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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大全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2-113200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02:33: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大全

我是粮食战线上的一名新兵,202_年调入新单位。在领导的重视和亲自安排下,我和同志们一起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业务技能学习。重点学习了《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上下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本书,在学习中,我作了读书笔记,并就一些疑难问题请教了单位的老同志,然后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总结。

通过学习,我初步了解和掌握了一些粮食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目前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逐步理解和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一书中,我主要学习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基础理论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实务两大块内容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通过第一篇的学习,我初步了解了什么叫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的特征及种类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什么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以及行政执法的特征和种类。接着我们又学习了行政执法的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通过第二篇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了我们粮食行政职能部门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两个抓手,一是执行宏观调控的载体,包括企业和市场。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机制,包括发挥载体调控作用的机制和市场监管的机制。认识到新时期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以下五点:

一、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五、检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效果和反馈完善政策的建议。

以上是我学习的一点粗浅的体会。

我愿和同事们一道继续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行政执法技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下一步尽快的开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篇: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学习体会

我参加了由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惠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期岗位培训的学习,通过这些天的队列操练、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学习,感受颇多,收获很大。许多疑问也在专家、老师那里得到了解决,使本人的身体素质、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一、军事训练令我意志更坚强

严肃紧张而充满韵律美的队列军训,伴随我们见证了每天初升的太阳,强健了我们的意志和体能,操场上不时传来“一二三四”的班号声,队员在教官的教导下,步子逐步地齐了,动作逐步地规范了。那整齐有序的步伐,那昂头挺胸的气魄,那嘹亮恢弘的口号,无一不在展示我们训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纪律观念增强了,服从意识增强了,执行能力增强了,团队意识增强了,学员们统一了思想,统一了步调,改变了心态,调整了情绪,改掉了坏习惯,具备了军人的素质,短暂的十四天军训教会我的不只是稍息立正的军式训练,更多的事让我接受了一次意志的体验,精神的洗礼。军训带给我的是永久的相互关爱和支持,团结一致,大家融入在交通执法团队气氛中,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工作着。

二、培训为我从事实际工作提供了很多帮助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虚心,诚恳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新鲜的理念,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在培训中,几位从事执法管理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给我们介绍了一些执法工作中的要点和方法,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系统而全面的业务知识学习,紧张而认真的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学习,精辟生动的法律专题讲座充实了我们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宝库,专家老师们的精彩讲解和新颖,活泼,寓真实的案例于理论知识中的教学方式,让我们在学习中受益匪浅,使我知道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重点,具体开展的内容怎样去实 施......。在这些天的培训学习中,我们学习了综合知识、运政、水路、路政等法律法规知识,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中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课堂讲解也有课堂提问,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情景模拟的解答和讨论。这样的教与学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和来自不同执法环境的执法人员交流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学习过程。

三、培训使我认识到工作中必须严格执法。

本次培训使我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我们有些执法人员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不去考虑取得证据过程的合法性,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导致很坏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交通部门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法律行为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执法人员,检查中必须出示证件,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交通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交通各项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严格执法还要注意,不能粗暴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篇: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乌什县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如下执法内容。

2、执法职责公示。分别在铁岭日报和市粮食局设立公示,公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设臵、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工作时限、法律责任和办公电话。

3、执法程序公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执法采用一般粮食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粮食资格许可程序、粮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分别在公示板上公示。

4、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版、手册、图表、网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情况。

5、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6、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乌什县粮食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各项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3、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或监督证件。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5、粮食执法机构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以及人大、政协、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6、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办人情案。

7、执法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乌什县粮食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本制度所称立、结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

(1)有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

(2)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应由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

2、所有立案案件(包括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行政处罚)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决定后方可立案检查、调查。

3、在案件结案之后,行政执法机构要将“结案报告” 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然后建立卷宗归档。

4、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案件卷宗工作。

粮食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1、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上报备案的相关要求,结合粮食系统法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各职能科室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拟定以本机关名义下发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起草后,应由该科室先送局行政办公室初审,以保证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

3、局行政办公室接到初审稿后,要在3日内就拟报文件的标题及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条款的正确性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4、文件起草科室将法制办公室初审过的文稿修改后,报送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做进一步的研究审查,如有异议按分管局长的审查批示意见,再次进行修改补正。

5、文稿经修改补正后,再经分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做最后的核准、审批。

6、依据乌什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正式文件应报送局行政办公室二份,局行政办公室在15日内,上报乌什县政府行政办公室备案接受审查。

7、各职能科室按程序起草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一周年时,要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8、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性文件或者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文件,履行报批程序。粮食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粮食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制度

1、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为掌握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改进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各行政执法机构(科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理由、对象、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时间、是否需要听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进行登记。

3、做好《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每11月份上报局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报表的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设性意见。

4、行政执法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填报工作,确保统计准确及时,不准虚报、瞒报、漏报、滥报。粮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

1、为了加强对粮食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粮食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实际制定本制度。

2、粮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例如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和重大案件(应告知听证权力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执行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3)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有无越权、失职、侵权和不当行为。

