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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2-113781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3 19:32: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消失后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有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等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有关强制措施,指刑事诉讼过程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产进行强制的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可分别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阶段进行,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起诉,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者程序。以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部门或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法庭调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评议,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宣判,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的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做出的判决。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和定罪免刑判决。

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做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决定。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审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

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缓刑,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包括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

执行的变更,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在执行一定刑罚刑法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容: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即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的子原则: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及时原则、终结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

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且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必须由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期间恢复的条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1)刑事诉讼过程中;(2)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才能中止诉讼。

程序:(1)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2)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3)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裁定。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所具有的权利及进行的活动: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a.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c.不起诉比起诉确实更为有利(具体有八种情况);

(3)证据不足不起诉: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案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被告系盲、聋、哑人的;(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判决与裁定区别:(1)适用对象;(2)适用范围;(3)适用方式;(4)上诉、抗诉期限。

抗诉、上诉的理由: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区别:(1)审理对象;(2)提起主体;(3)提起条件;(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5)审理的法院;(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区别:(1)适用对象;(2)审理法院;(3)作出裁判效力。

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区别:(1)停止执行的原因不同;(2)停止的时间和场合不同;(3)决定停止的主体不同。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弹劾式特点:1.奉行不告不理原则;2.法官消极的仲裁者;3.控辩平等;4.审判以公开、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5.神示证据制度。

纠问式特点:1.实行国家追诉,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2.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3.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仅仅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协助者。被告人沦为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诉客体、刑讯的对象;4.审判活动采取秘密原则、书面审理原则;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2.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4.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5.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6.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8.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9.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10.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1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14.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三、名词解释题 36.刑事诉讼法 37.诉讼参与人 38.专门管辖 39.中止审理 40.回避

36.刑事诉讼是指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诉讼参与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8.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公工。39.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决定中间停止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40.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同案件某种利益关系,或者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不得参与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论述题

43.试述公诉人与辨护人在法庭上的关系。

43.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并为被告人进行护的人。公诉人与护人〔特别是与护律师〕分别执行不同的诉讼职能。从不同角度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诉人与护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庭应强调和体现控双方诉讼的地位的平等性。两者的职能不同。公诉人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护人则具有依法为犯罪被告人进行护职能。

公诉人具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职权,而护人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与护人有法庭中上关系是对方统一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意义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其adw目的都是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效果。

第三篇: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内环境肺活量 稳态肺泡通气量 静息电位通气/血流比值 动作电位氧容量 兴奋性氧含量 兴奋胃黏液-碳酸氢盐阈强度(阈值)屏障 阈电位 胃排空 肺通气 胆盐的肠-肝循环 胸内压 肾小球滤过率:第二章简答 1.什么是兴奋?简述细胞兴奋后兴奋性的周期性变化。2.简述载体介导的跨膜转运的的特点。3.简述静息电位是如何产生的? 4.简述动作电位及其产生机制。第三章简答 1.血浆晶体渗透压及其生理意义。2.血浆胶体渗透压及其生理意义。4.血清与血浆的区别是什么? 5.简述小血管损伤后的止血过程。6.简述血液凝固的基本过程。第四章简答 1.简述心交感神经对心脏功能的影响。2.简述心迷走神经对心脏功能的影响。3.心肌细胞有哪些生理特性? 4.心肌兴奋性周期变化包括哪几个时期? 5.决定和影响心肌兴奋性的因素有哪些? 6.何谓期前收缩?代偿间歇是如何产生的? 论述题 1.试述心室肌细胞动作电位的分期及各期形成的离子基础。

2.试述影响动脉血压的因素。

3.影响心输出量的因素有哪些?它们是如

何影响的?

4.试述人体血压是如何保持相对稳定的。

滤过分数: 牵涉痛水利尿: 运动单位 渗透性利尿 牵张反射肾糖阈 腱反射 球-管平衡 肌紧张清除率 突触 EPSP 激素 IPSP 下丘脑调节肽 特异投射系统非特异投射系统第五章简答 1.简述胸内负压是如何形成的,有何生理意义? 2.简述什么是肺泡表面活性物质,有何生理意义? 3.何谓肺换气?影响肺换气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4.简述影响氧解离曲线的因素。第八章简答: 1.影响肾小球滤过率的因素有哪些? 2.大量出汗引起尿量减少的原因? 3.大量饮清水后尿量增多的原因?第十章简答 1.简述EPSP的产生机制。2.简述IPSP的产生机制。3.简述反射中枢内兴奋传递的特征。4.简述第一体表感觉区的位置及投射规律。5.皮层运动区的位置及其功能特征? 第十一章简答 1.生长激素的主要生理作用? 2.甲状腺激素的生理作用?

3.简述呆小症的主要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4.简述胰岛素的生理作用。5.长期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为什么不能突然停药?

