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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制度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2-96896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14:57: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制度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制度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新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生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规章制度才生效。我已经在以前的文章里讨论过企业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今天给大家讨论一下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正确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同时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还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该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劳动仲裁有效的依据的。

第二篇: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生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规章制度才生效。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正确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第三篇: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根据

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订或修改后,应当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一旦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被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

公司常见的公示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会议室内,没有特意去提醒员工注意或者确实提醒了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公布的;这一做法常见于一些老国企。

2、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每个员工皆可以通过公司系统进行查询查看。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国际化的IT公司。

3、将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公司的每一名员工送达。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兴的企业,虽然不是IT行业,但是工作习惯依赖于网络,习惯于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网络沟通方式。上面的第一种做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做法,也是一种风险最大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将这些制度对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一否认,基本上就是规章制度无效的结局。

上面的第二种做法以及第三种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网络工具的兴起,因为其使用确实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异地员工的管理,所以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做法本身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很多琐碎性的工作,可以节省人力,节省劳动量,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风险。这些公示方式,由于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目前司法实践考虑到网络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迹,一旦出现员工否认而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可参考性证据时,一般情况下,也是认定为员工手册无效的。

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公示作出任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对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将规章制度通知到员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到了其他的员工。所以仲裁诉讼中也曾经出现过被诉公司为了证明公示过规章制度,由所有在职的员工集体签名证明这一点。但是由于在职的员工跟所在的公司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认可。从而也就引申出了结论,即企业如果要证明对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对发生争议的员工进行过明确的告知。

在实践中我们也碰到过以下几类比较好的公示方式,为大家介绍一下,以供借鉴:

1、员工入职时,公司会为员工准备一些工作需要的资料或者劳动工具,与这些资料和劳动工具同时交付给员工的,就有规章制度手册(需要单独列明),同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收到了。这一种做法,既有充分的证据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同时也便于员工在入职之时就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便于迅速地了解企业的文化以及工作流程。

2、员工入职时,为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时(时间也许只有二三天),其中就有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培训,对于这种培训,主题以及到场人员工皆有登记,并要求每一名员工进行签到明示。这一种做法,比第一种做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3、在第二种做法的基础上,企业在培训结束时,会对员工进行关于规章制度的开卷考试,每一名员工皆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手写式的答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是目前我们所最为赞赏的方式。针对以上三种方式,我们还需要考虑对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对于异地员工,由于其一般情况下,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并不在一个地方,如果要求此员工来公司总部签这么一个东西,或者要求一名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跑过去单签这么一份东西,成本都是远远高于收益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企业应该在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随合同附送给该员工一份规章制度手册,并要求员工签收关于收到规章制度手册的收据,以证明这一点。

如果在实践中,企业对于规章制度的公示,能够考虑自己的实践,着力于应用以上四种方式,相信公示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第四篇: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合适(模版)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合适,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之劳动者,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何种方式公示才最合适,最有效呢?这令许多企业HR工作者有所困惑。

(一)法律条款及风险:

1、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法律风险:(1)未经合法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无效,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用处分违纪员工的依据。(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适合的公示方式:

1、企业规章制度采取比较合适、有效的公示方式:

(1)召开员工大会公示或全体员工参加培训学习,并保留相应的有员工签名的会议或培训记录;

(2)在《员工入职登记表》背面印刷企业规章制度,请员工入职时阅读签字,声明已阅读了解及同意遵守。

(3)每个员工发放一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小册子,并要求员工阅读及制作签收表格,让员工确认阅读签收并承诺遵守。

(4)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合同附件,确认员工已阅读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

通上述方式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基本合理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确确实实的员工签名证据。

2、现时部分企业取用但不太合适的公示方式:

(1)在企业的内部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2)在企业的公司网站内公布。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4)口头通知。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公示的,往往存在一个问题,收集证据很困难,以至发生劳资纠纷时,举证不了。在此建议企业的HR工作者最好不要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公示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篇: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程序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将有何风险: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

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只限于具备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资格和用人单位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管理机构。

2、内容依法

依法制定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不得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3、程序民主

规章制度不管是制定新的还是修改已有的只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必须:

A、讨论: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

B、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确定规章制度;

C、公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使劳动者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步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签发 -→ 公示 -→ 员工的知晓与签字确认

4、必须公示

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很多,一般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公示:

A、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局域网发布公示

B、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C、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D、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 E、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F、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G、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H、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口头宣告,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按部门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会。做好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一般写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等事项。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则: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的考试应当将试卷

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电子邮件通知法,因为这种方法公示方式不易于举证。此外,网站公布法,公告栏张贴法,也比较难以举证,如果采取这些方法公证,建议就这些公示方法寻求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如发生争议,是否能为法官采纳,还是要在具体案件中才能知道。

虽然员工的签字虽然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但是从证据角度来说,为以防万一,保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有知晓规章制度,还是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为好。

二、关于规章制度中涉及到赔偿及罚款问题的202_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202_】第516号),明令废止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的罚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关于此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罚款,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此后企业对职工罚款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罚款内容,本人也持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处以一定罚款的观点。所以,从公司利益出发,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有处罚需要的,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处罚内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故此,为便于执行赔偿和罚款规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宜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罚款依据及处罚方式,并明确:“根据本规定的赔偿和罚款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笔者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做出剖析和回答。

一、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必须是也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2_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2_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2_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二、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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