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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2-100032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9 02:28: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责任追究办法

药品稽查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更好实行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四、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法制处,由法制室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篇: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院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公正司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违法造成错案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对办案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 实行法官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造成错案的,法官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条 法官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责统一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件;

(八)通过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

(九)在司法巡查或审务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十)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第二章 差错案件的认定和追责

第八条 一般差错案件是指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但在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明显不规范、有瑕疵的案件。

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又不符合免责情形的,可视情形确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重大差错案件是指认定事实严重偏差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案件处理结论错误的案件,或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的,不属于差错案件:

(一)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较大争议的;

(三)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但明显违背一般规律和常理的除外;

(五)法律规定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的;

(六)其他可不认定差错的情形。

责任。

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原少数意见与最终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一致的,该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的责任份额相应增加。但如果该少数意见与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并不一致,或者少数意见的评议理由过于简单的,该合议庭成员仍应在上述规定的责任范围内酌情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对独任审理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因程序问题或文书质量问题导致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其参与程序的职责、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文书制作、校对、审核的职责分工等具体情形来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抵御干扰,明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抵御干扰,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差错的,法官应承担审判责任。

第十七条 法官在一年中多次被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的,可对其暂缓提请晋升法官等级或提请降低法官等级,或将其调离审判岗位。如系主审法官的,可报党组审查后由院长免去其主审法官资格。

第十八条 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由审判委员会持决定意见的委员承担差错责任。但因合议庭汇报时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法官在现等级期间,因违法审判受警告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6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12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受降级处分的,同时提请降低法官等级;受撤职、开除处分的,同时提请免去法官职务。

第二十四条 院、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导致违法审判的,院、庭长和违法法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免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审判行为外,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三)能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不承担责任:

(一)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二)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三)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篇: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根据项目部与各作业班组签定的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明确项目质量管理各级人员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目的是保证正常施工程序,工程质量达标,树公司的信誉。

第一条:根据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各班组必须遵照的《施工规范》及工程成品及半成品验收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造成我项目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班组、协作队1000~50000元处罚,责任人100~1000元的处罚。

第二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明确责任,并报公司安质部,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责任人200~4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0元的处罚。

第三条:造成质量隐患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并处以责任人100 ~1000元的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的处罚。

第四条:一般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得到发现及处理,但未留后患的,收到监理工作指令、受上级单位检查批评的,无特殊原因的,对责任人直接处以罚款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条:对于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报公司处理,情况严重的根据“调查”的依据报项目经理处理,一般情况的按作业班组罚金的1%~12%直接进行处罚。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第六条、孔桩施工质量责任追究: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先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越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5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对测量组已交接好的,孔桩孔位,应认真保护,并作好校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人为造成孔位偏差的。

2对进尺过程,班组应认真控制,并及时准确填写记录表格,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造成孔位偏、斜,孔内扩孔严重、坍孔、缩孔等影响成桩质量的情形。

3对孔内出碴,清孔,项目部技术人员可以作建议指导意见,但相关指标达不到《作业指导书》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影响水下砼灌注。4作业班组应作好孔内护壁工作,以及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规范操作。5孔桩开挖严格按照交底图纸要求进行,满足孔结构尺寸,桩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工期、经济方面)。

6砼护壁标号、厚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桩基存在质量隐患的,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

7、桩基出现一根II类桩,罚相关责任人50~5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七条、承台、系梁、墩柱及盖梁、T梁施工:属外露结构物,外观质量要求高,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先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越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0~202_元,并勒令其改正。

1、模型不打磨干净(特别是新钢模)或使用已变形的模型,造成外露结 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构物外观线形不顺,平整度差,或圆顺度不够,相信板面错台,上下接缝错台,或形成带状缝,砼表面成色不一致。

2、砼振捣应按试验墩或《作业指导书》的操作要求认真施作,对出现过振、漏振、蜂窝、麻面。

3、外露砼结构物的钢筋骨架的加工与安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部门的技术交底施作,对砼的净保护层作好有效控制,对拆模后出现砼因保护层导致的水印、露筋或预埋筋错位等现象。

4、模型的拆出除应严格遵守安全要求外,应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仔细施作,对因拆模不慎造成砼外轮廓缺角掉块,外观划痕严重或预埋件松动偏位。

5、砼中的预埋件或预留按具体规定,要求准确无误,应根据不同种类有相应的固定或保护措施,因人为造成预埋件或预留出现偏差,影响下道工序的安装质量。

6、砼结构物的养护(养生)工作非常关键,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及《砼养生标准》进行,对养护不及时造成的质量问题。

