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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精选五篇)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2-91993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2 00:46: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或炭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00,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

(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五)乙方应按时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100。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15日前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为第三次)。

(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

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乙方:(流入育龄妇女)

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将乙方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及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服务。

(2)定期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乙方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3)对乙方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若乙方未持《婚育证明》,甲方应先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同时下发催办通知单限期回原籍补办。

(4)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认真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常住人口一样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健康检查、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

(2)流入到甲方辖区30日内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乙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甲方催办通知单期限内回原籍补办。

(4)乙方若属康检对象,每三个月必须到甲方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一次健康检查。

(5)乙方离开现场居住地从业、生活时,应提前到甲方销档。

(6)配合房东做好计生、社会治安等情况的登记,自觉接受计生检查、检验等工作。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分,责令期限改正。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合同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外出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合同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传授青春期保健、晚婚晚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指导落实有关节育措施。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证》的相关证明。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情况,并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及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或返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 “三查”服务。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要求甲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知识,要求甲方及时办理《婚育证明》和按程序核发《生育证》。

(五)乙方外出前必须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和保健检查,落实有关节育措施,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

(六)乙方伪造、骗取、或者拒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

(七)乙方既不在3、6、9、12月的20日之前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又不返乡“三查”的,处乙方200-500元的罚款。生育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的,处罚款200元—500元,经督促仍然没有履行“三查”义务或者采取节育措施的,除交纳罚款外,甲方有权暂停兑现一切与乙方有关的计划生育、民政救济、退耕还林、粮种直补、扶贫项目等涉农优惠政策。

(八)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如发生计划外怀孕,要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否则罚款1000元以上。

(八)本合同书有效期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保证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合同书

甲 方: 村委会

乙 方:,外出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合同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传授青春期保健、晚婚晚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指导落实有关节育措施。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证》的相关证明。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情况,并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及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或返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 “三查”服务。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要求甲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知识,要求甲方及时办理《婚育证明》和按程序核发《生育证》。

(五)乙方外出前必须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和保健检查,落实有关节育措施,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

(六)乙方伪造、骗取、或者拒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

(七)乙方既不在3、6、9、12月的20日之前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又不返乡“三查”的,处乙方200-500元的罚款。生育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的,处罚款200元—500元,经督促仍然没有履行“三查”义务或者采取节育措施的,除交纳罚款外,甲方有权暂停兑现一切与乙方有关的计划生育、民政救济、退耕还林、粮种直补、扶贫项目等涉农优惠政策。

(八)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如发生计划外怀孕,要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否则罚款1000元以上。

(八)本合同书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签章)

保证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文章标题: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计生合同[20]第号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或炭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00,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

(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五)乙方应按时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100。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15日前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为第三次)。

(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

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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