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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含五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2-75242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6 15:52: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入户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的,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县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和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

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随父入户要求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户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人才引进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海外留学及工作归国人员、跨省婚嫁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数量日益增加,2006年市政府修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对200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11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篇:新生儿户口随父申请书

新生儿户口随父申请书

户主名字***身份证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和****(对象的名字)结婚,身份证号*******************,并于某年某月某日育有一子(女),身份证号************,现因新生儿落户原因,

第四篇: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 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现住。被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系关系,本人因工作繁忙且离家乡远,不便亲自前往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手续。特委托,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事项,我均予以认可,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福建新生儿户口登记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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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生儿户口登记怎么办理

核心提示:福建省出台《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对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进行了规定。福建省父母要为新生儿办理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申报户口登记。法律快车在此提醒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无论是合法出生,还是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都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

一、福建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二、福建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程序: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法律快车提醒您注意:

1、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2、《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

3、《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旦发现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不但孩子的户口会被注销,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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