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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2-102813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9 00:47: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廉租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

廉租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

http://.cn2012-02-25 07:47

内容提要:为落实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自202_年3月1日起,放宽“三种补贴”准入条件,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三种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和收入认定,补贴发放以及退出管理等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202_年扩大住房保障三种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为落实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自202_年3月1日起,放宽“三种补贴”准入条件,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三种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和收入认定,补贴发放以及退出管理等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住房面积准入条件,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调整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放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调整为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060元(含),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两区三县每月每平方米23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36元、34元、28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分别调整到每月540元、510元、420元。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放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人均年收入低于2万元(含),调整为上年人均年收入低于2.4万元(含),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提高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1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14元、两区三县每月每平方米12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19元、17元、15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2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10元、两区三县每月180元,分别调整到每月285元、255元、225元。记者王月

第二篇: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 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 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 补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 管局)是本市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租房补贴 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天 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筹集、使用 和管理租房补贴资金,指导、推动和管理区县实施租房补贴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为各区县租房 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本区县民 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 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房补贴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六条 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 年初根据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 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 使用。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城市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 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和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国 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本市城镇居民住房 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 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 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 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 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 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 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 元。

第十条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 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 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 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 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 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三)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 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 1.4;高层楼房1.6。

(四)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

(五)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 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办发〔202_〕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 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 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 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 补贴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 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 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 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 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 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 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 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 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 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 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务网 站上将新增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 理等网络系统,也可通过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 庭现住房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 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 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 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 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 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 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申报。

对按规定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审核其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享受 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4个月停发租房补 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的次月起调整。

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 局自其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 贴的家庭补报本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 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 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 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 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 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 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 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定期对租房补贴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加大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享受租房补贴家 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补贴情 况及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变动情 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 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租房补 贴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取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 局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 管局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于在权利期内既不主张 权利也不退缴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情节恶劣的,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租房补贴相关 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 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操作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 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 008年4月22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2_〕41号)中租房补贴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租房补贴申请

租房补贴申请

尊敬的社区领导:

我叫张涛,因患有慢性疾病长年依赖服药控制,所以造成经济贫困,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一直没有房屋居住,现仍靠租房子住,生活只能靠打零工维持。

现特向社区申请租房补贴,望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2_年12月7

证明

兹证明张涛,身份证号:2303811987于202_年3月至今,一直在我店打零工,收入400元。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202_年12年7日

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现位于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此房以年租金人民币壹仟贰佰元的价格出租给乙方,租期为壹年,自202_年5月1日起至202_年5月1日止。租金在签定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如需改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三、租赁期间,乙方注意防水、防火、防盗,如出现一切后果,造成的损失按市场价格赔偿给甲方。

四、租赁期间,乙方自行交纳水、电、卫生费等各项费用,甲方不负责期任何费用。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双方共同确定,并坚守诺言,特立此据。

甲方:乙方:

202_年月日

第四篇:应届毕业生租房补贴

附件1

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初审意见;市房改办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并登报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其申请。

五、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各区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两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享受。

2.虚报冒领的,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给外来务工人员来宁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人均2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8元/月/平方米。连续领取租赁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本单位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所在地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记录材料;

(4)工资收入证明。

区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

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至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

五、续发管理

申请人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用人单位和区政府指定部门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六、其他规定

1.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选择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但两种保障形式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并且只能享受一次。

2.领取租赁补贴后,经批准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自批准落户后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虚报冒领租赁补贴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4.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征信系统。

5.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6.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五篇: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我司员工减轻生活成本,使员工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保证公司住宿补贴专款专用。特制订该办法。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申请住房补贴的所有员工。

三、规定内容

1.公司仅为向公司申请租房补贴的员工提供租房补贴,由公司按照租房合同价格直接打款至房屋出租方指定账户。

2.实际租房合同价格未达到最高金额的及未申请租房的员工,公司均不予以现金及其他方式将本补贴发放给公司员工。实际租房合同价格超过最高补贴范围的部分,由租房员工自行承担。

3.租房员工在租房协议与租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租房员工自行与房屋出租方协商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4.申请租房补贴的人员在申请租房补贴之前应填写《租房补贴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整理备案。5.租房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申请租房补贴的员工个人承担。租房押金的缴纳与退还由租房员工自行向房东协商支付与退还细节和办法,公司概不负责。

6.租房员工自行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发生灾害均与公司无关,公司概不负责。

7.公司毎月不固定对公司支付租房补贴的房屋时间进行检查,严禁公司员工将申请公司支付租金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刻取消租房补贴资格,并在3日内搬离公司支付房租的房屋,同时永远取消申请公司租房补贴资格。

10.申请租房补贴的员工退宿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备案登记。房屋设施如有破损,员工对可自行修理或与房东协商处理,公司概不负责。11.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

四、申请租房补贴的的条件

1)公司全体员工。(违反本管理办法,永久取消申请租房补贴申请的员工除外)

2)员工房补仅能在有两个和两个以上人租用同一间房屋时才可以申请,每个人房补4000元封顶。

3)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申请。

五、附则

1)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房补不以任何方式变现,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支付、提前退还到个人。房补未使用部分资金归公司所有。

3)房补以且仅以偿付实体房屋租赁费用为最终目的,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存在。

4)房补在同一时期每人仅可申请一次,申请需提前15天通知公司。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202_年9月

廉租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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