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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2-113873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4 12:4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是什么?

为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可依主要是解决立法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调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2.请详细解释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答题要点: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当适用于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载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支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述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行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题要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简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答题要点: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下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的距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8)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0)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1)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12)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3)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5)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简述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1)消防规划;(2)安全位置;(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答题要点:(1)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分别做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2)建设施工许可;(3)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它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即第六法律位阶。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就属于国家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抵触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臵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新《刑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学。

第三篇:202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2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总结报告

一、及时识别和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充分做好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媒介,传真电文等途径,及时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认真组织贯彻学习,严格落实执行。

二、具体的贯彻执行情况

1、狠抓现场管理,确保实现动态达标202_年我公司全部管理干部学习了上级各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并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2、积极传送了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保护矿工生命的七条规定》并组织了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进行了考试。

三、超前预防

202_,我公司认真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年初的开工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且编制了煤矿“五大灾害”单项应急预案,并在培训当中对广大职工进行了讲解和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职工自主保安的能力。从而达到了安全生产的目的。

四、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关系着工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经济效益与稳定,在过去的一年里,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进

行了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危险点预控及安全措施检查制度。下发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建立了安全网络监督体系,不断加大安全工作监察力度使煤矿的安全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截止到今年年底,栖凤未发生任何人员责任事故,确保了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1、细致安排,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专项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在相关科室的具体指导下,我们积极主动深入煤矿一线,坚持检查与服务的理念,按标准要求,细致安排,精心组织,配合完成了栖凤煤业公司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一通三防”百日大会战、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矿长的安全意识,促使公司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安全设施,保障了公司的抗灾能力,巩固了煤炭安全生产的形势。

2、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①在春节、“五一”期间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节前夕,针对煤矿过节的实际,要求煤矿必须做到不放假,并加强设备检修,“五一”期间我们都针对性地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彻底杜绝了重大节日煤矿事故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②5月份,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开展了“雨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检查力度,实际制订出了“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组,组织人员立即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相邻矿进

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对本公司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③为深刻汲取前车教训,我们开展了火工品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工作面放炮管理、火工品领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煤矿对“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的整改落实。通过组织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不仅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而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主支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抓大事。抓环节补套,安全生产硬环境得到优化。坚持把优化安全生产硬环境作为矿井今年安全工作的大事,重点是对矿区的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

一是采煤机组升级;

二是单轨无极绳车投用,51402采区系统得到优化;

三是对工人的装备进行更新,配备了甲烷报警仪和隔绝式化学氧

自救器等新型装备;

四、掘进工作面投入新型掘进机、五、安装激光指向仪2台,提高了掘进工作面的中腰线管理水平。

二、深入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我公司安全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每月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广大职工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强了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同时我们积极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组织了针对特殊工种的复训和装备技能培训工作。

三、深入开展联防整顿,严格把关,紧盯安全重点工作。

1.完成了“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理预案”的编制工作。通过总结我公司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前阶段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生产、调度、地测、机电、通风、安全、供应等部门,先后经过四次会审修订,形成了我公司较为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季节的交替变化,狠抓了季节性重点区的安全管理。随着季节的变化,我公司认真把握其特点,对 “雨季三防”、消防防火、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以防范为重点,认真落实了领导责任和各项措施,特别是在雨季三防方面,重点作好了物资人员准

备及时到位,保证八月份安全度汛,杜绝了意外事故和冷门事故的发生。

3、是根据现场不同时期的特点,及时调整管理重点,如重大 临时工程、管理较差的工作面、运输管理、采掘现场支护整顿、回采工作面过构造等,做到了紧盯到位,监督有力。

四、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我们以开展“煤矿突出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班组,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精心组织,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及早安排,精心组织,热情服务,规范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瓦斯等级鉴定等各项复杂的资料申报工作。组织各煤矿技术负责人进行相关学习,熟悉各项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整理申报资料。直到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全部通过年检,审查合格。今年积极开展了202_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我公司通过认真努力,规范建设,整理资料,准确把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并制订了科学、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矿井投产顺利进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大作业票:

动火作业:

凡是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作业都属于动火管理的范围。例:1.焊接、切割作业人员 2.明火作业

3.烧、烤、熬、锤击等其他作业 4.临时接电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 5.爆破作业

二、动火作业危险表现: 1.系统安全措施不到位

2.可燃易爆介质吸附在设备管道内外 3.动火点周围及下方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4.未办理动火工作票,不落实安全措施 三、三不动火原则: 1.未批工作票 2.监护人不在 3.措施不落实

四、动火作业票“实行三一原则”: 1.一个动火地点一处

2.一票(一张票不可多处用火)3.一人监护(动火监护人)动火 受限空间:

各种设备内部(蒸汽锅炉、罐、池、管道、槽车、沟、井、下水道、污水处理设施、半封闭;压力容器、密闭容器、地下隐蔽工程、通风不畅的场所)三不进入原则: 1.无证不进入(作业票)2.无措施不进 3.无监护人不进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险表现: 1.有毒有害气体未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2.容器中氧含量不符合要求 3.作业时间长,容器通风不好

