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
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各部门和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考核挂钩。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存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部门和单位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 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方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单位、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截至 年12月31日前。下同)直属单位、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下同)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不在清理范围内。请示、演讲、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乡镇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依照以下规范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
2.部分内容的顺序性、可操作性不强。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逾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维护、行业维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完全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立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海涛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档案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规范性文件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人员从各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二)工作分工
谁清理谁负责”原则,依照“谁制定谁清理。作如下分工:
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因历史等原因无法确定起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
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接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已撤销但由其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仍在执行的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接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清理。3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行组织清理。4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方法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 年4月8日至11月30日。分为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8日至4月30日)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下发清理通知。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4月30日至8月31日)
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清理主体依照本方案要求。
于6月30日前,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文件起草和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依照附件1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于8月3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由外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审核提出保存、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2.乡镇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公布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由清理办公室负责,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将决定保留、修改的文件目录,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于11月30日前按照《 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兰上公布,2各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文件目录。于11月30日前按照《 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于11月30日前将决定保留、修改的文件目录,3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本单位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依照《 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五、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第二篇: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2_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_〕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_〕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_〕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45号)精神,202_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2_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2_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2_]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2_〕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2_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险种及补助政策(共7条)
1.财政补贴险种。在全市已全面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共10项,其中,种植业包括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及日光温室大棚蔬菜;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兔;公益林。开展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共2项,即葡萄种植业和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
2.财政补贴政策。——中央险种
(1)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10%,其余90%由财政承担。其中,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42.5%,市级财政承担42.5%,区市财政承担5%;非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财政承担30%。产粮大县(区市)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产粮大县(区市)名单确定。
(2)花生、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36%,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9%;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7%,区市财政承担18%。
(3)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32%,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8%;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20%,区市财政承担20%;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8%,区级财政承担32%。
(4)森林政策性保险。财政对公益林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50%。
——市级险种
(1)日光温室大棚蔬菜、肉兔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部分,其中,青岛市与平度市、莱西市按8:2承担;青岛市与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按5:5承担;青岛市与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仅限于日光温室大棚蔬菜,按2:8承担。(2)葡萄、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2个试点险种。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葡萄保险试点范围在平度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在平度市南村镇和即墨市移风店镇。
市级险种补贴政策,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市与区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并通过《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予以公布。
试点险种补贴政策,按照试点期间确定的原则执行。试点险种经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3.新增险种的审批程序、试点期限。需新增设的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规定程序,会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对青岛市级确定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除按照上级规定在全市推广实施外,一般要选择一定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至两年。试点结束后,由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日常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做出全面推广、对有关保险条款修改后推广、继续试点、终止试点的决定,涉及增加市级财政支出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险方案(共6条)
保险方案应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对保险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当年8月底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政策修订,明确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确保政策有序衔接。
1.保险责任的设置要求。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费,由区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2.保险金额的设置要求。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3)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相关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设置要求。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4.赔付条件设置要求。经办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建立健全审核查验流程,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5.关于保费减免相关事宜。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当承担的保费金额。
(四)预算管理(共12条)
1.关于资金使用和管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对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可结合下一预算统筹安排;如下不再发生补贴,由所在区市全额交回上级财政部门。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时间,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2.补贴资金预算、结算编制主体、程序和时间节点。——预算编制
(1)区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一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以及当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分险种测算下一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并预测当年资金缺口,于每年9月10日前将下一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2)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提出下一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青岛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专员办)。
——结算编制
(1)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上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2)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结算报告中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等投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全市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青岛专员办。同时,编制全市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送青岛专员办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并附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
(4)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结合已提前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与区市进行清算。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及结算材料的区市,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该区市不申请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共9条)
1.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农业、林业、畜牧、价格、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清算上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和完善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林业、畜牧、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行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核和编制,审核、汇总区市部门上报的保险基础数据,研究提出全市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指导、推动、监督区市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审核、汇总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全市经办机构的招标工作,协调青岛保监局提供经办机构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数据,承担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职责。
