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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议事规则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2-103631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5 12:55: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镇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议事规则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勤廉双优”争创活动,推进镇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希遵照执行。

一、议事原则

(一)依法办事。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区委关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的有关决定。严禁党委班子及基层干部身陷非法利益格局,坚持依法治镇,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畅通。

(二)实事求是。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要求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人大及相关人员列席。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党委会决定的各项工作,政府应庚即召开行政办公会,将工作进行细化,落实人员及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

(四)少数服从多数。党委会议事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议事内容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党委自身建设及村(社区)、企业、机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聘用、调入

调出、职称评定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小城镇开发、场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工程项目建设,政策性专项资金管理及金额较大的资金使用,公用物资管理使用和固定资产处臵等事项。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

(七)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事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镇党委向上级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研究救灾、扶贫、社会保障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处臵的事项。

(十二)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发展党员和处臵不合格党员。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相关党委领导提出,并由党委安排征求不是党委委员的相关领导的意见,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开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凡需村主要负责人(书记或主任)参加会议的,需要经书记同意后,方能通知开会。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准备好相关情况或会议材料。委员要对相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应由分管领导通知党委办公室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应到会人员。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位委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但不算为表决人数)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区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应予表决事项均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意见宣布表决结果及正式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归档立卷。如有必要,可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四、议事纪律

(一)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

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三)镇党委在对与所属基层组织或管理服务对象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涉及对象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四)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涉及保密事项的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七)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八)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行为表示。

第二篇:董事会议事规(香港)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规则的其他资格和义务请参见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

(十七)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十八)决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定事项,除

(六)、(七)、(十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投资事宜,及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资产处置方案。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首席执行官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务;指定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第五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三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

2、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奖惩事项;

3、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4、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第三十九条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向有关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须将会议相关议案及说明与会议通知一道告知与会及列席会议的各董事及会议参加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对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存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八)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__

第三篇:镇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中共**镇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20年月日党委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委对全镇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划。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实际,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会在镇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机,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党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

3、研究决定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方案、工作部署和实施步骤,以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

5、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和其他重要调整事项。

6、讨论决定关系民生民本、社会分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7、研究全镇经济运行情况,并确定主要对策措施。

8、讨论决定全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全镇民主法制建设、政法综治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10、讨论镇人大、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决定各村、各单位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11、审议镇管干部机构的设臵与变动,村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1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镇管干部的推荐、选拔、提名、任免和奖惩,确定由镇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3、讨论需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14、听取各村、各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1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16、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镇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镇党委领导同志代表镇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17、审议需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提请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8、审定有关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19、研究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一)镇党委会会议

1、确定每星期一为镇党委会工作日,用于召开镇党委会、三套班子会、书记办公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在其他时间安排会议。

2、党委会、三套班子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三套班子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套班子成员,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委会、三套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同志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5、党委会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度。委员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把握全局,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决策水平。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重大决策的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继续坚持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6、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在讨论议题时,党委委员应积极酝酿,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时因故缺席,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7、党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办公会确定。委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或党委会通报的问题,以及按本规划规定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并作决定的问题,统一由党政办秘书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书记或书记办公会审定。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应经过必要的协调;有关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会汇报。党委会会议议题的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8、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干部,组织科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名和奖惩事项,由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有关材料由组织科、纪委等有关部门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科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对有关干部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委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每星期一发放需提交下周党委会、三套班子会讨论的议题征询单,征询对象主要为三套班子成员。征询议题统一报办公室汇总。班子成员提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作好准备。

10、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党委会每年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

11、每次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除干部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外,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载入党委会或三套班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草拟、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发至各班子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12、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13、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加强对贯彻情况的检查与考核,确保党委会决议的严肃性。各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纪要》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办公室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每季度汇总小结,向书记报告;年终总结,向党委会报告。

(二)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议主要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讨论关系全局的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分工负责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以加强党委对全局工作的协调和推进,做到纲举目张、有序进行。其议事范围是:

(1)交流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立足长远,抓好当前,讨论每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3)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酝酿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

(5)审批重要的请示或报告;

(6)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7)组织实施党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8)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2、书记办公会议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一般安排在每周一党委会工作日召开。

3、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任。

4、书记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办公室秘书列席。视议题需要,也可请有关班子成员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书记办公会议。

5、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准备。

四、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2、党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需复议,经党委书记或书记办公会同意后,可提交党委会会议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党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

五、文件审批制度

1、以党委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应当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2、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党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委书记、副书记传阅同意后,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副书记签发。

3、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和镇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镇委托有关副书记、副镇长联合签发。

此件发:各党(总)支部,各村民委员会,镇直镇办各有关单位。

第四篇:党委会议事规

中共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维护党委领导的权威性,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3.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4.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1、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2、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原则

1.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2.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届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3.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单位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以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双方人数又相近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祝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四、会议召开与决议通报

1.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除讨论干部和特定议题外,党委会召集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员。

4.每次党委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记录人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党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5.党委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绝不允许失密、泄密,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6.党委会次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

第五篇:xx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杨家坳乡苗族土家族乡党委政府

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工作部署、较大数额的财政开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奖惩及与群众相关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议事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召开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分别向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二、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要随时召开。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会形成决议。

三、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团、政府成员、群团组织、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党政办公室综合,提交党委书记或乡长协商确定。对需要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提出可供决策的初步方案。决定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四、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群团组织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五、会议程序:

1、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研究议题,由分管同志及有关部门做简要说明。如会议议题有多项,应逐项研究。

2、党委、政府成员发表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涉及研究重大问题的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3、会议主持人根据酝酿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最后决定。

六、表决方法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重大决议的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赞成为通过。

2、在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先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表决。

3、做好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副书记、副乡长、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不要拿到有关会议上讨论或送书记、乡长拍板;一般干部不越级请示、汇报。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扬民主,当好班长,把握全局,不要包揽应由下属承办的具体事务。

八、党委、政府印发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或有关人员起草,分管领导审核,原则上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分别由党委书记、乡长签发。

镇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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