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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82639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6 19:13: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1、县、乡镇应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所在县、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对统计工作具体负责。

2、县、乡镇必须使用省、市规范的流出(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统计报表、有关册、卡、单、薄等。

3、必须层层把关,杜绝漏报、瞒报,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4、报表汇总完毕,统计员签字,由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对填项不全、数据逻辑错误的报表,纳入平时考核分值。

5、各乡镇每月4日前上报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县每月6日前上报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每年10月5日前随上报省级流动人口年度报表时,报送国家《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以上各类报表除报送电子版外还要上报手工统计报表。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村两委和计生工作队伍学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对群众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2、与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拟订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保证措施。

3、与村两委共同制定村务公开制度,对本村人口出生及落实节育措施、二孩生育证发放、“三结合”帮扶、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历年未落实节育措施对象的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组织村民代表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系列合同;

5、按时组织讨论本村申报应办理二孩生育证夫妇的情况和为新婚无孩夫妇申请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和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一孩夫妇提供方便。

6、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参加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包括环情、孕情监测)工作,做到每次当日检查率达98%以上,跟踪补检率达100%,指导治疗率达到100%;加强信息化建设,督促计生干部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包括流动人口)人口出生、节育、手术、新婚等情况。

7、监督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合同》、《计生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对违背和违反合同的行为作出处理。

支书、主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和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随时掌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3、认真组织生殖健康普查,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定时、定点、定任务、定责任人,并亲自参加,督促追踪补检,提高流动人口当日妇查率,并及时追踪重点对象;

4、按要求定期将生育证发放、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三结合”帮扶、奖励扶助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定期听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6、领导抓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管理、“三结合”帮扶、宣传教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

7、及时研究计生工作人员和经费情况,确保计生工作网络正常运行。

8、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汇报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准确掌握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积极向群众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育龄群众对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规范和管理村级计生台帐,按时审查、报送各类村级报表。

四、审核好需办证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办证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签字。

五、搞好计生村务公开工作。

六、督促流入人员按时妇检、验证。

七、掌握本村计生户的“生产、生活、生育”情况,按月组织召开计生月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完成村、支两委安排的各项计生工作。

村两委委员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职责

1、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学习宣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本人和亲属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2、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和生殖健康保健等优质服务工作,帮助责任联系片的计生户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

3、认真执行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协助村两委主要领导拟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全面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4、负责对联系片的育龄妇女小组长(诚信自管小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熟悉联系片重点对象的婚育情况并帮助和参与人口主任、诚信自管小组长对重点对象的追踪和落实补救措施;

6、掌握联系片的人口出生、节育手术、新婚等情况,和本村人口出生及落实节育措施、二孩生育证发放、“三结合”帮扶、社会扶养费征收及历年未落实节育措施对象的情况,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7、参与组织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做到每次当日检查率达98%以上,跟踪补检率达100%。及时落实节育手术,发现意外怀孕及时动员补救,不出现政策外生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区育龄妇女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基本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及生殖健康知识,逐步转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

二、掌握本组育龄妇女构成情况、人口变动情况、孕情、环情,并及时向村人口主任反馈。

三、动员生育对象持证怀孕、生育、及时手术,同时协助做好术后回访工作。

四、协助村“两室人员”做好药具对象的摸底、药具发放、回访工作。

五、负责协助搞好本组已婚育龄妇女妇检工作及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例会制度

一、村人口领导小组一年至少召开两次大型的计生会议,即:年初部署全年工作,年终总结工作,向村民公布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执行情况。

二、每月召开一次人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当月各育龄妇女小组长汇报,汇总当月人口变动情况,做好村级报表上报镇计生办。

三、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每季度可召集所辖区育龄妇女座谈会,宣传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及农业科普知识,同时听取和收集育龄妇女对计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法规、新文件及新知识。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次会议及培训都要求有详细记录。

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职责

1、村两委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积极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

2、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纳入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3、准确提供“三结合”帮扶对象,落实帮扶任务,对计生贫困户从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扶;

4、明确帮扶职责,开展结对帮扶;

5、制定落实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的工作措施;

6、优先向计生贫困户提供低保,安排、发放救济粮款和扶贫资金,优先提供农业生产物资和实用技术;

7、按上级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三结合”有关情况。

人口学校工作职责

1、坚持随时面对面地为育龄妇女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普知识教育;

2、每年举办《科学育儿》、《中老年保健》等培训班各一期;

