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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合集5篇)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2-83955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6 18:3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企业计 量 管 理 制 度

(样 本)

计量管理文件目录

编号 文件名称

第一部分计量管理方针、目标

第二部分计量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部分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管理

第四部分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制度

第五部分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部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第七部分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

第八部分产品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九部分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部分计量检测记录的管理

第一部分 计量管理方针、目标

一、计量管理方针

1、加强计量基础建设

2、改善经营管理

3、提高经济效益

4、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二、计量管理目标

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保证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为经营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

第二部分 计量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一、计量组织机构

质管部是公司主管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生产经理领导下,主管全公司计量工作。计量组织机构图:

二、生产经理计量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2、领导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计量规章制度,保证完成企业计量工作任务。

3、审批计量管理文件,批准计量工作发展和工作计划,对公司重大计量工作问题作出决策。

4、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计量保证体系,任命体系人员及配备相应的资源。

三、质管部计量职责

1、在主管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2、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计量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处理计量纠纷。

3、组建计量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各部门计量工作,制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计量工作发展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生产经营过程的各项计量检测。

5、组织计量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员工的计量法制观念和计量技术素质。

四、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负责计量文件的编写、修改或改版。

3、统一管理公司的计量器具和设施,组织对生产经营用计量器具的配备。

4、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质监部门申报,制定周期检定计划,负责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5、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量检测数据。

五、车间、班组计量员职责

1、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协助质管部对车间或班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制定计量工作计划,监督所属部门、班组完成计量工作任务。

3、督促所属部门、班组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要求做好各项检测记录,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落实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4、根据需要提出添置、更新计量器具计划。

5、掌握计量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部分 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主要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常用计量器具低值易耗的特点,将本公司计量器具划分为A、B、C三类实施管理。

一、计量器具的分类

(一)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1、生产工艺过程中和质量检测中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

2、精密测试中准确度高或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计量器具;

3、进出厂物料核算用计量器具;

4、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的计量器具。

(二)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1、生产工艺过程中非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

2、产品质量的一般参数检测用计量器具;

3、二、三级能源计量用计量器具;

4、企业内部物料管理用计量器具。

(三)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1、低值易耗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

3、在使用过程中对计量数据无精确要求的计量器具;

4、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管理

(一)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A类计量器具中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管理办法,执行强检。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有关的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

2、对准确度高、量值易变、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列作抽查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A类计量器具的配置数量,应能确保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检定与维修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A类计量器具原则上由质管部统一控制管理。

(二)B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列入B类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如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2、对无检定规程但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效准;

3、B类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三)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一次性检定和有效期管理使用;

2、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和工具类计量器具可在使用前安排一次性检定;

3、对C类计量器具要进行监督管理,如不定期的抽查和以比对的方式对其进行校对。

第四部分 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制度

本制度对公司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贮存、发放、报废实施控制,以防止计量器具的滥用、误用及损坏。

一、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

1、各部门根据预期使用的要求提出计量器具采购计划,经质管部审核报公司批准执行。

2、采购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采购人员应按采购计划,购买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商品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并经计量人员验收后方能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二、计量器具的流转

1、凡新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编号,建立管理帐卡、纳入周期检定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2、因任务调整而不用的计量器具,经计量人员核实后贴上停用证,予以封存,封存后禁止使用,若要重新使用,则须办理启用手续并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恢复使用。

3、凡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过修理并且修复后检定合格方可使用,维修要有记录。

4、确定不能维修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人员提出报废并填写报废单,经质管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5、报废后的计量器具,要统一处理贴上报废标记,严禁使用。

第五部分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要求,以保证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得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

一、计量器具的使用

1、计量器具使用操作人员应熟悉计量器具的性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专用检测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3、在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在检定周期内、检定合格标志清晰、铅封完整。

4、常用的玻璃温度计、密度计等容易损毁的计量器具应设备有品。

二、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1、计量器具发生故障,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计量员。

2、因故障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帖上停用标志以防止误用,停用标志使用红色。

3、计量器具应由符合资计质要求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维修过程要做好记录。

4、各种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条件下妥善使用和放置。定期检查、清洗,保证计量器具的安全、整洁、配备附件完好、合格证齐全。