7、对于其他《作业指导书》要求应做到的施工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第八条、材料的质量责任追究:材料、机械、试验及质检部门按职能分配要求,严格把住进场关。对有以下情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每一次100~500元罚款。

1、主要材料属业主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监办、业主及厂家,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2、属自购的地材,如砂、石料等,应由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3、特殊材料,如外加剂、玻纹管、过桥管箱托架等属业主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监办、业主及厂家,属自购的应严格把住质量进场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4、砼拌合站生产的砼应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并根据天气外在条件的变化,在试验部门的指导下拌制质量合格砼,因人为因素造成砼质量问题。第九条、测量错误导致工程返工等损失,追究测设责任人及复核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要根据责任程度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3%或处50~1000元。

第十条、现场试验及计量质量控制责任追究:

1、砼试件不合格责任追究:出现一组试件不合格罚责任人(或班组)50~1000元。

2、砂浆拌合要求采用砂浆拌和机,现场必须配臵称量设备保证砂浆配合比的准确,拌和均匀的砂浆应及时使用。若作业单位不用秤计量,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因施工组织不当,使用已过初凝时间的砂浆,将追究责任单位5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工程内业资料责任追究;要求书写规范,内容准确,数据真识可信。凡出现下情况的一律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关键工序缺一份技术交底。

2、缺少一份施工记录、工序交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3、缺少一份施工日记。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4、内业资料(需给监理及业主)填写不规范、不整洁,错漏明显。

第十一条、.高边坡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锚索锚杆的制作不符合要求者,必须返工,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00~500元。、钻眼、下锚、压浆、砼施工不符要求者,严重者必须对施工队进行返工处理。并处罚款200~202_元,第十二条、砌体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圬工砌体要求采用挤浆、座浆法施工,砌体材料应丁挂、错缝、咬合搭接以保证结构的整体性。砂浆应饱满,无空洞现象,砂浆配合比应满足规定要求,浆砌砂浆不饱满或砂浆拌合不均匀,有空洞,要求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2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要求安装砂浆搅拌机、计量器具,设臵拌合及堆料场地;追究责任单位200~500元。(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安质部批准,有特殊保证计量的措施的)

3、砌石含风化石、含泥块、泥浆未作处理,砌筑的,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4、砌筑工艺(毛片石镶面)非常差,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2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5、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业主、监理爆光的,一次追究施工队1000~5000元经济处罚,现场技术员、领工员各100~500元。

6、石料的质量及加工必须符合规格要求,用于砌体的镶面应按照技术规范、合同文件、本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总监办的相关工作指令执行。作业 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单位若将不符合规格要求的石料用于砌体中时,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处以1000元/次〃处的罚款。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除要求停工整改外,将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处的罚款。

7、砌体的几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应采用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砌体的平整度、缝宽及错缝应满足规范要求,勾缝自然美观且要求勾凹缝;干砌时应无松动、叠砌及浮塞现象。砌体沉降缝要求铅垂贯通,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应边施工边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缝的填塞。不按要求作的进行责任追究,一次处以任单位2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8、泄水孔应按设计施工,泄水孔外露部分必须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必须是向外斜坡,不能有阻塞现象。违反此条者,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

9、砌筑物的基底未清理干净或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时,不得在其上进行圬工砌筑。违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不准在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过多堆放石料,违反者,每发现一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10、排水工程砌筑必须按先沟底后沟邦的顺序进行,并保证尺寸,违反者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要求返工。

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严重跑模、漏浆、缺角掉块,捣固不密实等通病,一次追究施工队200~202_元经济处罚。

2、按要求应设预埋件,未设者,追究责任单位4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预制件未进行质量验收,就擅自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无特殊原因的,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4、梁板预应力筋的张拉及孔道的压浆施工必须有现场旁站,作业单位在无旁站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者,将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混凝土必须采用拌和站集中拌和,所有小型预制构件均集中进行预制,所有预制、混凝土拌和站及堆料场地,以及场内道路均进行合理的平整,并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相应的硬化处理。全线所有安装有拌和机械的施工现场,集中预制混凝土拌合场等,都必须使用电子计量粗细集料控制系统,以确保砼施工配合比在配料过程中的准确性、均匀性、可靠性。施工前要测定混凝土用砂及碎石的天然含水量,严格控制水灰比。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对未按规定方法计量或计量不准的,无特殊原因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款;若不听劝阻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者处202_~4000元/处处罚,同时要求停工整改。

