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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5篇范文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2-114210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7 01:0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文章标题: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行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地税稽查作为经济执法的重要环节,行风建设成果的好坏,可能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尤其从当前的形势看,体现的更加明显。这就要求税务基

层单位必须将行风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以超前的思路、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和研究税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工作纪律,积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建立起一个公平、和谐和富有生机的税收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一是营造良好的税法环境。要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的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认真开展日常税务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与全局齐抓共管的关系。过去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行风建设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和其他部门没有关系。这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行风建设的整体工作效果。其实,行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某个方面的力量是绝对难以完成的。行风建设必须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既要注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监督作用,更要注重人员素质、职能转变、办事效率、服务水平等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认识,调动起全体人员行风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一个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全局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将基层的行风建设引向深入。

三、正确处理好教育与执行的关系。行风建设工作要以教育为先,执行为本。税务稽查部门作为一个执法的重要环节,要想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必须将教育与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首先要加强教育,着眼于防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征纳双方的权、责、利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要针对税务干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相关法律,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岗位责任观,尤其是树立正确荣辱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其次,行风建设的好坏,关键在于执行。“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行风建设是否真正落到了实处,仅凭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是绝对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我局在工作制度中新增了《首查责任制》、《首问责任制》、《AB岗接待制》、《违诺责任追究制》等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是非标准,同时利用执法检查日、重点执法监察等活动,加强对税务稽查干部执法情况的检查和复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保证行风建设真正收到实效。

四、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执法的关系。行风建设,说白了就是强化纳税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快捷、高效的服务。地税稽查局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纳税人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税企双方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建立公平、秩序、民主、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寻求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二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要依法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彻底摒弃那种“我是官、你是民”的主从观念,形成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诚信纳税的和谐征纳关系。三是效益与成本的关系。要进一步增强效益成本意识,坚持《调账检查制度》、《限时稽查制度》,一方面减少稽查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机会;另一方面减少企业的负担。既降低税收成本,又降低纳税成本;既提高稽查效率,又要提高企业办税效率。四是教育与惩治的关系。广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坚持依法治税,增进税企双方的理解和沟通,形成和谐融洽的税收征纳关系。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只有将服务、管理、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税务基层部门的行风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行风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条基本经验。行风建设工作做得怎么样,不仅要看短期效果,更要注重长期成效。“来时狂风暴雨、过后寂然无声”的治标工作虽说暂时可能取得令人比较满意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能遏制住行业不正之风,但“风雨”之后可能仍然是“我行我素”,起不

到长期防范的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素质。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入手,广泛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使税务稽查干部形成新理念,创造新业绩,展示新形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推行等级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等级管理机制,逐步形成鼓励争优创先、适合干事创业的运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创造税务稽查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而施展才智的环境和平台。只有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形成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行风建设才能取得根本性的成果。

六、正确处理好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它行风建设的两项基本内容,二者在内容上相辅相成,工作中相互促进。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内部制约,完善各项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执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石家庄市地税局行政效能失职追究制度》、《违诺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对广大税务干部严要求、严教育、严管理、严监督、严处理,从内部促进税务部门的行风建设;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外部监督,如:通过局长带队走访制、定期召开税风税纪监督员座谈会、稽查人员家属保廉促廉座谈会和对所有立案查处的企业发廉洁调查卡等形式、多方面、多角度地倾听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虚心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使税务机关行风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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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正确处理六个关系

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正确处理六个关系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党的一项根本的组织原则。江泽民同志把它概括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三讲”教育中指出,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应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这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党的民主集中制规定,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党员干部都要按照这一原则规范自己的言行,摆正个人在党组织中的位置。一是必须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对党组织做出的决定,组织内部的每个成员,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二是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委成员都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要求自己,自觉遵守这一规定,绝不能借故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更不允许出现不接受组织监督、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三是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和调动。近年来,有些同志口头上讲服从党组织的决定,但一遇实际问题特别是组织决定与个人愿望发生矛盾时,言行就不那么一致了,往往考虑个人利益多,考虑组织需要少。有的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不服从组织的安排;有的斤斤计较待遇地位,横攀竖比,总感到自己亏了;更有甚者,公开向党伸手要官要权。诸如此类,都是没有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违反了“四个服从”的原则。

