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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共5篇)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2-85074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8 01:20: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_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从何时开始的,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推行”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推行,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6、什么是基本国策?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结合我国情况,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

7、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9、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10、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1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1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何意义?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19、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是指通过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避开正当程序、行贿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为什么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必须严格管理,从严审批?

因为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需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而且它的实施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以及生育

政策等问题,可能影响家庭、甚至社会的稳定。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哪些?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24、为什么说,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十分之一,其中处于育龄期特别是已婚育龄人员占很大比例,其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于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整个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什么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26、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7、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0、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

(1)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2)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3)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

(4)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32、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3、《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老、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5、计划生育工作者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工作成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36、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将长期并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预计每年净增人口在800万人到1000万人之间,总人口到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我国

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任何认识上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造成生育水平的反弹,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央决定,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这是在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实际需求,总结30多年计划生育成功实践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决策。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_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从何时开始的,大致经过了几个阶段?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推行”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推行,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6、什么是基本国策?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指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和长期性的重大决策,也是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对国家其他政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结合我国情况,先后确定了三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生态环境?

7、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9、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10、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1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1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何意义?

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19、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是指通过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避开正当程序、行贿等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为什么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必须严格管理,从严审批?

因为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需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而且它的实施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以及生育

政策等问题,可能影响家庭、甚至社会的稳定。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哪些?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24、为什么说,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十分之一,其中处于育龄期特别是已婚育龄人员占很大比例,其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于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整个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什么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26、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27、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0、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

(1)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2)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3)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

(4)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32、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3、《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老、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5、计划生育工作者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反映工作成绩、统计数字和问题,说真话,办实事,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36、计划生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将长期并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预计每年净增人口在800万人到1000万人之间,总人口到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任何认识上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造成生育水平的反弹,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央决定,必

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这是在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实际需求,总结30多年计划生育成功实践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决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施行?(A)

A、202_年9月1日

B、202_年10月1日

C、202_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B)

A、男20周岁、女18周岁

B、男22周岁、女20周岁

C、男25周岁、女23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在什么会议上首次提出的?(C)

A、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

B、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

C、1982年党的十二大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什么时间发布的?(B)

A、202_年9月1日

B、202_年12月17日

C、202_年1月1日

5、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照顾再生育一孩条件的夫妇,是否必需经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生育(A)

A、必需经过批准

B、不需要批准

C、以上两种都可以

6、何种对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C)

A、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B、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孩子出生到14周岁止

C、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到14周岁止。

7、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C)

A、缴纳罚款

B、缴纳滞纳金

C、缴纳社会抚养费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B)为主。

A、户籍地管理

B、现居住地管理

C、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

9、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多少天内,到什么地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A)

A、15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30天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C、30天内,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10、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如发现租住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要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计生部门报告。(A)

A、必需

B、不需要

C、无所谓

二、多项选择

1、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 是(A、B、C、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B、《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C、《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D、《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内容是(A、B、C)

A、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B、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C、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B、C、D、E)。

A、稳定低生育水平

B、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C、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D、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E、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4、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些(A、B、C)

A、晚婚、晚育、少生、优生、B、男女平等

C、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

5、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何奖励(A、B、C、D)

A、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

B、、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免费技术服务

C、享受独生子父母奖励金

D、农村独生子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奖励50元等政策

6、、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晚育是(B、C)

A、女方年满25周岁生育

B、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

C、女方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7、公民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哪些奖励(A、B)

A、延长婚假

B、延长生育假等其他福利待遇

C、奖金

8、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哪些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A、B、C)

A、避孕药具的发放、孕(环)情监测;

B、上(取)环、人流及引产;

C、输卵(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A、B、C、D)

A、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B、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生育

C、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10、早婚、早育有哪些害处(A、B、C、D)

A、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青年男女,身体的各个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给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B、早育对胎儿的生长不利,分娩时易发生难产及并发症;

C、早婚夫妻年龄小,对子女哺养、教育等心理准备不足,不易处理好各种生活中的矛盾

D、对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不利。

11、外来流动人口不交验、补办婚育证明的,可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A、B)

A、给予警告,B、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C、拘留15天

三、判断题

晚婚是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1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是103-107之间。(√)

四、案例题

1、某镇某村钱某、浦某,两人各生育一孩,钱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浦某离婚时孩子判给原配偶抚养,两人于202_年2月登记结婚,202_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孩。问题:

1、该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合法?

