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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5篇模版]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2-82279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4 01:10: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年月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全体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对本社区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妇联、工会、青年团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月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3、根据社区实际情况,配齐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待遇。

4、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落实计划生育“四级”管理网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根据育龄群众需要及时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服务工作。

6、组织好社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业、个体、下岗等人员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定期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7、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切实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8、教育党员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9、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奖惩。

10、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立公开栏、举报箱,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

1、当好社区的参谋助手,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

2、搞好宣传教育,普及育龄人群“五期教育”注释1,搞好宣传发动、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搞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生殖保健情况,建好管好各类计生台帐。

4、准确、及时地申报、审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做好各项计划生育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5、做好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发放工作。

6、组织好本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的健康检查及“三生”服务注释2工作。帮助群众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7、做好流入、流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为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支持、协助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

第六条楼院长职责

1、负责对本楼院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本楼院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3、掌握本楼院的出生、新婚、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及时上报社区计生管理员。

4、掌握避孕药具使用方法,按时发放药具,搞好随访服务。

5、掌握本楼院的流入、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反映本楼院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门栋长职责

1、掌握本门栋的人员分布情况,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本楼栋内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落实。

2、及时向楼院长反映本楼栋的流入、流出、死亡、出生人员的情况变动信息。

3、为本门栋育龄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参与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会议,发挥协会监督职能。

2、在辖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3、协助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三生”服务。

4、社区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建立联系户,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

5、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第十条符合一、二孩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生育证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生育证。第十一条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做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十五日内向社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育龄人员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政策内怀孕后,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向社区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五条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者,需向社区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应与社区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期间应随时将自己的现居住地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社区,每三个月向社区提供一次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十六条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人员时,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及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与社区签订出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当租赁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要及时向社区汇报。

第十八条不得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

公务。

第四章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第十九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人员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管理类型为下岗、无业、个体及人户分离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参加社区每年3月、9月为其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管理类型为在职职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4月1日前要将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接管证明》回执单交于社区。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因领导不力,不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需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直至由居民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给予罢免,或报请上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人口统计中每出现一人次新婚错报、孕情漏报或错报、出生错报、出生瞒报或漏报的、计生管理员当年不得评为社区及计生部门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条有违反现象的居民户,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不优先考虑其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实施。

注释1五期教育:即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教育。

注释2“三生”服务:即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

昌盛社区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全体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对本社区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妇联、工会、青年团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月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3、根据社区实际情况,配齐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待遇。

4、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落实计划生育“四级”管理网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6、组织好社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业、个体、下岗等人员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7、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8、教育党员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9、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奖惩。

10、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立公开栏、举报箱,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

1、当好社区的参谋助手,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

2、搞好宣传教育,普及育龄人群“五期教育”,搞好宣传发动,搞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生殖保健情况,建好管好各类计生台帐。

4、准确、及时地申报、审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做好各项计划生育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5、做好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发放工作。

6、组织好本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的健康检查及“三生”服务工作。帮助群众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7、做好流入、流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为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支持、协助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

第六条 楼院长职责

1、负责对本楼院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本楼院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3、掌握本楼院的出生、新婚、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

4、掌握本楼院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反映本楼院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门栋长职责

1、掌握本门栋的人员分布情况,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本楼栋内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落实。

2、及时向楼院长反映本楼栋的流入、流出、死亡、出生人员的情况变动信息。

3、为本门栋育龄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第八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参与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会议,发挥协会监 督职能。

2、在辖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3、社区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建立联系户,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

4、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活动。

第三章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第十条

符合一、二孩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生育证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生育证。

第十一条

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做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十五日内向社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育龄人员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

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政策内怀孕后,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向社区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五条 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者,需向社区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应与社区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期间应随时将自己的现居住地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社区,每三个月向社区提供一次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十六条

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人员时,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及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

对外租赁房屋时,需与社区签订出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

不得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第四章 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第十九条

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人员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无业已婚育龄妇女要参加社区每年3 月、9月为其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理在职职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要将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接管证明》回执单交于社区。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因领导不力,不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需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直至由居民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给予罢免,或报请上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口统计中每出现一人次新婚错报、孕情 漏报或错报、出生错报、出生瞒报或漏报的、计生管理员当年不得评为社区及计生部门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条