(4)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6)行政处罚和罚没财物的处臵和罚缴分离执行情况(7)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4、监督检查的方式:

(1)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检查。

(2)实行报告制度: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一周年情况报告,每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5、县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评议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个案督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扣分记录,汇入评议考核成绩。检查考评之前,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8、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材料的建立健全和及时调整、完善情况;

(3)配套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4)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程序使用情况;

(5)行政领导学习法律法规和依法决策情况;(6)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建立情况;(8)考核标准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9、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并按规定的分数线评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考评结果记入行政执法机构或个人政绩档案

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1、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县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粮食行政复议事项,做好行政复议审理和复议备案登记,接受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8)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3、行政复议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具有市政府核发的《复议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4、粮食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人员要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行为。

5、粮食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贯彻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6、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15日内,将“行政复议备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行政复议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

粮食行政应诉 行政赔偿案件报告 裁判结果备案制度

1、为加强行政应诉事先报告、行政赔偿案件报告和裁判结果备案管理,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根据《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制定本制度。

2、市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应诉活动和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备案管理,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监督管理。

3、粮食行政应诉机关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认真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赔偿义务。

4、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诉小组;(2)组织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

(3)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4)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5)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6)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应诉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5、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内首起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诉案件每年在4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出庭2次。应诉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和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

6、实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上报备案。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判决或裁定生效后,5日之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粮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撤消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报送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7、粮食行政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答辩状,造成败诉的;

(2)未认真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4)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粮食应诉机关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措施,造成败诉的;

(5)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损害行政机关利益,造成败诉的;

(6)其他应诉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8、实行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行政应诉中粮食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本案件的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粮食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为《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3、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4、报送的备案案件应当包括《粮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

6、对违反本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粮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制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

(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2)对个体户处以202_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3)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4)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案件;

(5)按规定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案件和在达到向司法机关移送标准的案件;

(6)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2、重大案件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对违反本制度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相关领导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制定本制度。

2、县粮食局行政办公室是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3、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行政执法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进行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评查结果汇入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5、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①行政处罚卷;②行政许可卷;③行政监督检查卷;④行政审核确认卷;⑤行政复议卷;⑥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

6、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⑴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⑵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⑷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⑸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⑹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⑺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⑻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⑼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⑽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或销毁。

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⑴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⑵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⑶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⑷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⑸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⑹行政许可是否做到不收费。

8、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⑴行政主体是否合法;⑵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⑷程序是否合法;⑸决定是否合法、适当;⑹文书是否完整齐备、规范。

9、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评查人员在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10、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粮食收购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县粮食系统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年收购粮食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条件。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1)具备3万元以上粮食经营资金;

(2)具备或者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的经营场地;

(3)具备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3、粮食收购资格申报材料。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签的《辽宁省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7)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材料。

4、申请要求。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要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程序。

(1)申请。①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②负责解释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程序、期限等公示内容。

(2)受理。①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粮食许可”的或不属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制做“不予受理决定书”;②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更正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制做“补正告知书”;③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做“粮食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①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粮食许可进行审查;②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核查;③审查检测部门“粮食检测设备、质检人员”核准情况;④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⑤需要听证的按听证程序执行。

(4)决定。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制做“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加盖粮食局印章的“粮食许可”证件;②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6、许可办理方式。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直接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7、许可期限及费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办理粮食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8、法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许可时,违反有关规定,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2条和《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管理:

(1)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试。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

(3)上级粮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问题应当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5)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权: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5、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粮食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决定,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2、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单位(代收金融机构)分离,所有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实际被处罚人应当交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事项。

4、行政执法机构罚款应当按月与代收机构就罚款代收情况进行核对,了解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到期不缴纳者,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按月向县粮食局行政办公室上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依法当场做出罚款决定的,但是,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以及交通不便地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指定代机构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机构 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4)依法拍卖、变卖实物的抵缴罚款。

6、按照第五条规定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日内将其收取的罚款缴到代收机构,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罚款收入,不得在银行设立过渡性存款账户。

7、加强对罚没财物管理,认真执行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没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国库。

8、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拒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由市局法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粮食局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9、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如有擅自设立过渡账户、截留、挪用、坐支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缴入国库,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粮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1、为加大执法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力度,强化内部的层级监督,特建立行政举报投诉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人员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发现粮食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县局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受理举报投诉单位为市局法制办公室(保卫科),电话:5328166 5328196。

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接待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举报、投诉记录,应在48小时内将内容向有关领导汇报。

5、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周内对举报、投诉拿出处理意见,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上报或移送有关部门。

6、对举报的投诉人的个人情况要严格保密,以确保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7、对违反本制度或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202_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2_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2_年我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县政府确定的粮食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我局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落实好全县100万公斤粮食储备规模,加快粮食市场建设,积极引粮入市,确保全县粮食市场的稳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做好全县5个直报点按周监测市场粮食价格工作,在10、11月份全县粮食市场价格出现恢复性上涨情况下,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全县人心安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对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一是依法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全县共完成了2家企业粮食收购资 1

