年,逐步使全市所有主要街路都达到净化、美化、绿化、亮化、优化的“五化”标准。到202_年,使全市80%以上街路达到上述标准。

③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按文明示范型(十有)、文明达标型(六有)、基本达标型(四有)标准,全面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到202_年,力争使全市40%以上的村社实现四有以上的标准。到202_年,达到80%。

④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到202_年,建成5个国家级示范点、10个国家级文明单位、300个省级文明单位。到202_年,在此基础上再相应增加一倍。

⑤开展军民、警民、街企、城乡等多种形式共建活动。到202_年,创建国家级军民共建先进单位4对,到202_年,再翻一番。继续保持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

4、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到202_年,全市GDp比202_年翻一番,五年平均增长15%。到202_年GDp再翻一番。

5、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以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为目标,全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道路交通快速化、供热供气管道化、污水处理集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生活小区园林化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到202_年,市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8.6平方米;万人拥有公交车9标准台;城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55%;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5平方米;城区环境大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功能区标准,松花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Ⅲ类水体标准,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8%。

6、加强科技、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建设。全面推进科技兴市战略,提高全市经济的科技含量,全市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量要保持5%以上的递增速度;深化教育改革,力争用10年的时间,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到202_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提高到3%;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到202_年,城市社区全部建立卫生服务站,农村以乡为单位的社区卫生覆盖面达到60%以上,搞好计划生育,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到202_年,建成万人体育馆、万人体育场、万人体育园,体育人口达到43%。

7、加强文化建设。

全面发展社区文化、农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民族文化、老年文化等群众文化。发展地方特色文化,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建设好20个特色文化基地,建成文化中心、会展中心、满族影视城。

8、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以法治市,社会治安状况逐年好转,保持社会稳定。

四、保证措施

1、要加强文明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要完善文明城创建工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机制,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考评机制,建立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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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文明城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到文明城创建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3、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要拓宽筹资渠道,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筹资机制,加大精神文明建设投入。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稳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事机构,选准配强工作人员。各行业、部门、单位、大中型企业都要设立文明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文明城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

**市城市规划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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