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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报告(精选合集)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2-9112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5 12:4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侦破报告

侦破报告

案发以后,我所工作人员迅速赶至案发现场,因案情重大,并通知沙市区刑警大队参与此案的侦破工作,且主要侦破工作由沙市区刑侦大队负责,当时参与办案主要刑侦民警有:罗群、刘强、龚力、孙斌、李峰等,我所工作人员积级配合。由于案情重大,牵涉此案的关键人任金山作为主要嫌疑人被依法讯问,任金山儿子任辉兵案发后已不知去向,第一次讯问任金山时他承认用刀伤人是他所为,因此任金山于案发后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随着案件进一步侦察,伴着现场勘查,尸检等技术资料出来以后,任金山作案有很大的疑问。于是民警第二次讯问任金山,经过跟他作法律常识宣传,他承认用刀捅人不是他所为,有可能是他儿子任辉兵所为,当问及第一次讯问为什么任金山要自己承认是自己所为时,他承认是为了保护儿子,当时任辉兵还在读中专,年少无知,后来任辉兵被抓获后,任金山再次也是这么说的。本着客观、事实、真相的科学前提下,任金山依法被我局取保后审。既然任金山作案嫌疑被基本排除,他儿子任辉兵作案嫌疑就提升了,由于任辉兵消息杳无,案件处于僵持状态,后来信息化发展,按公安部要求我局把任辉兵作为命案主要嫌疑人上网进行追逃。一直到任辉兵被我局抓获,事实真相大白天下,此案终于宣告侦破。

第二篇:“一号案件”侦破纪实

“一号案件”侦破纪实

高墙电网,戒备森严,荷枪实弹的哨兵,居高临下的岗楼,这里就是临汾监狱。

它是山西省关押重刑犯的监狱之一,原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占罪犯总数的80%以上。然而近几年来,却有一些正值壮年、身体健康的罪犯堂而皇之、名正言顺地走出了监狱的重重壁垒。

202_年5月,一封举报信揭开了这其中的惊人黑幕――

全国一号案件:监狱风暴骤起震荡山西

202_年5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关于山西临汾监狱干警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的举报材料像雪片一样飞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转来了相同内容的材料。举报的内容非常明确:以临汾监狱的政委、党委书记王勇民为首的干警收受贿赂,将没有疾病的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

举报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引起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高度重视,该处决定利用专项检查之机,对临汾监狱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全面复查,秘密收集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

6月21日,由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组成的初查小组,以指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的名义进驻临汾监狱,调取了该监狱202_年以来全部保外就医罪犯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经过5天通宵达旦的紧张工作,发现了诸多疑点,初查小组当即封存了相关档案资料。

6月27日,在初查小组的严密组织和全程监控下,临汾市人 1 民检察院和临汾监狱联合对8名曾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的疾病进行了异地复检,结果令人十分震惊:在8名罪犯中有5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其中两人竟然没有任何疾病――罪犯张勇,35岁,原判死缓,202_年1月以肝硬化(失代偿期)被保外一年,202_年12月以同样的疾病被续保一年,经复检仅为高血脂,无任何保外疾病;罪犯高喜生,26岁,原判死缓,202_年1月以肝肾综合症被保外一年,经复检无任何疾病。

罪犯的复检结果和侦查工作的初查结果,暴露出临汾监狱在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犯罪事实。7月30日,鉴于该案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尚无确定的情况,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监所检察处果断以事立案进行侦查,并从全省监所检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7・30”专案组。

专案组确定了“通过审讯、外围调查,获取涉案干警犯罪证据”的侦查思路和“围绕监狱医务部门、狱政部门和分管领导三个环节尽快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向,制定了具体的侦查计划,在对5名为罪犯违法保外就医的监狱干警、医务人员和6名与案件有关的服刑人员异地秘密关押后,侦查工作全面展开。案件首先在罪犯的亲属和服刑人员陈某、吕某身上打开了缺口,证实了他们曾向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监区医院院长申小红及其前任张伟、狱政科科长赵卫东、山西省109医院医务科主任闫宝山等人送礼行贿的事实。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浮出了水面。