第二,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诸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贯彻民主集中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发扬民主不够或强调集中不够。发扬民主不够,就是不经过广泛酝酿讨论,便由少数领导匆忙下结论,主观决策;强调集中不够,就是党委成员各执己见,长时间形不成一致意见。这“两个不够”,对贯彻民主集中制十分有害。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应把握三点: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党的会议上,要让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把心里话都讲出来,不要怕有不同意见。实践证明,凡是好的主意,正确的意见,科学的办法,大都是集体讨论产生的。因此,不管哪一级党组织,不管研究什么问题,都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使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这样做出的决定才靠得住。二是适时集中。古人讲,“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在党委

内部,正副书记要善于审时度势,在大多数委员态度明朗,议题议透,意见一致,而且符合上级精神和单位实际时,就要果断决策,不能一味适应个别人的不同意见而错过决策时机。三要抓住根本点。即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即要反对过分强调民主而不要集中,也要反对过分强调集中而不实行民主。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可能实施正确的集中。同时,我们坚持的民主,决不是极端民主化,而是对党、对人民、对单位建设高度负责的行使民主权力。

第三,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依靠集中智慧,提高决策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团结,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的看,大多数党委坚持这一制度是好的,但少数单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领导同志决定重大问题时,置集体领导于不顾,不召开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便由一两个人拍板;有的对什么是重大问题概念不清,导致本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而由办公会或领导碰头会敲定;有的不看是不是该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就一古脑地推给党委讨论,名为集体领导,实为无人负责;有的片面强调分工,把分工变成分家分权,视个人分管的工作为自己的领地。这些现象,都是没有正确把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统一。首先,要切实坚持集体领导。关键是要按照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事,不能凭少数人的意愿随意更改。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要把功夫下在会前,充分进行个别酝酿,尽量不搞临时动议。会前要准备好议题、议案,出“安民告示”,使委员有时间对议题进行认真思考。会上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委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积极主动地献计献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书记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集中,形成决议。对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题,可经重新协商后下次再议。其次,要分工负责。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一定要有明确的分工。党委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关心全局工作,又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形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第四,要正确处理书记与委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原则中,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关系,是一票对一票的关系。正副书记要防止把行政职务带进党内生活,同时党委也要主动发挥作用。一是书记要有良好的民主作风。书记作为“一班之长”,要有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有很强的民主意识,一致的意见要听,不一致甚至反对的意见也要听。要防止会议未开先定调,不经讨论便拍板的错误做法。二是委员要有很强参与意识。对于党委的工作,委员与正副书记一样,负有重要责任,不能有任何依赖和不负责任的思想,要与书记、副书记同舟共济、恪尽职守;讨论问题时,要力争拿出独到的见解,不能当“点头”委员:要勇于打破情面,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只看正副书记的“脸色”,怕影响团结,就违心地投赞成票;要对整个党委工作负责,不能把个人恩怨带进党委会,影响决议的形成。每个党委都应努力学习,加强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参与党委集体领导的能力。三是书记与委员要及时沟通。在提出议案前,正副书记应主动与委员交换意见,使一些重大问题在会前就形成一致看法,避免会上互相扯皮。

第五,要正确处理会上与会下的关系。所谓会上,就是在召开会议时,无论正副书记,还是委员,都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怕抓辫子,不准扣帽子。所谓会下,就是一旦党委形成了决定,会后不能发表与党委决定不一致的议论,更不能把党委的分歧意见或对个人的评价捅出去,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对于党委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允许借口自己有不同意见而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干,在党委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第六,要正确处理决策与落实的关系。既要注重做好党委集体科学决策的“上篇文章”。一要大力宣传党委的决议。通过各种必要的形式,使党员、干部了解党委的意图和目标,形成抓落实的共识。二要指定专人负责抓落实。正副书记要敢于放权,充分调动副职和部门领导在抓落实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委的意图,坚决贯彻决议,实现党委意图。三要实行责任制。对于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要提出明确的时间、质量要求,分清责任。落实好的及时表扬,因不负责而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正副书记要提出批评,改变抓与不抓、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使民主集中制在科学决策,推动单位建设上发挥应用的作用。