5、凡主观因素造成的计量器具损坏或丢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部分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为保证全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的合理准确制定本制度。

2、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全部计量器具台帐,台帐的项目必须明细。

3、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年度周期检定计划表,负责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4、凡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番禺分局申报,并到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周期检定。

5、列入A类、B类的计量器具,应明确计量检定(校准)周期,按周期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6、计量人员按月检查周期检定实施情况,统计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受检率和合格率。

第七部分 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

1、企业内工作计量器具按国家、地方和部门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采用绿色合格证标记。

2、对没有计量检定规程,但按有关规定进行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采用准用标记。

3、对停用的计量器具,采用红色停用证标记。

4、对封存的计量器具,采用封存标记。

5、对报废的计量器具,采用报废标记。

6、所有标记应注明计量器具编号,有效期或停用日期。

第八部分 产品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1、质管部协同各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过程的各项计量检测。

2、根据生产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要求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和开展计量检测。

3、根据生产经营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开展计量检测。

4、暂没有条件开展检测的项目应与有条件的检验部门签订合同委托进行检测。

5、明确各类计量检测的部门、人员,明确实施计量检测的依据和要求,对重要的检测数据,必须规定检测方法。

6、各项检测要按要求做好记录。

7、质管部定期对计量检测的实施情况,检测数据的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九部分 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质管部每年制定计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并要求被检查部门实施纠正措施。

3、对被检查部门的纠正措施情况进行验证,确保不合格项目纠正完毕并达到预期效果。

4、定期对计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监督检查计量体系要素的运行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审核结果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措施,保证计量体系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完善提高。

第十部分 计量检测记录的管理

1、各部门应指派专员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记录的管理,并按规定负责记录的收集、经整理后装订成册,立账登记,便于归档检索。

2、记录人员要按指定份数和格式用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清晰。

3、记录所写的字体必须规范,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

4、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能随意涂改,数据的修改应盖上修改人印章。

5、记录必须有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对记录内容真实性负责。

6、记录的存放要有适宜的环境,防止霉变损坏,方便存取。

7、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8、超过保存期的记录,经审核确认无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篇: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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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企业能源计量、1、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由企业的计量机构(企业计量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 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 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 监测、控制水平。

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做到企业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 要实行分别计量。

3、在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 责完成能源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4、计量主管部门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计绘制 本企业能源计量点网络图,编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

5、计量主管部门为实施企业能源计量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有关能源计量 的具体、管理制度如下: ⑴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⑵能源计量测试实验室的工作制度; ⑶能源计量测试人员岗位责任制; ⑷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⑸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修理定额管理制度; ⑹能源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作废核准制度; ⑺能源计量测试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⑻能源计量测试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6、企业能源计量配备的范围应做到:

⑴进出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焦炭、成品油、煤 气、石油气、蒸汽等)以及含能(或称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水等)的 计量; ⑵自产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及能源生产单位自用的一次能源的计量; ⑶生产过程中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 ⑷生活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 ⑸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

7、第 6 项所涉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做到不少于 95%的要求。

8、能源计量的检测率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都要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9、为保证使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标准,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对量大面广的计 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标准,严格计量监督、对使用量小,准确度要求高,而本企业又不 能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报请政府计量部门安排检定。

10、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原则上要达到 100%,并根据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确 定各类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制订周期检定计划,保证受检率达到 98-99%,抽检合 格率达到 95-98%。

11、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以保证合 理安装、正确使用、维修方便。计量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巡回检定和现场监督检验,杜绝 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生产线。

12、企业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统计企业能源消费量,研究能源消耗的规模和构成,从而计算各消耗能源部位的消耗量,用以分析能源消耗的 去向与分配。其次是统计企业能源的利用情况,分析其变动原因,为加强能源管理提供 资料,再次是编制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以反映各种能源的来龙去脉,研究能源利 用的经济效益。企业能源统计的扎口单位是节能主管部门。

13、企业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由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格式,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月逐级上报,即生产车间(或能源二次加工部门)、分厂和集团公 司。能源统计内容必须包括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能源利用水平(产值单耗和产品单耗

