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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5则范文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2-114083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6 00:5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

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

【摘 要】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内容的行政问责制在逐步的规范化,制度化,但是要想使行政问责在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以及塑造政府形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还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文章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构建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的路径提出一些构想:问责主体的多元化;问责事由的具体化;问责程序的规范化;问责文化的传统化。不断增加人大,信访,以及传统监察等符合国情的中国问责元素,使行政问责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 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民意

Research of the path for The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form, has become standarized andinstitutionalized gradually.However,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fundamentally,and shape the image of our government,we should constructive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ceeding from our country’s own specific conditions.Combining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has proposed some ideas for the path to constructing the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persifica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subject;the materialization of accountability reason;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process,shaping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accountability.Mor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elements like NPC, complaint letter and visit, and traditional monitoring should be added to make the funcition of accountability system more effective.Key Words: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dim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route;Public opinion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行使权力和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权力的行使者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民意,就必然要追究责任。总体上,我国行政问责在逐渐制度化、规范化,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法和规定,无论是问责理论、制度、还是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只是简单的引进西方国家的一些行政问责经验。要想使行政问责行之有效,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通过对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文化的优化健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

一、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问责主体”是指“由谁来问责”。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大多比较完善,不同国家问责形式也是多样化,总体上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政党问责,另一个是大众传媒的监督。由于西方国家采取两党制或者多党制,政党为了维护各自利益不择手段寻找对手的负面言行,甚至不惜攻击对手,无形中政党问责成为很有力的武器,促进了政府的廉洁高效;同时西方发达的新闻媒体系统,在行政问责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上,其他问责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前,我国应建立以民意和舆论监督为基础,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主导,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公共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异体问责体系。

首先,强化人大问责的主导作用。在我国,政府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对人大负责,这就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行政问责必须以人大为主导,我们应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比如特定的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通过人大的主导作用,使问责工作全面铺开。

其次,坚持党在问责中的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政治地位决定了共产党必须是问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执政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如果存在滥用权力或因权力运行不当造成了公共利益或民众利益的受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在政府管理中、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领导作用。不断发挥共产党的问责作用,特别是政府外党的系统对政府内党员的问责,不仅会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更会起到领导示范作用,保证多元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以共产党为多元主体行政问责的领导核心。

再次,提高专家问责的指导作用。专家评价法是出现较早且应用较广的一种评价方法。它是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以打分等方式做出定量评价,其结果具有数理统计特性,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在缺乏足够统计数据和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定量估计。在行政问责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团可以对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作出的政策项目进行评审,如果行政主体执意执行专家认为错误的政策项目,专家可以提出问责,以防止重大决策失误;专家可以对政策、项目的实行情况进行评审,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质询;专家可以对问责结果提供参考意见等等。

最后,扩大民意问责的导向作用。毛泽东很早就提出了“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他强调“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在当代民意监督,要大力发展政府电子政务,实现政府工作的阳光服务,建设透明政府;强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完善其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协商民主的功能;要加强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要提高互联网问责水平,建立一套完善的网民问责程序,推进网络实名制建设,规范公众的问责诉求;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鼓励民众举报干部问题,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同时还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公民的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才能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良性发展。

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对行政主体进行立体的监督,为最终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政府形象提供有效保障。对于那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问题行政人员必须追究其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有启动司法问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问责事由的具体化

“问责的事由”是指“为何问责”。在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缺乏科学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职责没有明确划分。在建立中国特色问责制的过程中,应通过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和权限范围;应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以及政府自身的机构设置;建立完备的公务员职能分类体系,明确个人责任、集体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等等。

(一)行业规范问责。各个行业和部门应该根据自己本行业的特色,制定出相关的问责机制,例如《双牌县商务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以及《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都对本行业部门的问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各个行业才能有效的自律,自觉遵纪守法、提高效能,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绩效评估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这是政府自身加强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政府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是一种对政府官员政绩优劣和高低进行考量的问责机制。依托政府绩效评估实施行政问责,通过问责督促并提升政府绩效,可以实现行政问责机制的健全和功能的延伸。