有违反现象的居民户,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不优先考虑其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北关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污秽,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居民。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已离开本社区的居民,户口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第三条开展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的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场所和人口学校,健全服务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社区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社区党支部 和社区委员会成员、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社区居民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社区育龄夫妇(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居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六)落实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疏导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居委会做好居民及流动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本社区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女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做好本社区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五)协助居委会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社区服务网点,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六)监督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七条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社区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第八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权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九条社区党员干部、居委会干部、共建单位、共青团员、协会会员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听取会员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十条本居民自治公约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

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300元。

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500元。

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300元。

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实,除批评教育外,收违约金50元。

8、实行人口出生、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婴儿出生五日内,人口死亡三日内应主动向居委会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50元。

9、出现政策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6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0、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法定程序抱养、捡养、收养他人子女和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0元。

11、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或利用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收取违约金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200元。

13、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必须自觉参加乡、居委会组织的孕情、环情、病情检查,凡接到通知不参加检查者,每次收违约金5—10元。

14、对初婚、怀孕的实行自觉申报制度,初婚者在五日内,怀孕者在两个月内,其本人或家属自觉向居委会及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30—50元。

15、凡违法生育者,必须一次性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清应收社会抚养费的80%,否则居委会拒绝办理小孩入户证明及其它手续。

第七条 共产党员及居委会干部违反本《居民自治公约》规定,除按本《公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第九条 居委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媳妇”、“好公婆”、“十大孝星”活动,使之形成人人关心计划生育,个个执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除享受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外,在建房、子女升学、家庭困难补助等方面,居委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监督《公约》的执行,社与社,院户与院户之间相互 监督,并及时向居委会或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约》有效实施,实行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接受“区指导、乡监测、全体居民监督。”每月向居民代表报告一次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居委会共产党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居民代表签字:

第五篇:居民自治公约

荷香桥镇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为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维护居民共同利益,构建新型和谐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社区居民应诚实守信、互助友爱、团结邻里、互相帮助、不打骂争吵,争创五好文明楼院,营造美好社区生活环境。

五好文明楼院标准:

1、环境整洁优美

2、文化生活丰富

3、治安秩序稳定

4、计划生育到位

5、抑制各种不良嗜好,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禁止黄、赌、毒,不参加任何反动组织及邪教组织。

第二条

居民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占用路面、楼道,堆放垃圾及杂物;不准乱涂乱画,损坏公物,争做文明市民。

第三条

直管党员和育龄妇女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后要主动告知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居民、商户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计生、公安、安监、工商等单位的信息采集、隐患检查、流动人口清查等行动,主动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志愿活动,争做文明居民。

第四条

为丰富居民业余文化生活,成立社区女子秧歌队、健身队等积极开展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家庭和睦。提倡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争创“五好文明家庭”。

五好文明家庭标准:

1、遵纪守法

2、孝敬父母

3、男女平等

4、邻里和睦

5、勤劳致富

第六条 积极宣传健康、环保、科普、优生优育等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

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期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和义诊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第八条

民事调解小组和居民小组长应积极协助社区协调处理各种邻里纠纷及民事矛盾。

第九条

努力提高辖区内居民生活水平,为居民提供优惠措施:

1、社区内持《育龄妇女免费查体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到社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健康检查。

2、社区为育龄群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第十条

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已婚育龄妇女向居委会迁入计生关系时,需自行确定一名担保人。

定期在居委会公开栏中公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计生奖励扶助 政策,关爱计划生育户。

第十一条

社区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已婚育龄妇女主动向居民小组长汇报孕情;凡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登记或申请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

不接受计生管理和服务的:社区居委会不再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户籍、养老医疗、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等业务,不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待信誉恢复后再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信用计生体系,居民登记结婚后,当月内上报社区居委会,签订信用计生协议书;育龄妇女要按时查体(孕查每月一次,透查每季度一次),生育子女后,当月内上报社区居委会,规定时间内(顺产90天内、剖宫产18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流入社区30天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区居委会备案登记,并按时查体、验证,守信履约的和失信违约的均记入信用计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圣城街道籍以外的暂住人口进入社区居住3至30天的,持有效证件到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登记备案,居住30天以上的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属于49岁以内的寿光市以外的育龄妇女需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基本信息。务工、经商等外来人员进入社区30天内,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在城区新购住房的居民,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备案户口、计生等关系;房屋过户时,原户主迁往现居住地落户,买卖双方居民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居民出租房屋时,出租方和求租方应持身份证、房权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居民家庭成员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户口落户迁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学生证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业务时,先查看信用计生数据库和居民自治公约履行情况,信用良好、守信履约的优先办理;失信违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办理。

第十七条

本《居民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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