等)统计,能源统计的时段必须与企业生产产品或财务报表同步。

14、企业能源统计的汇总工作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除应完成本企业能源管理所需 要的统计工作之外,还应完成行业或政府部门规定上报的能源消耗报表。

15、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全厂各部门或企业的能源统计资料,定期编制企业能源消费平衡 表,绘制企业能流网络图,以此开展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或开展企业能量审计工作。(参考的能耗报表、能源消费平衡表、能量审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则 录 202_ 年 10 节能管理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一般规定 工业节能 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 公共机构节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 激励措施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

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 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 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展战略。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工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 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 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 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 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 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 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 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 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 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 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 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 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 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 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 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励。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 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实行包费制。第二节 工业节能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 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 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 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 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 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 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 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 划。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 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 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 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 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 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 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 求,限期整改。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 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 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节能产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 目、重点节能工程。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 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

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 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励措施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 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 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 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 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 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 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 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 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 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 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 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202_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篇:计量管理制度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化公司计量基础工作,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素质,确保量值传递准确,保证公司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计量组织及人员职责

1.1 计量组织

本公司计量工作在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由品管科归口管理。品管科计量员负责整个公司计量工作的日常管理,各车间班组长作为兼职计量员负责管辖内的计量管理。1.2人员职责

1.2.1计量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公司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

负责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负责审核公司计量器具配置规划; 负责审批公司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 负责审核公司计量管理制度。1.2.2品管科负责人

负责公司计量工作的具体领导; 负责编制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负责督促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负责制定计量器具的配置/检定/校准计划; 负责核准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结果;

负责组织新购计量器具/送修计量器具回厂的验收; 负责计量检测点的确定并确保进行相应的计量检测。1.2.3品管科计量员

负责公司计量工作的日常管理; 负责编制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规程; 负责编制计量器具编号及管理台帐; 负责执行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

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送检;

负责计量器具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的督查; 负责计量管理相关表格的填报; 负责计量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1.2.4各车间班组兼职计量员

负责管辖范围内计量工作的管理; 负责在班组贯彻落实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使用的计量器具状态良好;

负责计量管理相关记录的收集/整理/保管。

2.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

2.1 计量器具的采购 2.1.1请购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计量器具采购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采购计划单》,明确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准确度、精密度、量程等资料,然后交品管科负责人确认,再由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核准,最后交由采购部执行采购。2.1.2计量器具生产/供应厂家的选择及采购执行

采购部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单》后,即着手选择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计量器具生产厂家要有生产许可证,且在其生产的器具或包装上有明确的标识。同时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一般计量器具的采购可直接到计量器具的供应商店考察,对照实物并查看相关说明书,了解生产厂家资格,比对价格等,确认符合要求即可购买。如果是大型贵重的计量器具,采购部应充分听取使用部门、项目工程师及品管科的意见并进行市场调研、询价,综合评估然后选定一家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生产/供应厂商报总经理批准再落单订货,如需与厂商进行技术谈判应请专业人员参加,就计量器具的性能、品质、价格、交货期、保修、备件及操作培训等事项达成协议,报总经理批准后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事项执行。2.2 计量器具的入库 2.2.1计量器具的验收

计量器具到厂后,采购部即通知品管科,由品管科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专业人员、计量员对计量器具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项目是:A.随机资料和备件是否齐全;B.设备状态是否

正常;C.按设备说明书或相关作业指引调试设备是否正常。验收后,品管科计量员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验收单》交采购部,验收合格则准予入库,验收不合格则由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作退货处理或其它妥善的解决方式。2.2.2计量器具的编号/台帐

计量器具验收合格后,品管科计量员即对计量器具进行编号,并登录于《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中列管。2.2.3计量器具的入库

计量器具验收合格后,采购部将发票连同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若手续不全,仓管有权拒绝入库,财务有权拒绝报销。2.3 计量器具的流转 2.3.1计量器具的领用

计量器具编号登录后,品管科计量员即通知使用单位领用。领用时使用单位需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移交单》,由品管科计量员保存备案。2.3.2计量器具的流转

2.3.2.1当计量器具需在公司内部借用时,由借用单位向被借用单位提出借用申请,若同意借用则由借用单位复印一份《借用申请单》给品管科计量员备案。若由于公司业务的调整,需对公司计量器具进行调配时,由品管科提出方案,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执行,品管科计量员则予以登记备案。

