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警察权的内涵和外延
三、警察刑事职权
(一)内涵
首先必须明确:警察刑事职权属于警察职权的一种,即警察的刑事职权。如前 所述,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转化形式。根据权力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小同,警察 职权可分为警察行政职权和警察刑事职权。警察职权是山权力主体、权力内容和权 限范围三个基木要素构成,如刑事拘留权,警察行政处罚权等警察职权,只能山一 定层级的警察机关行使,)t目‘具体的职责内容和范围因警察机关的地位、职级的小 同,而有所差异。据此,行使警察行政职权的警察被称为行政警察,行使刑事职权 的警察则被称为刑事警察或刑侦警察(西方国家则称为司法警察)。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警察与司法警察的概念在我国和西方是有很大差别的。西 方国家行使刑事警察职权的警察一般称为司法警察。按照我国警种(警察的专业分 土种类)划分,人民警察的范围已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 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见1995年《人民警察 法》第2条)。这是从法律上对我国基木警种的划分:公安警察、国家安全警察、监 狱警察、劳动教养警察和司法警察,特定情况卜还包括人民武装警察。其中,最主 要的警种就是公安警察,因为公安机关是所有警察机关中警力最多、任务最重的机 关。按照公安机关的业务分土,通常又分为治安、刑事、外事、边防、消防、交通 警察等警种。传统意义上的刑事警察指的就是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简称刑警。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逐渐把部分专门性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从 原先的刑警部门分离出去,赋予了经济警察、治安警察、缉私警察等,那么,现在 行使刑事职权的主体已经小再限于刑事警察了。对此,笔者认为,鉴于刑事警察的 外延已经发生上述变化,所以,刑事警察可以采用广义的理解,即履行刑事职能、行使刑事职权的警察。3”
山上可见,当前许多译文中使用的“司法警察”一词与我国语汇中的司法警察 7t小一样,而是等同于我国的刑事警察。因为,我国的司法警察是指在我国的司法 机关,即我国的审判、检察和司法劳改机关中从事有关押送、警卫、维持秩序和看 管罪犯的警察人员。这些警察,在我国与刑事警察小是同一个警种,因为它小具有 刑事侦杳这一基木职能特征。而翻译为“司法警察”的外国警察是指依法承担警察 开}J事职权与犯罪做斗争的警察。其内涵与外延正好等同于我国的刑事警察而非司法 警察。正如法国学者所言:“行政警察所有做的努力集中在预防犯罪,„„但是在行 政警察的这一作用少{未完全实现,社会秩序实际受到扰乱,行政警察只能通过其权 力范围内的手段部分恢复受到扰乱的社会秩序时,如果有人实行了某种犯罪,这时 就有必要杳找谁是犯罪行为人,以便对他们提起公诉。这种调杳职能已小再属于预 防性质,而属于制裁性质(或者更确切地说,具有对制裁给予合作的性质)。这一调
刃本文的标题本拟采用“刑事警察权”一词,考虑到我国刑事警察的外延不断扩大,其权力主体已经多兀化而
其权力内涵也远非传统的刑事警察所能涵盖,为避免误解,所以笔者使用了“警察刑事职权”的捉法。杳职责是司法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它明显小同于行政警察的职责。;a0追根求源,这种译法上的区别主要与国家体制有关。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和司法权完全属于小同的国家机关系统,因而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需要明确 分开。行政警察依据该国行政法、特别是警察行政法,实施警察行政行为,即进行 巡逻、预防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警察行政管理活动,简言之,即行使警察 行政权的警察。司法警察则是指依法承担警察刑事职权与刑事犯罪做斗争的警察,他们履行侦杳犯罪、搜杳、逮捕等刑事司法职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因而在这些
国家被冠以“司法”一字,使之同行政警察对应少{区分开来。我国小实行三权分立 体制,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国家议行合一的制度。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 行政权,均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手中。当然,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权力的前提卜,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也各有行使机关,它们在全国人大的统一领导卜,各司其 职,分土合作。我国进行治安管理的治安警察(即西方所谓的行政警察)和同犯罪 做斗争的、行使侦杳诉讼职能的刑事警察,均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统辖,即 在公安部统一管辖之卜。正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内部,从事警察行政管理的职能 部门的警察,往往小再用“行政警察”一词进行概括,而只在警察体系内分别称为 治安警察、外事警察、户籍警察、交通警察等等,其实质都是行政警察。对于实施 诉讼职能的刑事侦杳部门的警察,当然也小能称之为司法警察,因为这会同法院、检察院和劳改部门的警察混淆。因而一直称为刑侦警察或刑事警察。因此,刑事警 察这一名称,具有中国语言特色,比较符合我国政权的体制特点。小仅体现了同刑 事犯罪做斗争的实施诉讼职能的特点,同执行警察行政管理的警察区别开来:而目‘ 指出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是侦杳职能,而目‘只是侦杳职能,这又同在检察、审判机关和劳改机关的司法警察区别开来,刑事警察完成的只是同犯罪做斗争的第 一道土序。“’
