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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2-107716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4 14:41: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所谓行政管理,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特定性质的国家机构依据其宪法、法律、法规,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以建立有得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待命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活动。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控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通奉行的准则,是历史发展到一阶段的产物,是政治、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待命行政权力奠定了基础。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设计图,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忧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依法行政内容及其建立的必要性依法行政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其

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由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统称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以及活动,必有依据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能把行政主体本身的依法行政排除在外,否则依法行政将推动基础。其

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有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它是通过具体的公务员个人而实施的。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其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有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伴随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程序有时会决定着行政行为最终结果的决定性,维护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须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待命司法级的审判、检察机关)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和作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监督搞好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若有所领头,也可以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本身行政监督的体制、标准、形式及程序,都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同样也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其五,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一方面:有效地了一些“行政纷争”,使牌被管理的弱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平等地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行政机关错了的,纠正错误,并可以因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而得到国家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道理的,经过诉讼讲清楚,从而使大量的行政矛盾通过诉讼而得到解决,必要时行政行为也将得到司法强制。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也是司法对行政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对行政机关存在一种外在压力,具有制约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将有可能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诸法律,可能承担的风险和相应的责任,从而半无产阶级啊责任意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制度的确立,对于旬我国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依法行政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核心与关键。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而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密切联系,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是最强的。从实践上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其重点和难点却在于行政机关。国家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多数都须行政机关去执行。因此,实现依法设计图,就必有坚持依法行政。第二、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但我们也看到,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法律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国家公务人员又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情绪化操作较为普遍,做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信徒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三,能够促进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一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缎带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就是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信徒依法行政。第四,有得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汗毛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热潮,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不能简单地将行政效率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二、当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行政

砐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大的环境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弄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备,突出地表现在,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褓规范多,程序规范少;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好或有抵触。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此外,我园的法律、法规有80%是行政部门起草的,有时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有的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过程中,从狭隘的部门保护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争审批权、收费级、发证权和处罚权等,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也出现有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笼统,过于抽象,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二是执法主体的不合格。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必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赶赴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有些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应由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有些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些部门之间相互赶赴职权;有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赶赴职权;也有的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最终导致了执法现象的混乱。三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事务的正常管理,社会秩序牌有序状态,并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尤其是有特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的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正所谓:“违反行政法规,给予罚款”。以罚代刑。至于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仍然存在的违法行为,却无人予以。长期以往,势必导致行政特权的利益化,经济利益的部门化,经济利益的个人化。最终导致~现象产生,梭鱼交易。于是,每年年底前,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一的罚款率超寻常,也就不足为怪了,取其名曰:为了未完成指标。殊不知他们的特权是法律赋予的赋予他们这些特权的真正目的,不同性质不在于此,甚至连行政处罚中“罚款”的真正含义也被他们搞错了。四是执人员执法素质和热潮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一钏综合的潜在能力,是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并对有关问题做出恰当判断和合法处置的能力。这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也是对执法人员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的妨法素质、执法能力还比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意见常见报端,因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较低而使处置事务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当然造成这种情形与整个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选拔、淘汰制度不严格、不完善分不开的。五是重结果、轻程序。正如前面所述,行政程序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而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注意对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结果,而忽视了在处罚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要知道,程序的合法不但能有效地维护人诸多正常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又经常地受一些环境、心情、好恶等因素的影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个人情绪化操作。因此加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的有效途径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时代发的结果,民心所向,如何提高我国依法行政程度,克服前进道路中的消极因素。第一,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道德要求的是必须是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职能任凭。对那些过时的、相互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在行政程序方面,规范行政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有经历步骤、采用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从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立法的同时,讲究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和执法的实践经验,根据社会需要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集思广益、充分酝酿,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立法数量的要求,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求。第二、树立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第三、树立法律至上(或法律权威)原则。国家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自觉地遵守法律,自觉地维~律的尊严,这不仅包括全体社会公民、更应得到所有行政人员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能够得到实施,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的,其实施的好坏、影响力的大小,也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