第三篇: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文章标题: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和国家确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历史任务,全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作为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重要目标、内在要求、必要条件和政治保证等几个方面的要求,这其中也蕴涵着解决好历史文化背景和各类矛盾纠葛错综复杂的“三农”问题的重大命题和深刻内涵,要求我们既要解决千百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对农业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又要解决传统生产方式的桎梏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眷恋的困扰,也要解决政府财力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制约,还要解决地域差异和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的落差,更要解决思想观念的转变与工作实际程度的内在要求。为此,新农村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建设新农村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中体制性、结构性、生态性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不断显现,这些问题和矛盾解决不好、处置不当,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稳定是前提,稳定是基础,没有农村的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无从谈起,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就很难落到实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目标就很难实现。建设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上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全身心地投入新农村建设之中。应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理工作。对农村传统矛盾纠纷,要注重研究其规律、特点及成因,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队查调处理工作力度,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努力把握好在新农村建设中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和调处解决好农村因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做到有效预防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置问题,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要坚持严打方针,在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上取得新突破。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看,农村违法犯罪问题有与城县违法犯罪问题的共同特征,也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盗窃抢劫、流氓恶势力、村匪路霸、制假贩假、欺行霸县、坑农害农等侵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做到除恶务尽,切实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压下来,有效地控制案件的发生,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扶持与农民主体的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扶持引导,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农民自力更生与政府扶持引导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侧重。新农村建设,需要全党共同努力,更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力军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生产、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先后下发了8个一号文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但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都是在“一波三折”中进行的,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同程度地受到挫伤,在这种形势下建设新农村,必须把调动农民积极性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大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支持群众,教育和引导农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加大国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认清形势,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把握好农民参与和农民受益这个切入点,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让农民收入得到更快的提高;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的社会福利;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环境美化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让农民拥有更好的生存环境;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民主决策结合起来,使新农村建设能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全面建设与重点扶持的关系。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是全国农民的一大福音。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间农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条件不尽一致。尤其像东北地区,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也是国家的大粮仓,历史上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建国以来,国家对农业采取的是“取多予少”的政策,导致农业基础十分薄弱,农村建设十分落后,农民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因此,建议国家在制定扶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时,应重点考虑东北老工

业基地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在促进全面建设新农村的同时,在政策、项目、资金的投放上应重点向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中央应加大对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在贴息贷款和项目建设上给予重点倾斜,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应在减轻乡村债务上予以扶持,通过国家注入、减免、停息挂账等办法,卸掉乡村债务,让他们轻装上阵带领农民搞新农村建设;应在建立农村保障体系上给予帮助。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贷款贴息、国债资金和增加贷款规模等途径,采取“百川汇一”的方式,增强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新农村的能力。

第四,正确处理好依法规划与有序建设的关系。当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建设仍存在着无“设”就“建”、边“建”边“设”、先“建”后“设”、前“建”后“拆”的无序建设的现象,随意性强,规划性弱,极大影响了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局面。新农村建设蕴涵了先“设”后“建”的新发展观。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要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脚踏实地,以长远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建设新农村,认真吸取历史上搞过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和大上乡企时“家家点火、户户冒烟”等劳民伤财的教训,坚决避免把有限的资金浪费到各种形象工程、花瓶式试点工程以及重复建设上去。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让农民得到实惠,如果建完了很漂亮,对他不方便,我想农民不会满意的。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强化依法规划,各级政府在出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前,必须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好事办好,坚决避免一个出发点好的政策措施,由于不符合实际或者侵害了农民的权利而引发新的矛盾。最近一段时间,我看了很多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报道,一些地方建设农村的小社区,在这个前提下,把一些村合并到一起,这样就涉及到农民要搬家,老房子要拆掉建新房,这样一种现象在中国各地区差别很大的情况下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得考虑这个地方这样做有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农民会不会因此受到财产方面的损失,或者加重负担,或者让村集体负债更多;其次是即使有经济条件,也要考虑到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农民的宅基地是依照法律规定审批给他长期使用的,往往农民就在他宅基地附近还有他的承包地,如果都合并起来,有些地方可能要收去给别人使用,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要这样做,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规划先行,从县情、镇情、村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实行分类指导,大胆探索,积极实践,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农村建设道路。