(三)财产申报问责。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就各种规定来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腐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务人员一年一度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得任何借助权力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审查中因与正常收益相去甚远而暴露无遗。我国可以先要求新晋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其余人员实行自愿申报,对不申报的行政人员加大监察力度。官员应申报本人的财产,配偶的财产和从业情况,以及他们子女所受的教育和就业的情况,还要向社会公示;官员还要申报公开自己亲属的财产。通

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逐步实现全部公务员财产的透明。

(四)群众信访问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这是党中央首次把“ 完善信访制度”写人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并且定位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部分, 表明党中央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 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民生问题非常关注。国家信访局局长曾经说过,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好工具。我国信访工作的目标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基层是民情、民意的“窗口”,群众有什么困难,对什么事不满意,都会在基层最先反映出来。在绩效评估时,综合考核一个地方或部门的全部信访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迁变动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明确的事由才能让行政人员,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该做什么。我们还要对安全事故、官员的言行作风、重大决策失误、选人用人失误等加大问责处理的力度。

三、问责程序的规范化

如何问责?如何确保行政问责能够合理有效的进行?这既需各方面法律支撑,更需要规范的问责程序。在法国,行政问责的具体程序包括:调查,咨询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处分的决定,对纪律处分的申诉。这套简单而完备的问责程序使得法国政府相当廉洁和高效。我国目前的问责,大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很多问题都是在后果很严重的情况下,经过领导批示后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由此常常被称作“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程序设计上尚需完善。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整套统一实施、规范明确、便于操作的问责程序,进一步规范问责主体的启动步骤和问责客体的抗辩申诉规则,逐步建立以引咎辞职为核心的官员自责体系,实现问责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在人大启动问责质询,惩戒机制和复出机制上做足工作,保证行政问责的效率。

(一)人大启动

在我国,政府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对人大负责。权力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来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利,比如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举行听证会等。但是,就目前的我国的现状来看,权力机关的问责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我们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出现问题必须承担责任。人大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无论是对人大代表,还是对行政人员,无论是特殊问题还是一般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都应主动提出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二)惩戒机制

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上的惩罚以示警戒的制度。其本质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制裁,是一种内部行

政行为。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惩戒的条件、惩戒的形式、惩戒机关、惩戒程序和不服惩戒的救济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一致的特点有:惩戒条件的概括性、惩戒形式的多样性、惩戒机构的双轨制和惩戒程序的严格性。对我国而言,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公务员惩戒制度应高度规范化;权、责、罚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合法惩戒的根本;宽严适中、层次分明的惩戒条件和形式是合理惩戒的重要条件;完备严格的程序是惩戒发生预期作用的保障。

(三)复出机制

官员被问责后何处去,是近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敏感问题,“问责官员”凭什么东山再起?其到底受到怎样的法律追究?其复出的理由是什么?成为惹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就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官员问责的复出机制。建立问责官员的跟踪、考核、评选机制,明确问责官员在怎样的条件下才有资格重新起用、以及必须符合怎样的程序才能最终被重新起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被免职官员的跟踪考核,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程序,由组织部门再重新起用,并向社会公示,再恢复其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此外,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通过开通热线或者是网络平台,方便快捷的和老百姓保持联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

四、问责文化的传统化

行政问责文化,它是一种积淀在公务员心理结构中的行为趋向、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作为一种文化,它对行政管理活动存在重要影响,由于我国行政问责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消极因素,行政问责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行。为了避免行政问责文化滞后给行政问责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建构合理的有效的行政问责文化。我们传统的以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人生观为主要教育内容, 以“为人民服务”为要求的行政人员职业规范要求, 也可视为是职业问责在我国的一种变化形式。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各方面的现代化经验外,更应该探究、发掘在我国特定历史舞台上发展而来的渊远流长的中国传统问责文化,包括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廉政制度等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发展。从而使我国的行政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强化道德自律、追求民主法制。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政治制度,不仅在东方而且在全世界,都是发展得最为完备和最为典型的,特别是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其完备和严密程度,更是世界其他封建国家无法比拟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譬如,建立垂直独立的监察组织体制;监察主体具有明确的权威性,以及广泛的监察权及其保障措施;特定的监察官选拔标准和方式;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察方式;采用明察和暗察相结合的巡察和巡按制度;严密而具体的监察法纪,防止察监失滥的监察责任考

