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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2-78222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00:47: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2012年5月8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3、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45-59周岁政府每年给予100元的参保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多发放养老保险金10元。

4、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奖励扶助金80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7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20元。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

8、计划生育双女户夫妻自愿实施绝育手术的,村委会免费接送,并安排营养品进行慰问。

9、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现金500-2000元的奖励。

10、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加工、经商、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场地需要贷款的优先协调贷款。

11、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优先推荐安置到村辖区厂企就业。

12、计划生育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低保或救济照顾。

13、计划生育家庭有婚丧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干部到场致贺和服务。

14、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要求获得致富就业技能的,村委会负责联系本市内的相关培训机构,并提供费用支持。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以下制约措施:

1、对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福利和责任田等。

2、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或政策外生育的,终止一切奖励优惠项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用,折价退回已享受的优先优惠待遇。

3、凡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不能评为“守法户”、“文明户”、“诚信户”等荣誉称号。

4、对持证怀孕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胎给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5、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房主和雇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6、对年度内违法生育的,两年内取消村级一切优先和福利待遇。

7、发现村民有溺弃女婴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已婚育龄妇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1)康检对象无故不按期参加康检,经告知仍不参加的收取20元;

(2)政策外妊娠,经警告仍不终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养小孩3个月逾期不上报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检对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落实的收取50元。

第九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组员向组长写出诚信计生保证书,小组再向村两委及乡镇计生办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并向群众公布。

第十一条:本《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有效实施本公约,村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国家人口计生政策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

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300元。

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500元。

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300元。

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实,除批评教育外,收违约金50元。

8、实行人口出生、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婴儿出生五日内,人口死亡三日内应主动向居委会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50元。

9、出现政策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6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0、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法定程序抱养、捡养、收养他人子女和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0元。

11、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或利用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收取违约金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200元。

13、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必须自觉参加乡、居委会组织的孕情、环情、病情检查,凡接到通知不参加检查者,每次收违约金5—10元。

14、对初婚、怀孕的实行自觉申报制度,初婚者在五日内,怀孕者在两个月内,其本人或家属自觉向居委会及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30—50元。

15、凡违法生育者,必须一次性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清应收社会抚养费的80%,否则居委会拒绝办理小孩入户证明及其它手续。

第七条 共产党员及居委会干部违反本《居民自治公约》规定,除按本《公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第九条 居委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媳妇”、“好公婆”、“十大孝星”活动,使之形成人人关心计划生育,个个执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除享受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外,在建房、子女升学、家庭困难补助等方面,居委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监督《公约》的执行,社与社,院户与院户之间相互 监督,并及时向居委会或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约》有效实施,实行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接受“区指导、乡监测、全体居民监督。”每月向居民代表报告一次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居委会共产党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居民代表签字: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中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五项职能,调动各网络远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积极响应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提倡的晚婚晚育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计划外怀孕、生育。

(四)、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流动人口租房或退房情况;不容留、不包庇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五)、离开现住地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外出打工、经商之前,做到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挥党员先锋带头作用、楼栋长及计生信息员的熟悉情况,发挥个人特长,积极踊跃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等活动。

(八)、履行公民义务和责任,协助、监督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我国《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依法婚育

第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领证结婚、持证生育。禁止非法同居,违法生育。

第二条 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不得抢生、多生。

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增加投入,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十八周岁以上男女未婚青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四条 居委会应主动配合、协助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持证孕妇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居委会与重点育妇对象签订计生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 育妇怀孕2个月内应向居委会计生管理员报告,并到卫生部门接受围产期保健定期检查。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访视一次,为其提供孕期有关服务。为了母婴安全,要坚持住院分娩。婴儿出生后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生育情况,禁止非法抱、送、拾、寄养孩子,禁止弃婴行为。

第六条 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免费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居计生干部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首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查环、查孕对象要定期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环情、孕情服务,居委会1-2年为育龄妇女免费组织一次发妇女病普查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居委会干部要定期组织宣传访视和药具及术后访视服务。

