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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项目招标公告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2-107424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02:3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襄阳市市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项目招标公告

襄阳市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襄阳市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一、二、三标段投标人具备国家测绘甲级资质;第四、五标段投标人具备国家测绘甲级资质及具有国土调查办202_(91)号,全国土地调查办已公告了通过测评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软件(ARCGIS软件授权),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对上述五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一个投标人最多只可以中一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_年 7 月28日至 202_年8月1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 时至12 时,下午14 时至 17 时),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处(襄阳市炮铺街3号4楼)须持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

4.3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考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_年8 月21日9时30分,地点为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处(樊城区炮铺街3号4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武汉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花园1号联 系 人:韩郦

电话:***

传真:0710---3255012

第二篇: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公开二次招标公告

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公开二次招标公告 202_-11-02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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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CBL_20151103_10465497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所属地区:河北

采购项目 :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 HBXJ022015ZFCG0452 采购人名称: 高碑店市农业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 武会深宋春鹏李海涛 电话(传真): 0312-559071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保定市七一中路 84号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 薛征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刘伟涛、张帅 电话: 0312-5075320 电子信箱: hebeixingji@163.com 采购内容:

一标段:辛立庄镇 40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67447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标段:辛桥乡 37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66663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标段:张六庄乡 36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58393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四标段:泗庄镇 39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50620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标段:肖官营乡 33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39748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六标段:东马营镇 29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32077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七标段: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系统管理平台和硬件系统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

(3)七标段投标供应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软件产品 需具备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或二次开发的软件需有授权证明;

② 软件产品需 得到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认可;

③ 硬件系统设备 如为授权代理商,则授权代理商在开标时需出具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④ 硬件系统设备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 ⑤ 接受联合体投标。

(4)省外供应商,应当在省内设办事机构;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投标供应商可对所有标段提出报名申请,只允许中一个标段;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_年 11月 3日 ~202_年 11月 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4:30-16:30)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碑店市五一南路尚品东方北侧)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请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根据报名标段情况,提供相应盖公章复印件份数,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3)、提供 测绘资质证书;

4)、七标段 提供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或二次开发的软件需有授权证明 ;

5)、七标段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需出具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6)、省外供应商提供在 省内设办事机构的相关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身份证;

9)、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 /套

开标时间: 202_年 11月 25日 09: 30分

开标地点 : 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

项目联系人: 刘伟涛 张帅

联系方式: 0312-5075320 传真: 0312-5075345

本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三篇: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摘 要]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中央提出利用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笔者亲自参与了土地确权登记的试点工作,现就其开展的意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农村土地 确权 登记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2_)09-0032-01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以农民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必然选择,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农村城镇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就必须要从农村抓起,确切地说就是要从农村土地管理抓起,目的是通过重新确权将农村个人用地以及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明晰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农村土地又一次深化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打好基础。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1 宣传不到位

虽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全面推开,但部分领导干部和农民对认识程度不够,认为土地确权是某个部门的事,也可能是刮一阵风就过去了。个别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不了解,表现出不积极参与,不配合签字,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的农民认为确不确权无所谓,反正承包地也不能收回,还得由自己耕种。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发挥干部群众主观能动性作用,严重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权属不明晰

在推进确权登记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土、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沟渠等集体资源,由于各部门取得基础资料时间和手段、标准不同,造成村与村、组与组地界权属不清,土地性质不明,有的草地和林地变为耕地,没有明确农村土地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引发所有权和经营权纠纷。

2.3 急于求成

农村土地确权是深入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应审慎稳妥。个别村在确权登记颁证中,没有把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前提,急于求成,盲目完成任务指标,方法简单,草率,程序不规范,特别是一些个性较为突出的问题没有用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给下一步颁证埋下了隐患。

2.4 管理缺失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事一项科学而严谨的工作,必须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推进工作。个别地方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在工作中存在随意性,尤其是基础数据等档案资料没有重视起来。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只是口头表态或答复,往往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政策问题随意化、民主问题个人化,且没有任何档案资料。抓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建议