格证年检和发证审批工作。至202_年底,全县共有2家企业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二是组织粮油产品质量抽查。完成了4批次稻谷、玉米的抽检,合格率为96.1%,质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三是开展粮食卫生质量专项检查。检查了74家(次)企业、粮油,合格率为98%,达到了市粮食局下达的治理目标。四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维护了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打击了私商粮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保护了农民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在我局行政决策中,按照《纲要》要求以及202_年《镇巴县粮食局工作要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开好局长办公会,凡是粮食工作主要部署及决策,均通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认真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如:202_年制定《镇巴县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在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全局性的工作,我局组织多个调研组在全县开展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基层及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政策建议,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问题已彻底结束,新组建的两个企业已步入正常运转轨道。

三、大力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为适应粮食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今年我局积极参加省

粮食局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有3人通过考试考核获得了执法资格证。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四、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

202_年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重视和认真组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在《条例》颁布二周年之际,按照国家粮食局确定的“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宣传主题,我局和各地采取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召开座谈会、开展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粮食的意识,增强了消费者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意识,也增强了粮食执法的透明度。根据全国、全县以及国家粮食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县情况,我局制定了全县粮食行业和粮食部门“五五”普法规划。

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我县粮食行业整体法治化水平还不高,粮食法制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粮食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缺乏,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经费还不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粮食

流通的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等等。

202_年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镇巴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和县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坚持执政为民,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维护我县粮食流通秩序;大力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监督体制,推进粮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转变职能。

镇巴县粮食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五篇: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粮食行政执法1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粮食行政执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粮食是民生的根本,粮食安全始终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粮情提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这就要求我们粮食工作部门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应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粮食流通管理体系中,县级粮食行政执法是关键一环,工作量大、覆盖面广、基础性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泸县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现状 泸县既是产粮大县,又是粮食消费大县,粮食总产量54万吨,全县拥有粮食经营企业137家,其中2家国企。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管理手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法津法规,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维护县域内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泸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正在逐步迈入正轨,日趋规范,但在执法实践中显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采取务实的措施加以解决。1

二、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不完善。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虽然建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主要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但是没有设立政策法规和粮食监督检验机构。

(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由于多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基本上只经过短期培训后就上岗,对粮食政策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透,特别是对粮食法规中那些宏观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灵活运用吃不透、把不准,执法能力与执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这就很难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人员配备少。一般县级粮食执法大队只配有2-3人,与所担负的执法工作量极不相称。

(三)管理职能分散执法效果差。

由于缺乏独立性、能动性,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被弱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立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主体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权又分设到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致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弱化了主体地位。由于各部门职能不同,工作重点不同,难免在工作中为考虑本部门利益造成管理不协调无合力,而这又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无力理顺的,所以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管不住、管不好、不愿管的现象也就由然而生,其执法效果也就相对弱化。目前粮食行政执法事实上是,办证工商带路,执法工商同行,处罚工商实施,在经营户心目中缺乏执法主体地位,丧失了执法权威。

(四)粮食经营者思想认识不到位。粮食经营者对粮食经营必须履行的义务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理解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为只要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就行,没必要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况且受旧的体制影响,往往对粮食行政执法不理解、不配合。建台帐有思想顾虑,对经营情况不如实反映。有少数粮食经营者台帐和原始凭证填写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全。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

目前,应争取政府将事业性质的粮食行政机关调整为行政编制的粮食行政机关,使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的原则;争取人事部门批准在粮食行政机关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内设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适当增加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调整、充实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二是要把敢于坚持原则、文化层次高、法律基础知识丰富、熟悉粮食工作的人员选调到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中去,对在职执法工作人员加强培训,鼓励、支持自学。三是要开展经常性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四是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多部门,如果配合沟通不够,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将难以避免,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相互配合固然重要,但不要过份依赖。因此粮食局作为粮食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牵头、沟通、协调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观性、能动性,要独立地、深入地开展执法工作实践,有为才有威,有威才有位。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制定更加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有针对性开展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粮食行政

执法覆盖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避免某些环节执法出现真空现象。彻底转变职能,把粮食执法工作作为主要工作职责,把粮食质量、价格、库存和政策的落实作为执法监控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把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经营市场化条件下重塑社会形象的突破口。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经营环境。

一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流通法规知识培训、开展“放心粮油”、“放心店”、“放心粮油企业”评比活动,发挥先进的示范作用,带动和提高整个行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粮食经营者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引导粮油经营者积极向上,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营造文明经商,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氛围;二是在办证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社会义务的告知,要求所有粮食经营者务必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规范原始凭证,认真做好粮食出库质量检测登记,做好相关记录,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以保证粮食销售品质,确保市场粮食消费安全;三是把粮食政策法规宣传到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部门,使全社会知晓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经营承担的法律责任,知法、懂法、守法成为经营者自觉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基层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加大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供应,保证粮食供应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城乡居民的口粮供应,为构建我县和谐、稳定、安全的粮食流通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监督检查股

二O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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