接着,通过对保外就医罪犯原始病历的司法鉴定、徇私舞弊大量书证物证的收集固定和犯罪嫌疑人的突破,王勇民、申小红、2 赵卫东、张伟、闫宝山收受贿赂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为张勇、高喜生等6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犯罪事实大白于天下。

至此,山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监狱干警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违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犯罪窝案全线告破。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全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的一号案件。

当代天方夜谭:健康重刑犯制造保外就医“奇迹”

张勇,祖籍山西霍州,1993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后改为无期徒刑。

几年的监狱生活,张勇已度日如年,一想到还要在铁窗下度过漫漫余生,他更是痛不欲生。张勇知道要走出高墙的唯一办法就是保外就医,但他当时只有20多岁,又没有任何疾病,这种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但他和他的家人却决心不择一切手段创造人间“奇迹”。他们运作的第一步是在1999年通过关系把张勇从北京二监调到了临汾监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办理保外就医。

调到临汾监狱后不久,张勇就求之若渴地打听别人“获保”的成功秘诀,并请手眼通天、和临汾监狱的很多领导关系非同一般的“大油”吕有来指点迷津。吕有来虽然觉得他这是异想天开,还是给他出谋划策,让他在狱政部门、监区医院和分管保外就医的副政委王勇民身上“下工夫”。

这个信息很快就传到了北京,张勇的全家立即召开了家庭会议,经过一番分析、讨论、研究后,一场精心策划、全家出动、分兵作战、各个击破“营救张勇”的闹剧就拉开了帷幕……

计划分内外两步,同时进行。张勇负责“内部”,要做的工作 3 是装病和买通狱政科科长赵卫东。外围运作的任务是疏通关系、打通关节,和张勇里应外合。见过大世面、能说会道的二姐夫杨某某和三姐张某某受命担当此任。

不久,杨某某通过他在临汾的战友和时任临汾监狱副政委的王勇民拉上了关系。202_年年初,杨某某和张某某在临汾市区的一家高档酒店宴请了王勇民全家。在推杯换盏、酒酣耳热之时,张某某小心地投石问路:小弟张勇患有重病,是否能办理保外就医?见王勇民笑而不答,杨某某不失时机地送上了5000元的“见面礼”。

此后,杨某某和张某某成了王勇民家的常客,请客吃饭、赠送礼物这些老套路在王勇民身上很见效果,杨某某随便地称王勇民为“老王”,张某某和王勇民的妻子更是“亲如姐妹”。从202_年10月到202_年1月间,杨某某先后以向王勇民的女儿考上大学表示祝贺、向王勇民在保定学习表示心意等方式,送给王勇民15000元。

为了攻下时任临汾监狱监区医院院长张伟这个山头,张某某除了请张伟夫妻吃饭外,还在202_年11月亲自背着一个消毒柜送到张伟家中,令张伟一家大为感动。临走时,张某某还把5000元放在张伟家的茶几上。

接着,张某某又大展金钱外交才能,通过闫某认识了临汾市人民医院的护士长田某,通过请客送礼,临汾医院的一些大夫也跟着她的指挥棒跳起了“华尔兹”。

而在高墙内的张勇也是积极行动,202_年6、7月间,吕有来把他作为“在北京的哥们”介绍给了狱政科科长赵卫东,张勇在 4 连声说“希望您多多关照”的时候,悄悄把一张3000元的存折塞到了赵卫东的手中。

202_年9月,张勇突然“病情严重”,住进了监区医院。在医院里他偷偷服用了其“干姐”田某(即上文提到的护士长)送来的“专用药品”,之后脸色变得蜡黄,还伴有轻微浮肿的症状。张勇的装病使得这场戏演得越来越逼真。

钱送到了,接下来就该收钱的人“替人消灾”了……

神话变成现实:监狱干警敢把重刑犯送出高墙

202_年10月,在时任分管副政委王勇民的明确授意下,张勇被张伟“特别关照”地送到临汾市人民医院进行保外就医的疾病鉴定,无奈一纸“轻度脂肪肝”的诊断结论给了这些“热心人”当头一棒。张伟向王勇民汇报后王勇民指示:过几天再去查一查。但第二次检查的结果仍不“尽如人意”。

