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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社区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精选5篇)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2-88270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19:0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某区社区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

某区社区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按照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要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意识,走一条从行政命令向群众自愿、从政府负责向群众负责、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居民自治新路子,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在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各种组织及全社区居民,全社区居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有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和居民监督实施。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计划,抓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按照计划生育居民自治“5569”工作法和网格化要求召开相关会议,了解和掌握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激励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八条每年组织二次育龄群众培训,每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经常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和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

第九条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计划生育网格长、网格管理员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居民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好上门服务,经常随访。

第十条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履行义务。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二条代表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传播信息服务,使广大育龄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十三条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带头作用,并深入群众,宣传发动群众杜绝违法怀孕、生育现象,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四条突出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社区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五条协助社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促进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居民职责

第十六条严禁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

第十七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十八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社区、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知识、基本国策等有关教育。

第十九条配合计划生育网格长、网格管理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办事处审核报区计生局批准,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未批生育。

第二十一条居民有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义务。

第二十二条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个月应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第二十三条居民有避孕节育义务。

第二十四条因未批准生育而违法怀孕的,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即引产或流产。

第二十五条按照参加每年两次的孕环情监测服务,外出流动人口可到流入地乡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检查,并按时寄回孕环情证明。

第二十六条外出务工、经商的的居民,在离开本地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户口册、未婚证明,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及其它有关材料,填写外出审批表,到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

第五章外来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本地户籍外来育龄人员到达本社区后10天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社区交验婚育证明。如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先给予登记,并限期补办。

第二十八条社区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5569”工作法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辖区内出租房房主应当主动与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出租、出借房屋时,要求租、借人出示婚育证明或临时婚育查验证明,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出租、出借。

2、督促租、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3、对承租、借住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或网格长、网格管理员举报。

4、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自治章程自202_年8月开始实施。

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_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XXX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

第四篇: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依法治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社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开展“两为两争”活动,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目标是更好地完成人口计划目标,使人口再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是使计生工作由过去依靠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变为以广大居民为主体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由社区两委、团支部、妇代会、社区计生协会等组成。(下设:议事会、理事会、监事会)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 长:沈云贵

副组长:吴元兰

组 员:唐永红 王志斌 高绍民 周志斌 罗小满 陈述华

刘国钦 余建兵 王云龙 李胜玉 孟 浩 雷双凤

毛昌贱 张见南 冯国良 张国卫 罗月娥 高仲春

理 事 会监 事 会

主任:沈云贵主任:吴元兰

副主任:吴元兰副主任:高仲春委员:委员:王业初罗建民 王洪波 高世武高振明 刘哲纯

王建明 罗月娥 高登科庄青云 皮佑谋

王振云 高振明 高仲春罗坤良 王振云

议 事 会

主任:罗月娥副主任:吴元兰

委员:沈云贵 罗建民 高世武 王洪波 王建明 高登科

高振明 刘良田 张文科 王育中 庄青云 高仲春

第六条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社区计生协会必须发挥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广泛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做

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三章 自治任务与范围

第八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九条按照《自治章程》及《社规民约》,签订合同,规划,不定期的检查对照实施。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公开,定期公布生育指标、节育措施、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兴办“三结合”项目等,帮助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第十二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会员与流动人口的“三联”(即联人、联地、联心)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杜绝违反计划生育人和事的发生,弘扬先进良好的生育文化。

第四章 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的权利;

二、有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

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知情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义务

一、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义务;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的义务;

三、有自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知情选择,必须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签订合同,请人担保,张榜公布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应采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而不自觉采取节育措施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自费流引产外,还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造成计外生育的,按法律法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第六章附 则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a

第五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四会市石狗镇石狗社区社区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自治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社区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选出来的代表中,党员、楼组长、平时工作的骨干必须占绝大多数。

(二)选出的代表应该是热心社区工作并且能够经常参与 社区各项活动,有一定的思想,能够为社区建设献计献策的;

(三)社区居民代表还应该具有广泛性,既要有党员、居委会干部、楼组长,还要有下岗职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等代表。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不少于60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依法选举产生、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未来三年工作规划,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重要制度。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四)讨论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八)评议驻社区单位工作。第七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二)罢免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三)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监督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说明和解答。

(五)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的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驻区单位团体等都应有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地接受调查。

(六)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者由几名代表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妥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二)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

(三)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四)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的义务。

(五)联系居民的义务。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六)协助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第九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年中和年终工作报告,并听取居委会成员述职报告。

(二)遇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居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有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其依法通过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并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第十条 社区“双评议”工作办法

(一)“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1、评议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由居民代表推荐人选负责组织实施。

2、“双评议”工作每半年为初评,年终尾总评。

3、由居民代表组成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4、“双评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1)起草评议工作方案;(2)安排具体的评议活动;(3)组织邀请有关代表及专业人员参加评议工作;(4)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5)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

(二)评议的对象

1、社区居委会整改工作情况;

2、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3、驻社区单位工作情况。

(三)双评议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2、社区居委会执行上级决定的情况。

3、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4、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6、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7、居民代表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四)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1、评议的方式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2、被评议对象进行自检自查自纠,形成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

3、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好会议发言材料准备。

4、“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1)评议对象汇报工作或进行述职;(2)评议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3)对述职人员进行测评;(4)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5、评议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接到办事处。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居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主持人请假。

3、居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通知大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将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参阅材料,同时送达大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二)发言和表决

1、居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3、表决方案有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议事委员会(下简称议事会)是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社区全体成员委托,经居民代表大会授权,履行对社区经常性的重大事务决策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实施监督的协商、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 议事会积极协调、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动员、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和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议事会由9人组成,设会长1名,委员6名,实行义务工作制。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根据本辖区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对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贡献,进行推荐,达成共识后由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议事会任期三年,到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任期内出现缺额的,可及时进行增补。第十七条 议事会职责是:

(一)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

(二)动员、协调各单位、居民协助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建设,共同完成镇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居民共同创建绿色城区、文明城区、大力倡导“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协助配合政府和街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驻社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到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即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议事会会议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会议协商确定的事项,要有半数以上的出席成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条 议事会议题可由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议题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意见。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议事会确定的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议事会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每年适时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政府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居民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视社区规模组成,设主任

1、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五个工作委员会,即:劳动保障和福利、计划生育和环保卫生、社区群团工作、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 开展自治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把一切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再就业、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及文化修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六)监督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制定社区自治的总体规划,动员引导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完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各种事项。

(八)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九)教育和引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权利:

(一)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结果的初级申报。

(二)协助计生部门申报、发放计生指标,发放避孕药具。

(三)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户的摸底、审核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发放、伤残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优抚救济。

(四)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对树木、绿地、道路实行养护管理,并参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

(五)协助环保、房产、城建部门对社区内的三产小门店,开窗口、开门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的日常管理。

(六)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七)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部门对社区内的治安、人口防范工作进行管理,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送戒、管控、帮教、协助做好看门护院巡防工作,做好民事纠纷工作。

(八)协助劳动、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的登记和再就业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九)协助武装部门做好适龄青年入伍的政审工作。

(十)协助房产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

(十一)协助卫生部门对社区饮食业、医疗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十四)监督驻社区企业、商业行为,对不正常经营行为或危害社区居民正常生活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通报执法部门予以制止。

(十五)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种决策。(十六)对未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区进行不合理摆摊等,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初应制定全年自治工作计划,原则上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工作,遇有社区重大事件和紧要工作以及人事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工作,讨论下半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年终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要听取社区居民文员会成员述职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_年3月1日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执行。

某区社区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居民自治章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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