2.3.2.2原则上,本公司计量器具不允许外借,若确实需要外借,必须经品管科负责人同意和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批准,品管科计量员需跟进外借计量器具的归还时间及其归还时的状态。必要时需进行校准/检定后才能使用。

3.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3.1计量器具的分类

根据计量器具的应用范围,对计量器具进行分类管理,本公司计量器具分A、B、C共三类。品管科根据以下分类原则对公司所有计量器具进行分类,在计量器具台帐上予以注明。

3.1.1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贸易结算、环境安全卫生计量检测和公司同类计量最高标准的计量器具为A类;

3.1.2用于内部物料、能源消耗考核、工艺参数监控、机修使用等相应的计量器具为B类;

3.1.3用于指示功能其指示值仅做参考的计量器具为C类。3.2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3.2.1临时检定/校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计量器具的使用部门应提出临时检定/校准要求,品管科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检定/校准。a)b)c)d)新购计量器具;

固定放置的计量器具迁移后; 计量器具维修后; 对数据产生怀疑时。

3.2.2周期检定/校准 3.2.2.1检定/校准方式

1)A类计量器具需由具有资格和能力的法定计量测试机构进行检定; 2)B类计量器具由品管科进行内部校准; 3)C类计量器具可以免校。3.2.2.2检定/校准计划

品管科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别及使用频率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注明,并于每年12月份制定下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分发相关部门。3.2.2.3检定/校准的执行 1)外校

a)品管科根据校验计划,在有效期到期前,通知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做好检定/校准准备。如果该计量器具属于“外校”,则由品管科统筹安排,联系条件符合的机构,洽谈检定/校准时间和方式(送检或由检定机构来公司检定),由其执行检定。

b)检定结束后,由检定机构出具检定报告和合格证,品管科将合格证张贴于计量器具合适的部位或其外包装上,标明其检定状态。2)内校

a)属于“内校”的计量器具,由品管科执行校准,校准时需严格按计量器具的内校规程 进行,并做好内校记录。b)内校完成后,品管科根据内校结果,在计量器具合适的部位或其外包装上张贴校准标识,以标明其校准状态。

3.2.2.4检定/校准不合格的处理

1)由品管科贴上不准使用标识,并及时组织修理,修理好后再进行检定/校准。无法修理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单》申请报废,经品管科确认、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废。

2)对使用该不合格计量器具测量的产品,由品管科组织追溯、重检,以评估之前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4.计量器具的贮存、搬运、使用、维护和保养

4.1 计量器具应按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贮存于合适的环境中。4.2搬移计量器具时,必须小心谨慎,以防受外力撞击损伤或造成精确度的下降。搬运重量大精度高的计量器具应由品管科进行指导,并使用合适的搬运工具,搬移后应由品管科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要经过检定/校准合格后再继续使用。

4.3凡投入使用的A、B类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定/校准合格,而且在有效期内,C类计量器具也需由品管科对其状态进行确认,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4.4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其使用方法,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发现计量器具异常时,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计量器具,应通知品管科,由品管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4.5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保养,使用后要清除计量器具上的灰尘、污垢等异物,保持计量器具整洁、完好。

5.计量检测

5.1项目工程师负责对每个产品制定工艺规范、原材料标准、产品标准,确定需要检测的工艺参数、原材料、产品质量指标,品管科确认计量“检测点”并配置相应的计量器具对其进行检测,并保持检测记录。

5.2原材料进厂、生产领料、生产投料、产品分装、产品出厂必须进行严格的计量,而且要填写相应的进仓单、领料单、投料记录、产品分装记录、出货记录,载明计量数值和计量单位。

5.3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用油要通过相应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能够细分的尽量细分,计量结果也要进行记录,便以考核各种物、能源消耗以及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

5.4环境、安全、卫生的监测一般委托有资格的相关监测机构进行检测,但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公司进行检测。5.5应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单位。

6.计量监督管理

6.1现场品管员每天对车间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督促车间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保养,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则及时报告品管科计量员进行处理。6.2品管科负责对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检测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保养,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则及时进行处理。

