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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苗补偿费标准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106532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21:24: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青苗补偿费标准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安军,男,成年人,住址: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南阳李村兴旺胡同4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杨金环诉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申请人一案中,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原因是被申请人切割片因质量问题断裂造成的,故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青苗补偿费应如何入账

青苗补偿费应如何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相应文件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需要取得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方补偿协议即能入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开具青苗补偿费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

第三篇:土地增值税-青苗补偿费

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暂免个税

近日,某地税局接到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电咨询,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由于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只有收据,他们是否应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国税函〔202_〕277号文件也明确了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

无法取得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以何凭证入账?《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属于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这里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税务部门对于既不属于取得发票范畴也不属于支付给行政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一般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以及双方确认的收款收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结合补偿协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确认入账,主管税务部门将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当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会代为发放青苗补偿金的话,也可以向代发单位索要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第四篇:新临时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协议书

甲方:大唐东升水电站送出66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部

乙方:东宁县暧二村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甲方施工的大唐东升水电站送出66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因施工临时措施场地的需要,需临时占有乙方的农用耕地,对乙方的农用耕地上的青苗损坏,经双方友好协议,本着平等原则,特签订如下条约,希望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一、补偿标准:牡丹江市东宁县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二、补偿范围:由甲方指定核准的临时现场占有的实际面积。

三、青苗的补偿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核对为准。

四、补偿金额:(付青苗补偿登记表)

五、毁损种类及补偿费用:(㎡/亩)元地类:

面积:㎡/亩,杆塔号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元(费用构成详见《费用补偿明细表》。

六、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由甲方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并且不能无理闹事。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按时办好手续,一次性全部付完款。

2、乙方如无理闹事或冒充其他村民冒充领青苗补偿款,甲方有权拒付青苗补偿款,并追究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报公安机关处理。甲方:日期:年月日乙方:日期:年月日 乙方身份证号码 :

见证方: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青苗补偿费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税务处理

作者:税收培训师 肖太寿博士

目前,在建设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发生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问题,关于向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只有收据,能否税前扣除?是否要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呢?应这些问题确实困惑不少财务人员,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供有关人员进行参考。

(一)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二条也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79号和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青岛地方税务局和辽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批复,从法律执行的效率来讲,只针对青岛和辽宁有效,对全国没有执行效力。但是,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该两个文件在全国基本上可以有效力的。

(二)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营业税处理:免营业税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基于此文件,农户是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做的批复,文件中没有抄送给各省税务局,在法律上对全国没有执行力,只对辽宁有执行力。

另外,一笔收入是不是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该笔收入是否构成了营业税的范围,否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要不要开发票。

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

无法取得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以何凭证入账?《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属于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这里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税务部门对于既不属于取得发票范畴也不属于支付给行政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一般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以及双方确认的收款收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结合补偿协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确认入账,主管税务部门将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当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会代为发放青苗补偿金的话,也可以向代发单位索要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79号 1995.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是否征税的请示》(辽地税个[1996]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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