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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问责办法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2-95178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8 01:04: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人员问责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

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运行,正确及时查处问 责事项,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 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

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 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 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对行政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七条《办法》第二条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

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3-

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是

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九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含义: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 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 过错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所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

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

(一)情节较轻,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

(二)情节较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情节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很大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4-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重处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单位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两起或一 起 2人以上的;

(二)干扰、阻挠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轻处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不予追究”包括 下列情形: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 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有预见但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 致行政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三章行政问责内容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 可的;

(二)违反规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 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八)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书面说明 理由的;

(九)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 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三)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或拒绝告-6-

知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行政征收、处罚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收支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和罚没款 的;

(六)违反规定向征收、处罚对象实施有偿服务、索要赞 助、搭车收费的;

(七)占用、丢失、损毁或者擅自处理罚没款物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复议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复议中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和实施

第十七条受理

(一)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三章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对象、问责事项等内容,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提 倡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临沂市问责受理登-7-

记表》。根据问责事项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办理意见;

(四)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 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 人员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 见,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签批;

(五)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受

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事项。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当予以登 记,提出办理意见,由本部门行政首长签批;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办理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转办的 问责事项。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市政府行政问责执 行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拖延、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初步了解

(一)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初步了解。需初步了解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初步 了解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题问题是否存在,为问责启动 提供依据;

(二)初步了解后,由参与了解的人员写出初步了解情况 报告,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管辖范围报告市政府或有关负责人。符合《办法》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应当启动行政问责;没有事 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的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的,应当告知有关情况;

(三)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在受理问责事项后 15个工作 日内,进行初步了解,并作出是否启动问责的决定。

第十九条问责启动

(一)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涉及县级领导班 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市 政府决定;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由市政府行 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工作机构自行受理的,由其负责人决定;

(二)凡需启动问责的,应写出启动问责呈批报告,并附 信息来源材料(或检举材料)和初步了解报告,按批准权限呈 报审批。

第二十条调查和审理

(一)对已经启动的问责事项,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根 据情况组成调查组;

(二)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 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并授权市政府行政问 责执行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 级)工作人员,需要自办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 人批准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责成其所在部门组 织调查。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受理 的行政问责事项,经行政首长批准后,自行组织调查;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 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直接-9-

责任人或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调查组应依照规定,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笔

录应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问责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 告知被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记录在案。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问责事实材料,问责对象应签字或盖章。拒绝签 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

(六)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 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 任、态度,基本结论;

(七)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对调查组调查的情况进行审理。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一)对审理终结的问责事项,应及时作出问责决定或建 议;

(二)问责决定应依据行政问责事实,按照《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定性,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行政 问责方式;

(三)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 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临沂市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依

据,具体的行政问责方式,并告知行政问责对象有申请复核和-10-

申诉的权利;

(五)对领导班子进行行政问责的,一并追究行政首长及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的,由市政府决定,市监察局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沂市问责决定书》,并按照组 织程序办理;

(七)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属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调查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 关提出处理建议,所在部门研究决定,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 沂市问责决定书》,并在自处理决定下达 5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 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自行受理调查的,直接由所在部门 研究决定,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沂市问责决定书》;

(八)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 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九)对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 问责的,由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二条复核和申诉(复查)

(一)行政问责对象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临沂市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 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申请后,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成立复核调

查组,根据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应在 30个工作-11-

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写出复核调查报告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收到复核调查报告后,应在 10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书面送达被问责对象。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的,继续执 行问责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情况失实、不清或处理意 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问责决定;

(四)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临沂市问责复核

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临沂市问责决定书》之 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作出问责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五)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备案

(一)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复核决

定和复查决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备案。部门行政 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和复查决定,应当在 作出决定 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 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备案。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有 关程序规定办理;

(二)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方式进行问责的,其所在部门要将落实 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对象、检举人及其他与问责 事项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被问责对象的近亲属;

(二)本问责事项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问责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上述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 202_年 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篇:问责办法

邯郸市第四职业中学安全管理问责办法

一、总则

(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2_]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问责情形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3.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溺水、触电、拥挤踩踏以及校车交通事故等,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4.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校外人员伤害师生,或者发生学生实施的校内暴力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化学实验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6.组织学生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所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停车场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学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10.教职工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长时间未到校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家长,致使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遭受严重伤害的;

11.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职工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12.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对学校安全稳定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而贻误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罢课、罢教、罢考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师生参与邪教活动、非法聚集活动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因安全稳定工作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1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方式

(一)问责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撤销荣誉称号; 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7.调整工作岗位; 8.停职检查; 9.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或者解聘; 11.免职;

12.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学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三年内不得提升。

(二)应综合衡量事故和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按以下原则适用相应的问责方式:

1.情节较轻的,实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2.情节较重的,实行责令公开道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 3.情节严重的,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解聘、免职问责。

四、问责程序

(一)发生安全稳定事故后,问责决定机构应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应会同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调查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整个调查工作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在调查报告中应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同时应向问责决定机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四)问责决定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法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问责当事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五)问责决定机构依法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制作《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决定书》(式样见附件),并送达被问责当事人。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六)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构或者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的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七)被问责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八)被问责当事人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应从重问责。被问责当事人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问责。

(九)被问责当事人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或者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需要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对应当问责的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决定机构未在期限内完成问责的,问责决定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党委、政府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问责,并依照本办法对问责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不作为实行问责。

(十一)被问责当事人同时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五、附则

(一)本制度所称造成学生残疾是指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2_)的标准,受伤学生的伤害程度构成一至十级伤残的情形。

(二)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扶贫问责办法

**镇扶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推动全镇扶贫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办法》、《区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镇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承担扶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

第三条 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2、对扶贫工作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镇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3、在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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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

2、对扶贫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3、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4、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

第六条 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镇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2、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扶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数字脱贫”、“假—2—

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3、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 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镇整体工作的。

2、因帮扶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影响了当年对镇扶贫工作考核的。

第九条 其他违反扶贫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约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的,视情节情况,给予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

—3—

除党籍;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政纪的,视情节情况,给予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三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五条 有第四至第九条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

对领导干部给予组织调整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垂直管理部门问责人员、第一书记的问责,由镇党委提出问责建议,上报区委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十四条 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当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问责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纪委、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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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镇党政办公室 202_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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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县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单位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单位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单位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非公经济人士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非公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能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反映强烈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对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单位部门形象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九条 在本制度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统战部部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本部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对负责人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在决定提请统战部部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对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问责情形的负责人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负责人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负责人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乡镇问责办法

乡镇问责办法

一.满报.漏报。

1未造成违规殡葬行为发生的:违规治丧和违规安葬。第一次由民政局记过处分;第二次经县通报

2造成违规殡葬行为发生的:作全县通报,并责令(乡镇.街道办事处)限期组织殡改力量整改违法殡葬行为。

二.有信息不作为;主要领导不重视,不带队执行,没有专门的殡葬力量,全面动员工作了,第一次不作为的;导致违规土葬的,对主要领导约谈,对乡镇全县通报;主动组织力量整改违规殡葬的可撤销警告.通报。

第二次不作为的;主要领导作降职处理.主动整改违规殡葬的可撤销降职决定。

第三次不作为的;就地免职(对于第一次.第二次违规殡葬已整改的.算第一次不作为)

行政人员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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