6.简述机体缺碘引起甲状腺肿大的机制。

第四篇: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

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

事责任的诉讼。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1分)(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1分)(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1分)(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2分)(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1分)(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分)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分)(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1分)(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2分)(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2分)(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2分)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分)(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分)

5.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6.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1分)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1)贪污贿赂犯罪。(2分)(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分)(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2分)(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分)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分)(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分)(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分)(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1分)(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分)9.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分)(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分)(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分)(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分)(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分)(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1分)(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分)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1分)(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1分)(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分)1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1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第五篇:名词解释和简答

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卖家和买家在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激烈的竞争达成交易的一种贸易方式。班轮公司:班轮公司是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船舶运输企业。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受海关监督,专门储存经海关核准缓纳税的外贸商品的仓库。

口岸检验:指经产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运往口岸代运出口的商品,运往口岸后申请出口换证的,口岸检验机构派人进行的查验工作。:是电子商业贸易的一种工具,将商业文件如订单,发票,货运单,报关单和进出口许可证,按统一的标准编制成计算机能够识别个处理的数据格式,在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贸易术语:以简单的概念或外文缩写的字母,用来说明价格的结构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是依照法令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机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报关员:是指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去的报关员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人员。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地理信息系统:用于获取,处理,分析,访问,表示在不同用户,不同系统和不同地点之间传输数字化空间信息的系统。互购:互购又称平等贸易,在文种方式下,是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预借提单: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现货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货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委托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外界用的已装船提单。过境货物: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法定验箱: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性能等项检验,即称为法定验箱。条形码:一组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规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以表示一组数据的符号。是一种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只读并使数据输入计算机的特殊代码。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国际多事联运: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特点。关税: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因其从境外带人物品或自境内带出物品行为,以及从事国际贸易进出口货物而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款。海损:即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特种仓库:用来储存具有特殊性能,需求,使用特别保管设备维护的商品,一般值得是化学危险品,易腐蚀品,石油及部分医药品仓库。海运单:承运人想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带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导致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是全球定位系统的简称,是利用卫星星座地面控制部分和信号接受机对对象进行动态定位系统。

1、简述全球化采购的优势?(1)可以扩大供应商比价范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2)全球化采购可以利用汇率变动进一步降低商品的购买成本。(3)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和程序化。(4)实现生产企业从为库存而采购到为订单而采购。(5)实现采购管理向外部资源管理转变。

2、简述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

卖方责任:(1)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3)祖传订舱,支付运费(4)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1)付款,交单,提取货物(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交付费用(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简述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托运和承运的程序(1)发货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应向铁路车站提交铁路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2)铁路车站接到运单后,进行认真审核(3)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4)整车货物在装车完毕后,发车站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

4、简述出入境商品检疫的时间和地点的选择(1)在出口过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6、简述全球化配送对国际物流系统的要求。(1)对国际物流作业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2)对国际物流系统作业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3)对配送商品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7、简述采用包销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1)适当规定包销商品范围,地区及报销数量或金额。(2)在协议中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3)选择包销商时,既要开始他对我国的政治态度,又要注意他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以及他在该地区的商业地位。(4)对大众商品采取包销方式时应该有一个试行阶段。

8、简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1)班机运输(2)包机运输(3)集中托运(4)陆空陆联运

9、简述集装箱运输和交接方式。(1)运输方式有,整箱和拼箱。(2)交换方式有①整箱交拆箱接②整箱交整箱接 ③拼箱交拆箱接 ④拼箱交整箱接

10、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素质。(1)具备良好的资信(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3)精通国际货运业务知识

11、简述国际贸易的分类。(1)根据货物流向的不同,可将国际贸易分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2)根据划分进口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总贸易和专门贸易。(3)根据进口商品的形态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4)根据有无第三国参与,可以分别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5)根据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政贸易。

12、简述租船运输的特点。

(1)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它根据租船人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由双方洽商租船运输条件,并以租船可同形式加以肯定,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2)一般是整船洽租并以装运货值较低,成交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为主。(3)没有固定的定价。

13、简述海运提单的基本种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和不记名提单。(3)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4)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顺签提单。

14、简述设立专业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海关规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2)注册资金人名币150万以上。(3)缴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4)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部门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15、简述中转仓库的主要特点。

答:大都设置在商品生产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和出运港口之间铁路,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方便的大、中城市;工作量繁重,一般都设有铁路专用线,将外贸商品的运输和储存紧密结合起来。

16、国际贸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包销和代理、寄售、招标和投标,拍卖、商品期货交易,对销贸易,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品进出口等。

17、航空运单的作用表现在那几个方面?(1)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明文件。(3)是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4)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的必备单证。(5)可作为保证书。(6)是承运认组织货物运输的依据。

18、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1)从业务层面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人身份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费

用。(2)以法律和整个对外贸易运输环节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人完全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不一样。

19、保税仓库允许存放的货物有哪些?(1)缓办纳税手续的进口货物。(2)需做进口技术外置的货物。(3)来料加工后复出的货物。(4)不内销而过境转口的货物。

20、简述条形码技术的优越性。(1)可靠准确(2)数据输入速度快(3)经济便宜(4)灵活,实用(5)自由度大(6)设备简单(7)易于制作

21、简述寄售的特点。(1)寄售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2)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费买卖关系。(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22、发盘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确定(4)送达受盘人

23、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责任统一(2)手续简便(3)运输时间缩短,货运质量提高(4)节省运杂费,减少利息支出。(5)降低运输成本,加速货运周转

24、简述进口货物国际联运程序。(1)确定货物到达站(2)必须注明货物经由的国境站(3)正确编制货物的运输标志

(4)向国境站外运机构寄送合同资料

25、地理信息系统所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采集,管理,分析和输出多种地理空间信息的能力,具有空间性和动态性。

(2)以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为目的,以地理模型方法为手段,具有区域空间分析,多要素综合分析和动态预测能力产生高层次的地理信息

(3)由计算机系统支持进行空间地理数据管理,并由计算机程序,模拟常规的或专门的地理分析方法,作用于空间数据,产生有用的信息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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