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1、立案
由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要求立案调查的事由,制作《立案审批表》,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随初步的取证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由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和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所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等,在取证的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办案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提交《××案调查报告》,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送法制部门审查。凡符合处罚规定并证据齐全的,法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需实地核查的定为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进入告知讨论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天退送执法部门补证或重新调查,同时说明要补充的内容和须注意的问题。
《××案调查报告》要说明以下情况: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对无误的单位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基本情况、案由、调查经过、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证据及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等(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指令或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同时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
3、告知
告知时间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法制部门根据案审委成员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附件)呈送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根据分管局长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内容应明确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一般的案件,根据违法事实和执法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由法制部门审理,制作《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送分管局长审批,根据分管局长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案件复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个人数额超过1万元或单位数额超过3万元的处罚案件,由法制部门牵头,召开局案审会相关成员参加的“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讨论确定拟处罚意见和额度,取得统一意见后,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参加讨论的成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上签名,送分管局长审批,根据分管局长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
罚案件审议会议”由法制部门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查内容、参加人员意见及会议形成意见,与会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名。
对事故案件,经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调查组把《××事故调查报告》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法制部门审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分别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法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把《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待接收人签名后交法制部门。
对告知听证的案件,执法部门应预先认真准备做好听证的举证材料。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制部门应及早通知有关人员认真准备,并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商议听证程序。
4、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有异议的,可向法制部门陈述或申辩,法制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罚意见。
执法部门接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情况转交给法制部门。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对拟处罚案件是否合法、适当等进行审核。
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处罚案件,法制部门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分管局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处罚案件,如需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确定的款项内容作变更的,由法制部门牵头,召开由局案审会相关成员参加的“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审议会议”,讨论确定拟处罚意见和额度,取得统一意见后,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分管局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审议会议”由法制部门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查内容、参加人员意见及会议形成意见,与会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名。
法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在收到法制部门送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并将有接收人签名的“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
6、执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被处罚单位(个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为:
收缴罚款。罚款由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收缴,执法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向局财务部门查询罚款的收缴情况和未交罚款的催缴工作,并及时将《罚款催缴通知书》和相关材料移交给法制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法制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制作《申请书》,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正式将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对所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明确的事项,如果安全生产违法单位没有认真整改,其违法事实的后续处理意见,由执法部门在及时检查、复查的基础上提出。
7、上报与备案
由法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具体办理报批、结案、备案等手续。
8、立卷归档
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制部门立卷归档。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由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订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程序。
第二篇: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十一、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①立案审批表;②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④送达回证;⑤听证笔录⑥证据材料⑦财物处理单据⑧其他
有关材料)
副卷(①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②调查总结报告及批件;③核审意见;④听证报告;⑤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篇: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也称现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是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不受限制,草率行事,所以说简易程序不可以简单行事,现在我就讲讲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处罚的程序
1、表明身份,现场取证
①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②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的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这是错误的做法。③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要求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章。
2、告知权利,听取陈述
①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应该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当场进行采纳;
③另外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场裁决,就地送达
①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联;,载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引用法律时具体到条、款,罚款金额、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②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4、及时备案、文书归档
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呈报领导审阅。
②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程序
这里我想先说一下立案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立案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启动 程序,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履行环保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立案程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立案程序是环保执法部门追查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依据。
在我们的环境执法实践中,往往有先调查后立案的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此条规定,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经过两年后,就不能追查和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但是立案程序的启动,标志着环保执法部门已经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着手进行发现和查处,就不存在两年追查时效的问题了。
1、立案登记
在对举报、信访案件的处理,以及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环境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符合立案条件的,并在7日内予以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登记立案;
2、制定方案 立案登记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交由专人负责,成立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案情可以制定查处方案;
3、调查取证
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阅核后签名。必要时可采取照相、摄影、录音、监测采样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取证,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满足行政处罚的需要。
(二)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报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承办部门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就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 是不能再罚款。
例如,某个体户在禁止摆摊设点的公共厕所附近卖食品,此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工商、卫生、市容三个行政法规范, 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处罚,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举例:202_年11月,我省大庆的华顺有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就擅自接收该市另一该市另一家企业的含有钾钠等剧毒的易燃铅渣,转卖给辽宁省的一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在铁岭界自燃了,造成危险废物的污染,于是铁岭环保局依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大庆市环保还能不能处罚华顺公司了?当然就不能按照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想罚还是可以处罚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以处罚。
依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予以二万元罚款了。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问题。
如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二是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明示或默示的范围 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评价,选择处理的方式和手段。
环境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特别多的,如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这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视情选择,行使自由裁量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没有规定下限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虽然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和下限,但是罚款数额可以在规定幅度内选择。
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公正,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具体要求就是以下几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 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目的、动机、心理状态,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明知故犯还是过失或者好心办错事。
②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有多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等级,持续的时间和空间长度;造成的损失如何,财产损失的数额,是否涉及到人身伤亡。
③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当事人意识到环境违法后是否及时改正了,如小吃部不知道缴纳排污费这回事,没有缴纳排污费,告知以后,及时缴纳,就不宜在处以1-3倍罚款了。
态度决定一切,我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凡是藐视我们环境执法部门的存在,不配合环境执法或者调查取证,甚至抗拒执法的,一律从重处罚,适用罚款额度的上限。
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违法行为是屡教不改还是初次违法。还是上一个例子,我们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小吃部缴纳排污费,仍然拒不缴纳的,就应予以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
三是恰当行使管辖权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行政处罚案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①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 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③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④相关法规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如黑河市环保局某年就向省局打报告,请示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将位于嫩江县的,某个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一个水泥厂,这个案件的行政处罚权由黑河市环保局行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四是依法实施罚款权限的原则;
政府而言,法无规定者不可为之;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者皆可为之。
3、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逐级上报,移送司法机关。
(三)审查和告知程序
1、案件调查单位将《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所在环保局法制部门;
2、由法制处(科室)对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法制处(科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的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 9 批。
3、法制处(科)经审查无误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罚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关系当事人较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先适用听证程序。
①应该在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
因为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设定,让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程序权,有权利向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
所以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即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
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时,需要重新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机关正在处罚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但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作了变化,行政机关是否在正式作出了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
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决定书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告知。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 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文书送达
1、环境监察部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负责送达。
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上报所在环保局法制部门,由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复议期限(60天)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执行罚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将现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第四篇: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八、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篇: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是行政执法主体初步认为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工作进入一般程序处理的标志。
二、调查:进一步查清所立案的事实真相,获得可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各种证据。
三、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某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其陈述、申辩、质证。
六、处理、处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七、送达:把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付行政相对人。
八、执行: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罚款。
九、结案:填写结案报告。
十、归档:由经办人对案件的文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