3规范教学:《科学育儿》、《中老年保健》培训均采用国家计生委统编人口学校教材。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学员名单、有培训班开课记录(或照片),有教学阵地(课桌椅、黑板),有学员教学试卷,丰富学习内容,提高人口学校对育龄人群的吸引力。

4、参与、协助各村小学校组织高年级学生进行人口国情教育和性科学普及教育。

5、明确村人口分校教学对象: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0岁—学龄前儿童的家长)、更年期等教育对象(45岁以上的育龄群众),做到每年滚动、动态教学。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制度

一、根据上级安排,积极组织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抓紧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加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执法程序,努力做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准确执法、文明执法。

三、拟定全年学习任务、学习内容及参加学习对象。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必须在本月内组织学习,认真领会,贯彻落实。

四、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纳入工作计划,并有序进行,每次学习和培训都必须有记录,年终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

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1、组织协会会员学习人口科学理论、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2、坚持搞好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定期研讨、解决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的新思路,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积极创办经济实体,增强服务实力,抓好本村计生贫困户的帮带工作;

5、主动配合、协助搞好生殖健康普查、入户随访、发放计生宣传品及组织会员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线的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增强协会组织的凝聚力。

6、坚持认真搞好协会的自身发展建设。

7、每月一次诚信联户小组长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协会理事会,年终一次工作总结会;

8、建立“会员之家”,并使其成为组织、发动会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载体。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

1、采取就近和自愿的原则,每个会员联系2—5户已婚育龄群众并与之交知心朋友;

2、对所联系的对象要随时掌握她们的孕情变化和婚育情况;

3、做好联系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发动和指导节育措施的落实;

4、做好力所能及的综合服务,及时将联系户的生产、生育、生活情况向计生专干通报,尽力为联系户排忧解难。

计划生育月见面报告制度

1、村两委、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每月对重点对象(已婚育龄妇女中新婚、待孕、已孕、妇检对象等)的见面报告制度;

2、育龄妇女小组长每月对重点对象见面后规范登记,并向计生专干报告,计生专干根据重点对象见面报告情况及时争取村委支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对新生婴儿死亡要认真、细致查对性别,、核实情况并及时上报;

4、凡知情不报或知情瞒报婚育情况,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5、对重点对象,要随时掌握其生产、生活、生育、节育情况,按照有关规范搞好服务并帮助反映解决实际困难。

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1、根据上级安排,积极主动地组织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资料及时发到群众家中并做好面对面地宣传解释,指导群众张贴和保管好;

3、组织人口学校做好每年组织1—2次青春期、婚孕期教育,育儿期、中老年保健期的学习班,提高人口学校的吸引力;

4、协助开展科技致富专业技术教育;

5、在村寨、公路边和群众集中地书写2—5条计生永久性标语;

6、每月张贴《人口墙报》或计划生育专刊一期;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1、严格执行《统计法》,准确、真实上报和反映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2、每月召开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会议,核实并上报新婚、出生、死亡、节育、孕情、流动人口等各种统计表;

3、每月必须认真、准确、及时填写村计划生育手术及出生人口报告单;做到人、卡、帐、报表相符,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每月底务必上交报表)

4、妥善保管计划生育各种统计资料,做到不丢失、不泄密,安全、完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统计报告

制 度

一、凡本镇的育龄人员外出打工、经商等,流出前必须到村委会申报登记,按规定签好《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属于重点妇检对象的外流人员,每季度必须在当地参加妇检并寄回妇检证明给原住地计生办或按规定返检。

三、凡流入本镇的育龄人员,要对其验证、登记,提供宣传及计划生育免费服务,新婚、待孕、已孕的妇女一定纳入常住人口统一管理和服务,居住半年以上纳入常住人口统计;

四、督促本镇范围内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签定《房屋租赁(用工)责任书》,执行房东流动人口登记报告制度。

流动人员登记制度

1、凡流入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在10日内登记造册纳入管理。

2、新婚、待孕、现孕现象,十个工作日内建立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情况见面登记册,并落实有关优质服务措施。

3、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登记。

4、对流入的育龄妇女妇检对象及时登记,并督促每季度到市计保中心妇检。

5、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档案。

6、对未婚同居或由现孕生育的流动人口,应及时上报以便及时上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情况反馈到户籍所在地。

房东报告制度

1、凡流入我村承租房屋或务工的人员,房屋出租户(即房东)、用工单位应该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登记。

