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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文档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2-100571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3 00:25: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模拟法庭剧本文档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

人员角色分配:

审判长

审判员甲

审判员乙

书记员

公诉人

法警

被告人

被告辩护律师

原告

原告律师

到庭群众

[书记员]:

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XX到庭。(法警带被告人XX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XX。97年9月21日出生。汉。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学生。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临泽三中八年级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XX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XX,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新华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XX伙同其他班学生张某(已另案处理),于202_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校园内,趁原告 XX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XX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XX,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的?

被: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校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14岁。

审:班级?

证:八年级3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

202_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校园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 人 证 言

202_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政教处,经政教处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 XXX

202_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

作为公诉人,就XX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原辨:

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

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

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

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可以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XX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

一、被告人XX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泽三中八年级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二篇:模拟法庭剧本

运输合同

时间:202_年8月20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物:

审判长:李智军

审判员:刘碧华 高雅铃

书记员:邱腾连

原告:陈惠敏

被告:余康钰,长阔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津津律师,女,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泽宏律师,男,北京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惠敏,女 1991年生,学生,住北京西城区,我委托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吴津津,女,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余康钰,男,1980年生,司机,住北京东城,我委托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曾泽宏,男,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开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长李智军,审判员刘碧华,高雅铃审判,本院书记员丘腾连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是北京海洋大学学生,在202_年8月21日晚乘坐被告余康钰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言明要去北京朝阳区双井,但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在行车时,本人癫痫病突然发作,被告余康钰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本人误当做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被告将车停下,我被被告拖下车弃于路旁,后被告开车离去,致使自己的手机、钱包在昏睡时丢失。我认为:被告在履行司机职责的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给本人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因而被告理应赔偿本人的一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完全是事实。作为出租车司机,本人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乙方应尽的义务。本人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应不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本市第一医院证明书,病历)这是北京市第一医院病历以及患病证明书

被告:这是行车记录,我确实是按原告要求,将其送到指定地点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 法庭辩论阶段)

辩论由吴津津,曾泽宏写。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其违反了“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原告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虽然被告声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但他看到乘客突然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他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这也从中说明被告已经看出原告处于一种非常不舒服的状态中,但在这时被告并没有主动的去了解原告不舒服的原因,而是急于把原告撵下车,怕惹麻烦。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和第30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尽到其救助义务,致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伤害。对于财产的损失,由于原告并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实际存在和具体的数额,因此在法律上无法认定。但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上述一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坐 下)

闭 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第三篇:模拟法庭剧本

模 拟 法 庭 剧 本

时间:202_年5月

地点:待定

主办: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

演出人员:(见附表)

旁听人员:全市教学工作会议与会人员

案件审理过程:

1、提起公诉;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当庭宣判;

6、法庭教育;

7、闭庭。

演职员表及服装

序号角 色扮演者姓名

1审判长(法官,啄木鸟标志)

2审判员1(法官,啄木鸟标志)

3审判员2(法官,啄木鸟标志)

4书记员(啄木鸟标志)

5司法警察(黑猫警长标志)

6司法警察(黑猫警长标志)

7公诉人1(检察官,小刺猬标志)

8公诉人1(检察官,小刺猬标志)

9被告人1(校服,遮面)

10辩护人1(律师)

11辩护人1(律师)

12主持人

备注: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余角色可由同学以真名担任。

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少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于202_年4月创新性地建立了学生的自治组织“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制定了“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章程,成立了小白兔接待庭、小刺猬调查庭、啄木鸟审理庭、黑猫警长执行庭、小百灵宣传庭等5个工作机构。六年来,我校少年维权中心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环保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这一活动,引起了团市委、教体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青岛市青少网、胶南市电视台进行了宣传,学校撰写的相关论文在山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上交流,学校被评为《青岛市依法治教先进单位》和“青岛市青少年社区维权岗”。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庭 审 程 序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已经到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二、开庭程序

审判长: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审理庭就由小刺猥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然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然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然:我叫安然,1998年8月12日出生于胶南市孟家滩村,汉族,现在第二实验小学四年级八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小刺猬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然:202_年 月 日

审判长:根据小刺猬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 啄木鸟审理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白杨、王晨汐、董亨姝依法组成合议庭,白杨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李润芝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逄金晖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人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然: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件1)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安然:一致

审判长:你现在是否需要再作修改陈述?