第八条 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先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应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暂住地计生办验交计生证明,并接受当地管理。在外“双查”对象可到暂住地计生部门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持有效证明定期寄回居委会。

第九条 因避孕措施不当,导致意外妊娠者,主动向居委会汇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待遇要追回,并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 外来人口到本居暂住的,必须验交《婚育证》并办理暂住证,本居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房主须与居委会签订外来人员计生管理协议书,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须与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实行法人责任制。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居规民约,接受本居计生管理,享受本居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抱、送、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送养手续。非法抱送养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奖扶制度,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予以奖励优待。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予以扶持并适当补助,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二)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计生困难家庭实施“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帮助他们缓解困难。

第十三条 居民有权参与计生管理和监督,也有权举报违反计生者,居委会有义务并对举报者采取保护措施,凡举报查实者,居委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居民违反居民公约,由居委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 造成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该户居里一切福利待遇,是党员、干部的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提前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六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不及时通知环情孕情检查、不及时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不抓不管计划生育的居干部,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

第十七条 流出育龄妇女寄回计生双查证明经镇(街)审核认定为假证明的,按社会治安处罚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解释权属居委会。第十九条 本居计划生育居民公约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于 年 月 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已离开本社区的居民;户口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居委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对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选择生育子女时间。

(三)育龄夫妇享受《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自主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对本社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居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室登记;若发现流入人口怀孕,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八)党总支、居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 奖励优惠政策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十六周岁至,每月享受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政府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物资等由居委会落实到户,按照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家庭户次序,给予优先优待,对于违法生育的家庭给予限制或不予安排。

(三)对要求当兵入伍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推荐。

(四)积极培养,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加入党组织,进入社区两委班子。

(五)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上学、务工。

第九条 违反本公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社区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取消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居委会每季度在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和全体居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 月 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业经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街道办事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党总支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居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 社区党总支、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居民自治,带头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社区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第六条 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 社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一)负责本社区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社区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楼院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楼院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责任区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时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对申请生育、奖励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上报。

(三)对本责任区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街道、社区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生育,并享受相应服务。

3、在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街道以上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社区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街道、社区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社区计生工作室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孕环情检查并与街道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社区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

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社区活动的;

4、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环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社区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不能评为“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幸福文明家庭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工作目标

1、建立自我教育体系,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发挥计生阵地、计生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协会会员作用,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使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婚育观念转变,效果明显。

2、建立自我管理体系,实现计生管理法制化。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党总支和居委会、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居民自治小组四位一体的自我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居民自治章程、居务公开、计划生育合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

3、建立自我服务体系,实现优质服务系列化。依托现有阵地,组织群众互帮互助,开展生殖健康、计生技术、脱贫致富三大服务,做到服务“十到家”(政策宣传到家、新婚指导到家、孕期保健到家、产后随访到家、知情选择指导到家、术后慰问到家、流动人口管理到家、科技致富信息到家、优惠政策落实到家、排忧解难服务到家)。

4、建立自我监督体系,实现居民自治民主化。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同时,引导群众在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同时,积极履行赋予的权利,敢监督、会监督、善监督,真正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民主化程度得到提高。

二、工作内容

1、民主选举。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居民选举或罢免分工负责计划生育的居委会成员,建立起居负责、户落实、民自治的自治组织。对于协管员可以由居委会聘用或竞争上岗。社区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通过直选方式产生。

2、民主决策。社区在研究计划生育工作时,必须有居民代表、协会理事参加通过。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让群众参与决策社区内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包括:生育指标落实情况,违反政策查处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独生子女户奖励、计划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及计生贫困户救助情况,其它优待奖励政策的落实等),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民主管理。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由居委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审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让居民就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