2、外地人口在流入10日内登记的同时,要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进行上报。

3、流入居住人员中带有考核内出生小孩或怀孕现象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住户入住时既应登记上报。

流动人员办证、验证制度

1、对居住1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每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一次。

2、对遵义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验证对象,发放催办通知书通知三十日有效,必须参加现居住地的妇检,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3、对非遵义市户籍的流动人口验证对象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要通知办理《临时审检证》并限期回原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凡年满18-49周岁的本地人口,外出居住的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篇: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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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17:34:07 访问次数:70 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村(居)委会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人口的婚育、死亡、流动、避孕节育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各种统计法律、规章、制度的职责,对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省、地、县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有:

1、按时生成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

2、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检查核实本级和下级统计数据,确保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3、开展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4、指导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5、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

6、及时维护、更新、上传本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七条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有:

1、核实所辖村(居)上报的人口变动信息;

2、在本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按月录入所辖各村(居)人口变动信息,及时上传数据和打印各类任务信息,指导村(居)工作;

3、按时生成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

第八条村(居)委会配备专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员(人口主任或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主要职责: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数据、变动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填

报《村级人口信息变动月报告单》。使用WIS社区版的社区居委会在WIS中按时录入人口变动信息。

第三章统计对象和统计口径

第九条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对象为本省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

第十条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从乡级起报,人口统计口径分别为:

1、户籍人口指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的人口。

2、常住人口包括:

①户口在本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居住在本乡的人口,由现居住地所在乡登记上报;

②户口在本乡,流出本县不满半年的人口;

③户口在外县,居住在本乡半年以上的人口;

④户口待定,居住在本乡的人口;

⑤婚入本乡的人口(婚出的人口计入婚入地常住人口)。

3、流动人口包括:

①流出人口为除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外,流出其户籍所在乡30日以上的人口;

②流入人口为除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外,流入本乡居住的人口。

确定为在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的区(登记对象的户籍地为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的区)有固定居住场所且交叉居住的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统计,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对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区、县交叉居住的对象范围,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统计报表及上报时限

第十一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定期统计报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第十二条地、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月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上级上传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使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生成本级报表。本级报表应开列所辖的全部下级区域。各级报表每月打印一式两份,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份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份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村级人口信息变动月报单》由村(居)委会按月上报,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由村级信息员登记上报乡级计生办。其中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上报时限为:

1、流入人口流入居住满30日的、流入人口离开的、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30日的、流出人口返回的,在次月内填报《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

2、流动人口中有生育行为的,必须在当月的《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中上报。

第十四条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WIS系统,并将数据上传到县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乡级以上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流动人口统计报表按月上报,上报时限规定

如下:

乡报县: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

县报地:报表文本在次月的第6个工作日寄出,同时将WIS数据上传到市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

地报省:报表文本在次月的第7个工作日寄出,同时将WIS数据上传到省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

第十五条省人口计生委制发的其他各类报表的上报时限由制发单位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计本地区附加统计分析报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2、在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3、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中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2、未按本制度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地对本辖区人口变动信息进行统计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试行)填表说明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包括《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未落实相应避孕措施统计表》《计划生育手术进度表》、《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统计表》、《辖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按来源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

成》、《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辖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流出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在本市(州、地)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生育统计表》。

生育统计中凡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出生的人口,无论是否持有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均计入政策内出生。

1、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黔人计育统表1)

统计内出生的人口,分孩次、性别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进行统计。

流出本县不满半年的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以及流入本县超过半年的人口在本县内生育的新生人口计入本表,前者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女方结婚未迁户口由婚入地统计),后者由生育时女方居住地所在的乡级人口计生办统计。

往年出生人口补报数指,在本乡户籍人口中,本统计前生育的人口,以往未登记上报,在本统计内登记补报的。

2、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黔人计育统表2)

(1)育龄妇女人数:指15—49周岁的妇女总数。

(2)已婚育龄妇女数:指已经结过婚的育龄妇女。

(3)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夫妇对数:每对已婚育龄夫妇只能选填一种已采取的避孕措施。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选其采用的长效措施或经常使用的措施对应计入其中一项,使用的其他避孕措施则计入“过程性使用药具人数”。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夫妇对数合计,必须小于同一时点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4)过程性使用药具人数:本数据为时期累计数,填报临时性使用药具人数。同时采取两种以上避孕措施的夫妇,除长效措施或主要使用的一种措施外,其他的措施统计入本栏。