第二篇: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所谓行政管理,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特定性质的国家机构依据其宪法、法律、法规,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以建立有得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待命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活动。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控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通奉行的准则,是历史发展到一阶段的产物,是政治、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待命行政权力奠定了基础。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设计图,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忧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依法行政内容及其建立的必要性依法行政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其

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由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统称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以及活动,必有依据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能把行政主体本身的依法行政排除在外,否则依法行政将推动基础。其

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有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它是通过具体的公务员个人而实施的。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其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有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伴随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程序有时会决定着行政行为最终结果的决定性,维护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须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待命司法级的审判、检察机关)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和作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监督搞好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若有所领头,也可以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本身行政监督的体制、标准、形式及程序,都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同样也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其五,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一方面:有效地了一些“行政纷争”,使牌被管理的弱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平等地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行政机关错了的,纠正错误,并可以因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而得到国家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道理的,经过诉讼讲清楚,从而使大量的行政矛盾通过诉讼而得到解决,必要时行政行为也将得到司法强制。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也是司法对行政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对行政机关存在一种外在压力,具有制约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将有可能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诸法律,可能承担的风险和相应的责任,从而半无产阶级啊责任意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制度的确立,对于旬我国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依法行政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核心与关键。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而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密切联系,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是最强的。从实践上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其重点和难点却在于行政机关。国家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多数都须行政机关去执行。因此,实现依法设计图,就必有坚持依法行政。第二、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但我们也看到,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法律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国家公务人员又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情绪化操作较为普遍,做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信徒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三,能够促进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一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

依法行政缎带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就是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信徒依法行政。第四,有得提高行政效

率。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汗毛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热潮,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不能简单地将行政效率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二、当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行政砐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大的环境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弄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备,突出地表现在,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褓规范多,程序规范少;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好或有抵触。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此外,我园的法律、法规有80是行政部门起草的,有时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有的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过程中,从狭隘的部门保护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争审批权、收费级、发证权和处罚权等,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也出现有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笼统,过于抽象,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二是执法主体的不合格。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必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赶赴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有些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应由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有些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些部门之间相互赶赴职权;有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赶赴职权;也有的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最终导致了执法现象的混乱。三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事务的正常管理,社会秩序牌有序状态,并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尤其是有特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的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正所谓:“违反行政法规,给予罚款”。以罚代刑。至于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仍然存在的违法行为,却无人予以。长期以往,势必导致行政特权的利益化,经济利益的部门化,经济利益的个人化。最终导致腐败现象产生,梭鱼交易。于是,每年年底前,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一的罚款率超寻常,也就不足为怪了,取其名曰:为了未完成指标。殊不知他们的特权是法律赋予的赋予他们这些特权的真正目的,不同性质不在于此,甚至连行政处罚中“罚款”的真正含义也被他们搞错了。四是执人员执法素质和热潮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一钏综合的潜在能力,是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并对有关问题做出恰当判断和合法处置的能力。这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也是对执法人员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的妨法素质、执法能力还比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意见常见报端,因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较低而使处置事务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当然造成这种情形与整个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选拔、淘汰制度不严格、不完善分不开的。五是重结果、轻程序。正如前面所述,行政程序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而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注意对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结果,而忽视了在处罚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要知道,程序的合法不但能有效地维护人诸多正常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又经常地受一些环境、心情、好恶等因素的影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个人情绪化操作。因此加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的有效途径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时代发的结果,民心所向,如何提高我国依法行政程度,克服前进道路中的消极因素。第一,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道德要求的是必须是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职能任凭。对那些过时的、相互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在行政程序方面,规范行政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有经历步骤、采用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从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立法的同时,讲究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和执法的实践经验,根据社会需要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集思广益、充分酝酿,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立法数量的要求,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求。第二、树立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第三、树立法律至上(或法律权威)原则。国家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自觉地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不仅包括全体社会公民、更应得到所有行政人员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能够得到实施,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的,其实施的好坏、影响力的大小,也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个人意志的影响。当然势力法律的绝对权威并不排斥个人主观能动性和积极作用,但它要求个人的意志必须为社会所接受,必须转化为社会的公共意志,要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及合理的、合法的行政执法过程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和主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树立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原则。(1)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授予的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即职权法定,它又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也就是说,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就是赋予了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完成。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因此,依法行政应该包含着行政机关依法必须行政的涵义。同时也应建立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作为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该是吃“皇粮”、办“公差”,国家的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依法收取的税款和费用应全部纳入财政。建立行政处罚的裁执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实现生活中存在着所谓“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权钱挂钩的现象要坚决予以杜绝,从而减轻人民的负担和防止行政机关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错案赔偿制。让那些不依法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保障和促进其依法行政,担负起应有的职权、责任。第五、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具体表现为:

1、加强和完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立法方面、法律监督方面,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应有的作用。

2、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审查、督促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完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制度。

3、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报告工作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备案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作用,实行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

4、加强和完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制,公开执法内容,公开执法程序。总之,应当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以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终达到依法治国之目的。

第三篇: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所谓行政管理,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特定性质的国家机构依据其宪法、法律、法规,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以建立有得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待命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活动。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控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通奉行的准则,是历史发展到一阶段的产物,是政治、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待命行政权力奠定了基础。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设计图,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忧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依法行政内容及其建立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其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由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统称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以及活动,必有依据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能把行政主体本身的依法行政排除在外,否则依法行政将推动基础。

其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有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它是通过具体的公务员个人而实施的。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其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有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伴随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程序有时会决定着行政行为最终结果的决定性,维护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须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待命司法级的审判、检察机关)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和作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监督搞好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若有所领头,也可以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本身行政监督的体制、标准、形式及程序,都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同样也须遵循依法行政的。

其五,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一方面:有效地了一些“行政纷争”,使牌被管理的弱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平等地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行政机关错了的,纠正错误,并可以因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而得到国家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道理的,经过诉讼讲清楚,从而使大量的行政矛盾通过诉讼而得到解决,必要时行政行为也将得到司法强制。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也是司法对行政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对行政机关存在一种外在压力,具有制约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将有可能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诸法律,可能承担的风险和相应的责任,从而半无产阶级啊责任意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依法行政制度的确立,对于旬我国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依法行政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核心与关键。

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而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密切联系,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是最强的。从实践上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其重点和难

第四篇: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所谓行政管理,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特定性质的国家机构依据其宪法、法律、法规,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以建立有得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待命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活动。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控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通奉行的准则,是历史发展到一阶段的产物,是政治、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待命行政权力奠定了基础。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设计图,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忧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依法行政内容及其建立的必要性依法行政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其

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命、晋升、奖惩、待遇等由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统称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以及活动,必有依据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能把行政主体本身的依法行政排除在外,否则依法行政将推动基础。其

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有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它是通过具体的公务员个人而实施的。它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其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有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伴随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程序有时会决定着行政行为最终结果的决定性,维护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须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待命司法级的审判、检察机关)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和作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行政监督搞好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若有所领头,也可以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本身行政监督的体制、标准、形式及程序,都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同样也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其五,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一方面:有效地了一些“行政纷争”,使牌被管理的弱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平等地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行政机关错了的,纠正错误,并可以因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而得到国家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道理的,经过诉讼讲清楚,从而使大量的行政矛盾通过诉讼而得到解决,必要时行政行为也将得到司法强制。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也是司法对行政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对行政机关存在一种外在压力,具有制约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将有可能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诸法律,可能承担的风险和相应的责任,从而半无产阶级啊责任意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制度的确立,对于旬我国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依法行政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核心与关键。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而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密切联系,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那么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是最强的。从实践上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其重点和难点却在于行政机关。国家所颁发的法律、法规,多数都须行政机关去执行。因此,实现依法设计图,就必有坚持依法行政。第二、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但我们也看到,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法律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国家公务人员又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情绪化操作较为普遍,做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信徒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三,能够促进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一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缎带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

第五篇:关于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乡镇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是行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对树立维护基层政府的良好形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能,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正视当前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我镇依法行政基本情况