4、民主监督。完善居民议事会制度,居民大会(代表大会)制度和社区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参与监督制度,实行“六公开、一通报、一评议”制度。“六公开”即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定期做到政策落实公开、违反《条例》查处情况公开、合同执行情况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管理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一通报”即定期向群众通报工作情况,为支持居民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条件。“一评议”就是由协会组织群众对社区计生工作质量进行评议,及时了解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1、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居民自治为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印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征求意见表》,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在取得居民支持基础上,成立有居民代表参加的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各项事务;

3、结合本社区实际,起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连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意见表》一并送至居民家中征求意见,梳理反馈回来的意见,反复讨论,形成初稿,开始起草《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4、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印发各户,并在较为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5、将《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及工作措施上报街道办事处。

6、根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制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

7、社区居委会与计生专干、协管员、信息员、楼院长(或中心户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居委会与所有育龄群众(每户至少一份)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群众、社区、街道各一份,并装订成册);

8、对照自治章程及居规民约,制定完善公布《学习培训制度》、《环孕情服务及健康检查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居民大会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理顺工作关系,在街道计生办监督指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真正给居民以知情权、评议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9、建立党总支、居委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联系会制度,建立居民代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民主议事制度,就以下计划生育事务,听取来自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方面的重要问题,先交“民主议事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居委会决策)。

书记、主任及其它班子成员计划生育职责落实情况; 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开展情况;

上个季度及下个季度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设想; 育龄夫妇合同履行情况;

出生、死亡、环孕情服务及健康检查、计生工作指标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 独生子女及其它优先优惠落实情况; 其它计划生育情况。

10、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每月4日前将上月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政策落实及下月工作打算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为: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名单、出生情况、孕情检查情况、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情况、优待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等;

有关计划生育费用收支情况。

11、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意见箱,号召全体居民在介入监督、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就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或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人和事进行举报。

12、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三带头”(带头学章程、居规民约,带头宣传章程、居规民约,带头遵守章程、居规民约),三参与(参与制定章程、居规民约,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参与发展经济作用),联系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有条件的可聘请若干名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员,对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13、社区两委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独立而有创造性开展本社区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在完成上级下达工作任务的同时,向所有育龄人群提供全面、到位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四、注意事项

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条不紊走到,不能缺项漏项;活动情况要在各种记录上详细记载和反映,要注意保存资料,以迎接年底的检查验收;群众参与率必须达到100%。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学习培训制度

一、结合召开理事会会议、组织理事学习协会章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

二、组织协会理事、秘书长学xxx省、市、区领导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协会工作指示精神;上级协会会议精神有关文件和工作任务。

三、每年两次组织协会小组长学习培训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协会章程和计划生育协会业务知识。

四、发挥理事专业知识特长。不定期地对协会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

五、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育龄群众、团员、青年、学生开展知情避孕节育、“生理、心理、病理”健康知识教育,树立正确恋爱观等教育培训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楼院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和督促协管员、信息员、楼院长和辖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热情接待上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群众、单位, 耐心回答群众的咨询、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急事快办、要事先办、尽职尽责、不扯皮、不推诿、不刁难.手续完备当场办清,一时手续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

3、想群众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所反映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问题,经调查核准,情况属实的马上给予答复,对较复杂、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弄清楚的问题,要做耐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时间给予认真答复或妥善解决。

4、依照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强制摊派。

5、清正廉明,勤政为民,不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礼品,不利用职便吃、拿、卡、要。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制度

(年 月 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计划生育会议的作用,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性质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第三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职责

1、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监督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2、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计划生育利益的重要问题;

3、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报告报告;

4、讨论并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5、反映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评议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7、纠正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第五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计划生育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楼院)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楼院)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中宣传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楼院)召集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楼院)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计划生育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计划生育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计划生育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召开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计划生育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计划生育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计划生育居民会议。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计划生育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楼院)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第十五条 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杜绝计划外生育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一、凡举报政策外怀孕的、一孩每例奖励50元,二孩及二孩以上的每例奖励100元;党员、干部违法超生每例奖励800元;举报对象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例奖励5000元。

