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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优惠政策文件(优秀范文5篇)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2-63141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10:00: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生优惠政策文件

兰政林发[2007]4号

关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县国有林场、局各股室站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池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决定》及东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我县林业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履行好我县林业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部门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实施的林业项目和开发林产品时,优先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三、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无偿进行林业技术培训。

四、优先、优惠为计生贫困户提供良种壮苗。

五、在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前提下,独生子女农户家庭优先纳入

退耕还林工程,并享受国家林业政策补助。

六、优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安排沼气池建设指标。

七、无偿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林农提供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

八、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林农免费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七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林业 计划生育 优惠政策 通知(共印20份)2

第二篇:计生相关优惠政策

计生相关优惠政策

上环补助:100元

结扎补助:700元(非双女户)、1600元(双女户)

奖励扶助对象(60周岁以上)标准:960元/年(非独女)、1200元/年(独女户)奖励扶助扩面对象(55周岁-59周岁)标准:360元

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20元/月

新农保优待计生家庭补助:30元/年

单独二孩政策解释: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兄姐妹。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参检对象:

辖区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1、初婚准备生育的夫妇;

2、再婚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夫妇;

3、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

4、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准备再生育的夫妇。

第三篇:计生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2005年4月,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召开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新疆被确定为2005年全国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的省去之

一。同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其内容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5、地州市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6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自治区农村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妥善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根据自治区党委2006年1月15日第三次常委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标志着我区农村独生子女伤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全面启动。其内容简述如下:

一、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住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伤残、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本人及配偶1946年1月1日出生;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认证与鉴定

1、独生子女伤残。是指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其他社会行为,并符合《中国伤残人实用评定标准》的;

2、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主要是指心脏病伴急性或慢性心脏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或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白血病、结缔组织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急性重症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导致不能维持正常工作、劳动、生活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并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3、独生子女伤残症状明显的,经村民委员会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认为伤残;

4、独生子女伤残症状不明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组织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进行鉴定。

三 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影响已享受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

4、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

5、地(州、市)计生和陈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并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三 “少生快富”工程

2007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运行与管理,还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项目资格确认工作规范》(试行),标志着我区“少生快富”工程全面启动。其内容如下:

一、“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基本条件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本行政区域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任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夫妻现有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周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后剩余的子女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二、奖励金发放标准: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少生快富”工程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符合条件的夫妻自愿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议、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签订协议;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并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升学加分政策

2007年,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领取《关荣证》家庭的关爱和照顾,不断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爱那个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的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区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政策全面启动。其内容如下:

一、加分对象的确认条件:2、3、4、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

受加分政策‘

5、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区内新疆高中、区内

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二、加分分值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搞笑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 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以上加分不实行累计加分,每名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加分。6、1、2、3、4、5、工作程序 本人申请; 乡(镇)计生办初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公示、确认; 地(州、市)人口计生委复查;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将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审核汇总

后,分别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

6、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分照顾对象名单在新疆教育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

公示无异议的按政策予以加分。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照顾分数不计入考生总成绩,由自治区教育厅在公示考试(测试)成绩时一并公示。

五 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政策

2007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民族繁荣、大力培育农村新型生育文化理念,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地位,尽快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南疆三地州建立积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区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开展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全面启动。其内容如下:

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按生育政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

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但已于2007年10月1日

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可纳入南疆三地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5、6、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现已离婚、丧偶的,不纳入南疆三地州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范围。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领取《光荣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可于当年申请享受奖励待遇;第二年,对按照程序最终确认的奖励对象,给予每对夫妻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从第三年起,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到其亡故为止。

六 2008年全区将投入2.19亿落实农牧民计生奖励政策

2008年4月上旬,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用,解决理念奖励金欠账问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做了一项重大决策;将自治区《条例》规定的农牧民奖励标准语国家“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标准进行衔接,一律按照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工程范围内的三类家庭:自愿少生两个子女的农村少数民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少生一个子女的农村汉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共计103000多户,按照每户奖励3000元测算(上述三类家庭中有部分家庭已按《条例》规定兑现过不等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并决定2008年一次性落实奖励资金21872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投入15310万元,地县两级投入6581万元。

这一重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极大的调动广大农村各族权重自觉实施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而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四篇:计生文件

中共纳雍县委文件

纳党发[2011]42号

中共纳雍县委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政策全程覆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围绕“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建立完善计生家庭生产生活、生育节育、致富创业、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利益导向政策全程覆盖体系,引导我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激励人口计生战线干部依法大胆工作,实现“双降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降低生育水平为核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少生快富”为基本思路,全面建立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现国策与政策、计生与民生、普惠与特惠的衔接,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有机统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高效履职,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不折不扣兑现国家、省、地优惠政策的原则。二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县内政策更加优惠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实和长远的关系,既要解决当前问题,又要兼顾长远情况,保证政策的可持续性。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在财政和社会各方面均可承受的前提下,集中力量尽快形成能够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是坚持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各种机制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实施。五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整合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六是推行计划生育干部的激励机制,对在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应有的奖励。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基本内容

