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养老保险
江苏:符合条件者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
老保险费
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即日起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此意向的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自己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补缴费,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此项工作截止日期为202_年12月31日,请读者抓紧去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元)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元)
55583.763662.556590.16468157596.965702.558604.466727.759613.767761.860622.56880461633.869864.762646.370及以上 937.8■补缴对象
1、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202_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标准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2_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2_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2_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
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身份认定
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年底截止
补缴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现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可持原户籍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2_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202_年7月起执行;202_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202_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人员,其1996年1月1日前的工作经历,符合补缴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同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次性补缴申报流程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并填写《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本人携《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原城镇户籍证明、原始档案或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招工录取通知书、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上山下乡插队户籍迁出、迁入证明等)至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街道出具《一次性补缴费人员材料清单》,并将收取材料统一报送区经办机构;区人社部门或社保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篇:202_江苏事业单位时政养老保险改革细则
202_江苏事业单位时政:养老保险改革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对部分群众关心政策进行了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2_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2_年10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篇:江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个人缴8%.202_.8
江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个人缴8%单位缴20% 202_年08月03日 07:14 来源:现代快报
7月31日下午,江苏省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江苏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同意,会前,省政府已正式印发实施意见。这也意味着,大家关注已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徐岑
养老待遇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去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去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去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过渡性养老金,并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看点1
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编制内人员参保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整体目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参保范围是本省和中央驻苏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现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低。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三项。
看点2
缴费政策
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
改革后将不再实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而是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据悉,这次改革,以202_年10月1日为起止时间点。对去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就按照新的办法,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对去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缴费年限长短等一系列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以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
看点3
养老待遇
为“中人”发过渡性养老金
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如退休时上月工资打9折,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实行与企业职工退休时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进行,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考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
这次改革后,原有基本退休费加大比例政策就不再执行了,改为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对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看点4
基金管理
单独建账,不与企业混用基金
江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省级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以确保基金安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单独建账管理基金,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看点5
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险可转接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将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充分依托银行等机构全面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江苏还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换、衔接机制,实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顺畅流动。
看点6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基金将归集到省
建立职业年金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江苏的职业年金基金将归集到省,统一进行投资运营,以最大化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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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事业单位
调薪文件已印发
对“增不抵缴”人员,确保收入不降
为顺利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决定同步完善工资制度。现代快报记者从电视电话会议上还了解到,江苏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政策文件已正式印发。
这一次工资调整不是简单的提高工资水平,而是改革完善工资制度,关键在“调结构、重基层、建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比重,实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工资并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制度,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一是调结构。202_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在工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形成了不尽合理的工资结构。这次江苏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有利于提高基本工资比重。
二是重基层。“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是本次工资制度调整的突出特点之一。据统计,江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近170万工作人员中,有近50万在乡镇工作,他们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条件相对艰苦,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按照国家组织部署,从202_年1月1日起,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制度,在乡镇工作时享受,离开时取消。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此次调整后江苏部分地区、部分人员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当期收入会有所下降的实际。经积极争取,国家同意江苏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当期收入总体不下降并有所提高。
第四篇:养老保险
我区两年内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本报讯(记者 王鼎)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决定用两年时间妥善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涵盖“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3类人群。
据了解,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从1986年10月开始,经过20多年改革完善,目前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等群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制约,一些过去曾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已经离岗的人员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外。1995年以后曾经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参保,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为妥善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区起草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印发执行。《意见》将家属工、“五七工”、农场工、临时工、民办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意见》中涉及的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
另据介绍,我区将在春节前后集中两个月时间,先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以有效缓解初期办理人员过多、易发生拥堵的现象。我区计划从1月26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3月正式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2_〕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2_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_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2_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2_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2_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2_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_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2_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2_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1、本人(单位)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5、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①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④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二、申报缴费
(一)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的时间安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春节前后集中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
联系人:董进兰联系电话:3971956
社会事业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养老保险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1)1998 年 7 月起参加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2)1998 年 6 月底前参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贴
注:一次性老年津贴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根据上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丧葬费 = 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 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 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 退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 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 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 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 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 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 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 人员缴费情况明细有》;、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 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 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 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 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 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 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 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 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 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 本养老金:、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 时注销其户口的;、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 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发生以上第 1、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 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 ;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 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
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8355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