对于我国警察机关拥有的职能,过去法律进行概括时,也曾有过小全而的时候。建国后的第一部警察条例,对我国警察职能的叙述,只提及其行政职能,只说人民 警察是行政力量,而未提其诉讼职能。那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制定。尽管警 察条例中的分则条款已指出了我国警察拥有同犯罪斗争的职责,却没有明晰地指出 其诉讼职能性质,少{目‘也没有被概括到我国警察条例总则的警察定义之中。1995年 警察法颁行之后,警察的诉讼职能刁‘被概括到警察的定义之中,明确我国警察小仅 拥有行政职能,而目‘拥有诉讼职能。
综上所述,警察刑事职权的含义已经明确,即“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 其警察人员,在履行刑事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控制刑事犯罪的职权”。a2这个定义包 括以卜几层内涵:
其一,警察刑韦职权体现国家意志,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国家权力性质。
(法)卡斯东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s年版,第304页。
“‘宋万年等主编:《外国警察百科个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a=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其一,警察刑事职权既体现了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履行的预防、制止和揭露
犯罪的刑事追诉职能,也体现了执行刑罚,以及维护诉讼活动,保障司法判决执行 的职能。
其三,警察刑事职权是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依法取得的,所以警察刑事职权 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小得越权行事。
其四,警察刑事职权体现了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调整与当事人的刑事法律关系:发挥着对犯罪预防、侦杳、预审和改造罪犯的 开}J事司法功能。
(二)外延
所谓职权,是职责和权限合称。警察职权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的警察职责与权 限的统一。警察的刑事职权包括《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盘杳 权、留置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侦杳权、预审权、决定少{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 小予立案权、撤案权:移送起诉权以及刑罚执行权等内容。我国台湾学者认为:“所
谓警察权(Police Power),乃警察立法权与执行权之总称”。as笔者以为其观点与内 地的行政法理论有相通之处。我国的警察职权实质上包含两方而的内容:一是警察 机关根据法律授权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一行使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少{颁行《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的权力:一是警察机关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即警察机关为履行自身职能而行使 的行政执行权,比如执行逮捕、进行行政处罚等。
警察刑事职权可以分为以卜两种类型:
第一,依照警察刑职权行使主体的小同,可以分为卜列各警察机关的刑事职权: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这是指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刑事侦杳权、刑事强制权、刑事活动的保障权等:如对百巳罪行为的侦杳、预审、提请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 盘问检杳、拘留、逮捕、搜杳,以及为保障警察刑事活动的开展,而使用武器、警 械和优先使用、通行等警察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涉及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方 法多样,与其他警察机关的刑事职权相比而言,无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都较为全而,最具代表性,是警察刑事职权的主要部分。