二、及时兑现举报奖励金。举报人举报上述情况一经核实后确实属实的,立即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作为实施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信函一律实行保密,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电话:0935---2210171 0935---6961436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等。

4、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登记流动人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纳入本社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情检测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做一次孕环检服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留一个联系电话;(7)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用全国流动人口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环孕情服务及生殖健康查体制度

为了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管理,保障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遏制计划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健康查体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孕情服务对象:社区新婚3个月以上、采取药具避孕和无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服务次数:每季度一次。

环情服务对象:社区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服务次数:上环不足一年的,每季度一次;上环一年以上的,每半年一次。

生殖健康查体对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检查次数:每年检查1次。检查项目:(1)妇科检查

(2)实验室检查:阴道清洁度及滴虫、霉菌检查(3)B超盆腔检查(包括查环查孕)(4)乳房检查。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制度

为在社区建立一支“一专多能”的计生服务队伍,全面提升计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集中组织学习1-2 次,采取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社区领导主持。

(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社区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业务知识。

(三)集中学习时,记考勤和学习笔记,不允许无故缺席,每季度检查一次学习笔记情况。

(四)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月至少要写出一篇上报信息,半年要写出一篇学习心得、计划生育方面的调研报告。

(五)社区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经验交流会。

(六)除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培训外,本社区可自行安排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计划生育业务水平。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名代表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第五条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1)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2)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3)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⑷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⑸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第八条 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条 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2)遵守国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起执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臵设臵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做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或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制度

一、必须坚持计划生育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专断,议事要充分准备,一般在会前5天由两委班子就需要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大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于会前3天把初步意见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公布,让每位居民或居民代表有时间准备意见,不得临时动议。

二、议事时,每位居民或居民代表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

三、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请示裁决。

第四篇:XX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XX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2002年2月16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8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正)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健全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民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七)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

第七条 村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九)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议与合理要求。

第八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和对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

(四)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经济项目实体,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五)监督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和计划生育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组计划生育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兼任)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组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第十条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怀孕,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镇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二)凡是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进住本村后三日内,要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专干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按本村村民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由镇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

(三)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对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村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违法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过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村委会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第五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陈集镇陈集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201*年12月20日经村民会议通过。201*年1月26日修订经村民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本公约。

一、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名自治,通过实行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共同遵循。

二、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网络。村成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监督组成员从村民代表中产生。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小组(组长由计划生育宣传员担任)。每十五户组成一个中心学习小组,组长由会员小组长担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三、村民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和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婚育新风进万家,每年开展一次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婆婆、好媳妇评先活动,并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

五、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市重点高中的奖现金200元;考入重点大学的,村两委奖励现金500元。

六、对实行晚婚晚育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村两委成员到婚礼现场表示祝贺,并协助安排婚礼的一切事宜。

七、对独女户、计生双女结扎户、计生贫困户及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村两委春节期间到家慰问,上级下发的各类救灾、扶贫资金优先发给,农忙季节组织党员干部帮助收种。

八、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签订好流动人口合同书,一次不按期寄回康检证明的,缴纳违约金50元,并限期寄回证明。

九、对计划生育小康家庭,提供小额贷款及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

十、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凡教育无效者移交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中心户学习小组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所在小组所有家庭在奖励、帮扶、救助、扶贫项目、安排红白事等方面予以限制,取消一切评先评奖资格。(1)无故不参加康检者;(2)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者;(3)拒绝落实相应避孕措施者;(4)政策外怀孕做工作仍不能终止妊娠者;(5)不到法定婚龄结婚者;(6)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产者;(7)收留、包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8)政策外生育者。

十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二胎者,除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应全部退回历年所享受的一切奖励、优待和慰问品等。

十三、村委会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十四、村每半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由村主任通报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和本《公约》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十五、本《公约》原则上每年修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修改。

十六、本《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公约》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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