6、上部结构T梁、连续钢构墩柱及箱梁必须采用大型定型钢模板进行施工,每块模板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确保混凝土构件表面光滑,不变形。其它混凝土结构模板要求:圆柱模高度应不小于2米,平面模板不小于4平方米。安装好的模板与砼接触面不得带有锈痕、锈迹。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脱模剂,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替代品,以保证砼外观色泽一致。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

7、T梁翼板砼浇筑时必须采用梳形模板,严禁采用编织带、水泥纸等堵塞,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改正。

8、预应力钢筋及钢铰线必须采用物理性切割,严禁采用氧割及电焊切割,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100~500元。

9、作业单位应对施工完成的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护,直到交工完成,避免污染、损坏,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 钢筋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钢筋焊接:焊缝不饱满,长度不够,未按轴线对位搭接焊的,使用对应焊条不符,焊接质量低劣等焊接通病的,返工并一次追究施工队200~1000元经济处罚。

2、钢筋焊渣不敲者,返工,返工并一次追究施工队一处100元经济处罚。

3、钢筋加工及安装变形严重的,无特殊原因的,返工并一次追究施工队施工队200~202_元经济处罚。

4、钢筋安装要求牢固,尺寸符合设计标准,经多次检查不符合要求者,返工,一次罚施工队200~500元。

5、受力钢筋同一截面的接头数量,搭接长度和焊接、机械接头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筋表面应无铁锈及焊渣;多层钢筋网要求足够的钢筋支撑,保证骨架的施工刚度。违反者,除要求进行返工外追究作业单位经济处罚100~1000元。

6、钢筋安装时,其数量及间距、位臵、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经多次检查不符合要求者,返工,一次罚作业单位200~500元。

第十五条 路基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未按要求作临时排水、路埂等临时防护,造成损失及影响的,一次追究施工队200~1000元经济处罚。

2、填筑厚度严重超标、压实度达不到标准,根据情况进行整改、返工及 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一次追究施工队400~202_元经济处罚。

3、路堤、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要求,严重不符者,造成外观难看,影响工程质量(如:侵线、坍塌等),除损失由施工队负责外,根据损失的大小及影响处以500~202_元一处的经济处罚。

4、路基的填筑及开挖应根据其不同的规定平整度的标准,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除按要求施工队进行整改及返工外,一次追究500~202_元的经济处罚。

5、线条严重不符要求,造成损失大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分摊返工费用、责任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100~3000元。

6、填挖交界处及半填半挖地段未按要求挖台阶的,发现除要求整改、返工外,一次追究施工队200~202_元经济处罚。

7、路堑挖方严禁采取挖空底脚(俗称“神仙土”)的作业方法取土,应按台阶取土;未按要求做的,一经发现将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8、路基的填料及其它指标应符合要求,如发现系人为造成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处以200~202_元的罚款。

9、93区、95区的填筑应高标准要求,其施工指标达不到对应的规范要求,可以根据情况对施工队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0、“三背”的回填应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去作,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整改、返工;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3000元。

11、桥涵台背及构造物回填应按要求进行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批复的回填材料、压实机械组合及遍数、松铺厚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全面施工。施工中必须划线分层压实,分层照像,路堑墙的墙背必须回填至挡墙顶高度且须夯实,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 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3000元。

12、桥涵及其它构造物的回填料,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填料粒径不得大于松铺厚度的2/3,分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规范要求,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3000元。

13、土质边坡采用机械由上至下开挖,但在靠近边坡0.5米范围内必须用人工刷坡,按设计坡比整平边坡;凡不能使用机械直接开挖的石方,边坡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审批,严禁采用洞室爆破。若爆破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爆破造成对边坡损害,引起边坡滑坡或留下边坡不稳定的后患,除要求作业单位自费采取工程措施稳定、处理边坡外,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0元。

14、土石方的开挖应采取从上到下,循序渐进的方法施工,边坡上的险石、危石应及时清理干净,挖方边坡坡度、平顺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所致欠挖及超挖均需施工单位自行恢复至设计要求。违反者,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5000元。

15、路堑开挖边坡应平顺美观,严禁超挖、欠挖,超挖部分应自费用护面墙的同级材料填补,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3000元。

第十六条、涵洞及通道工程:有以下情况的,除返工外,追究责任单位500~4000元经济处罚。

1、未严格按照测量放样及几何结构尺寸施工的,造成损失的。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2、外观难看、线条不顺,错台错缝现象严重的、表面有蜂窝、麻面、砼振捣不实。