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体现对计生家庭从结婚—生育—节育—伤残、死亡—养老,从政治与经济、生产与生活等方面的“十大优待”,对计生干部从工作达标—工作创新—突出贡献的链条式全程覆盖体系。

(一)计生家庭奖励和优待政策

1、政治优待

(1)在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用。

(2)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3)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4)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候选人。

2、生育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20元的保健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农村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和保健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筹解决,一年发放一次。

(2)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放弃生育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后,一次性发给8000元的现金奖励。

(3)农村晚婚家庭一次性奖励200元,农村晚育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农村推迟二孩生育的家庭每推迟一年奖励1000元。

3、节育奖励

(1)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和参加孕情环情监测所需费用,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村(居)民实行免费。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家庭,女方在49周岁以内每户每年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金。

(3)农村两个女孩落实绝育手术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4、教育优待

(1)卫生部门在选送村医到毕节卫校就读方面优先安排计生诚信户子女;在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大学生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计生诚信户子女;在住院报销时对农村“两户”按100%的比例报销。

(2)在我县农村连续居住达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两户”的女孩考生,中考、高考时加10分;在贵州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两户”女孩考生,符合省内高校同等条件的,总分加10分照顾。

(3)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985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助学金,一本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助学金,二本院校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助学金,三本院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助学金,专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助学金。

(4)团县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两户”特困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

(5)计生诚信户子女转入我县就读的,优先安排;转出的,优先办理转出手续。

(6)在同等条件下,计生诚信户的贫困大学生优先享受资助;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在评优推优方面对计生诚信村民居民的子女优先考虑。

(7)计生诚信户贫困学生优先享受相关生活补助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5、生产优待

(1)农村“两户”在申办拖拉机驾驶证时减免考试费。

(2)对拥有农机车辆的农村“两户”,农机部门给予减免年检费的50%。

(3)计生部门免费办理一切证件,对计生诚信户,在计生“三结合”工作中优先安排。

(4)妇联在发展妇女再创业时,优先列入小额贷款计划。

(5)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两户”,在小额贷款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6)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变更费和注销费;验照时,免收验照费。

(7)涉农部门在按人均落实项目资金等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

(8)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生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优先办理。

(9)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生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10)积极争取政府出台计生户小额贴息贷款政策,扶持计生户发展生产。

6、生活优待

(1)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在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时,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的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办结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并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办理。

(2)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及注销登记业务,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办结;申请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核发临时号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办结。

(3)工商部门在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诚信计生对象在发展个体商户、私营企业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年检等费用,并给予行政指导、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4)在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按国家规定补助政策优先考虑计生诚信户。

(5)民政部门对纳入城乡低保的计生“两户”优先增发保障金;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农村“两户”按低保户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是低保户的农村“两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属优抚对象的计生“两户”在享受优抚医疗救助时在原标准上提高50%;在实施社会福利项目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是计生“两户”的给予生活费和车费补助;对灾后房屋重建和“三结合”项目优先安排计生诚信户。

(6)对计生诚信户,有关部门在实施整村推进、沼气池建设、五园新村、基本农田建设、生态节煤灶、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双改工程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解决;免费提供农牧技术指导培训、绿证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在良种补贴、化肥补贴等涉农补贴中优先解决,扶持成为农牧大户,优先解决政府贴息贷款等。

(7)国土部门在安排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采证、采矿许可证等方面全力扶持和帮助,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惠民政策。

(8)林业部门优先安排林业生产项目,优先安排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苗木,优先参与各种林业工程,在工程实施结束后需聘用护林员时优先解决农村“两户”,农村“两户”申请自用林木采伐时优先安排。

(9)司法部门对农村“两户”提供法律援助时,在一定范围内减免费用。

(10)对计生诚信户,房屋产权部门优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办理拆迁安置时按县政府有关标准从高进行补偿或赔偿。

(11)对计生诚信户,生态家园建设部门在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等项目中优先安排。

7、就业优待

(1)我县计生“两户”子女,参加我县组织的就业考试,根据具体情况在笔试成绩或面试成绩中加5—10分。

(2)符合计生政策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岁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就业对象要求再就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3)参加政府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计生“两户”子女优先照顾,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差旅费补贴。

(4)计生“两户”子女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5)在招考公益性岗位时对计生“两户”在笔试或面试成绩中加5分。

(6)在招考退伍军人安置时对 计生“两户”笔试成绩折算前加10分。

(7)在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计生“两户”笔试成绩折算前加10分。

8、医疗优惠

(1)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

(2)卫生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两户”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的比例。

(3)卫生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常规检查。

(4)民政部门对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农村“两户”按低保户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是低保户的农村“两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属优抚对象的计生“两户”在享受优抚医疗救助时在原标准上提高50%。

