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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合集5篇)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2-103334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3 01:06: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或者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的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由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先行自查,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本辖区-1-

内行政执法单位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和交通“创优夺杯”竞赛行政执法杯考核内容,并作为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最后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属于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或者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或交通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证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六)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进行;

(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强制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五)是否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复议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准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通报。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单位,或根据《泰安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局直执法机构可根据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南省交通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过程中依法收集、调取、制作并办结归档的案件材料。

案卷评查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对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案卷进行检查评比、量化打分、综合评议,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含直管县,下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

格;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正确;

(三)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

(五)执法程序符合规定;

(六)不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况;

(七)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不存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案卷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评定为不合格案卷。第十一条 适当性原则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合理,自由裁量权适用适当,行政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

案卷不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评定为不合格案卷。第十二条 规范性原则主要是指内部审核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案件材料归档是否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式样;

(二)法律文书填写规范;

(三)内部审核审批程序规范;

(四)案卷材料齐全、完备;

(五)案卷材料立卷归档规范。

案卷不符合规范性原则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一卷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

第二节 程序标准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基本要求:

(一)不得先处罚后取证或程序缺失;

(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三)调查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六)有法定前置程序,未履行该程序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应依法送达;

(八)其他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基本要求: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许可专用印鉴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五)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代履行完毕,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六)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七)执行和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节 文书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适用统一式样:

(一)行政处罚文书适用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体法发[202_]562号)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二)行政许可文书适用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2_年第10号)规定的文书式样;

(三)行政强制文书适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作的文书样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现场笔录应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并由现场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另附纸绘制勘验图或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在笔录中注明;

(五)制作询问笔录要一人一录,注明询问的时间、次数和具体地点,记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内容,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不得相互矛盾。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询问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六)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当事人应当在场,对样品加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七)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

(四)告知事项应当明确、清楚,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当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同一案卷中不同阶段制作的对外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等内容方面,应当从程序上保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更不能发生程序性错误;

(七)对法律事实或行为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推断性、结论性语言;

(八)加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鉴。

第四节 立卷标准

第二十八条 案卷应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较多的,可一案多卷。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面应统一式样,封面内容由案由和案号两部分组成。案由填写模式: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行政许可事项)+案。案号编号模式: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种类+年份+文书顺序号。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码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案件材料归档基本要求: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类文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主要证据:办案人员收集、调取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材料,以及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六)审核阶段: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书等材料;

(七)听证阶段:如果需要组织听证的,应附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听证文书;

(八)集体讨论:案件重大,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九)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的票据以及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等材料;

(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一)送达回证等材料;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备考表。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方便随时调阅。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卷内主要材料及顺序:

(一)案卷封面;

(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决定类文书;

(四)批准阶段 :审批文书;

(五)告知阶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到场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书等告知类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七)强制阶段: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材料;

(八)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延期审批表、延期告知书等期限变更文书;

(九)处理阶段:解除查封扣押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退还被扣押财物凭证等材料;

(十)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

(十一)结案报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案卷卷内主要材料及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书;

(四)催告: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五)批准:制作行政强制审批文书;

(六)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具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或终结执行审批文书;

(七)执行协议: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执行协议;

评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执法人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在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案卷评查义务情形的。

第四十条 在案卷评查中,评查机关及其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评查不公正、显失公平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案卷评查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皖烟法[202_]55号),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局对所属各县级局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原则上采取定期评查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不定期进行评查,但全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法规科提出评查方案,经市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案卷评查由法规科、专卖监督管理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评查组,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 案卷评查以现场查阅、听取汇报、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评查,可以适时组织所属县级局开展互查或集中评查。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案卷评查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标准等相关要求;

(二)案卷评查组根据评查方案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组评查具体行政执法案卷,可到被评查单位现场评查,也可在案卷评查组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填写案卷评查表,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

(五)评查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并在案卷评查汇总表上签字,集体讨论事项包括被评查案卷的主要问题、整改的建议及最后得分等;

(六)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向市局领导汇报评查结果,并予以通报,对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要求和标准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组将具体案卷拟评为不合格的,如被评查单位持有异议,由案卷评查组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后,评查组将所抽查案卷的综合得分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或者通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市局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附件3: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查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评查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七)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查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五)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评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由评查小组针对个案,查阅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评查标准并确定案卷分值和等次。

第十三条 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可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按规定报送当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有关部门或者评查人员应当回避。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对案 卷进行严格、准确登记,由专人接收、专人评查、专人交还、专人领回,严防损坏、丢失、泄露。

(八)评查过程中或者评查后,应当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陈述、申辩。

(九)经批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十一)案卷评查结束,负责评查的机构应当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案卷评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提供行政执法案卷,致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不能获得。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建议所在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4日起实行。

第五篇:望谟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望谟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部门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州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评查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政府法制办向被评查部门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部门按通知要求将上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政府法制办向被评查部门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部门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部门,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部门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告知被评查部门,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告知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部门。

同一被评查部门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部门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县法制办提请县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县机关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和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望谟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望谟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

(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3、审查决定:(共42分)(1)告知和申辩;(10分)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

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处罚属于《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

b.组织听证符合《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

a.案情综合叙述;(1分)

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行政许可案卷(100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

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15分)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

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

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

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

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

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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