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职权。这是指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实施的刑事职权,主要 包括侦杳、预审、强制等权力内容。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 开}J事职权限于对特定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内容实施,主要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 间谍、特务等刑事案件。因此,其适用范围和职权内容是特定的、相对具体的。监狱管理机关的刑事职权。这是指山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执行刑罚的刑事 职权。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犯罪分 r进行教育改造。
司法机关警察组织的刑韦职权。这是指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组
43谢瑞智主编:《警察大词典》,中央警官学校出版,1976年版,第916页。织依法实施的刑事职权。主要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警卫保障,对犯罪执行拘留、逮捕,以及押解人犯,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送达法律文书等职权。
第一,依照警察刑事职权具体内容和实施阶段的小同,可以分为司法判决前的 开}J事职权,司法判决后的刑事职权,以及其他刑事职权。如侦杳、预审、拘留、执 行逮捕等职权,是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实施的,即在司法机关 对罪犯做出判决前实施的:司法判决后的刑事职权包括执行刑罚,为实现判决而采 取的刑事强制手段,如对判处缓刑、管制罪犯执行监督、考察,对判决没收财产的 执行等:其他刑事职权是指除了上述两种以上的刑事职权,如执行职务优先权、武 器使用权等。需要指出的是,《人民警察法》第19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土作时 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较之1957年的《人 民警察条例》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为人民警察提出了更高的土作要求和职务责任,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木宗旨。
第二篇:医院文化内涵和外延
医院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一)医院文化的定义文化 ,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 ,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医院文化指什么?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医院文化是一种知觉。一种直接的感觉。很多时候我们很难用语言来表述它。也有人强调医院文化是对医院内涵的描述,而非评价。另一种观点是医院文化是医院管理者的人生哲学。概括起来,目前对医院文化定义的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管理模式说 医院文化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 ,是医院这一特殊组织在全民族文化传统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医院特色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科学信息、生活方式、人文环境及与其相适应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总和。2.群体文化说 医院文化是在一定社会文化基础上 ,发展形成的具有医院自身特性的一种群体文化。它是文化与医院医疗活动相结合的产物 ,是医院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工作、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反映。3.人本价值说 医院文化是整个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是以人为本的理论 ,以实现医院员工价值共识为核心 ,以形成团队精神为追求 ,强调医院工作中应以与医疗有关的人为中心 ,注重培养医务人员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4.广义狭义说
有学者认为医院文化既有社会文化共同性特征 ,又有自身内涵特色 ,应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加以解释。广义的医院文化泛指医院主体和客体在长期的医学实践中创造的特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医院文化是指医院在长期医疗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人为核心的文化理论、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综上所述 ,医院文化是医院在长期医疗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全体员工共同的精神观念、风格、心理与习惯等的总和 ,是保证医院生存与发展而采用的办事方式。医院文化不是医院的口号,需要医院中每个员工的学习、认同。文化最初是一个理念,然后通过种种机制,正式变为化一个员工的行为。目前 ,人们更多的把医院文化看作一种管理理论 ,一种管理文化 ,是医院整体发展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 ,是医院管理实践活动的科学总结。医院文化就是医院管理者要办成一个什么样的医院的宣言。对外是 医院的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心力。
