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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2-75781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9 15:53: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甲方:村委会乙方:夫妇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村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㈡宣传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关爱女孩。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男孩才能会传宗接代的陋习。

㈢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㈣为符合条件生育的发放《生育证》;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㈤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早私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㈥依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家庭落实奖励与优惠措施:村民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手术的,给予一次经济补助:上环补助50元,结扎补助100元,人流补助100元。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的夫妻,村委会出资为夫妻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在配宅基地时可按二个子女的人口数量分配。并在招工、医疗、购买农资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㈠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㈡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二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㈢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

㈣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㈤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㈥收养子女必须按照《收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收养手续,不得非法收养、拾婴、弃婴。

三、违约责任

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未参加一年4次季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200—500元。

㈡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享受村里有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奖励优待。

㈢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二孩的除接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㈣已办理二孩手续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否则二孩手续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四、另注

⑴本协议经甲、已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签)。

⑵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员会乙方:丈夫(签名)

(盖章)妻子(签名)二〇一一年七月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社区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为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我自愿参加诚信计生并郑重承诺:

1、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社区自治章程和承诺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90日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并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承诺人: 年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承诺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承诺书

甲方:乡(镇)计生办

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长:

小组成员:

开展“诚信计生”活动,其目的是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1.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2.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并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非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3.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政府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6.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从该夫妇年满55周岁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含“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

7.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免除新型农村医疗参合金。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9.农村自愿参加诚信计生,依法生育一个或二个以上子女,产后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手术的,一次性奖励 100元。

10.依法生育后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因避孕失败自觉落实人流、引产手术的,手术费全免,并一次性奖励元。

11.诚信计生家庭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的困难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积极帮助申请桂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救)助,符合桂林市计生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优先安排享受贴息贷款。

12.优先免费参加人事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

1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当年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承诺事项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诚信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对诚信小组长则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的报酬。

(二)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三)免费为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每年为乙方免费提供四次妇检,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五)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不孕不育、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六)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七)指导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妇女视情节采取结扎或放环长效措施。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三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新生儿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

3.按要求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90天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或结扎其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得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觉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和陪训,宣传新型婚育风尚。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7.当诚信小组个别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时,其他成员要积极主动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动员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履行以上承诺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未履行以上承诺违法生育的,取消违约人及其所在小组有关奖励待遇.,主动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由诚信计生监督小组审议后除名。

四、承诺时限

本承诺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重新签订。在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计生办(盖章)乙方:第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村委会(盖章)小组成员: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XXX村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承诺书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男):身份证:电话:

(女):身份证:电话:

户籍地:现居住地: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及黔党发[2011]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和黔人口领发[2011]15号《黔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及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于2012 年月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向本社区群众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依法为本村符合规定的生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

(四)及时落实各级各部门对计生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五)每年免费为本村生育对象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免费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七)未违反计生政策的育龄群众,按政策法规优先办理低保,医疗补助,良种补贴等惠民政策。并优先协调办理贷款,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

(八)每年春节对计生“两户”家庭进行慰问。

(九)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一)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积极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坚决做到不政策外怀孕、不政策外生育。

(三)未婚人员应达到婚龄结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早育。早婚的,处违约金1000元;早育的,按非婚生育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已婚人员要按照规定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并签订《林泉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诚信管理合同》,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生育子女后及时报告,并根据规定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每季度接受查环查孕及妇科病检查,出现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留下联系方式,保持与村的联系,及时报告婚育情况,违约的,处违约金500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及时反馈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缺一次,按规定处罚200元。

(八)生育孩子后,主动在及时期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九)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接受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主动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二)乙方不履行承诺的,经评议、公示、告知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村规民约》和本承诺内容,暂停乙方有关惠民奖补政策和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在履约小组的监督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放弃享受的低保,并接受《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和《计划生育诚信管理合同》约定的处罚。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XXX委员会(盖章)

乙方:村组夫妇(盖章)

监督单位:年月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甲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人口计生办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诚信计生小组成员:为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计划生育诚信承诺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1)2007年8月22日以后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2)2007年8月22日以后依法生育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非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3)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终身只生 1

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该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可获得720元的奖励金。

(6)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或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他人子女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获得每人每年1200元或960元的奖励金。

(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政府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8)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

(9)就读河池市高中、罗城高中、罗城二高的正式录取女生中,凡属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的,免交学杂费。

(1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11)对符合条件的诚信计生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实施小额贴息贷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

(12)诚信计生家庭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的困难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

(13)优先免费参加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

(14)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当中当年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现象的,由乡镇政府给予诚信小组成员每人每年**元的物质奖励,并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元的奖励。

(15)对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妇检给予补助**元,外出务工的妇检对象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补助**元,每落实放环手术

一例给予补助**元。

2、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免费为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每年为乙方提供免费健康检查一次以上。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不孕不育、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新生儿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5日内向甲方申报。

3、按要求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3个月内自觉按规定要求落实放环或结扎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依法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做人流引产手术。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觉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当诚信小组其他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政策外怀

孕、违法生育行为时,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2、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违约人及其所在小组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二、承诺期限

本承诺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定。本承诺一式三份,人口计生办、村民委、诚信计生小组长各一份。

甲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人口计生办(盖章)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镇**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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