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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工商局加快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22-102342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5 13:01: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裕民县工商局加快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

裕民县工商局加快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服务“三农”

近年来,裕民县工商局注重发挥地理标志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商标兴农、商标富农”活动,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培育工作力度。

目前,全县拥有有效注册商标62件,其中农副产品注册商标28件;拥有“塔缘”新疆著名商标1件,“裕民无刺红花”和“裕民巴什拜羊”等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塔城地区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部落户裕民县。

自202_年5月开始,裕民县工商局选定“裕民无刺红花”、“巴什拜羊”这两个综合竞争力强、具有强烈的地理来源特性的农产品纳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重点培育和申报注册计划,在申报过程中,积极介入,对申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为商标注册提供全程服务、指导,规范、完善申报材料。202_年2月,“裕民无刺红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202_年2月“裕民巴什拜羊”(活羊、羊肉)2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

裕民无刺红花和裕民巴什拜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每公斤红花从30多元上升80多元;每公斤羊肉从10多元上升到40多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4272元上升到7786元,证明商标的经济带动效应已初步显现。

经过我局多方努力,202_年6月中旬,达成裕民县巴什拜羊协会委托厦门中亚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裕民巴什拜羊”中文域名,并由该机构免费设计裕民巴什拜羊网站,其服务器在该机构免费使用1年。这标志着“裕民巴什拜羊”品牌将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获得法律保护,并享有中文域名的专用权和所有权;

今后工作打算

今年,我局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将对裕民县江格斯乡“裕民均朱热克紫皮大蒜”和“裕民红皮洋芋”2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申报注册培育工作。

上述两个品种种植于海拔1200余米的黑土地山坡上,浇灌着天然高山积雪融水,只施牛羊粪等农家肥,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等独特的自然因素,造就了其特定的质量,纯绿色品质,无污染、口感好、营养成分含量极高;但是由于商标品牌意识及宣传力度等问题,销路长期不畅,种植附加值低,影响了农民种植积极性。

还将积极培育“巴尔鲁克”商标争创新疆著名商标,“裕民巴什拜羊”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裕民县是一个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县,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名优特产品,也加快了特色种植养殖业,而且还可以提升农产品的无形价值,为当地畜产品走向国内国际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文模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三篇:昭通市工商局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teniu推荐)

昭通市工商局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发展现状

昭通位于滇东北,辖十一个县区,有高山也有河,辖区独特的地理优势和气候资源是优质苹果、天麻、花椒、魔芋等生产的适宜区。近年来,昭通市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2_年12月底,全市已成功培育了昭通苹果二类、昭通天麻、昭通土豆、盐津乌骨鸡五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发展症结

1.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潜力挖掘不够

缺乏主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能够有效提升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提升地域知名度。地方党委、政府应充分认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重要作用,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引导特色农产品产业科学发展。

缺乏政策扶持。地方党委、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发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缺乏龙头带动。由于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引领,多数农户重销售、轻品牌,导致一些优质农产品“养在深闺无人识”。

2.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用发挥不够

分析个中原因,主要是广告宣传和产品推介力度不够、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使用不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只重眼前利益、不重长远发展,不注重后续运作和形象打造,缺少深度开发和利用。

3.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部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认为,只要申请注册就大功告成,对商标权保护使用重视不够,未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许可使用体系不完善,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未建立规范的进入标准,导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广大消费者难分真假,品牌信誉受损。

三、发展建议

1.宣传引导促增量

工商机关作为联系企业最密切、服务企业最直接的职能部门之一,应在深入分析民情、市情的基础上,结合自然优势、人文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助推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化发展。宣传创牌知识、普及法律常识、展示创牌成果,动员有发展潜力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有关协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介,开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传等专栏,宣传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

2.挖掘潜力扩总量

争取政策激发潜力。工商机关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争取政策支持,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展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安排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支持相关宣传与推介,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相应奖励。

部门联动增添潜力。工商机关应加大与农业、质监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力度,争取部门联动,共同出台具体的培育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进而保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效率。

梯次申报释放潜力。按照培育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为具有创牌潜力的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商标工作联系点,专人指导申报,形成配套到位、梯次申报、综合推进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展梯队,助推昭通特色农产品走出深闺,走向市场。

3.指导帮扶提质量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后,工商机关应加强行政指导,推行一商标一方案、一商标一策略、一商标一专员的个性化服务。指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加强规范管理,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形象、统一经营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对使用许可进行全方位规范;指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完善组织架构,逐步实现“公司(协会)+商标+基地+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指导帮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加强广告宣传,不断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4.打假维权助发展

加大商标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市场巡查,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查办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通荟

二〇

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30类 商品/服务项目: 米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teniu.cc)。

第五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小文档网推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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