关键时刻,张某某出面宴请张伟了,席间张伟告诉张某某:必须达到“肝硬化失代偿期”才能保外就医。

有了张伟的热心指点,张某某茅塞顿开,在她和田某的一番“运筹帷幄”下,临汾市人民医院在对张勇第三次鉴定时开出了张勇“肝硬化并腹水、胸水”的诊断意见书,这样,张勇的“病情”便在一个月内由“轻度脂肪肝”成功地“恶化”成了“肝硬化并胸水、腹水”。

此后王勇民授意张伟尽快提出张勇的保外就医申请。202_年11月20日,张伟主持召开会议通过了临汾监狱监区医院关于张勇保外就医的合议,为了弥补张勇不符合保外就医刑期条件的不足,张伟指使他人伪造了张勇病危的虚假材料,为张勇下发了“随时 5 有生命危险”的病危通知书。

202_年11月22日,王勇民主持召开了张勇保外就医合议会,会上参会人员心照不宣。在明知张勇不符合保外的条件下,由王勇民决定,通过了张勇的保外就医并呈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未予批准,并要求带张勇到山西省109医院进行复查鉴定。

一听说张勇的呈报被“打”了下来,而且要到109医院重新鉴定,杨某某急忙来找张伟,张伟急人之所急,立即给他的大学同学、109医院医务科主任闫宝山打电话,“我有一个朋友要到你那里鉴定,你给关照一下”。杨某某则火速赶到太原,在闫宝山的办公室里送给了闫1万元。

202_年1月3日,张勇到109医院进行疾病鉴定。在特诊科与传染科会诊后做出的病情结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闫宝山于202_年1月21日组织召开了张勇的疾病鉴定会,安排已经退休并且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会议。在与会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闫宝山伪造了两名鉴定医生的签名,为张勇出具了符合保外就医疾病的诊断建议书。

202_年2月26日,王勇民指示赵卫东:张勇的保外就医不用合议了,直接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并在张勇保外就医呈报审批表上亲笔签署了“经合议,同意保外就医一年”的意见。张伟在明知张勇的刑期条件和疾病条件均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未经合议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了这一呈报意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以条件不符再次退回。

202_年11月,已升任临汾监狱政委的王勇民,在明知张勇的 6 刑期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时任临汾监狱监区医院院长的申小红和赵卫东重新呈报张勇的保外就医。申小红即安排监区医院大夫闫某填写了张勇的保外就医审批表。赵卫东在明知张勇的刑期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无新的疾病鉴定资料的情况下,提交监狱于202_年11月15日召开了张勇保外就医合议会,之后张勇的保外就医第三次被呈报到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仍被以刑期条件不符退回。

202_年11月14日,在没有张勇任何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在政委王勇民的再次催促下,临汾监狱开会合议了张勇的保外就医。申小红在明知张勇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在会上明确提出张勇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第五条。赵卫东在心知肚明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了合议结果,使合议通过了张勇的保外就医。202_年12月25日,申小红安排闫某依据时任临汾监狱检察室主任张某拿来的未经合议的一份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于202_年12月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填写了张勇的保外就医审批表,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作了呈报。202_年1月15日张勇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就这样,在王勇民、申小红、赵卫东、张伟、闫宝山锲而不舍的共同努力下,历时两年时间,前后四次呈报,“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张勇终于气宇轩昂地迈出了临汾监狱的大门。

闹剧不停上演:保外就医权力成为狱警的“摇钱树”

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在临汾监狱,提请和呈报保外就医的权力被任意“出租”,成为监狱腐败的一大资源。当监狱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的时候,他们就会耐不住清贫、守不住防线,金钱、人情就成了他们与服刑罪犯之间的润滑剂,他们“靠山吃山”,将眼睛盯住罪犯,将贪婪的手伸了出来。

于是,上到监狱政委,下到监区医院院长,在金钱和人情的驱使下,不惜违反规定、放弃原则、失职渎职,为重刑犯逃脱监管而亲自奔走呼号,他们配合之默契,手段之大胆,堪称奇迹。

“左手拇指骨折畸形愈合、功能障碍”的原判死缓的罪犯杨高峰,被夸大升级成了“左手功能基本失去”,1994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从1996年1月到202_年3月,在随后的五次续保中,杨高峰也是一路畅通无阻。