寺下镇机构含党委、政府、人大、纪委、武装、财政、计生、林业、农技农经、国土资源、水利、邮电、民政、文化、学校、卫生院、派出所、信用社、司法、法庭、工商、交警等组织;共有9个行政村、130个村民小组。

近年来,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县工作大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方面下功夫,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行政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依法办事的机制基本形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的实施。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效果不显著

通过 “四五”、“五五”以及正在进行的“六五”普法宣传,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趋向提高,懂法、用法、守法有了初步成效。但普法宣传效果不明显,依法行政的理念没有真正深入人心。一是乡镇村组对法制宣传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宣传工作没有系统性。二是普法学习“上热下冷”问题极为突出,弱化趋势十分明显。表现为认识弱化,许多农民认为普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自觉性弱化,农民缺乏学法的自觉性;方法手段弱化,普法学习节奏慢,效率低。

(二)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行政行为不规范

当前,部分乡镇干部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有所欠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浅尝辄止,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弱化,依法行政意识不高,行政行为不规范时有发生。一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二是有些基层干部个人素质欠缺,对自己要求不高,只求工作上过得去。三是当前大多数行政工作人员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比如在计划生育服务费的征收过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先收费,然后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当然这也是作为违育对象最能接受的方式,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征收就是与自己过不去,表示反感,不理解,甚至不配合。

(三)农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意识不强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还有差距。从农民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农民的“有困难找警察、有问题找政府”的意识根深蒂固,无法接受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处理方式,政府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认为是政府推诿、政府不作为。同时,农村社会政治体制也没有为农民法律观念的发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村委会的实际运作方式,表现出行政手段过于强大,给法律留下的空间有限。二是法律在农村的作用显现不全面。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当然也有些有关农村的法规,并未真正贴近农村实际,未能实在地深入农民生活。农民是最讲实在的,法律未能实在地给农民以正面的感受,因而也就不易赢得农民的信任、拥戴。

三、对推进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依法行政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关键。当前社会稳定问题的矛盾焦点在政府身上,这就要求我们着力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做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最大限度地协调群众之间以及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群众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除此,还要加强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必须转变陈旧观念,实事求是地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问题。首先,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关键在于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者的积极主动性,打破全能政府观念,树立有限政府观念。破除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服务的观念,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其次,必须处理基层政权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当前,村自治权还是受着上级组织太多的控制,因此,有必要适度“还政于民”,从而真正做到村民自治。再次,加强村级组织自身建设。

(二)切实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结合当前“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法律六进”、“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开展,突出宣传“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依法行政”、“人权”和“物权”等新思想新理论。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要从我做起,不仅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规范行政行为,自觉依法办事。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制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有效的学习教育机制。坚持党委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咨询、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任职法律知识考试、普法考试等制度,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首先,要强化乡镇领导和干部对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和党在新时期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解、领会、把握其精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到思想上不迷失,行动上不偏航。通过不间断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乡镇领导和干部“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轻民思想和粗暴鲁莽的工作方法;其次,要加大对乡镇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涉及到乡镇工作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要让乡镇干部弄懂钻通,不但要学习一些实体法,还要学习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等程序法,切实纠正部分乡镇干部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断章取义的草率作法;再次,要强化对乡镇干部“正反典型事例教育”,举一反三,自省自查自纠,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促进他们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推动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三)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落实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直接面对的是相对人,群众办事需要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频繁接触,他们的行政风格和态度将会成为影响群众评价其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不管哪个行政部门代表的都是国家的权威,其一举一动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形象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改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把工作对象当作服务对象,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同时要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党纪政纪法纪

基层党委政府必须注重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基层干部的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具备运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应能力,认清新时期农村社会基本矛盾,学会有理有节做好群众工作,把完成任务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

总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当前乡镇依法行政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困难、问题也不是朝夕之间的事。但是,依法治国既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只要我们能够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循序渐进逐一解决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逐步扎实、有效、全面地推进乡镇依法行政,把基层的事情办好。

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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