青岛保监局负责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区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结算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区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本地区预算安排建议,对当地经办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经办机构负责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完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流程,按约定支付赔款,严格依法规范经营,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对提供的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办理。
建立健全各级农业、林业、畜牧、价格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协调处理投保主体与经办机构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鼓励区市政府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2.明确经办机构的申报条件、确定方式。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市所在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国家和青岛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3.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_〕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经办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4.规范保险金赔偿时间及支付方式。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5.规范投保模式。各区市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除农户委托外,市级和区市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经办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不得用于提取工作经费或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6.强化信息公开。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单上应当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六)监督检查(共5条)
1.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局每年8月31日前将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青岛专员办。
2.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3.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监督:
(1)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2)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3)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三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4.强化责任追究。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2)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3)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对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青岛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等。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本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共2条)
明确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及该办法的有效期(三年)。
第三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豆坝九年制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学区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康县豆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文件”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1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2_‟108号)要求,我县对202_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2_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2_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2_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_‟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2_‟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2_年至202_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2_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2_‟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2_‟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2_‟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2_‟227号、永政发„202_‟228号、永政发„202_‟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2_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2_‟39号)文件要求,于202_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_‟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2_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2_‟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_‟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_‟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_‟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2_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2_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2_‟23号、永政发„202_‟29号、永政发„202_‟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单选 下列哪个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A行政处罚法 B关于王某某任免职的通知
C关于党的廉政建设的规定 D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D《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施行日期()。
A2013年3月18日 B2013年5月1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 3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施行日期()。
A2005年7月25日 B2005年10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A2009年2月1日
B2009年7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B 5 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对张某矿山开采的许可 B2对李某交通违法的处罚
C对赵某欠账不还的强制执行 D某市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D下列哪个单位符合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A县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公安厅法制总队 D市行政执法支队 A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关备案()。
A省法制办 B市法制办
C县法制办 D本级政府法制办 D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要求()。
A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 B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报备
C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备 D没有具体的时限要求,根据情况自行报备 C 9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A正式文本5份 B备案报告1份 C起草说明1份 D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1份 D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A上级领导指示 B必须要经过本单位某位领导的同意
C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D必须经过全体行政相对人的一致同意 C 11 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A行政机关内部传达 B只有在具体行政执法时才能出示 C限制规范性文件的知晓范围 D向社会公开公布 D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时间规定()。
A每年清理一次 B每隔2年清理一次 C每隔5年清理一次 D没有具体规定 B 13 规范性文件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事实行为 D行政处罚 B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大到小的排列顺序是()。
A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B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小到大的排列顺序是()。
A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B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6 备案审查属于下列哪一种监督行为()。A权利监督 B司法监督 C社会监督 D层级监督 D 17 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构报送备案()。
A人大常委会
B上级部门 C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D上级政府 C 18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
A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B迎接上级检查 C绩效考核的要求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D 19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正当救济渠道是()。
A行政诉讼 B进京上访 C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的建议 D申诉控告 C 20 下列哪项不可以自行创设行政处罚()。A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 C政府规章 D行政法规 A 21 规范性文件监督的主管部门是()。A政府法制办 B司法局 C人民法院 D人大常委会 A 多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
A有件必备 B有备必审 C有错必纠 D有问必答 A,B,C 23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包括()。A调研论证 B征求意见
C合法性审查 D公开发布 A,B,C,D 24 下列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A法律 B规范性文件C省委组织部文件 D药监局法规处文件 A,B 25 下列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
A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 B本系统内部传达的文件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A,B 26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和材料内容是()。
A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 B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
C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D多个文件可以汇总使用1个备案报告 A,C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监督()。
A要求制定机关解释 B提出审查的建议 C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D请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A,B,C,D 28 下列哪些单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A行政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A,B,C 29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强制 D行政指导 A,B,C 30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A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B是否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
C上级领导是否同意 D是否超越权限 A,B,D 31 对于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办可以采取下列哪些监督措施()。
A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B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决定撤销 C确认无效 D直接更改后向社会公布 A,B,C 32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下列哪些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A政府法制办 B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C办公室 D监察局
A,B 判断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是各级政府法制办。
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正确
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正确
制定机关可以在每个的年底前将全年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次性统一报送备案。
错误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37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错误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错误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正确
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包括规范性文件。
正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资格考试是国务院的规定。
正确
各级政府法制办承担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