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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2-112348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1 00:5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

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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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闸民二(商)初字第57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庆元,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_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霞独任审判。于202_年9月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苏庆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急需用款而于202_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当天被告股东出具借条。202_年2月4日,原、被告就20万元借款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该借款应于202_年3月底前还款及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亦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

2、被告支付到期利息12,000元。

原告为此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202_年1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李某出具给吴某(案外人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借条,旨在证明被告收到了借款20万元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

2、202_年2月4日的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出借人是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是被告,街道负责人作为证明人签字,是对证据1的补充,也约定了还款期限以及利息;

3、202_年1月31日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借款是为了解决工人工资,工人拿到工资后承诺不再上访;

4、202_年2月9日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旨在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以及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

5、202_年4月23日的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以及原、被告的主体; 6、202_年2月4日案外人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旨在证明出借人主体变更为本案原告;

7、律师函,旨在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以及原、被告主体情况;

8、202_年4月1日股东会决议,证明目的同证据6。

被告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质证并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原告的证据材料6被告是收到的。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过程以及事情经过无异议,被告的确借款20万元,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是不同意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原告从中作梗才导致被告未及时收到承包款,故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

为此,被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202_年6月30日原告发给被告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函,旨在证明被告已经将房屋转租,承包方收到该函后拒绝向被告支付承包金,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还款。

原告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发

出的,但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在202_年3月份就应还款,该函发出的时候已经是6月份了。

经审理查明,202_年1月28日,被告因需发放工人工资而借款,被告员工出具借条:今向吴某借20万元,借二个月,利息为1分。202_年2月4日,案外人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暂借给乙方20万元,用来发放装潢公司员工工资,乙方保证202_年3月底之前还款20万元及利息……,协议落款处甲方签字代表是吴某,乙方签字代表是李某。当日,案外人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记明:本公司202_年1月28日出借给被告的20万元,出借人主体转移给原告。该承诺书被告已收到。届时,被告未还款,致涉讼。

另查明,原告及案外人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吴某。

以上事实,有借条、补充协议、承诺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上海红冠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国家相关的金融法规,属无效。被告承诺还款却未能如期归还,显属无理,应承担本案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案外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故被告应将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因被告与案外人的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约定,故原告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柳莹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桂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二、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0元,其余由被告负

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霞

书记员曹洋

第二篇:上海红蚂蚁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_,历经多年来的磨练,红蚂蚁积攒了大量房屋设计与装修经验,众多成功的房屋设计 与装修案例成为教科书般的经验,丰富的经验往往使业主感到放心与安心,丰富的房屋设计与装修经验,多年的品质保证,不变的业主至上理念,成为众多业主进行房屋设计与装修时的首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一步步影响,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一点点的改变。,房屋的个性化设计与装修,红蚂蚁装潢做到了。

什么样的设计公司才是信得过的放心公司,什么样的设计与装修方案才可以提升自己房屋的品味。。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困扰着众多业主。房屋设计与装修对于一套房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系列设计个性化的设计方案可以为房屋增添品味与生活乐趣,对于业主来说,更是美的享受,所以找到一家有资质的、优良的房屋设计与装修公司是每个房屋业主需要面对的问题。其实在上海就有这么一家具有房屋设计与装修资质的老牌房屋设计与装修公司---这就是上海红蚂蚁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红蚂蚁团队云集了众多行业内部的知名设计师,对于业主房屋进行全方面个性化的设计与装修,力求达到业主的全部要求。在这个推陈出新的年代,个性化的房屋设计与装修无疑成为各个业主的追求。红蚂蚁紧抓时代潮流,通过研究国际时尚装修方案制定出最符合业主的个性化房屋设计与装修方案,满足业主对于个性化的最大需求。红蚂蚁不断更新自己的房屋设计与装修风格,对房屋设计与装修方案多次研究,举一反三,设计出更多更新颖的房屋设计与装修方案。

从与红蚂蚁第一次交谈开始,众多业主就认定了红蚂蚁团队,其实不仅仅是科学的设计方案与装修技能,更多的业主在与红蚂蚁交谈时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人性化服务,使交谈气氛活泼而富有内含,慢慢使业主产生信任的感觉。

这种感觉可不是红蚂蚁刻意为之,而是红蚂蚁团队一直很重视人性化服务,始终坚持业主需求为第一任务,业主满意为先的理念。从房屋设计与装修一开始,红蚂蚁就会贯彻这种人性化的服务:主动联系业主参观样板房,装修前的温馨提示,共同商讨房屋设计方案的制定,最大化满足业主对于房屋的要求,装修期间不定期的汇报房屋设计 与装修进程,房屋设计与装修完成后的参观看房......总之,业主想到的,红蚂蚁已经做到了,业主没想到的,红蚂蚁已经想到了,各个方面,红蚂蚁都先一步完成,对于这么负责任的房屋设计与装修公司,业主除了满意还能说什么呢?

坚定信念,勇往直前。相信红蚂蚁团队一定可以在竞争激烈的房屋设计与装修领域越战越勇,完成更多更经典的房屋设计与装修案例。

第三篇:上海有哪些箱包批发市场比较好

上海有哪些箱包批发市场比较好?

