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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2-91431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7 19:07: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 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第五条 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试行)》(见附件),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各执法单位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于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将有关资料和记分情况录入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发出执法文书之日三个月起至三年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的记分清零。

▲第九条 建设局通过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东莞建设网予以公示。企业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等级情况。

▲第十条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0-8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70-79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招标工程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第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建设局法制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篇: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

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2_〕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对企业人才迁入进行计划调控。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企业人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企业人才迁入调控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迁户职业工种目录,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审验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企业人才入户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才入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

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企业人才入户:

(一)上一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引进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七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由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申请入户的企业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居所(拥有房产、租住或者在单位宿舍居住等),已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五)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

(六)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且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核准办理迁户:

(一)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年龄45周岁以下;

(二)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年龄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在企业中高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或以上,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四)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五)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年,年龄40周岁以下;

(七)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

(八)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超过10年,并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年龄40周岁以下;

(九)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年龄40周岁以下;

(十)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年龄35周岁以下。

第十条 申请人员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超出的缴费年限可抵减年龄。但申请时不得超过48周岁。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入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条件审核:

1、申报。申请企业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申请表(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的出口创汇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纳税证明(属市列重大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民营科技等企业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3、核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核准其办理申请,并函复申请企业。

(二)入户人员条件审核:

1、申报。企业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申请表(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暂住证(或居住证)、体检表、户口迁入部门同意入户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本人具备本办法第九

条相应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完税证明、企业任职证明、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

2、受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纳入计划预排序;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其补充有关材料;

3、核准。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按受理排序,在申请当年计划内的,签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超出计划的,纳入下一个排序。

(三)入户

申请人凭复函、《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其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迁入所在地新型社区或其他经同意迁入的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本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十三条 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均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办理资格或个人入户资格,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入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 6月30日。市人民政府202_年8月1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2_〕83号)以及202_年8月8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2_〕91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广告处罚记分办法

鄂工商发〔202_〕132号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关于下发《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旗工商局,各分局:现将《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附件:《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日 -2-

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

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努力构建广告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禁止在新闻媒体上出现违法违章广告,维护新闻媒体的良好信誉,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级、旗(区)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各类报刊等媒体的广告经营单位。第三条 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行为,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记分,对其发布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劝导、疏导、规范、记分,记分情况作为评定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的依据。第四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二)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三)职业道德的原则;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诚实信用的原则。-4-第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标准第六条 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考评记分项目及标准:

(一)未建立总编辑或台长负总责制度的,记 10 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二)未设立广告审查员制度的,记 10 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三)未经新闻媒体所属的广告部负责人审查、签批,发布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

(四)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签字发布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

(五)新闻媒体所属的广告部负责人不能同时兼广告审查员,否则记10分。

(六)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每缺一项记10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七)未签订广告承接书面合同的,记 10 分;签订但未使用广告合同示范文本的,记5分;

(八)鄂尔多斯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将每月发布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将每月《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 -5-上报当地工商局,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的,每次记4分;迟报或错报一次记2分。旗(区)级工商局应将每月新闻媒体广告监测统计表和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季报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年报于末的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

(九)未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2_〕250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第至第十五条关于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形,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条记2分。

(十)因审查把关不严发布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每项记1分。

(十一)发布药品广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项记2分;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

(十二)发布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每条记2分。

(十三)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6-

(十四)发布农药广告违反《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

(十五)发布食品广告违反《食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十六)发布化妆品广告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每条记2分。(十七)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每项记2分。(十八)出现其它类型违法违章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十九)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将对市直及各旗(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抽查,检查中发现未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每次记10分。第三章 记分执行第七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总分200分,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总分150分,从每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 发布一则广告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计算分值。-7-第九条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被记分与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步执行。第十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01--13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71--10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31--16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01--13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61—20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31--15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媒体上作检查。第十三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200分以上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30天,在此期间对该单位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经营广告业务;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十四条 广告审查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101--130分、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 -8-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71--10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及提出整改措施;前者记分累计131--200分的,后者记分累计101--15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前者记分累计200分以上,后者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或因审查员本人失职致使本单位连续被处罚4次以上的,收缴其《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广告审查员资格,建议用人单位更换广告审查员。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对全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监管制度,根据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分。次年1月初根据当年累计分数情况,按以下四类标准进行评定信用等级。

(一)A 类单位(守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不超过60分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超过0.7%(包括0.7%),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1次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40分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超过0.7%(包括0.7%),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1次的。

(二)B 类单位(基本守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100分的(包括10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0.8%-1.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2 -9-次以内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 70 分的(包括 70 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0.8%-1.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2次以内的。

(三)C 类单位(失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200分的(包括20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1.1%-2.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3次以内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分不超过150分的(包括15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1.1%-2.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3次以内的。