第五,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建设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农村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肌体的基本细胞,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新农村建设中承担着组织发动和建设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冲破了过去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而与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本应起战斗堡垒作用的农村基层组织在相当一些地方还比较薄弱,少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个别基层组织名存实亡,导致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公信力。特别是随着国家对农村“三减免”、“三补贴”政策的推进,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功能也在逐步弱化,尤其是在那些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的地方,出现了大量的非良性组织,并迅速填补行政功能弱化留下的组织空间。一些家族势力和宗教势力有扩大的趋向,而行政功能逐渐弱化的乡村两级组织无力阻挡这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的崛起,这往往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障碍,长此以往势必会削弱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权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配套建设。结合农村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选好村党支部书记这个带头人,加大对乡村干部的培训,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亲民为民形象,不断增强凝聚力,切实把广大农民群众团结到建设新农村的伟大事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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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服务的关系。每一名领导干部处于领导岗位,手中拥有一定的权 力,履行着管理社会的职能。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权力与服务的关系。领 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好处,绝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认 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权力使用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就是尽责任尽义务的过程,权力一旦与服务分离,必然导致腐败。二是正确处理好地位与责任的关系。每个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不单是个人奋斗的结果,更是党和人民信任、赋予的结果。当组织给予越来越高的地位时,也赋予了更重的责任。如 果地位与责任相脱节,权力就会变质。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权大不忘责任重、位尊不移 公仆心,才能真正坚持党的宗旨。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责任越大,为人 民服务的机会越多,作贡献的潜能越大。如果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一朝权在手,便把令 来行,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肆意亵渎人民赋予的权力,必然走入违法乱纪的歧 途。三是正确处理好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为民谋利是我们执掌政权的根本目的。在任何时候任何 情况下,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这 也是每一个领导干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领导者则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摆 正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才能正确处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保 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三是正确处理好“为官”与做人的关系。怎样做人,为谁“当官”,是领导干部改造人生观 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要想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首先需要堂堂正正做人。做人需要以德为本,弘德立身。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加强学习,增长学识,开阔眼界,陶冶情 操,提高修养,思想境界提高了,道德修养加强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 想得透、看得淡,就能自觉地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勤奋工作,就不会去斤斤计较个人的 得失,更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一己之私利。


第五篇: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当前,关于农民增收问题从上到下,从理论界到实际部门,都给予极大关注,作了许许多多的探讨,提出了诸多的对策和建议,很受启发,我们认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归纳和多层次进行分析,本文试图从“三个关系”谈点看法。

一、要正确处理好“农内”和“农外”的关系

在诸多的探讨农民收入问题的文章中,主要的是从二个方面进行研讨,一个方面是从农业内部去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是从农业外部去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然也有一些文章比较系统地从内外结合作研究,这些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都无可非议。但是也有一种看法似乎有点绝对化,强调“农业的根本出路在农外”、“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功夫不在农内,而在农外,如果我们仍然重复过去‘打补丁’的做法,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我认为,城乡二元结构这个基本体制矛盾没有突破,无论怎样调节微观机制的政策都很难发挥作用,同时提出,创造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加快城镇化,尽可能吸纳农村剩余人口;其次是在战略上以新的资源开发带动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比如,在西部开发中,动员大量农村过剩劳动力从事水利建设,实行人海战术,以工代赈,以工授地,安置东部剩余农民;再次是在金融、保险、流通、批发等非农领域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让农民有利可图,上述见解,被称为“农外论”。对这个“农外论”已有同志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农外富农之途是无可挑剔的,甚至是应当进一步深入阐述的,而且也是需要大大加以扩展的,但是认为目前“农内”进行增收活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实际上,现阶段在我国广大农村开展增收活动,还是大有可为的,并且分别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地使用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等方面加以论证。

本人认为,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或者说把解决“三农”问题,绝然地分为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或者单纯从外部或内部去寻找解决途径,是不全面的,是欠妥的,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简单的道理上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因也可以起到主要作用,不过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具体到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也很难单纯从内部或外部找到有效途径,这里仅举一例加以说明。

大家已经比较一致认识到,要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农业结构调整问题,关系到农业内部许多问题,比如,农业的区域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突出的区域结构趋同效应,仍没从根本上解决,失去比较优势;农业的产品结构问题,高质量的农产品比重小。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同时也带来农业效益低的问题,但是如果单纯从农业内部去解决农业结构问题,就不完全切合实际,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里还有个外部的问题。很明显的,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以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众所周知,目前农业结构调整,最为迫切的既要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也要进行要素结构的调整,关键在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程度。所以,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并进,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做出调整,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推动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为农业劳动力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条件和拓展空间。还有农业结构调整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必须处理好财政负担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对农业结构调整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应与改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等等。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到许许多多的外部问题,切不可忽视,所以,农业结构调整既涉及到“农内”问题,也牵涉到“农外”问题,无法绝对地从一个方面去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的看法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内外结合,表里兼治。