(二)医院文化的构成按照文化形态概括,医院文化应该是医院的“实体文化”、“制度文化”、“理念文化”三种形态文化的总和。第一种:医院的实体文化。任何医院都是一个实体存在,也都有一定的实体文化表现。包括医院的文化设施、医院环境和院容院貌以及医疗技术设备等。如北京肿瘤医院大厅向外延伸,面积扩大100多平米,淡绿色的主色调消除了冷漠和恐惧,美观舒适的座椅,透明开放的服务窗
口,身着绶带的导医,医院取消了地下室采光防护罩上的铁皮,栽种了各种花草;楼边、路旁栽上了五颜六色的鲜花;绿地上铺设了甬道,摆放靠背座椅,路边还设置了绿地灯光装饰。患者有了一个舒适的室外活动场所,可在绿荫下散步,在花木丛中聊天。无不体现着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该院为需要进行空腹检查的患者免费提供一份早餐,有面包、鸡蛋、牛奶、豆奶、果汁等,患者可以在舒适的“话疗咖啡屋”里就餐。第二种:医院的制度文化。医院有各种制度,如医院领导体制、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医院经营发展战略、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院服务制度、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等等,都是制度性的东西,其实它们都包含着医院文化,而且这种制度文化是整个医院文化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很多医院在建设医院文化的时候,忽略了制度文化的建设,甚至把制度文化建设排除在医院文化建设之外,这是医院文化建设最容易出现的一个误区。第三种:医院文化的精神层 又称为医院精神文化、医院的理念文化。它包括医院价值观、精神、医院哲学、医院道德、医院风尚等。强调的价值观不外乎民族精神、团队精神、敬业精神、人性化、人情味等等。所谓理念是指意识形态的东西。它是整个医院文化中最凝练的部分,也是最“虚”的部分。说它凝练,是因为医院文化中的理念不应太多,如果把好的理念、好的思想都作为自己医院的文化理念,那就等于没有自己的理念,所以它必须是经过
反复凝练而成的最精粹的东西。说它最“虚”,是因为它并不直接告诉你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它只是原则性的导向,而不是具体的要求。如果我们把医院文化比做一个人的整体的话,那么,实体文化就是他的外在躯体,制度文化就是他的内在神经,而理念文化就是他的思想精神。一个健全的人必 须是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孤立地搞某一方面都是不能成功的。
第三篇:微笑服务的内涵与外延
微笑服务的内涵与外延
□王启民
□王启民
为司乘人员提供上乘、高效的服务,是高速公路系统“打造优质窗口服务,树立文明品牌形象”一直奋斗的目标。广西高速公路从文明服务到“八颗牙”式高速微笑,再到近期致力打造的“微笑环”,每一次华丽的转身与蜕变都为我们提供了极具借鉴的现实意义。如何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理解微笑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如何将这一理念完美契合到队伍中,为今后的工作添加新引擎,增加新动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八颗牙”式高速微笑,是基于收费员服务司乘时,提出来的一种高标准服务理念,面带笑容,自然露出6-8颗牙齿,嘴角微翘,这些标志性的表情不仅是微笑服务的外在表现,其深刻的内涵,仍需挖掘。
一、以先进的理念丰富微笑服务内涵
微笑服务是提升收费员服务质量的软指标,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作为一种服务理念,它不能被简单的理解为情绪的表达,应当看做是一种无条件接受并学习的工作技能。所以,把最新、最先进的理念深入到人心并自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是丰富微笑服务内涵,打造和谐高速、魅力高速的必要条件。要想八颗牙微笑服务理念在职工心中扎根,就不能停留在光喊口号、机械服务的层面上。这需要在日常队伍的锻炼中将这一文明举止自觉落实到位,形成习惯,融入个人素质与修养的氛围中,从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微笑服务理念的贯彻,不仅能够为各站口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更会作为无形的资产创造出非比寻常的社会效益,拉近与司乘人员的心理距离,达成情感交流的阶梯。
二、以完善的制度规范微笑服务内涵
微笑服务作为一门行业技术,制度上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应对不同的社会问题,还会规范微笑服务的内涵。制定《微笑服务标准》,就是要对面部表情、眼睛眼神、声音语态进行具体的标准要求。就面部表情而言,要口眼结合,伴随微笑自然露出6-8颗牙齿,传达一种真诚、甜美、亲切的情感。就眼睛眼神方面,目光要友善、柔和,正视司乘人员,实现眼神的集中度、光泽度以及交流度,拉近与顾客间的距离。通过这种眼神中的亲和力,传达主动、热情、周到、细致的情感;声音方面,要清新柔和、细腻圆滑、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气不卑不亢,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高速公路微笑服务非凡魅力。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高效畅通的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微笑服务内涵,让管理水平上台阶,引起员工的“化学反应”,避免机制掣肘引发制度失衡。