3、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未落实相应避孕措施统计表(黔人计育统表3)

统计已生育过的育龄夫妇,没有按照“二孩及以上夫妇绝育、一孩夫妇上环”落实相应的避孕措施及各类原因的夫妇对数。

4、计划生育手术进度表(黔人计育统表4)

本表统计年初以来累计完成的计划生育手术数。

5、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统计表(黔人计育统表5)

本表统计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发放数量。

6、辖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1)

填写所辖区域跨乡流入人口情况。

(1)流入总数:包括全部流入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4)补救例数:按当年内发生的人次累计统计。

7、按来源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2)

按流入人口户籍地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流入总数:包括全部流入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4)补救例数:按当年内发生的人次累计统计。

8、辖区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3)

按下辖区域统计流入本县的人口在统计内生育的新生人口,对在外地生育的新生人口录入前应查询,核实在本乡以外是否已经录入,若已录入,在本地不重复录入;若未在本乡以外录入,必须在本地录入。

9、辖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4)

填写下辖区域跨乡流出人口情况。

(1)流出总数:包括全部流出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本县:指返回本县妇检的人数;

证件:指自现居住地寄回妇检证明的人数;

信息:指通过查询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确证已妇检的人数。

10、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5)

按流出人口目的地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流出总数:包括全部流出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本县:指返回本县妇检的人数;

证件:指自现居住地寄回妇检证明的人数;

信息:指通过查询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确证已妇检的人数。

11、流出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6)

按下辖区域统计本乡的流出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

外出流入人口,在统计时期外生育且未登记上报的新生人口,在流出人员返回的一个月内,要在《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中统计报出。

12、在本市(州、地)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生育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7)

统计在其户籍所在的市(州、地)地域范围流动的人口当年生育情况(属于《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省人计育统表1)》统计范围的生育不计入本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录入属于本表统计的生育事件前,应通过上网查询或其它方式,确认未在其它乡镇录入后,再录入本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第四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公式

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公式

1、年平均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

22、人口密度=某地区人口数÷某地区面积

3、男性人口比例=男性人口数÷总人口数

女性人口比例=女性人口数÷总人口数

4、人口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1005、出生性别比=(出生男婴数÷出生女婴数)×1006、平均年龄:

①一岁一组平均年龄=[(各个年龄×各年龄组人数)之和]÷总人数+0.5 ②几岁一组平均年龄=[(各个年龄组的最低值×各年龄组人数)之和]÷总人数+(年龄组距÷2)

7、老年(人口)系数=65岁(60岁)以上人口数÷总人口数

8、少年(人口)系数=15岁(不包括15岁)以下人口数÷总人口数

9、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一孩出生率=(年内一孩出生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10、一般生育率=(年出生人数÷育龄妇女人数)×1000‟

11、年龄别生育率=(某一年龄妇女全年活产婴儿数÷该年龄组平均妇女人数)×1000‟

12、总和生育率=∑各年龄别生育率

13、终身生育率=(同一批妇女一生所活产婴儿数÷同批妇女人数)×1000‟

14、平均初婚年龄=(初婚年龄×同龄初婚人数)之和÷全年初婚人数

15、初婚率=(当年初婚人数÷该年年平均人数)×1000‟

16、早婚率=(早婚人数÷同期初婚人数)×100%

17、晚婚率=(晚婚人数÷同期初婚人数)×100%

18、计划生育率=(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数÷总出生人数)×100%

19、出生孩次比例:

①一孩出生比例=(出生一孩数÷总出生数)×100%

②二孩出生比例=(出生二孩数÷总出生数)×100%

③多孩出生比例=(出生多孩数÷总出生数)×100%

④计划外多孩率=(计划外多孩出生数÷总出生数)×100%

20、二孩平均生育间隔={(间隔一年人数+间隔二年人数×2+间隔三年人数×3+间隔四年人数×4+„)÷二孩出生总人数}+0.521、独生子女领证率=(一孩妇女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已婚育妇女数)×100%

22、综合避孕率=(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23、一孩妇女放环率=[一孩妇女放环(皮下埋植)人数÷一孩妇女人数]×100%

