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它致害原因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发生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赔偿范围已经确定为下列几项: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2、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损害而误工减少的损失。一般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没有收入,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即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如果没有收入,则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结合就医地点、人数等以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6、营养费。一般以构成残疾为前提,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以受害人构成残疾为前提。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确需配置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以致人死亡为前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死亡为前提。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13、精神抚慰金。一般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死亡为前提。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情节、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
特别说明: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单列保护。
第二篇: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1、医疗费(A、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A、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D、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A、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B、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C、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D、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E、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F、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二、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1、残疾赔偿金(A、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法院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B、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C、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A、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B、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A、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B、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
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C、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
1、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前款规定办)
3、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A、按法院地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B、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参照一般伤害赔偿标准)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11项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扶慰金,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6年,残疾的,不超过3年
★国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
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附:
202_年5月1日至202_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按以下标准计算(四川省标准)
202_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
202_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4462
202_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
202_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3841
202_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191
202_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按以下标准计算(四川省标准)
202_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202_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202_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684元
202_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202_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三篇: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本站推荐)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一)一般人身伤害是指侵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能够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1、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侵害行为引起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他疾病的因果关系,结合治疗单位的诊断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2)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
(3)受害人故意拖延出院,多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4)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但应当注意审查单位证明的真实性。
(4)受害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说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8)受害人是农村村民,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农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赔偿。
3、护理费
(1)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参照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计算。
4、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
数相符合。
(3)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一般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4)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
(1)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当地具备医疗条件,而受害人舍近到外地就医的,或者受害人未经当地医院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住宿费一般不予赔偿。
(3)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对营养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营养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致人残疾是指受害人经治疗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已构成残疾的,其赔偿范围包括定残前和定残后的赔偿费用。定残前的赔偿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相同。定残后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8、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就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
9、残后医疗费,参照本《意见》第66条7项的规定处理。
10、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确定的伤残评定等级或伤残指数,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I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X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3)残疾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害行为发生的为准。
(4)受害人定残之前按照误工损失予以赔偿。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计算。
(3)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所承担的份额。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而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的人,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生活来源,而要求侵害人承担必要生活费的,应予赔偿。
(5)前述抚养人是指与受害人有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
(三)致人死亡是指因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包括侵害后医疗费、误工费、抢救用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12、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2、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而获得比较充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满足,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因素。
3、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4、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
5、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第四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赔偿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五篇: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关于202_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4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34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74.89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2元/年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3262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21601元
2、采矿业74968元
3、制造业29707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工供应业55997元
5、建筑业2857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7010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4918元
8、批发和零售业30662元
9、住宿和餐饮业19106元
10、金融业63894元
11、房地产业3089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810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3710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034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3447元
16、教育37090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01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07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616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
宁夏公安厅交管局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