一、上海箱包批发市场简介

上海箱包皮具产业最大的生产基地,有箱包及相关生产企业千家,产业基础雄厚。全面打造''长三角''乃至全国箱包皮具行业的领先地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让产业带动市场,市场促进产业升级,构成一级级产业链,扩大资源配置效能与产业辐射范围,实现良性循环。

二、上海箱包批发市场分类明细

1、上海箱包城以箱包批发为特色,划分十大交易区,共有商铺2620间,精品展示厅面积91800平方米,中心广场100亩,以及规划配套有2平方公里的箱包加工区、新产品开发基地等。其中,处市场中心位置的会展中心,总占地100多亩,一楼、二楼为精品商场,以箱包、皮具、皮革、单鞋批发、帽子服饰批发、夏季新款凉鞋批发、服装为主多区块经营;三楼为企业商家精品展示、研发大厅。精品商场布局合理,设备先进,配有扶梯、电梯、中央空调、大型专用停车场等,是现代化、高规格的大型商场。建成后的上海箱包城将包容一个规模庞大、链条完整的工贸产业群,能吸纳202_多家厂商进城置业发展,可安排4万人就业。市场投入运营后,预计年成交额可达60-100亿元。

2、上海广通鞋类箱包批发市场

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1222号

3、海新金浦皮具箱包城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七浦路步行街258号(近河南北路)

上海新金浦皮具箱包城简介:上海新金浦皮具箱包城,建筑面积三万余平方米,分五层,共有600个商位。市场外观气派、硬件设施完备。结构为沪上独有的旋转式无阶梯设计,箱包批发商和顾客无须坐电梯即可逛遍市场。本商城以经营箱包、皮具为主,均为厂家直销或代理。

4、上海市老山站鞋类箱包中心介绍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上海市老山站鞋类箱包中心位于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主要经营: 鞋类箱包。

三、上海箱包批发市场交通路线

交通线路:13路、14路、15路、17路、19路、25路、63路、64路、66路、510路、573路、848路、929路、948路。

第四篇:上海日俊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日俊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协会编号:T1692,拥有装饰行业施工资质证书和室内设计资质证书,家装资质采用上海日俊装潢设计施工资质.,工装资质采用上海亦帆建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本公司荣获上海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达标企业称号,202_度信得过家庭装饰企业。公司位于上海市莲花路588弄20号日俊装潢总部,公司始终以信誉第一、诚信服务为宗旨。在岗工人及管理人员都有着10年以上的工作验经;本公司是一家集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专业装潢企业。公司坚持用“品质创造品牌,用服务赢得市场”的企业发展理念,尽最大的努力为客户服务。;接触过装潢的业主都知道装潢是一种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过程。在没有了解设计师的专业能力、以及收费的合理性等基础上就要收费,让装潢业主在消费上有了一定的盲目性,并承担了消费中的可能的风险。我公司勇推先行服务新概念,前期无需要付费即可免费上门量房。为业主制定初步方案。提供多种风格样板房参观,现场感受公司的设计效果及施工管理。多年的发展,我公司已聚集了一群极富经验,且年轻才华横溢的设计创造团队,他们拥有更多设计才俊大胆、细致、充满活力的设计作品迎合了业主需要,从别墅、居室到商业空间。皆以人性角度出发,缔造彰显个性精品,创造符合新生活方式的空间。(莲花河畔景苑全产权样板房设计效果图展示)为了让业主得到满意的服务,公司采取了灵活的装潢模式,全包、半包方式由客户自选,全包公司供主材,零利润供货,半包设计师陪同选购主材,提供积极合理的建议。专业质检人员严把设计施工关,提供一站式装修后期服务。

公司现有二十多支专业施工队,所有施工人员都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专业培训,并与公司签定了长期劳动用工合同,成为公司的固定员工。实现了专人专职,统一管理的模式。杜绝了业内使用游击队发包施工的陋习。严格的制度化管理,标准的操作程序,使本公司一直保持无投诉良好纪录。

这一切成就、认可及信赖,都来自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优异设计,严谨的施工以及诚信的服务。我们相信只有能够真正赢得客户的满意,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公司成立十年以来,承建多项装饰工程项目,还多次承建外资企业所投资的厂房及办公楼装潢工程,每个工程项目的质量都达到客户满意的效果。

我们始终坚持维才是用的原则,聚集了一批具开拓、创新精神的设计师、认真负责的资深业务员,精通施工工艺的监理、具丰富经验的施工队伍以及仓储部、材料部、运输部等一条龙配套部门。公司决策层非常注重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提出“创建新一代企业风范,开一条全新居室理念”的观念。公司重点科技成本投入大都在设计领域,我们的思路是“装潢的成功关键就是设计”。

我们日俊人相信只有能够真正赢得客户的满意,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第五篇:原告上海华比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

原告上海华比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

大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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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开民二初字第1797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上海华比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公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贤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建,男。

委托代理人马文杰,男。

本院于202_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华比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平、人民陪审员陈毓奇、张勤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平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邓香蓉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贤交、肖建、马文杰均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华比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_年3月签订系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酒店用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迟迟不能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原被告于202_年1月18日对账并签订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883 684.67元货款。之后被告仅支付了200 000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683 684.67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3 684.67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 775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由于修路的原因,致使经营亏损,被告只能分期偿还,希望与原告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至202_年8月2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683 684.67元。被告表示在202_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 000元,自202_年9月起至202_年11月止,被告每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 000元,余款人民币33 684.67元于202_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表示同意。

二、至本协议签订时,原告尚欠被告471 414元金额的发票(已付款未开发票部分),原告表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开具金额为471 414元的发票。

三、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双倍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 315元减半收取5657.5元,原告上海华比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陈毓奇

人民陪审员张勤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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