24、二孩妇女结扎率=(二孩妇女结扎人数÷二孩妇女人数)×100%

25、多孩妇女结扎率=(多孩妇女结扎人数÷多孩妇女人数)×100%

26、当年生育一孩妇女放环及时率=[当年按时间要求三个月内放环(皮下埋植)一孩妇女人数÷当年应及时放环的一孩妇女人数]×100%

27、当年生育二孩妇女结扎及时率=[当年按时间要求三个月内结扎二孩妇女人数÷当年应及时结扎的二孩妇女人数]×100%

28、人工流产率=(人流引产数÷已婚育龄妇女数)×1000‟

29、避孕措施有效率=(当年落实避孕措施未出现意外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当年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30、出生数+人流引产数≈结扎数+放环数

31、出生人流比=1∶(人流引产例数÷同期活产婴儿数)

32、已婚育龄妇女人工流产率=(已婚育龄妇女人流引产例数÷已婚育妇女人数)×1000‟

33、脱环率=(已环检脱环人数÷已环检人数)×100%

34、某年节育措施落实的欠账数=某年出生人数+某年人流引产数-某年(放环数+结扎数+新增使用药具数)

35、某年节育手术托欠率=某年节育手术欠账数÷某年(出生数+人流引产数)×100%

36、环孕情服务率=(已服务人次数÷应服务人次数)×100%

或={一次人数+(二次人数×2)+(三次人数×3)+(四次人数×4)}÷{一次应服务人数+(二次应服务人数×2)+(三次应服务人数×3)+(四次应服务人数×4)}×100%

37、环孕情服务漏检率=[(应检人数-已检人数)÷应检人数]×100% 环孕情服务漏检率=(0次人数÷应检人数)×100%

38、怀孕过预产期未生育比例=(怀孕过预产期未生育妇女数÷检出现孕妇女数)×100%

36、计划外怀孕处理比例=(计划外怀孕已处理人数÷检出计划外怀孕人数)×100%

40出生孕情检出率=(月报告单出生有怀孕记录人数÷月报告单上报出生人数)×100%

41、出生孕情及时检出率=(月报告单出生有怀孕记录且怀孕月份小于五个

月人数÷月报告单上报出生人数)×100%

42出生统计误差率=[(调查出生数-报表出生数)÷调查出生数]×100%

43、用统计误差校正后的报表计划生育率=报表计划生育率÷(1+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

45、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46、年龄别死亡率=(某年龄全年死亡人数÷该年龄年平均人数)×1000‟

47、婴儿死亡率=[未满周岁婴儿全年死亡数÷(1/4去年出生人数+3/4今年出生人数)]×1000‟

48、死亡概率=(2×死亡率)÷(2+死亡率)

49、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年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

50、年人口增长率=[(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51、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统计局公布数)+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本年迁入人数-本年迁出人数

52、计划外生育费应征金额=(计划外二孩生育的户数×该乡人均纯收入数×4.2)+(计划外三孩生育的户数×该乡人均纯收入数×11.2)+(计划外四孩生育的户数×该乡人均纯收入数×14)+„

53、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率=(实征金额÷应征金额)×100%

54、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知道人数÷调查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55、家庭服务袋占调查总户数的比例=(有家庭服务袋户数÷总户数)×100%

56、新婚夫妇参学率=(初婚妇女持有婚育学校培训证人数÷初婚人数)×100%

57、“三结合”应帮扶户数=独生子女贫困户+二女结扎户贫困户+其他计划生育贫困户

58、“三结合”帮扶面=(已帮扶户数÷应帮扶户数)×100%

59、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贫困户帮扶面=[(已落实帮扶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贫困户数)÷(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贫困户总户数)]×100%

60、计划内出生持证率=(计划内生育者持《生育证》的人数÷计划内出生人数)×100%

61、安排生育对象政策符合率=(安排的生育夫妇对象符合《条例》规定数÷安排生育二孩夫妇对数)×100%

62、本期无孩育龄妇女数+本生一孩数=上年无孩育龄妇女数+10~12月初婚数

本安排生育一孩对象数=上无孩育龄妇女数+10~12月初婚数 本安排生育一孩对象数=本期无孩育龄妇女数+10~12月生一孩数

63、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人数比例=(协会会员人数÷总人口数)×100%

64、技术人员持上岗证率=(有上岗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总数)×100%

第五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 本制度。

2、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

3、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负 责计划生育动态信息的录入、变更、核实、上报和反馈。

4、制定、实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5、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统计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7、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9、计生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计生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监交;对交接中发生资料散失的,追究监交人责任。

10、各级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主要统计数据;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同级计生统计部门核准;向系统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生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生统计部门审批。

11、各级计生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服务。

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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