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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岛经济区初步规划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112132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9 12:43: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红岛经济区初步规划

青岛红岛片区规划将完成 通双地铁+3轨道快线

昨日(11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副局长刘敏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时介绍,红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评审,计划年底完成编制工作。另外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红岛经济区及周边区共设有5条轨道线网,其中3条为轨道快线。

红岛片规划年底完成刘敏介绍,市规划局在已展开的 《红岛经济区及周边区域总体规划》基础上,同步启动高新区东、中片区以及红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目前,《高新区东、中片区控制详细规划》和《红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专家评审通过,近期将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并进行社会公示,计划年底完成编制工作。红岛经济区剩余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启动编制工作,计划202_年2月份完成专家评审。

在红岛经济区及周边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国际化城市的发展要求和独立城区的建设标准,规划预留了市级文化中心、奥体中心及医疗中心。其中,文化中心项目初步确定选址于红岛组团,奥体中心初步确定选址于河套组团,医疗中心初步确定选址于上马组团。目前,市体育局、文广新局及卫生局正在开展文化中心、奥体中心、医疗中心的项目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最终确定项目的具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实施方案。

软件科技城分两园区

青岛市将在红岛经济区培育建设青岛市软件科技城,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物联网、嵌入式软件、云计算等产业,引领北岸城区实现做高做新。青岛软件科技城概念区规划范围东至红岛连接线、南至滨海岸线、西至龙海路、北至高新区广博路,总占地面积约41.2平方公里,并由中部湿地划分为东、西两大园区。规划借鉴相关案例,采取“板块—特色主题园区—研发单元”的布局模式,在保留区域生态间隔带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软件产业国际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区、实训基地及综合产业园等功能板块,打造复合型、多元化、充满活力的新城。红岛及周边设5条轨道线

对于市民关心的交通规划问题,刘敏介绍,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红岛经济区及周边区共设有5条轨道线网,其中3条为轨道快线。地铁M8号线:连接火车北站与新机场,在北岸城区经岙东路-上马中心向西至胶州。M1号线:北岸城区环线,经行政中心、文化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医疗中心、奥体中心及CBD商务中心区。R2号线:连接城阳中心、北岸城区中心以及黄岛。R7号线:连接即墨鳌山卫与北岸城区。R8号线:沿胶州湾连接青岛火车站与北岸城区中心区。关于红岛经济区的轨道交通建设需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目前青岛市相关部门单位尚未明确具体时间计划安排。

白沙河畔明年建公交站

刘敏还透露,白沙湾保障房所在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3万余人,在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过程中按照居住区规模对医疗和商业设施进行了配套,白沙湾区域规划有45班的9年一贯制中小学,三个居住组团均配置了幼儿园。其他项目中,卓越蔚蓝群岛已有投入使用的中小学(与北师大合作),青特花溪地和龙湖项目在南侧的二期用地中也对医疗教育进行了统筹考虑。交通方面经落实,该区域的公交站场正在选址过程中,初步拟定于双元路西白沙湾保

障房项目以东,计划202_年春季开工建设。关于白沙河新建桥问题,经落实城阳区政府相关部门,原计划的白沙河桥已经批准立项,由于红岛经济区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为与未来的红岛规划充分衔接,该桥建设目前已经暂停,具体建设时间未定。(孙静芳)(完)

第二篇:红岛经济区新农村社区规划

红岛经济区新农村社区规划:河套18村庄计划搬

目前青岛市已经完成红岛经济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河套街道18个村庄搬迁安置已经进行了统筹安排,初步划定形成8个集中安置组团……6月24日,记者了解到,红岛经济区规划建设方面有了最新进展。市规划局将积极协调红岛经济区管委结合奥体中心规划建设,有序推进赵家岭等社区搬迁改造,相关规划信息将通过规划政务网站等媒体对外发布。