6.3品管科计量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6.4现场品管员按规定的频率和数量抽检投料数量、包装重量的准确性,同时检查实际包装重量与标识的符合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6.5品管科负责对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进整改效果,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7.计量档案资料管理

计量档案资料包括相关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报告、内校规程及内校记录、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验收单、计量检测记录等等,这些文件和记录由品管科计量员按公司《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环境、标识方法进行管理。

第四篇: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 为规范公司的计量管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对公司生产、研发、质量、安全、成本管理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质量手册》(××××公司,202_年)

《测量和监视装置控制程序》(南××××公司,202_年)2 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器具购置、领用、维护、检定以及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的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岗位的计量管理职责。3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生活、仓储装置使用的A、B类计量仪表(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计、流量计、酸度计等)、生产与仓储衡器(磅秤、电子台秤等)以及分析技术部检测仪器、玻璃计量仪器的管理。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修订,设备动力部(以下简称“设动部”)、分析技术部、生产部、采购部、研发部、仓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上述工作。

4.2 设备动力部(以下简称“设动部”)负责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分析技术部、生产部设置兼职计量员,协助设动部管理本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质保部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监督。

4.3 计量器具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维护,保持计量器具在有效检定期内的精密度和可靠性。设动部、质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4.4 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备案。5 计量器具的等级分类 5.1 A类计量器具

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和环境检测的计量器具,包括机械台秤及其砝码,电子台秤,蒸汽流量计,污水流量计,自来水(含工业水、生活水)流量计,电度表,电子天平,分光光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质检用),台式酸度计,压力表。5.2 B类计量器具

用于原料和产品检验、内部物料转移的计量器具以及生产装置上的部分计量器具,包括各种规格的移液管及容量瓶,数字熔点仪,自动旋光仪,凝固点仪,电位滴定仪,旋转粘度计,双金属/热电阻/热电偶温度计,工业酸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5.2.3 C类计量器具

公司使用的除A、B类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如玻璃液位计、水池标尺等)。计量器具的采购与领用管理 6.1 采购/入库管理

6.1.1 各部门购置计量器具时,应明确该器具的计量精度与量程,根据其使用场合的具体要求选型。计量器具请购单应准确填写需采购的计量器具的名称、量程、计量精度、防爆要求等技术数据。设动部对请购部门的选型提供技术支持。5.1.2 采购部购置计量器具时,必须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的《制造计量许可证》的供应商,所采购的计量器具上应有该许可证的标志,并有产品合格证或合格印,A、B类计量器具应配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设动部负责验收上述标志、合格证或合格印,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5.1.3 采购部凭仓库和设动部共同签发的验收单办理入库和报销手续。没有产品合格证(或合格印)、生产许可标志或生产许可标志不合格的A、B类计量器具,仓库不得办理入库和报销,由采购部负责退货。5.2 领用管理

5.2.1 A、B类计量器具的领用部门必须在设动部办理登记和设置统一编号手续。仓库在确认设动部签发的计量器具领料单后方可发货。

5.2.2 A、B类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将所领用计量器具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原件交设动部保管(可保留复印件)。设动部根据领料单和上述文件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和每件计量器具的原始技术资料档案(见本规程第8.1节)。C类计量器具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由使用部门负责保存。6 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6.1 使用管理

6.1.1 设动部对所有在用A、B类计量器具(含检测仪器,下同)设置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计量器具均在规定的量程和精度范围内使用,且使用环境符合计量器具使用要求。禁止超量程、超精度和在超出允许环境的条件下使用计量器具。

6.1.2 计量器具使用者必须了解计量器具的性能、原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分析技术部负责编制本部门使用的A、B类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书,设动部负责编制其他A、B类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并协助使用部门培训和考核。计量器具使用部门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人员独立操作使用A、B类计量器具,其测量数据不可作为贸易结算、工艺、质量、安全、环境检测等方面的依据。设动部应保存A、B类计量器具使用部门的培训考核记录(或复印件)备查。6.1.3 计量器具每次使用前,使用者均应检查其状态是否正常。凡使用说明书要求自检的计量器具每次使用前均必须自检,并由使用者记录自检结果。要求自检的计量器具未经自检即使用或自检记录缺失均属质量违章行为。