(四)D 类单位(严重失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超过200分以上的,全年广告违法率在2.0%以上,或者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超过150分以上的,全年广告违法率在2.0%以上,或者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第五章 分类监管与服务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A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与服务措施:

(一)对A类单位采取“远距离”日常巡查。

(二)对A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免于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

(三)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 -10-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B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与服务措施:

(一)对B类单位采取“每月2次”日常巡查。

(二)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推荐。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C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其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每月2次以上”日常巡查,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根据违法性质及情节,不定期选择部分单位,将其违法行为及被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D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11-

(一)责令进行整改,检查其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零距离”日常巡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根据违法违章性质及情节,不定期选择部分单位,将其违法行为及被行政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

(六)建议降低一级广告经营资质。第六章 培训考试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200分以上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新闻媒体广告审查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的内容是《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对全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违法率和记分情况的通报。对需要参加考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考试。第二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恢复经营广告业务或从事广告审查员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 -12-两次以上仍不合格的,建议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广告审查员,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否则一年之内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对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被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接受考试的时限可以顺延。第七章 奖励办法与措施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各类表彰或参加国家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30分。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各类表彰或参加省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15分。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市级各类表彰或参加地市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10分。第二十七条 全年发布公益广告量占商业广告量 3%以上的(不包括3%),减10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2_]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在资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配合核查。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原始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企业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四条 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五条 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核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2_]40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 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莞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建筑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信息汇总及结果公布;各科室、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日常动态考核记分和不良行为录入。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管委会根据行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内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日常动态考核记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在此基础上协助市建设局开展本辖区内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

1、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企业办公场所类型、面积、设备等办公条件;企业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到位、职责的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的履行;

2、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到位、职责的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的履行;

3、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臵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对合同履约的监管情况,包括对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和劳务分包款)的拨付、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的监管等。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阴阳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 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四)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

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属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联合体各方得分情况计分,其中主投标人考核分占60%,其他联合体各方共占40%,并平均计算得分。

(一)东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分、分、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省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或双优工程的,分别加 分、分、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城市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 分、分、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广东省、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分、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

(三)在东莞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 分(不分)的,按照50%计分。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挂靠或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外地在莞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在莞登记备案手续、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九)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公章的;

(十)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或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十一)同体监理的;

(十二)转让或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三)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

(十四)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六)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七)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

(一)应招标项目未经合法程序招标,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三)未实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

(四)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七)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八)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 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十)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

(一)参加投标会时,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投标会时间拖延、现场混乱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三)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八)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十)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十一)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记录资料的;

(十二)企业未设臵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十三)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十四)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的;(十七)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十八)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十九)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二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二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二十二)没有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二十三)没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二十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人员签字;(二十五)没有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二十六)监理周报不报或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二十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三)未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四)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五)监理企业为监理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八)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九)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十)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十一)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十二)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十三)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四)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十五)未执行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的;(十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十七)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八)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九)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十二)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二十三)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 知的;

(二十四)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十五)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十六)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二十七)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二十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

(一)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或专业不配套的;

(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三)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四)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五)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七)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八)没有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九)没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一)在实施过程违反有关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

(十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十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十五)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十六)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在《东莞市建设网》登记的;

(四)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五)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六)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臵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八)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九)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十)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十一)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二)现场未留臵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未留臵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的;

(十三)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十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六)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 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七)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十八)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九)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

第十六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末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投标时每次加 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考核累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低于90分的,取消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89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70-7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企业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外地在莞监理企业直接清出东莞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十四)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在考核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个人获得国家、省政府表彰的,分别加 分、分、分; 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分、分、分。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省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或双优工程的,分别加分、分、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广东省、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分、分、分;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

(三)在东莞市行政辖区内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 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 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 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 分,超过 分(不含 分)的,按照50%计分。

第二十条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在莞项目总监,清出东莞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判定为D级: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及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七)挂靠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九)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

(十)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365天)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

(一)应招标项目未经合法程序招标,擅自承接业务的;

(二)参加投标会时,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投标会时间拖延、现场混乱的;

(三)未执行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七)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十)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同青-市)

(十三)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十四)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五)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六)没有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十七)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人员签字;(十八)没有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十九)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十)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二十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二十四)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分:

(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没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 驻施工现场;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七)未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安全记录弄虚作假的;

(八)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九)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二)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十三)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十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五)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十六)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十七)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十八)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十九)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二十一)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二十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二十三)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十四)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二十五)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二十六)监理周报不报或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二十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分:

(一)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

(三)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四)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

(五)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臵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九)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 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十)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一)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二)施工现场未按《东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十三)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周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

第二十五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投标时每次加 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监考核累计得分超过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资格升级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累计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80-89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

70-7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总监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且本内不受理项目总监资质升级;外地在莞项目总监直接清出东莞市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总监”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建议项目总监资格审批部门给予停接工程任务直至注销资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及《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减分单》。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减分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的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

第二十九条 违规减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 年 月 日起施行。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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