6月24日,记者了解到,依据《红岛经济区及周边区域总体规划》,本着就近、就地整合的原则,市规划局会同红岛经济区管委相关部门对河套街道现状18个村庄搬迁安置已经进行了统筹安排,初步划定形成8个集中安置组团,大小涧安置组团、赵家岭孟家安置组团、山角上下疃安置组团、潮东潮西安置组团、罗家营安置组团、尚家沟安置组团、东西河套安置组团、孙东孙西安置组团。结合河套片区控规的深化完善,目前青岛市完成红岛经济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细化明确了村庄的安置区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开发规模。其中,赵家岭和孟家社区涉及奥体中心布局,将合并安置在现状赵家岭社区西侧区域。

另外,交通方面,市交通委会同公交企业进行调研。因受红岛周边公交停车场建设的制约,暂无法开辟宿流开往市政府的区间车,以及河套绕高新区至红岛;从棘洪滩绕高新区到红岛的公交线路,待下一步该区域公交停车场进一步完善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对该区域进行线路规划。

据介绍,市规划局将积极协调红岛经济区管委结合奥体中心规划建设,有序推进赵家岭等社区搬迁改造,相关规划信息将通过规划政务网站等媒体对外发布。红岛组团初步规划东西大洋等7大集中安置片区,河套组团初步规划大小涧等6大集中安置片区。目前,市规划局已经完成村庄现状情况和搬迁意向的摸底调查。记者 李晨

第三篇:青岛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青岛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鲁厅字〔202_〕25号)、《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青政发〔202_〕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红岛经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责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

中心

及街道办事处职责

第五条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第六条 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

(三)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加强辖区污水收集处理、环境卫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八)倡导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九)对上级通报的挂牌督办事项或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十)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

第七条 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加大本辖区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确保有关决定落实到位。

(三)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保分局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企业)整治、秸秆禁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工作。

(五)禁止建设、引入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对已经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

对街道投资或运营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六)落实河长制,加强辖区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做好河道巡查、截污和保洁工作,确保辖区流域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八)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对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不按规定时间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各部门、单位、派驻机构职责

第八条 环保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全市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三)组织实施红岛经济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

(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六)负责红岛经济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会同监察审计局和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落实对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四)会同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积极推进落实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

第十条 经济发展促进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负责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能源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对亟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四)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城区产业转移,促进全区园区转型升级。监督指导工业园区制定完善发展规划。

(五)牵头开展成品油监管工作。

(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七)协调联通、电信、广电、移动及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环境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财政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环境保护财政预算,保障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二)参与研究和实施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三)做好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对占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负责全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二)负责组织划定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将生态红线、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中。

(三)组织建筑行业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及绿色环保的建筑方式,推进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

(四)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理念。统筹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置、垃圾收集处理、燃气、绿道、清洁能源供热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建设规模、水平与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

(五)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砂浆。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内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及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运输车辆是否密闭加盖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九)负责推进节能环保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加快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BRT)以及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建设,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过程中,强化节能设计与绿色施工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降低交通运输系统能耗与排放水平。

(十)负责推进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建设。组织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推进船舶岸电技术、船舶装卸油气回收技术的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车船、工程机械、设备。

(十一)组织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资质的监管。组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审核并发放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车辆的资质。

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制定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四)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

(六)负责发展农村地区沼气、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农村地区居民燃煤污染。

(七)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

(八)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配制度,保障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维护河、湖、库生态功能。

(九)负责职权范围内河、库采砂管理,组织开展因采砂活动对河库水体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取缔河、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

(十)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并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及时将水质超标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负责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十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

(十二)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河道污染综合整治。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三)拟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

(十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十五)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十六)负责规范管辖海域的使用秩序,依法取缔非法养殖,查处违规填海项目建设,保护海洋环境。

(十七)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渔业船舶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依法查处违规采挖海砂、砾石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向海域倾倒生产、生活废弃物的行为。