9、特别救助

对计生“两户”伤残死亡的家庭发给特殊救助金3000元。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抚慰金3.5万元;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伤残的按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分别发放抚慰金,其中独生子女伤残级别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给抚慰金1.5万元,其他家庭成员伤残的一次性发给1000—6000元抚慰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岁的,每年发给5000元的生活补助金,直至年满18周岁止。

10、养老保障

(1)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年满49周岁时纳入养老保障,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800元的养老保障金,直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2)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由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800元,少生快富独女户奖励金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10000元,独子户奖励金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8000元,特别扶助对象奖励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2000元。

(3)农村二女绝育户从落实措施的次月开始,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800元的养老保障金,直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4)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

(二)计划生育干部的激励机制

1、工作达标奖

(1)省、地、县检查无出生人口漏报

①无出生人口漏报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500元,村干部共500元。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出生人口漏报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1000元。

(2)省、地、县检查无政策外出生(已上报的除外)

①无政策外生育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2000元,村干部共600元。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政策外生育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5000元。

(3)省、地、县检查无常住人口手术库存

①检查无手术库存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500元,村干部共200元。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手术库存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2000元。

(4)省、地、县检查综合避孕及时率达标,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1000元,村干部共500元。

(5)省、地、县检查常住人口重检对象妇检率

①检查常住人口妇检率达100%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500元,村干部共

500元。

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漏检对象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1500元。

(6)规划统计工作两单(月报单和工作提示单)、一卡(家庭档案卡)、一表和PIS等资料无误差的,奖励乡镇计生办1000元。

(7)评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达标的,奖励乡镇党委、政府3000元,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000元。

(8)巩固国优工作达标的,奖励乡镇党委、政府3000元,计生服务站1000元。

(9)宣传教育工作达标的,奖励乡镇党委、政府1000元,并设宣传创新奖2000元。

(10)依法行政工作达标的,且无重大恶性案件,规范建立健全执法文书档案,奖励乡镇2000元。

(11)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按时准确上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及其他救助优惠对象的,奖励乡镇2000元。

(12)对计生办(站)负责人实行绩效奖励,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奖励1200元;分值在80-90分之间(含80分),奖励1000元;分值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不予奖励。连续三次考核在80分以下(不含80)者,建议乡镇对该计生办(站)负责人进行调整。

2、工作创新奖

激励基层探索建立工作新机制,凡提出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建议或实践中总结成功的经验,得到县级认可推广的奖励5000元,得到地区级认可推广的奖励10000元,得到省级以上认可推广的奖励20000元。

3、突出贡献奖

(1)计生工作成绩突出,连续分管、协管计生工作3年以上的乡镇领导,以及连续任职3年以上计生办(站)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经推荐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提拔重用并给予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以上。

(2)因依法开展人口计生工作遭到报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视其情况奖励1000元至50000元。

三、对象的确认及申办程序:由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保障经费

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办公室,负责制定申报、公示、审核、确认、兑现、监督制度。

(二)强化宣传,公开承诺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达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为政策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资金筹措

一是国家、省、地匹配资金;二是县财政投入,决定从2011年起每年拿出地方财政收入的2%、社会抚养费的10%充实基金;三是广泛倡导社会各界捐资。

(四)严格程序,认真兑现

乡镇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的资格确认和登记工作,在户申报、村公示、镇审核、镇计生办确认、严格执行资格确认条件,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乡镇政府要与申领家庭签订合同,明确其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同时明确享受优惠政

策后又违法生育的违约责任。建立县乡二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微机管理,按计划生育家庭建立纸质档案,将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变更材料、发放兑现凭证纳入县级档案管理。

(五)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强化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监督和考核。纪检、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确认、资金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资金落实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处理外,依据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在提拔重用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各级各类代表和评先选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制度,严格审核把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情况列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落实好的乡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政策不兑现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跟踪管理、黄牌警告到“一票否决”。

五、今后国家、省、地关于利益导向各种奖扶标准高于以上规定时,按上级标准执行。

六、原来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文件有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七、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1年7月26日

第五篇:民政局计生优先优惠政策

*县民„2010‟*号

*县民政局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央、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县八部门《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和民政工作实际,就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范围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内容

(一)县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20%的优惠减免。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优先将符合规定条件和标

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低保补差。

(四)在家庭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资助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指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大病治疗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高于同期同批平均标准5%。

(六)在灾民救助、救助款物发放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计生家庭。

(七)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结合全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两优先”、“一提高”,即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的扶持,优先安排参加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比一般扶持户提高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或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基本程序

在普惠政策中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给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证书》到民政部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其他要求

民政局为此成立协调小组,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为具体协调人,办公室、社政科、低保科、优抚科、扶贫办为承办机构。办公室或专管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申请受理工作,并建立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台账,定期承报具体协调人,研究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计生优惠政策文件(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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