2、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不是合法生育。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模版)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

答:202_年9月1日

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

答:202_年4月1日

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

答:26周岁。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一女的;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服务?

答:(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关常规医学检查;(7)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文@章@超@市

8、男女晚婚年龄是多少?女晚育年龄是多少?

答:男女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2_元补助费。

1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1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的;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

12、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1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4、您知道几种避孕方法?

答:男女结扎术、皮下埋植剂、上环、用药、用具。

15、亲婚夫妇采取的首选避孕方法?

答:男用避孕套。

第四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72

4【实施日期】 19980724

【名称】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题注】(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章名】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章名】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章名】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接受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检查服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第二十六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或恢复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二十九条 节育手术费用、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章名】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一年的农村义务工。

第三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四)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开除,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本人所在地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10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分别按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月平均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倍。

第四十一条 非婚生育的,比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外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外怀孕,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计划外生育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其计划外生育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计划外生育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冲抵计划外生育费。第四十四条 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二)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5000元的罚款;

(四)伪造、非法出具节育证明、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2_--5000元的罚款;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篇: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试题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试题

1、青春期遗精属不属于正常现象?答:属于正常现象

2、酗酒和吸烟严重影响生育能力,这种说法正确吗?答:正确

3、月经期适合过性生活吗?答:不适合4、紧急避孕药可以常吃吗?答:不可以

5、男性是否也有更年期?答:是的6、正常握手也会传播艾滋病吗?答:不会

7、上环的最佳时间是月经干净后3到7天。对吗?答:是的8、上环后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两周内不宜房事和盆浴,要保持外阴清洁。以上说法对吗?答:对

9、男扎手术相当于阉割,所以最好动员妻子结扎或上环。这种说法对吗?答:不对

10、最佳的怀孕时间是6-8月份,尽量避免冬末春初流行病多发季节怀孕。这种说法对吗。答:对

11、哺乳期间妇女适不适合选用口服避孕药避孕?答:不适合12、喂养婴儿是牛奶好,还是母乳好?答:母乳喂养好

13、从优生的角度来讲,妇女生育的最佳年龄是多大?答:24-29岁

14、是不是剖腹产比自然分娩的孩子聪明。答:不一定

15、如何推算预产期?答:从末次月经来潮的第一天算起,月份减3或加9,日期加716、为了预防阴道炎,应该经常用药水进行阴道冲洗。对吗?答:不对

17、怀孕期间是否要做B超检查?答:要做

18、怀孕期间最好不要饲养宠物。这种说法对吗?答:对

19、怀孕期间服用中草药是否比较安全?答:不一定

20、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可以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道感染免费普查吗?答:可以

21、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是否需要生育间隔?答:不需要生育间隔。

22、不符合法定生育怀孕又未及时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收取元终止妊娠保证金。答:202_-1万元。

23、男女双方按照法定婚龄各推迟周岁上初次结婚为晚婚。答:三周岁

24、已婚妇女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答:24周岁

25、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答:不可以。

26、按照《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可以生育几个子女?答:两个

27、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儿,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答:可以

28、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答:可以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是否应对独生子女家

庭增加一人份额?答: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30、职工晚婚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可以增加婚假和产假多少天?答:可以增加婚假十二天,增加产假三十天。

31、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可以增加产假?答:可以增加产假三十天,另外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

勤。

32、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可以享受多

少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答:五至二十元。

33、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给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年满60周岁时,政府每年发给多少奖励扶助金?答:720元。

3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否可以免费享受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答:可以免费享受。

35、非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罚款多少?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36、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答:按照夫妻双方上总收入的2-6倍征收社

会抚养费,重婚或与配偶之外人生育按6-8倍。

37、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政策外怀孕对象拒绝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

止妊娠保证金是否抵扣社会抚养费?答:不抵扣。

38、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是否可以

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答:不能明示或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39、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是否可以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答:不可以。

40、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的可以处多少罚款?答: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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