核制度等等,都是值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健全过程中进行借鉴的。

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在过去数千年的文明史中,曾经使从政官员中的一部分人,不仅从行为上接受了廉政制度的客观束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道德上对廉洁从政的主观追求。在行政问责制的构建过程中,我们除了在外部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约束,更应该不断提高他们的个人道德修养,由内而外自发的为人民服务,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参考文献

周亚越著:《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_.丁先存;夏淑梅.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2_,(03).熊哲文.美国行政问责制的特点及启示[J].特区实践与理论,202_,(02).郭巍青.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J].南风窗,202_,(11).黄健荣,梁莹.建构责任制政府:我国政府创新必由之路[J].社会科学,202_,(09).何栋梁.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2_

徐元善.楚德江 绩效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新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2_,(11)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202_,(01)

王成兰,定明捷.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述[J].山东社会科学,202_,(06)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J].行政论坛,202_,(04)

第二篇: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

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

【摘 要】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内容的行政问责制在逐步的规范化,制度化,但是要想使行政问责在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以及塑造政府形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还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文章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构建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的路径提出一些构想:问责主体的多元化;问责事由的具体化;问责程序的规范化;问责文化的传统化。不断增加人大,信访,以及传统监察等符合国情的中国问责元素,使行政问责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 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民意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行使权力和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权力的行使者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民意,就必然要追究责任。总体上,我国行政问责在逐渐制度化、规范化,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法和规定,无论是问责理论、制度、还是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只是简单的引进西方国家的一些行政问责经验。要想使行政问责行之有效,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通过对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文化的优化健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

一、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问责主体”是指“由谁来问责”。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大多比较完善,不同国家问责形式也是多样化,总体上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政党问责,另一个是大众传媒的监督。由于西方国家采取两党制或者多党制,政党为了维护各自利益不择手段寻找对手的负面言行,甚至不惜攻击对手,无形中政党问责成为很有力的武器,促进了政府的廉洁高效;同时西方发达的新闻媒体系统,在行政问责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上,其他问责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前,我国应建立以民意和舆论监督为基础,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主导,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公共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异体问责体系。

首先,强化人大问责的主导作用。在我国,政府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对人大负责,这就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行政问责必须以人大为主导,我们应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比如特定的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通过人大的主导作用,使问责工作全面铺开。其次,坚持党在问责中的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政治地位决定了共产党必须是问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执政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如果存在滥用权力或因权力运行不当造成了公共利益或民众利益的受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在政府管理中、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领导作用。不断发挥共产党的问责作用,特别是政府外党的系统对政府内党员的问责,不仅会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更会起到领导示范作用,保证多元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以共产党为多元主体行政问责的领导核心。

再次,提高专家问责的指导作用。专家评价法是出现较早且应用较广的一种评价方法。它是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以打分等方式做出定量评价,其结果具有数理统计特性,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在缺乏足够统计数据和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定量估计。在行政问责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团可以对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作出的政策项目进行评审,如果行政主体执意执行专家认为错误的政策项目,专家可以提出问责,以防止重大决策失误;专家可以对政策、项目的实行情况进行评审,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质询;专家可以对问责结果提供参考意见等等。

最后,扩大民意问责的导向作用。毛泽东很早就提出了“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他强调“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在当代民意监督,要大力发展政府电子政务,实现政府工作的阳光服务,建设透明政府;强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完善其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协商民主的功能;要加强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要提高互联网问责水平,建立一套完善的网民问责程序,推进网络实名制建设,规范公众的问责诉求;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鼓励民众举报干部问题,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同时还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公民的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才能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良性发展。

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对行政主体进行立体的监督,为最终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政府形象提供有效保障。对于那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问题行政人员必须追究其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有启动司法问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问责事由的具体化

“问责的事由”是指“为何问责”。在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缺乏科学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职责没有明确划分。在建立中国特色问责制的过程中,应通过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和权限范围;应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以及政府自身的机构设置;建立完备的公务员职能分类体系,明确个人责任、集体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等等。