6.1.4 计量器具使用中出现量值反常、数据不稳定以及失灵,失准等异常情况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报告。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设动部安排检定、维修,并更换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有明显故障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修理计量器具。

6.1.5 因选型、使用、维护不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报废和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调查处理。6.2 维护管理

6.2.1 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操作。计量器具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应防止硬器、锐器的碰撞,避免剧烈振动,避免与禁忌物质的接触,保持计量器具的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6.2.2 非定点使用的计量器具(如机械台秤、电子台秤等)每班使用后都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及时清除沾染的化工物料。使用部门应将非定点计量器具的使用和清洁状况列入交接班检查内容。

6.2.3 设动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状况的全面现场检查,并通知质保部和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参加。及时发现并纠正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中的错误,停用超过有效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制止违章操作,并检查结果录入《计量器具现场检查表》(见附件一)。

6.2.4 计量器具现场检查的重点为A、B类计量器具的状况,参检人员均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检查结果,并协助使用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保部重点追踪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纠正以及预防措施的落实状况。6.3 转移、停用与报废管理

6.3.1 定点使用的计量器具转移工作场所或计量器具停用时,其使用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设动部备案。设动部负责编制《计量器具停用通知单》(见附件三),由设动部经理、质保部经理共同签发。停用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负责从使用点拆下或设置显著的停用标识,防止被误用。

6.3.2 设动部负责检查、确认计量器具转移后工作场所的适用性和停用计量器具的拆卸、封存情况,并及时录入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6.3.3 设动部负责计量器具报废的技术审核。计量器具无修复价值或因品质不良无法有效使用时,使用部门在办理报废手续时由设动部负责技术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实施报废。因其质量问题报废的计量器具设动部确认后应通知采购部,并协助采购部与供应商交涉。

6.3.4 报废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由使用部门负责实施有效封存(转移出使用场所,拆卸关键部件并设置明显的“报废”标识)或拆卸后交设动部处理。设动部负责报废计量器具台帐的注销,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7 周期检定管理 7.1 周期检定标准

7.1.1 公司A、B类计量器具均应进行周期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A、B类计量器具送检率应分别达到100%和95%,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率应≥95%。

7.1.2 设动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负责编制各类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标准,经使用部门确认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依据。分析技术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标准由分析技术部自行编制。质保部协助并监督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标准的编制和修订。7.2 周期检定计划编制与实施

7.2.1 设动部根据管理台帐和周期检定标准,编制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在检定有效截止日期前20个工作日向计量器具使用部门提交《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周期检定通知单》(见附件二)。通知单应标明所需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有效期截止时间、计划送检日期和计划完成检定日期。7.2.2 计量器具使用部门接到检定通知单后,应合理安排检定对象及其相关装置的运行或使用计划,及时停止使用,并最晚在有效期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将计量器具拆卸并清洁后交设动部。在计量器具送检期间因生产、生活或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停车的装置,使用部门应提前申请采购或领用备用计量器具。需要检定单位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使用部门在检定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准备。7.2.3 设动部根据周期检定计划和检定通知单,负责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检定单位,及时实施周期检定,尽可能缩短计量器具和相关设备因检定造成的停用时间。分析技术部计量器具的检定由该部门自行联系,并告知设动部。7.2.4 所有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均应有检定单位颁发的检定合格证。设动部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送还使用部门时,应按规定将合格证(或复印件)粘贴在计量器具上或保留在计量技术档案中。

7.2.5 周期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设动部负责设置醒目的“不合格器具”标识,存放至机修车间配件库或在使用现场封存,并逐一登录在案。设动部负责组织对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鉴别,可以修复的由设动部联系外送修复,无修复价值的办理报废(见6.3节)。

7.2.6 质量保证部负责监督计量器具检定计划的实施过程,协助设动部和使用部门组织检定,并重点监督A、B类计量器具、超过检定期计量器具的检定安排和检定不合格器具的处理。对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设备事故的过期未检定计量器具,由设动部负责向使用部门发布《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停用通知单》(见附件三),并监督实施。7.3 内部检定管理 7.3.1 设动部负责组织公司除分析技术部以外的各类计量器具的内部检定,分析技术部计量器具的内部检定由该部门自行组织。