被告人安然:不需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安然:知道了。

公诉人: 月 日你是什么时间去网吧的?

被告人安然:下午2:00多。

公诉人:玩到什么时候回家的?

被告人安然:晚上11:00

公诉人:去网吧干什么?

被告人安然:先查了一会儿资料,查完后又玩了一会游戏。

公诉人:既然查完资料了,为什么第二天又去了?

被告人安然:觉得玩游戏很刺激,很有趣。

公诉人:第二次去网吧,晚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安然:大约是下午2:00到晚上11:00

公诉人:为什么总在这段时间去?

被告人安然:因为这两天父母的上班时间是下午2:00至晚上12:00,我在这段时间去网吧,父母就不会知道了。

公诉人:当同学好心劝你跟老师承认错误,你是怎样做的?

被告人安然:我害怕同学去告诉老师,就拽着他的衣领吓唬他,要他不要去告老师。

公诉人:当时你还把同学推倒了,导致同学的脚扭伤。是这样吗?

被告人安然: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拒绝跟老师认错?

被告人安然:我是花自己的压岁钱去网吧的,也没干什么坏事,所以感觉没什么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安然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安然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

辩护人:被告人安然,你家里有电脑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

辩护人:你去网吧那里所为何事?

被告人安然:因为老师布置了一个研究性学习的作业,我要查一查有关“北京十六景”的资料。因家里没有电脑,所以就去了网吧。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

被告人安然:不知道。

辩护人:你与孟君同学以前有矛盾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矛盾。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把他的脚扭伤?

被告人安然:我只是想吓唬吓唬他,让他不要告老师。没想到把他的脚扭伤了,我感到很后悔,很对不起他。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请说明所举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要求出示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2)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3)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孟君同学的证言笔录,展示治疗单据等。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附件4)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附件5)

审判长: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请被告人安然自行辩护。

被告人安然:我是因为查资料才进入网吧的,以前也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的规定。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和好心帮助我的同学。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希望法庭能对我宽大处理。请我的律师继续为我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见附件6)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 宣读答辩词。(见附件7)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错误有无及轻重,对错误的认识及处罚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安然:(见附件8)

审判长: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见附件9)

结束语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

刚才,“少年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小学生不文明上网一事进行了模拟审理,通过刚才使学生深深地懂得了不文明上网给自身造成的危害性,进一步了解了法庭审判的程序,同时增强了依法办事的知识、能力,提高了维权意识,我再次倡议大家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定,杜绝不文明上网的不良习惯,做一名文明的少先队员。同时,我们每一名少先队员都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刚才,我们进行的模拟法庭所涉及的人与事,都是虚构的。感谢这些同学的精彩表现!希望这种法制活动能带给大家一些启迪!也希望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愿我们的少年维权中心越办越好!

现在我宣布:本次活动到此结束,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

1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起 诉 书

(202_)二实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胶南市孟家滩村人,汉族,现在第二实验小学四年级八班就读。

本案由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白兔接待庭于 月 日,经孟君同学举报而受理,侦查终结后,于 年 月 日向小刺猬调查庭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2_年3月 日的星期

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不在家,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让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时,他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恶语相向,用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然的供述;

2、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3、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4、&

瞒着家长私自外出,是我辜负了爸爸、妈妈对我的期望。

我还要向孟君同学真诚的道歉,感谢你的及时制止,否则我迷恋上网络游戏,会把自己的前程毁掉的。也会给社家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我一定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请求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最后我还要对那些想去网吧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说,快别干了,网络游戏就像吸毒,沾了就上瘾,千万别去网吧了!