三、以真挚的行为拓展微笑服务外延
真挚的行为在微笑服务链条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基础支撑作用。微笑服务作为收费员基础素质之一,离不开贴心、真挚的行为。比如在收费现场设置茶水桶,配合加水器具,修车工具,提供药箱等行为,与提高服务质量,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树立良好高速新形象息息相关。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收费岗亭作为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平台,是搞好岗前练兵,抓好岗位运用的强大引擎。将文明收费、优质服务工作做好做细,是保障每一位收费员文明服务达标,每个收费岗亭规划管理创优,用实际行动向社会履诺践诺,达到100%让司乘人员满意的基础条件。
四、以科学的评估推广微笑服务外延
微笑服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扩大微笑服务的外延,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估工作是保障,也是标尺。为提升顾客满意度,通过一些衡量收费服务优劣的指标、数据、量化、考核进行系统性的、综合性的分析,再加上引入高速公路服务评价器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极具规范性、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先进性。同时颇具人性化的可扩展性,也方便实现规模的扩充和业务的延伸。从选择科学的分析评估方法,合理的评价范围和指标,到严谨的评估结果反馈入手,就可以完整闭合的将收费服务体系开拓到微笑服务最宽广的外延。所以说,科学的评估是摒弃主观、偶然转向客观、公正的主径,也是微笑服务增值增效的强力后盾。
第四篇:企业文化的外延、内涵及作用
企业文化的外延、内涵及作用
一、企业文化的外延“企业文化”是一个泊来的概念,英文是“Corporate Culture”。企业其实就是一个“人”,从其孕育、萌芽、发生、发展、成长、壮大、成熟到衰落,直至消失,经历各种各样的人和事,逐渐形成其具有个体特征的外观、性格、脾气、健康状况、自我认识与诊断和变革能力、学习能力、思想倾向、处事方式、信仰哲学、奋斗方向、努力目的等,此即其文化。企业文化的形成是一个时间积累的过程和结果,正如一个人的“文化”,是在其有生以来的复杂经历中逐渐形成,而不是在其小时候拿来一种貌似值得学习的成人的“文化”安装于其体内,并要求其照此“文化”行走。有些专家们大有誓把西方“先进的企业文化”引进来传授给中国的众多“婴儿”们之势。强调企业文化没有错,因为它的确很重要,其实我们中国的企业从没有忽视过它,今天反而被一股文化攻势弄糊涂了,我想,就是因为专家们犯了逻辑的错误,要求处于不同成长时期的企业和企业家同时安装“成人的文化”,并言之有据地引用“松下”、“惠普”、“海尔”、“联想”以证之。乍一看,讲的真好,太精彩了!把人们全都唬住了,也把人们全都困惑住了:好像我错了,错在哪呢?好像我应该做点什么,怎么做呢?成功企业的文化都是风风雨雨之中逐渐养成的,就像父母培育子女,不断地引导、纠正,不断地用先进事迹影响,不断地让其学习和经历。企业的文化就像人的个性一样,是许多有形和无形特点的总和。企业文化体现在有形“物件”中,比如开或封闭的办公室、办公场所的选择、办公设备与先进考勤制度、正式或随意的穿着、工作人员的言谈举止、资结构、业绩衡量与激励计划等,几乎每件物品都包含一些有关企业价值观的信息;也体现在无形的“状态”比如市场声誉、广告公关、适应能力、变革能力、公众象、成功与挫折中的态度、资本结构、劳资关系、领导格、工作氛围、沟通方式等,每一方面都渗透和反映了业的努力方向。上述的每一点都构成企业文化的外延。
二、企业文化的内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对企业文化的涵做了这样的定义:企业文化,是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成的一种基本精神和凝聚力,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共同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也有人把企业的领导人员和职的文化素质与文化行为及企业中有益文化建设的措组织、制度等包括在内。由三个层次构成:表面层的物文化,称为企业的硬文化,包括厂容、厂貌、机器、设备、品、造型、外观、质量等;中间层的制度文化,包括领导制、人际关系、规章制度、作风纪律等;核心层的精神化,称为企业的软文化,包括各种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业群体意识、职工素质、优良传统等,是企业文化的核也称企业精神。上述这些概念则
构成企业文化的内涵,一般情况人们所谈论的企业文化往往指的是深层形象,是抽象核的东西。三“文化”的功能与企业文化的作用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企业文化现象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企业同人一样,是有生命的,企业文化则是这个生命体从小到大、自始至终的血肉和灵魂。讨论价值观念、健全制度、形象建设等的作用,其实只是在简述企业文化的作用。日本文化里有着“勇往直前,前进!征服!”,作用表现在弹丸之国敢于踏遍中华侵略世界,表现在日本半个多世纪的飞速发展;毛泽东为什么成功?因为他深深了解中国人的文化,他深知中国人需要什么和愿意做什么。一言以蔽之,这就是文化的功能,是千年修炼的结果,而不是瞬间的程序安装。作用表现之一,中国的传统文化包含了这么一条:“无奸不商,为富不仁”,从语言上至少持续到80年代从人心本质上则将继续持续很长时间。