7.3.2 内部检定对象为在周期检定标准期内(见7.1节)的计量器具。对超过检定期的计量器具的内部检定结果无效。

7.3.3 设动部负责编制计量器具内部检定计划和检定方案,并负责实施和保存内部检定记录。计量器具内部检定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检定器具合法,检定方法正确、简便。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积极协助内部检定工作。7.3.4 内部检定不合格且无法校准的计量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由设动部负责联系提前实施周期检定,按周期检定操作程序实施(见7.2节)。8 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8.1 计量技术档案内容

设动部负责建立全公司除分析技术部以外的全部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为:

① 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安装施工检验记录以等;

②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台帐,包括计量器具的统一编号、周期检定计划、内部检定计划以及检定合格证、检定原始记录等;

③ 现场检查记录、停用通知单、维修记录; ④ 退货与报废记录。

分析技术部的计量技术档案由该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基本内容同上。8.2 管理职责

8.2.1 设动部负责计量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可靠性。8.2.2 设动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质保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计量技术档案状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检查结果(见附件四)对短缺、遗失、损毁的计量技术档案,由设动部通过供应商、检定单位等渠道尽力收集。

8.2.3 计量技术档案可供公司各部门查阅,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需要外借时,应按公司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办理借用手续。附件

附件一 《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现场检查表》 附件二 《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周期检定通知单》 附件三 《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停用通知单》 附件四 《计量技术档案检查表》

第五篇: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件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改制、更新、各项图表、文件都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条:计量中心是对纺织系统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服务机构,并协助公司计量管理部门作好本系统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做好中心计量工作,对保证本系统的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加强经济核算都 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计量工作开展,中心部门针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则、制度、确保有关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准确,并及时服务于生产,是计量工作的中心任务。

2、努力学习计量法和技术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检定、测试技术水平,对职工进行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教育。

3、建立和管理好计量标准器,保证量值的准确性,设置计量监测点,绘制各类网络图,合理配备各种计量器具,开展周期检定工作,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做好计量器具的统计、管理,建立台帐和各部门的能源分类台帐,编制量值传递系统、出厂产品检验,以及发放、购置、报废等工作。

5、保管好计量标器具的技术说明书及计量器具,历次检定合格证,做好检定原始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二、计量工作制度

1、计量室是标准器具、精密仪器、设备集中的地方,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2、检定人员必须在过渡间更换好隔离衣、拖鞋、方可进入室内。

3、室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环境安静,打闹、擅离工作岗位。

4、室内仪器要保持整齐,做到定点、定位、台面不得放置任何杂物。

5、检定员对所使用的仪器,应按说明书使用,按规程操作,按制度保养,本室使用的标准及精密计量器具,不准外借。

6、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中心领导采取措施。

三、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标准器具、精密仪器必须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取得操作 证者,不得擅自动用计量器具。

2、所有计量器具,要落实到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除污垢,以保证数据准确。

3、使用和保管计量器具的房间、要清洁干燥、温度要相对稳定。

4、计量器具要严防潮湿,严禁与酸、磷、水等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以免损坏。

5、使用计量器具要以常保持清洁,并保存好合格证。

6、使用计量器具时,选用要合理,严禁摔、砸、碰,用后合理保养,不得丢失。

7、上班前,节假后要及时佼验各种计量器具,对精密仪器发现问题时,停止使用,待维修、检验后再使用,切不可自行拆除。

四、周期检定制度

1、计量室必须对本部门及本公司使用的计量标准器、计量器具、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周期检定。

2、周期检定计划,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排检定周期表。

3、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对不能送检的计量器具,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检定。

4、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要根据有关检定方法,进行周期检验,并出具报告。

5、根据周检及抽检情况经主任及有关领导同意及时调整周期逐步达到周期合理。

五、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抽检制度

1、为保证计量器具在整个有效使用周期限内的精度情况,更好地为生产服务,计量人员在检定周期内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2、抽检率不应小于10%,抽检合格率不应小于98%,每月抽检结果应做好记录、登记、存档。