(一)行业规范问责。各个行业和部门应该根据自己本行业的特色,制定出

相关的问责机制,例如《双牌县商务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以及《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都对本行业部门的问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各个行业才能有效的自律,自觉遵纪守法、提高效能,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绩效评估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这是政府自身加强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政府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是一种对政府官员政绩优劣和高低进行考量的问责机制。依托政府绩效评估实施行政问责,通过问责督促并提升政府绩效,可以实现行政问责机制的健全和功能的延伸。

(三)财产申报问责。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就各种规定来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腐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务人员一年一度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得任何借助权力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审查中因与正常收益相去甚远而暴露无遗。我国可以先要求新晋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其余人员实行自愿申报,对不申报的行政人员加大监察力度。官员应申报本人的财产,配偶的财产和从业情况,以及他们子女所受的教育和就业的情况,还要向社会公示;官员还要申报公开自己亲属的财产。通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逐步实现全部公务员财产的透明。

(四)群众信访问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这是党中央首次把“ 完善信访制度”写人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并且定位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部分, 表明党中央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 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民生问题非常关注。国家信访局局长曾经说过,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好工具。我国信访工作的目标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基层是民情、民意的“窗口”,群众有什么困难,对什么事不满意,都会在基层最先反映出来。在绩效评估时,综合考核一个地方或部门的全部信访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迁变动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明确的事由才能让行政人员,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该做什么。我们还要对安全事故、官员的言行作风、重大决策失误、选人用人失误等加大问责处理的力度。

三、问责程序的规范化

如何问责?如何确保行政问责能够合理有效的进行?这既需各方面法律支撑,更需要规范的问责程序。在法国,行政问责的具体程序包括:调查,咨询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处分的决定,对纪律处分的申诉。这套简单而完备的问责程序使得法国政府相当廉洁和高效。我国目前的问责,大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很多问题都是在后果很严重的情况下,经过领导批示后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由此常常被称作“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程序设计上尚需完善。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整套统一实施、规范明确、便于操作的问责程序,进一步规范问责主体的启动步骤和问责客体的抗辩申诉规则,逐步建立以引咎辞职为核心的官员自责体系,实现问责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在人大启动问责质询,惩戒机制和复出机制上做足工作,保证行政问责的效率。

(一)人大启动

在我国,政府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对人大负责。权力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来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利,比如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举行听证会等。但是,就目前的我国的现状来看,权力机关的问责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我们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出现问题必须承担责任。人大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无论是对人大代表,还是对行政人员,无论是特殊问题还是一般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都应主动提出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二)惩戒机制

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上的惩罚以示警戒的制度。其本质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制裁,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惩戒的条件、惩戒的形式、惩戒机关、惩戒程序和不服惩戒的救济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一致的特点有:惩戒条件的概括性、惩戒形式的多样性、惩戒机构的双轨制和惩戒程序的严格性。对我国而言,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公务员惩戒制度应高度规范化;权、责、罚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合法惩戒的根本;宽严适中、层次分明的惩戒条件和形式是合理惩戒的重要条件;完备严格的程序是惩戒发生预期作用的保障。

(三)复出机制

官员被问责后何处去,是近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敏感问题,“问责官员”凭什么东山再起?其到底受到怎样的法律追究?其复出的理由是什么?成为惹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就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官员问责的复出机制。建立问责官员的跟踪、考核、评选机制,明确问责官员在怎样的条件下才有资格重新起用、以及必须符合怎样的程序才能最终被重新起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被免职官员的跟踪考核,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程序,由组织部门再重新起用,并向社会公示,再恢复其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此外,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通过开通热线或者是网络平台,方便快捷的和老百姓保持联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

四、问责文化的传统化

行政问责文化,它是一种积淀在公务员心理结构中的行为趋向、思维模式

和价值观念。作为一种文化,它对行政管理活动存在重要影响,由于我国行政问责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消极因素,行政问责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行。为了避免行政问责文化滞后给行政问责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建构合理的有效的行政问责文化。我们传统的以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人生观为主要教育内容, 以“为人民服务”为要求的行政人员职业规范要求, 也可视为是职业问责在我国的一种变化形式。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各方面的现代化经验外,更应该探究、发掘在我国特定历史舞台上发展而来的渊远流长的中国传统问责文化,包括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廉政制度等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发展。从而使我国的行政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强化道德自律、追求民主法制。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政治制度,不仅在东方而且在全世界,都是发展得最为完备和最为典型的,特别是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其完备和严密程度,更是世界其他封建国家无法比拟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譬如,建立垂直独立的监察组织体制;监察主体具有明确的权威性,以及广泛的监察权及其保障措施;特定的监察官选拔标准和方式;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察方式;采用明察和暗察相结合的巡察和巡按制度;严密而具体的监察法纪,防止察监失滥的监察责任考核制度等等,都是值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健全过程中进行借鉴的。