(十九)负责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国土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编制或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二)除特定区域,对进入市场的土地,负责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明确说明土地开发利用时需使用“非煤化”的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建立监察与环保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环保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追究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负责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废弃物相关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二)依法查处运输散流物体撒漏、乱倒乱卸以及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组织开展道路清扫保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清扫设备,提升道路保洁标准。根据天气情况开展道路洒水抑尘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

(一)组织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组织指导学校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单位创建活动。

(二)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防范引发环境污染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配合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筹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行业规划及设计条件确定、方案审查。

(二)负责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监督排放污水单位将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依法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污水乱排乱倒、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三)组织对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施行业监管,减少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宣传推介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引导和监督环境保护社会舆论,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协调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发布环境公益广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依法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协同放射源应用单位监管放射源安全保卫。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五)负责组织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现场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犯罪和阻挠环境执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警大队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冒黑烟车辆路查工作;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三)负责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规划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各类规划初审工作中,协调、组织规划编制主体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对占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二)协调、组织规划编制主体将生态红线、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中。

(三)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商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三)严格执行红岛经济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规定,对涉及禁设区范围内商事主体不予登记备案。

(四)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并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环保标准的查验工作,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负责组织开展民用煤炭流通领域执法检查,对流通领域销售的民用煤炭采样、监测,对销售的不合格煤炭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质监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质量监督、核发证书等工作。

(三)与环保分局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高实集团水电管理处承担下列职责: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和所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保护职责:

(一)引导居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将环境保护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积极开展环境友好社区创建工作,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维护居民环境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配合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依法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案件查处。

(五)禁止建设、引入或将村属、社区所属土地出租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对已经存在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街道办事处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社区的考核内容。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因环境问题被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资格。第三十条 完善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督促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

第三十一条 健全内外资项目准入评价管理机制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制度,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第三十二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公众参与程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污染加重的;

(二)依法应当对排污单位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者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四)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或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六)对依法作出的责令排污单位停业、关闭的决定组织落实不到位的;

(七)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八)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十)违反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十一)违反依法作出的停、限电规定向环境违法企业恢复供电的。

(十二)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居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规定予以罢免。

(一)阻挠、干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二)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给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启动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职能调整、机构变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相应调整,由调整、变动后的部门、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青岛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青岛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区防指组织机构 2.3区防指职责

2.4区防办职责 2.5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

4.2四级应急响应 4.3三级应急响应 4.4二级应急响应 4.5一级应急响应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青岛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红岛经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台风暴潮、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依法规范,防汛抗旱并重;以防为主,属地管理为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

—3— 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区建设局设立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园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行业(单位)根据职责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区防指组织机构

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由管委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由管委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党群部、组织人事部、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投资促进局、社会事务局、综合事务局、安全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国土分局、出口加工区、河套街道、红岛街道、高投集团、高实集团,其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事务局,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职责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管委的指示,统一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发布本区的汛、旱、灾情通告;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2.4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掌握防汛抗旱信息,研究防汛抗旱工作对策,—4—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提报区当年防汛抗旱工作预算;统一调控、科学调度全区水利设施的水量;监督、指导两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审核红岛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检查预案涉及工作及事项的落实情况;配合区防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上情下达,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防汛联络工作;向市政府应急办汇总上报区防汛抗旱紧急信息,做好通讯畅通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做好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党群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组织人事部:负责会同相应部门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经发局:负责抗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

科技局、投资促进局:协助综合事务局分别指导各自引进的在建企业做好企业内部防汛教育、防汛应急预案制定、防汛检查、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防汛抗洪、除险加固工程及抗旱救灾、防汛指挥系统建设等项经费的安排,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水利工程

—5— 存在的问题,增加资金投入;协助争取上级部门在防汛抗旱经费上给予支持。

建设局(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园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园区防汛抗旱规划的制定;负责园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在建工地的防洪保安全工作;负责园区防汛抗旱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日常经费的落实和分配;负责园区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负责园区病危房屋居民的搬迁和安置工作。

社会事务局:负责全区教育卫生系统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通知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灾情评估,汇总灾情并及时上报,争取救灾经费;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综合事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提出