3、违反监理程序施工,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结构砼里面私自掺加片石,形成质量及安全隐患的。

5、使用不合格模板施工,造成结构尺寸受损、影响交工质量的。

6、偷工减料、私自降低砼及砂浆标号,影响交工一次验收合格的。

7、不按规范进行台背回填,如没有划线、填筑厚度过大或填料不合格造成返工整改的。

二O一0年六月十三日

第四篇:学校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

202_.09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1、小学(含幼儿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含幼儿园)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是指在管理学校、幼儿园校舍、饮食卫生、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校车管理、危险化学药品、锅炉、换热站、消防设施配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含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应担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

3、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校舍建设、维修、使用与管理,学生、幼儿预防传染病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锅炉,电子监控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微机的使用与管理,消防设施配备使用与管理,学生、幼儿课外文体活动管理(含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治理等校园安全管理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样,由上级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4、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重视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安全工

作流于形式,责令整改。

(2)、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第二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

(3)、对单位聘用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讨、扣罚奖金(工资)、辞退等相关处分。

(4)、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学校(含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1)校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①建立健全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按要求设立安监办公室,明确安监办主任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并配备学校安全设施装备。

②认真制定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安排好安全工作周查活动,经常听取学校安监办的工作汇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资金、人员,规定整改时限,并带领学校安监人员及时复查验收。

③对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④组织本校教职员工经常学习有关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强化教职工安全工作意识,要求教职员工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积极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

⑤不将学校房屋、场院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⑥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⑦教育学生不得乘坐车况不好、证照不全的汽车,不得乘坐农用三轮车、载货汽车等。

(2)学校安监办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①按照上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年底写出工作总结。起草拟定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各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②策划安排好学校安全工作“一周一查”或“一周多查”活动。③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方案。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存入档案。

④认真组织开展对师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⑤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⑥协助领导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⑦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工作,及时向教办报送各种材料及安全工作信息。

(4)学校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其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教职员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

②班主任要经常加强对学生的安全警告、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救自护的能力。学生离校班主任要签发离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③任课教师要组织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告知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④体育教师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或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首先提出安全要求,并且采取防护措施。

⑤实验室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对各种电器、线路、危化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实验教学进行细心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6、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给予安监办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篇: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思南县侯家坡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当事人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全校教职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20——100元、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报上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50元、全片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他人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程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体育课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心理、身体伤害,值班人员或教职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班人员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班人员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制度的。

(7)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关安全隐患的班级、班主任、教师寝室,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园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的。

(12)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违章操作者、不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故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不能按时传达和进行学生安全教育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出现突发时间处理不当者。

(17)学校内消防器材、电力、楼房等设施设备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学校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

(18)兼职电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保险丝、控制开关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等有安全隐患更换不及时者。

(19)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20)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药品记录不详者。

第四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罚款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先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访、电话访),或学生伤害事件者。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残疾,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或教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违犯第三条第三款,而引发教学安全事故者。(4)有第三条第四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5)在值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

(6)有第三条第六款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食物中毒责任人。

(7)有第三条第七款行为,引发家长上访事件2次者。(8)有第三条第八款行为,责任人知晓后未整改治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

(9)有第三条第九款行为,造成不良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0)有第三条第十款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

(11)违犯第三条第十一款,对班级管理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3次以上的。

(12)违犯第三条第十二款,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或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个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对外来人员出入校门管理不当,进入学校扰乱教学秩序,寻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

(15)违犯第三条第十五款规定,使学生出现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6)不遵守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造成事态扩大的。(17)违犯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18)不执行第三条第十八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

生人身伤害的。

(19)在校园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不聘、追缴经济损失。并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暂缓晋级、不晋级、职称还聘、不聘、追缴经济损失处分。并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0)对上级或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和布置的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1)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制度,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食物中毒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2)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善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3次以上者。

(23)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不进行教育者、不按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者、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

未脱岗但不履行职责、任凭外来人员随便进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学生家长出现上访3次的。

(24)值班人员、因脱岗或不按规定值班给学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25)班主任、值班人员在学校安排的晚查、午查、安全检查等检查中、不能按时到岗,不执行学校安全会议精神,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26)任课教师每节课发现缺课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任课教师没有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出现问题由任课教师承担;如果任课教师及时向班主任反映情况,而班主任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造成学生出走或死亡的。

(27)各年级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清扫卫生、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应急预案,而发生学生伤害者。

(28)班级、教师办公室、宿舍、食堂、体育课等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求立即整顿,拒不改正的,或效果不明显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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