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在过去数千年的文明史中,曾经使从政官员中的一部分人,不仅从行为上接受了廉政制度的客观束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道德上对廉洁从政的主观追求。在行政问责制的构建过程中,我们除了在外部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约束,更应该不断提高他们的个人道德修养,由内而外自发的为人民服务,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参考文献

周亚越著:《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_.丁先存;夏淑梅.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2_,(03).熊哲文.美国行政问责制的特点及启示[J].特区实践与理论,202_,(02).郭巍青.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J].南风窗,202_,(11).黄健荣,梁莹.建构责任制政府:我国政府创新必由之路[J].社会科学,202_,(09).何栋梁.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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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

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

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二、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从非典危机中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免职,到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早已在中央层面启动。这种以追究责任实行问责制的形成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从中央到地方,这种以问责制为

主要内容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发展趋势。

一是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以前,某地发生事故和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追究责任的依据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进行,随意性比较大,追究直接负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对一把手追究责任的就更少,不少人充当了替罪羊。作为逐步完善的问责制,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要依据事实和政策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在工作中问责制是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健全。

二是问责方式由“有责”官员向“无为”官员发展。问责制在新时期赋予了新的内容,就当前公布的实施责任追究的例子来看,除了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外,那些碌碌无为,饱食终日,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同样也被罢官免职。比如当前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项实施的各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对那些“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干部施加压力,强化追究“不作为”官员的职责,也就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高的标准。

问责追究制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严格遵循了“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进一步推动了重视民意,强化责任的官场规则。过去,出了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无人承担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只向上级做深刻的自我检查就可以顺利过关,随着社会的进步,舆论监督的加强,问责制的逐步实施,它将充分体现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政府授权于官员,官员既对政府负责,更必须对人民负责,它必须进一步打破那种只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事实证明,那种出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将会宣告结束。

三、问责制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还未统一制定的问责法规,因此在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体系亟待完善。目前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政策法规,有中央出台的,也有是地方政府制订的。由于各地都是自行制订的,在规定问责的范围,问责的力度都尽不相同,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

二是实际操作有难处。如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在选拔提拔用人方面存在失察,由于当事人调离了工作岗位,往往对原有责任人难以问责,对现任责任人又不能问责。

三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度中重行政问责,轻

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还很突出。

四、稳步推进问责制的几项措施

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一要强化问责力度,确定问责标准。在实行责任问责制中,要充分发挥问责对国家的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问责力度,提升问责的影响力。明确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在问责上要直接说明对什么事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二要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互动,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研究力度;三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等,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建构起廉价而高效率的救济机制;四要加强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行政监察与审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问责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行政问责实施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五要努力塑造社会主义的行政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民主意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

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力与责任的不可分离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和以岗位职责作为约束,考核行政官员之标准的至上性和绝对性。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经常化和程序化,它必将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和谐互动,进一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四篇: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工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摘 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

正文: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制的特点: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虑”,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能力不足、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行政问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力机关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担法律制裁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理性选择。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1、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

2、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 :以前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现在则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行政问责终于成为一项“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构开始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问责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年之内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改变了过去对问责事件缺乏连续管理的片面做法。

3、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注重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

4、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 :实施制度问责,是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层层问下去。制度问责提高了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干部队伍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

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行政问责的标准不够完善。行政问责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两方面的问责。目前,我国在法律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实践中较随性。问责的范围有限,标准,程序和责任人确定非常原则,很不具体,留下很大的随意性空间。

总之,行政问责制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对应然状态责任政府的补充,也是我国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将不断完善,实现从“新制”到“良制”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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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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