—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浅海、滩涂、养殖船只、捕捞船只的避风防浪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安全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系统内各单位自身防汛安全和防汛抗旱工作。

公用事业中心:负责具体抓好高新区建成区域防汛工作。负责北部园区供水、供电、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检修维护,确保生活生产稳定;负责雨污水管道的疏浚与畅通工作,确保设施汛期正常运转、排水畅通;做好道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管理工作,强制拆除危险广告。

公安分局:负责汛期的治安保卫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工作。依托治安特勤大队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高新区防指赋予的具体任务参加抢险救灾。

交警大队:负责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做好防汛队伍、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的道路畅通。

国土分局:负责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出口加工区: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

—7— 防汛抗旱工作。

河套街道: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红岛街道: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高投集团:具体负责企业所承担的在建项目区域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按区防指要求,组织防汛应急队伍,接受统一调动和指挥。

高实集团:具体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厂区、职工家属区防汛应对准备及现场抢险工作;按区防指要求,组织防汛应急队伍,接受统一调动和指挥。水电管理处气象服务站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并向区防指及时提供气象信息,特别是灾害性天气预报。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本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区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区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严重(Ⅱ)、—8—较重(Ⅲ)、一般(Ⅳ)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大沽河将发生超标准洪水,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防御超标准洪水,或大沽河可能发生决口、漫溢,或可能启用滞洪区;

(4)预计区域内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5)全区发生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31%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2.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I级预警(橙色):(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9—(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大沽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或大沽河发生重大险情,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4)预计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可能垮坝;

(5)全区发生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21%-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2.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II级预警(黄色):(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大沽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其他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某座水库超警戒水位洪水,水库蓄满溢洪;(5)全区发生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 — 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11%-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2.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V级预警(蓝色):(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大沽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部分漫滩,其他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但发生较大险情;

(4)预计水库蓄满溢洪;

(5)全区发生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6)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11— 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3.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洪涝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3.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紧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抗旱预案和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3.3.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3.3.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水、灾、工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3.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河道、水库、滩涂、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12 — 价报告,并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水、工、旱、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指负责区内边界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1.4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都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因水旱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4.2四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13—(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3)区内发生一般洪涝灾害;(4)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较大险情;

(5)洪水使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的交通受阻;(6)区内发生较大干旱。4.2.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管委、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办加强领导,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派出工作组、技术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管委。

4.3三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或其他部分区域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园区、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

(二)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5)洪水造成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的交通严重受阻;(6)多个街道发生较大干旱,或一个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红—14 — 岛经济区园区供水水源短缺。

4.3.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管委、市防指、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同时派出工作组、技术组,具体指导灾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加强领导,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安排;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二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1)本区域内热带风暴登陆或受其较大影响;

(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大洪水;(3)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4)园区、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小

(二)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6)洪水造成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多个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园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15— 4.4.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全体参加,视情况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管委。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人员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管委、市防指汇报情况。

4.5一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暴潮;

(2)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发生特大洪水,或沿海诸河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大沽河、桃源河、祥茂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4)水库发生垮坝;

(5)洪水造成环胶州湾高速、正阳西路、204国道,24小时—16 — 无法恢复通行;

(6)全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园区供水水源极其严重短缺。4.5.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全体参加。视情况启动区防指批准的台风暴潮应急预案或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市防指。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旱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专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权限进行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员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尤其要注重重灾区,并将工作情况报区管委、市防指。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17—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一般汛、旱、工、险、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防汛办公室处理。较重险、灾情,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指负责人批准后报市防指。

4.6.4凡经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旱、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市防指。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迅速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4.8抢险救灾

—18 —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街道办事处和区防指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大沽河、桃源河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驻地部队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信息发布

4.9.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9.2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19— 4.10应急结束

4.10.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视汛、旱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街道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5.1.1应急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经费,安排好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的应急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5.1.2区防办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应急经费,定期向区防指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5.2技术保障