二、要正确处理好“分”与“合”的关系

20多年前,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即在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行家庭经营,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集中劳动,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相对于原来的“大、一、统”的经营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散经营方式,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20多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亿万农民的历史选择,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中央作出决策,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解决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问题之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背景下,有的同志就提出“小农”怎么长大的问题,认为,改革以来,我国农村从原有的集体制中裂变出2亿多个农户,这些规模狭小的农户仍然深深印有中国农村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单个马铃薯”特征,内在联系梗阻,组织脆弱,当前面对波诡云谲市场经济时,他们表现出严重的先天不足,因为“小农”难以提高效率、难以适应市场、难以避免伤害。因此,有计划地改变目前状态,提高我国农民的经济组织程度,使“小农”长大,已是当务之急,而且,这种组织起来,不是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济方式,也不是一个小农加一个小农的简单结合,而且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其产业链条和内在的经济利益所联结起来的合作关系,诸如此类,见诸于报刊杂志上,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或者主张走合作化的道路的文章和观点为数不少,比如,有的主张“倾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有的提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其农业发展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们也应借鉴其经验并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与合作。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存在“统与分”,即“分”与“合”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继续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采取各种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我们认为,应当正确处理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分”与“合”的关系。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决不能动摇,长期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动摇,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强农民收入,农民是主体,谁也不可替代,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等农村改革都是农民首创,农民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只有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创造力,农村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农村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才能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动摇,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从我国的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业仍将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仍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事实证明,凡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地方,往往出现的问题就多,社会就不稳定,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

其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地有计划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诸如采用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从事实层面来看,从已有的国内外实践证明,合作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主要优势是利益直接,民主管理,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户与市场、生产和流通,农民与政府相互结合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农业生产力越是提高,农业产业化越是发展,越是要求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专业化分工明确,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农业发展是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规模偏小,且组织化程度低。据了解,目前我国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当然也就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提高。

本人认为,要正确处理好农业发展的“分”与“合”的关系,以提高农民收入,制度创新更为重要,所谓制度创新,就是在实现农业产品化上,需要一套有效的组织形式,具体一点说,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上应采取由家庭联产承包来完成,并提供初级产品;而在初级产品的销售环节,这是目前我国最为薄弱的环节,应组织起合作社并由其完成,这有利于统一进入批发市场,并获取较高的销售收入,最后,农产品加工环节,应由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来完成,最好以股份制公司为主,这样,农业产业的不同环节,由家庭联产承包、合作制、股份制公司三种基本组织形式来完成,使农业产业组织基本形式多样化,突破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做法,上述作法,既坚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起到把农民组织起来的道路,互相兼顾,另一方面,一定要注意到,把农民组织起来,或者实施合作制,一定要坚持“条件、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要看条件是否具备,农民是否自愿,各级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不准强行实施,这在历史上已有过教训。

三、正确处理好“抽吸”和“反哺”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前,咱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也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大力宣传和提倡发展农业,但是,实际上发展农业是为发展工业服务的,把农业作为发展工业的基础,发展的思路很明确,即农业为基础,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其后再“反哺”农业,这实质上是由工业“抽吸”农业,把农业作为工业发展资金来源,实现工业原始积累,据有关部门测算,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通过“剪刀差”形式为工业提供了近1万亿元资金,年均每年200多亿元,由此,不难看出,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发展缓慢之原因的一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提出优先发展农业,解决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问题,特别是采取措施,从制度上革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放开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农民做到实惠,农民收入有很大幅度提高,大大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我们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发展的思维仍然带有旧思路的惯性。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上,重城市,轻农村,先城市居民后农村居民,其具体表现还是明显的。比如,近几年,市场需求不足,农产品消费首当其冲,价格长期低迷,农民卖难很突出,从而影响到农民收入,为刺激消费,开拓市场,在寻求解决出路的办法中,有人提出,先增加城市居民收入就会带动农产品的消费,刺激农产品价格的提高,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我们是有理由说,亿万农民为中国的工业发展和现代化立下汗马功劳,功不可没,但是,由于长期对农业的“抽吸”,“抽农补工”的做法,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很明显的,农业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导致农业生产率提高缓慢,农民收入增长不快,城乡差别扩大,因此,对农业的“抽吸”不能再继续了,应当尽快变“抽吸”为“反哺”。

实现对农业由“抽吸”到“反哺”的转变,利农利国,就争开拓农村市场,刺激消费来说,我国近9亿的农民,2亿多个家庭,任何商品普及率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增加200多万件的需求,如果国家被真正“反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可能很快就会转化为最终消费需求,拉动投资需求,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要实现对农业由“抽吸”到“反哺”的转变,国家要实施有效的保护农业的政策,而当前关键是国家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农业特别是水利和生态建设投入一定的资金,提高了农业的生产能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农业的发展欠帐太多,远没能解决问题,广大农民渴望加大投入,最终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帮助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尽快提高农民收入。

加强行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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