4.照明和电动工具使用的不是安全电压或电源线破损漏电

5.未戴防毒器材进入有毒区 作业现场:

1.必须悬挂严禁入内危险或者施工类警示标识

2.防护用品穿戴

3.工具器材(不符合不得进入受限空间)

第五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2_年6月29日公布,202_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托;

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2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 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8、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告知措施;

29、禁“三合一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 能在同一建筑,并与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0、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

3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2、非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由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后任职;

3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使用前 操作人员经专门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和技能;

34、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

35、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委托总承 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3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

37、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8、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39、工伤社会保险遵从无过错原则,民事赔偿遵从过错原则;

4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遵守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停工避险;

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

一、查阅资料、了解情况;

二、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

四、查封、扣押的物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 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44、安全中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对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负 责人汇报;

46、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4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体系;

4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9、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原因,提出措施;

50、事故调查处理目的:查清原因、提出措施、防止同种事故重演、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 故发生;

5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2、发生特大事故,企业不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

53、“三合一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 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4、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 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

55、未能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

56、不具备法律法规国标行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 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的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

57、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

58、在被责令的期限内未改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情况下,若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 60、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负责人不承担行政处分法律责任;

61、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与承租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关 责任赔偿;

62、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租 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63、拘留——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法院,关闭——政府,罚款——安监,停产——安 监;

64、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项:设计文件、通风系统、安全出口、竣 工验收;

65、矿山开采作业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66、矿长——定期作报告,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工会——监督; 67、所有矿山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

68、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69、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7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

71、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

7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73、行政处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74、火灾事故单位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 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给予警 4 告和处以罚款;

75、保护现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变动;

76、《道路交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行政处分;

7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

78、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 持安全车速;

7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 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0、设计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机动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

8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81、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工程重大事故罪处以 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外,其余重大事故罪项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3、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玩忽职守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犯罪行为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4、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受贿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5、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86、常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87、行政处罚设定:法律(国家)——各种都行;行政法规(国务院)——除限制人身自 由;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5(省市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不得设定;

88、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属地管辖),适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但违法 事实的确定尚需要法定依据的情况;

89、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

9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9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92、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书 送达当事人;

9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9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96、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

97、“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8、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法》 其他内容的监督管理;

100、职业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101、职业病危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02、职业病的病因是职业因素;

10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4、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0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06、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107、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08、当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09、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进行监督;

1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110、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分级监察(三级,国家为主,省、地方);

112、建议报告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其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11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11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

115、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安全责任制、矿长安全资格、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作业现场检查复查、专用设备;

116、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后无变化,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煤矿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

117、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118、人员“三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19、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

120、对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吊销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

121、煤矿予以关闭的情况:无证照、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

122、煤矿关闭程序:县级煤监部门——关闭建议,责令停产;有关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

123、关闭煤矿要求: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封闭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24、扩建工程已开工,超出安全设计划定的范围和规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12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126、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127、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128、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29、建设单位为申领施工许可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

130、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送;

130、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应对其设计负责;

131、监理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3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34、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35、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136、总成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签订了安全协议,则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

137、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

1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 8 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3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0、危化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141、危化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141、条例中对居民区有防护距离要求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

143、危化品经营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144、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

145、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化品;

146、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47、禁止利用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148、危化品注册登记: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剧毒品的企业必须注册登记,生产中使用危化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注册登记;

149、发生危化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

15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材料,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

15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序、作业、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53、高危行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54、新设立企业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2_年1月7日起实施)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办法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155、颁发机关认为文件、资料不全的有权要求补正,认为有必要的,应实地审查核实;

156、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157、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158、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仍需在有效期满前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59、颁发管理机关:央企——国家安监总局,非央企——省安监局

160、已获证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61、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给予降级或降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6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164、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65、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6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试运行和例行检查,配备营救装备;

167、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68、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条件: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有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

169、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经检测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170、特大事故事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安监正职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171、发生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省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由国务院给予行政处分;

172、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劳动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给予学校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17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74、关于工伤保险费: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内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175、工伤保险费数额: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176、视同工伤: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的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77、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78、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需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179、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前提出申请;

180、违反职业道德,可注销注册;

181、300人以上企业,按安全管理人员的15%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在7名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182、安全中介机构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的30%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83、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183、申请初始注册材料:申请人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

184、注册过程弄虚作假,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注册机构应不予注册;

18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186、注册安全工程的义务:保证执业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不出借执业证、报告署名;

188、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出具产品合格证;

18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190、生产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受到被责令停产的处罚;

191、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撤销其检测检验资格;

191、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h,每年再培训16h;安监发证;

193、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32h,每年再培训12h;培训机构发证;

194、高危行业:新从业人员三级培训72h,每年再培训20h;

195、非高危行业:新从业人员24h;

19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97、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颁发有关证照、批准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供火工品、未按规定对某单位申报的扩建项目“三同时”组织审查验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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