5.2.1技术保障:建立和完善与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互联互通的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加强洪水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辅助防汛指挥决策。

—20 —

5.2.2建立和完善全区汛旱情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汛旱情趋势和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5.3培训和演习5.3.1 培训

(1)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3.2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管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21— 7.1.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级防指组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各级政府、防指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2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管委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22 — 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3—

青岛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办公室

202_年7月22日印发

—24 —

第五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3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的部分县(市、区),共38个县(市、区),国土面积5.12万平方公里,202_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48亿元,年末总人口202_.6万人。

第一章发展背景

第一节 现实基础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以江西省30%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省近50%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经济总量,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第三节 战略意义

有利于探索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有利于探索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的新模式。有利于构建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的新支点。有利于树立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新形象。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途径,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坚持科学布局,促进协调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促进跨越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发展。

第二节 发展定位

——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加快中部崛起重要带动区。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202_年~202_年为先行先试、强基固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创新体制机制,夯实发展基础,壮大生态经济实力,初步形成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新模式;202_年~202_年为深入推进、全面发展阶段,主要任务是构建保障有力的生态安全体系,形成先进高效的生态产业集群,建设生态宜居的新型城市群,为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202_~202_年重点规划期的主要奋斗目标是: 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生态文明社会初步构建。

第四节 功能分区

——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高效集约发展区。

第三章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一节 湿地保护

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二节 污染防治

加强生活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第三节 绿色屏障建设

构建生态廊道。加强植树造林。

第四节 血吸虫病防治

加强综合治理。提升防治能力。

第四章 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

第一节 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提高优质粮食生产能力。开发绿色有机农产品。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生态农业服务体系。

第二节创建新型工业体系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

专栏3:新型工业产业基地

● 光电产业基地● 新能源产业基地

● 生物产业基地● 铜冶炼及精深加工产业基地

● 优质钢材深加工基地● 炼油及化工产业基地

● 航空产业基地● 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

第三节培育现代服务业

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服务业。

着力发展旅游业。

努力打造特色文化产业。

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

大力拓展金融服务。

专栏4:服务业重点项目

● 生态旅游基地● 传统文化产业园

● 红色旅游文化产业● 服务外包体系建设工程

● 现代物流基地● 特色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全文发布

第五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统筹布局、适度超前、安全环保、集约用地原则,加快水利、交通、能源和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水平,形成与建设生态经济区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第一节 强化水利设施

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加强主要圩堤和河道治理。

完善灌溉排涝系统。

第二节完善交通体系

铁路建设。公路建设。

水运建设。机场建设。

第三节保障能源供应

建设重大能源项目。开发可再生能源。

完善电力传输网络。加快油气管网建设。

推进能源节约。

第四节健全信息网络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建设。

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及服务系统建设。

农村信息网络建设。

专栏5: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水利保障体系工程 ●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工程

能源供应体系工●

第六章构建生态文明社会

第一节建设绿色乡村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富裕文明、安宁祥和的美好家园。优化村庄布局。打造生态家园。树立文明乡风。

第二节创建生态城镇

营造宜居环境。引导绿色消费。完善社区功能。

第三节促进社会和谐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强化人才支撑和就业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专栏6: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工程

● 生态创建工程● 生态景观工程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

● 农民知识化工程●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第七章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一节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以省会城市为核心,区域其他5个中心城市为重点,加快构建鄱阳湖城市群,形成以点带轴、以轴促面的城镇集群发展模式。

南昌 九江 景德镇 鹰潭 新余 抚州

第二节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第三节带动革命老区发展

提升发展能力。推进扶贫开发。加大扶持力度。

第八章深化改革开放

第一节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所有制结构不断完善。推进市场一体化

第二节 推动生态环保机制创新

探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保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相关改革试点。

第三节扩大开放合作

全面提升开放水平。切实加强国内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国际生态合作。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大国家支持力度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给予重大项目支持。

第二节强化组织实施

第三节加强监督检查

红岛经济区初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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