被告人:安然

附件9

宣判书

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被告人安然私自去网吧并致同学脚部扭伤一案,由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于202_年 月 日向本庭提起公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_年3月 日的星期

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安然的供述,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和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所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依据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安然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误入网吧,多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被告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为规范意识,认真悔过自新。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条款,依照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安然同学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并写出决心书改正自已的不良行为。

2、利用班队会时间,向本班同学公开检讨。并全校通报。

3、责令安然同学向孟君同学道歉,并赔偿孟君同学的药费共计人民币212.00元。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三日内向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诉。

所判决的内容由“少年维权中心”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关于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到此结束,退庭!

第四篇: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被告:李建。审判:有无其他姓名。被告:没有。审判:出生年月。被告:1990.8.15。审判:什么民族。被告:汉族。审判:文化程度。被告:大学。审判:从事何种职业。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被告:故意杀人。审判:具体时间。被告:202_.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被告:收到了。审判:何时收到。被告:202_.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原告是否听清。霜: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2_)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2_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_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2_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2_.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2_年一月15日听说的。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2_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罗洁上庭)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2_.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审判:请证人入庭。(证人聂颖入庭)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2_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2_.6.24以[202_]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2_.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2_.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_>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2_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_]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2_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_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_年11月18日起至202_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审判员:王琴 龚美娟 202_ 年11月18日 书记员:谢伟瑜

第五篇:模拟法庭(偷窃剧本)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公诉人是否到庭,被告及辩护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闯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刘闯到被告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告:刘闯。202_年2月21日。汉。新疆克拉玛依市。在读初中二年级。天和小区48栋14号。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三月20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三月30日。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刘闯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闯,男,202_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六年级,新疆克拉玛依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闯伙同同班学生张城(已另案处理),于202_年3月17日下午1时许在天和小区商店,趁原告商店老板李伟在柜台后取货时,将其未关紧的收银抽屉打开,偷人民币现金289元后,携赃物逃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刘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到天和商店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1点20分。

公诉人:来干什么?

被告:买零食

公诉人:到商店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我看那个老板到后面的仓库去了,而且放钱的柜子也没有关,很容易拿,就拿了一些。

公诉人:谁想起打开抽屉去拿钱的?

被告:我。

公诉人: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人:那张城(同伙)呢?

被告:他在旁边看着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告:200多块钱。

公诉人:谁拿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人向张城提问)

公诉人:打开抽屉去拿钱是谁的主意?

张城:他的主意。

公诉人:那他告诉你当时的想法吗?

张城:告诉了。

公诉人:当他打开抽屉拿钱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张城:在门口看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护人: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人: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告:是的。

辩护人: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还可以。

辩护人: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父母发现后,带我到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的。

辩护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1: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晓磊到庭。

审判员1:本庭准许传证人赵晓磊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判员1: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晓磊。

审判员1:年龄?

证人:10岁。

审判员1:班级?

证人:四年级三班。

审判员1: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晓磊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员1: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判员1: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2_年3月17日中午1点多,我刚放学便去商店买零食,在商店最里面的货架上挑零食,就听见两个人在门口叽叽咕咕地小声说话。我探头看了看,只见两个人伸手拿了柜子里的钱就跑了。

公诉人: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1:证人赵晓磊X退庭。

审判员1: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原告:202_年3月17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店里做生意,正好有一种货物刚买完,我就去了后面的仓库去拿货了。结果等我回来时,发现收银抽屉大开着,抽屉里的钱只剩几张,地上也掉了几张钱。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289元。原告:赵晓磊

202_年4月日

审判员2: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审判员2: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289元人民币和监控录像的储存卡。)

审判员2: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判员2: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2: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2: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刘闯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合议庭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北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我的当事人目前还是未成年,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

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辩护人: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诉人: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刘闯(被告名字)出现!

辩护人: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辩护人: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公诉人:(沉默,无语)

审判长:(问公诉人)公诉人有无新的辩解?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问辩护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护人: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后,主动投案自首,归还赃款,认罪态度诚恳,这样的情况从轻处理,有利于被告悔过自新,改正错误。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去买零食的,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我身上的钱不多,而且收银台的抽屉没关,出去好奇,才走过去看看,看到钱,就跟张城提

议拿走一些。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刘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庭审结束,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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