3、对计划抽检的计量器具,要按类别,按等级分层,分层后进行随机抽样。

4、每月一次现场抽查,抽查数为量具总数的5% —10%。

5、现场抽制内容为:量具有无合格证、是否在周期内,零部件是否齐全,外观缺陷、各部位相互作用,零位后正确性,工作中示值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6、对抽查不合格的器具应及时收回修检,不许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

六、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1、计量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是计量检定、技术管理的依据和归宿,是开展计量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住处各类计量人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技术档案袋,其中包括:(使用说明书、附件明细表、操作规程、检定证书、使用记录)。

3、对所有计量技术资料、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的内容项目认真填写,字迹端正、完整清晰、供使用查阅,不得外借。

4、对计量技术档案,要按科学方法排列整齐,重点与一 般档案要分别管理,以适应工作要求。

5、计量档案柜架等设备,要注意保护好,对卷内不清的要及时修复和复制。

6、技术档案及资料应有专人管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入册,外借要登记手续。

7、对所管理的技术档案,要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8、在规定的保管期内销毁档案资料要经主任批准。

七、检定记录及证书的核检制度

1、做好每次各种计量器具及出厂仪器检定的原始记录,以便随时及档。

2、检定的数据要准确,按有关规定填好,不得擅自更改或填补,一般数据要保存1—2年,备查的数据要保存3—5年。

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填写的字迹要清楚,要有核定、检定、主管人的签字,并有检定单位的印章。

4、检定合格证的印章要完整,残缺、磨损的应停止使用。

5、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有检定部门注销检定证书,并做相应的处理。

八、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1、检定员必须首先了解本人所使用标准器的工作原理,掌握测试范围,严格按检定规程进行操作。

2、对不同的计量器具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保管和使用。

3、使用标准天平进启动和关闭天平的动作要轻缓,称量过程不要咳嗽、说话,以免造成局部气流冲击。

4、天平处于启动状态,绝不可在称盘上取放物品或砝码。

5、天平内应放置干燥剂,最好用变色硅胶定进取换。

6、标准砝码不得赤手拿取,使用时应轻拿轻放,避免腐蚀磨损。

7、在使用标准砝码过程中先用不带点的,然后再用带点的。

8、对1—3等砝码每隔一定时间用无水酒精清洗一次,4—5等砝码也应定进清除污垢。

9、对使用中的是电气计量标准器,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每次使用完毕庆及时关闭制动性装置和电源。

10、使用时,电源、电压要符合该仪器的标称电压。

九、计量人员任用、培训、考核制度

1、为满足计量工作的需要,应根据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文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

2、新邀入的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通过考核选择思想好、身体健康的计量工作人员。

3、经培训的计量人员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则或计量技术。

4、中心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计量技术培训或考核,强化计量人员的素质。

5、经研究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如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拒绝参加培训。经教育无效者,应调离计量检定岗位。

6、计量人员的业务考核成绩和培训成绩作为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十、奖惩制度

1、计量中所用的标准器要落实到人,对丢失的新量具,(领用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超过一年的,根据新旧程度,折价赔偿原价的10%—50%。

2、对责任心不强,使用不当,违章操作,造成讲师器具损坏,应看其损坏程度及本人态度酌情处理。(不般为原价的5%—50%)

3、私自拿用别人计量器具及损坏者,必须由本人写书面检查,经修理后能降更使用的器具,按原从的50%赔偿。

4、对有争议的计量数据应以受权单位检定的计量数据为准,持之不听者,给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现象,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

5、对在计量检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见,或有发明创造做出贡献者,应发奖励工资以鼓励。(奖金为半年的20%—80%)

6、对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并且敢于和违反计量法令的不良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者,应报上级领导给予表扬、记功。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1、对使用中失准或磨损的标准器,要及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如隐藏不报、使产品质量、工艺数据、质量传递受到影响,由仪器使用者负责。

2、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计量器具,造成器具损坏,必须 由本人写书面检查上交部门领导,按奖罚规定处理。

3、对检定过的计量器具,如在使用中发现问题,由公司领导到现场考察分析,然后分清责任,做相应处理。

4、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器具在进行改制或报废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才能采取措施,进行改制并由操作者写报废单。

5、填写的事故报告单应属实,事故处理部门应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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