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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系统接受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2-108010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20:03: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财政系统接受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市财政系统接受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teniu.cc,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teniu.cc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应诉的情形。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应诉应当确定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代理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机构提出建议,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对不服有关机构以本级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有关机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财政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下列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十)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答辩状;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复议或应诉文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制《送达回证》。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收到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由所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所将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根据《张掖市畜牧兽医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应诉和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其体行政行为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承办。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四条本局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

第五条本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状副本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七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的终审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的案件。本局法定代表人应直接参加诉讼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篇:202_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202_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202_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作告知处理的6件;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202_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202_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网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作出部署,下发了有关文件。

五、其他工作

一是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初稿,已报领导审阅。

二是提供法制宣传信息稿件5篇,采用了4件,其中国务院法制办转发2件。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任务,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分析全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一)重点工作:一是依法办理好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实现当年省本级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100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法定期限审结率达到100%,实现案件审理建议零出错率;提高办案质量,力求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省政府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确保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争取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对可能败诉的案件做到事前有报告。

(二)日常工作:一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1、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2_]77号),抓好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半年和年终统计工作。

2、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目标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抓好202_年的考评工作,促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3、开好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提高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4、做好国务院法制办部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关工作,抓住机遇,开拓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二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课题项目。力争9月初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10项制度的汇编工作;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综合业务的考核目标体系;贯彻执行国法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202_]196号),完成行政复议及应诉文书电子文本标样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动态,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理论研究。积极通过政府法制网站和《执法面对面》电视栏目等宣传阵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以作风建设作为支部建设的重点,结合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全会精神,查摆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打牢做好全年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纪律。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五篇:湖北省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我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一直较高。由于行政机关一般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行政首长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有些行政违法现象重复发生。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搞官官相护;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我省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分管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长决定出庭应诉的参加人。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商请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出席联席会议,会后应对本地区和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与法院之间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个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建议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建立执法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要结合工作总结,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与政府法制及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首长的目标考核范围,强化行政首长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责任。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要通过对错案的剖析,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纠正违法执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本意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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