3.1 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健康发展的大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这次确权的目的意义宣传到位,除了利用会议、发放宣传单、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外,还应采取分级培训和宣讲的方式,深入到各个村组,从确权的意义、内容及政策解答等方面进行培训讲解。让农民真正了解确权的益处,消除顾虑,从心里感到土地确权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变化。

3.2 加强调研指导

各级政府在成立土地确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还要成立土地确权调研工作组,调研组由农经、国土、林业、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深入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村社干部、农民代表的意见,对确权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认真的摸底,梳理,排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3.3 扎实稳步推进

农村土地确权跨越历史时间长,合同档案、土地台账、人口结构、数量土地性质等级都有较大变化。搞好入户调查摸底,取得详细的基础资料至关重要,也是搞好确权工作的基础的基础,同时,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作为工作重点,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确权工作的前期。

3.4 常态化管理

以确权登记为契机,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建立各级档案、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利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鼓励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用,及时有效调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稳定。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授 权 声 明 书

本户(户主:身份证号

码:)户口地址:因()原因,不能亲自参加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事宜,经我户全体家庭成员商议,一致决定推举:

联系电话:)

全权代表我户参加涉及我户的土地确权登记事宜,并承诺:

1、其因确权登记事项所发生的签字、手印均代表我户意见;

2、其按该项工作要求配合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以上授权自授权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授权人联系电话:

户主(授权人)签章:

代表人(被授权人)签章:

202_年月日

第五篇: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3日起施行。

市 长 别必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乡规划法》、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2_〕2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和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的,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不含批发市场)。

第四条 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市场投资运作、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扶持发展的原则。

—1—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商务部门是菜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菜市场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菜市场建设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实施执法检查监督,推进菜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农业、卫生、食药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菜市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性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净菜化、菜市场超市化及生鲜超市、连锁经营发展;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规范;

—2—

(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2_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

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农副产品收购、批发和净菜加工专业市场。

第三章 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投资建设菜市场。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菜市场建设制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城投公司收储的老城区不宜整合的小地块,可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单独投资新建菜市场。

已经出让的小地块,可由投资者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新建菜市场;尚未出让的小地块,可采取划拨方式向投资者供地。

对市区内现有符合城市规划的老旧菜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对菜市场实施改、扩建,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的菜市场,菜市场的产权人或开办者均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保证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产权人转让菜市场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续签《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

—3—

各城区、各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及时将签订的《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上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配套建设菜市场。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及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菜市场项目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配建菜市场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等内容,成本价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按规划条件建设菜市场的,相关部门不得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对菜市场用房和其他用房予以区分,对菜市场用房部分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规划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菜市场用途。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报市规划、商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菜市场土地性质及其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菜市场建设补贴资金,对各城区、各开发区新建和改造菜市场予以适当补贴。菜市场

—4— 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菜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登记注册地商务部门。

申请开办菜市场应当提供与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摊位费的监管,指导菜市场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要求合理设置场内交易区域,并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人员:

(一)设置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公用卫生间、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配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市场导购图;

(二)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示经营者的证照、市场管理制度、违法违章记录、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信息;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设立农副产品平价销售区和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方便消费者购买质优价廉的农副产品;

(五)配备经定期培训考核,并佩戴统一胸牌上岗的市场管理人员;

—5—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责任: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督促菜市场内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菜市场内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建立进销货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查验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农副产品的检疫检验和检测证明;开展农副产品质量自律性检测,即时公布检测结果;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的消防工作人员和齐全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五)定期检查菜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并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七)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八)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应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与菜市场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6—

菜市场内经营肉品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菜市场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并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等器具。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经依法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菜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菜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菜市场管理工作情况,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菜市场合法、合规运营。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产权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的产权人、开办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按照《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的约定,要求其限期恢复菜市场用途,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第二十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菜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和襄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8—

襄阳市市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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