另外,中国文化底蕴偏重于战略思辩、人际关系和表面道德缺乏与科学技术、创造人类财富的经济活动有力结合。这种特点作为一个重要的根本性的原因,中国从整体到集体,到企业到个人在经济领域不懂诚信也因而少有诚信。“企业文化”开始被引入到我国,很多企业还停留在“吹拉弹唱”,要使企业经营有文化味道就是买书、做标识、喊口号和不知所措的状态,可见文化的力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华民族文化外延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随着入世进程,民族文化又包含了中国人的诚信水平,于是,中华民族文化内容中就包括了一条新的内容:中国人的经济信用是空白,中国刚刚开始信用建设。而我们的文化里有了这么一条内容,其作用不言自明。作用表现之二,文化优劣或主流文化的认同度决定着制度的成本。当企业倡导的文化优秀且主流文化认同度较高时,企业制度成本就低;当制度文化形成以后,人们自觉从事工作,制度成本大为降低,尤其当超越制度的文化形成,制度成本会更低。交通是一面镜子,有警察督时司机能够按照交通规则办事,如果没有警察监督司机不能按照交通规则办事,说明制度对司机来讲没变成一种文化,其制度成本就高;反之,如果没有警察督时司机也能按照交通规则办事,制度已经内化在司心目中,变成一种超越制度的文化,制度成本会大幅度降。摩托罗拉公司取消“打卡考勤”制度,是因为企业化使员工发自真心地认识到作息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为“警察”的打卡机和考勤员也就成了不必要的摆设,然可以取消,至此,管理的制度成本的降低清晰可见。作用表现之三,文化从一开始就对企业各个方面生着深远的影响,企业的文化思维、经营观、价值观、市观、雇佣观、民主意识、员工的进取观、职业道德、行为向,都深刻地与文化相互影响。文化和企业的经营根就不可分,首先是凝聚力,第二是激励力,第三是约束第四是导向力,第五是纽带力,第六是辐射力。这6“力”,也可以叫6种功能:(1)影响企业的市场观念和经行为;(2)影响到顾客的购买心理、行为和习惯;(3)影响企业中的所有人对事业的态度;(4)影响到企业的组织系和人际关系、员工对相互关系的判断;(5)影响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6)影响企业的公众形象、品牌美度。总之,企业文化使企业中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为准则长期深植于员工心中,及至社会公众心目中,对业成员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使企业的人、财、物,间、信息、技术,关系、网络、媒介等资源因素更加有效组织起来,发挥出较高效能,并形成长久的生命力与核竞争力。
第五篇:浅析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和外延论文
一、国际法渊源内涵的分歧
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
(一)单一内涵学派
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 “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奥斯塔频科认为: “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以及其他主体)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复合内涵学派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 “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 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
二、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 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 “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
(一)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 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是一厢情愿的。
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
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
(1)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
(2)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得到惩罚。“约束力”是一个“应然”概念,“制裁”是一个“实然”概念,“有约束力”不等于“制裁”,“不制裁”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说“不是法”。而且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 “各国遵守国际法的事例,较之违反国际法的事例,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实际上,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即使是国内法也很难做到完全的“违法必究”。综上分析,国际法的形式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