原判死缓的罪犯高喜生在临汾监狱是公认的腰包鼓、关系广的人物,在他的号子里,摆放着影碟机和饮水机,可谓是渴了就喝、烦了就看,好不悠哉!无任何疾病的高喜生被申小红安排患上了“肝肾综合症”,而在合议会议上赵卫东更是故意歪曲事实,将当时已满26岁的高喜生说成是少年犯,202_年1月,高喜生被批准保外一年。

202_年12月,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张鹏经109医院诊断,结论为“早期肝硬化”,在合议会上,赵卫东、申小红明知109医院的这一诊断建议书是张鹏疾病的最新诊断证明,且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仍故意隐瞒事实,采用202_年11月28日临汾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通过了对张鹏的保外就医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202_年4月,张鹏被保外就医后脱逃在外,至今未被抓获。

在临汾监狱,某些来头大的犯人私下里被称为“关系犯”,因贪污罪被判14年有期徒刑的张明德就是这样的“关系犯”。王勇民受人之托,安排申小红关照张的保外就医。202_年7月,张明德在临汾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是“肥厚性心肌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申小红安排田某在未带张明德到医院检查的情况下,找到给张看病的医生,在原来的诊断书上加上“心功能二级,老年性肺气肿”两句,并让田某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表时,捏造事实,夸大张明德的病情为“有心脏病无法活动,生活自理困难”。同年9月,张明德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202_年9月21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勇民、申小红、赵卫东、张伟、闫宝山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受贿案。

10月24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王勇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申小红有期徒刑五年,赵卫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闫宝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月3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述判刑人员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重刑犯走出了高墙,“放虎归山”的监狱干警却住进了监狱,是阴差阳错还是命运弄人?

同样的高墙电网,却是物是人非,“狱警”和“囚犯”原来只有一步之遥!

编辑:盛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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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物证与案件侦破

物证与案件侦破

内容提要:

本专题以“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物证与重现犯罪”为主要内容,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物证与案件侦破”的关系。通过本专题的讲授,力求使刑事犯罪侦查学员了解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提高实战中运用物证的意识。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

物证是相对人证而言的一类证据。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均可称之为物证。从广义上讲,物证也包括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书材料,文书材料是一种实物,书证当然也可以视为物证,但它和物证又有一些区别。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条文,也反映了这种区别。可见,物证即不同于人证也不同于书证。

物证是以法收集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或物质性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

上述物证的概念,即点出了为物证的一般特征,也揭示了物证所具有的双联性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各种物质性客体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的情况,就是因为他具有“双联性”的特征。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无可争议的确定,这样“物质性客体”才可以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有一方面的联系没有从法律上或科学上被正确确定下来,该物质性客体就会失去作为物证的法律效力。

作为物证的物质性客体与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通常用符合法律手续的文字笔录和拍照的方法加以确定,至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一般必须用科学鉴定的方法才能确定。当然有的物证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加以确定。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的合法性。物证应当是以法收集的。只有以法收集才能保证来源可靠。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为了栽赃陷害而伪造物证。二是确实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亦同),可能是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前一种情况当然不能以假当真,必须通过深入调查和利用刑事技术手段揭穿罪犯伎俩;后一种情况应当对收集物证的方法和物证的具体内容同时进行审查。如果收集来的物证经审查核实,确实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收集的方法是非法的,还是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的。但是对于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物证的不可替代性。这个特点是有物证的双联性决定的。物证不可用任何其他同类客体替换。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鞋子丢了,绝不能用犯罪嫌疑人穿的另一双同类鞋子来替换。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原物的照片和模型。这并不是对物证不可替换性的否定,而是对物证这个不可替换性原则的肯定和完善。

3、物证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在现代科学技术还没有产生之前,利用物证的范围是很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物证的范围越来越广。从发现物证到记录物证,从提取物证到检验物证、鉴定物证都不能离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时,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如果办案人员不懂得计算机技术,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将是十分困难的。

4、物证的客观可靠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原告、受害人、证人、辩护律师、甚至办案人员,都有可能出于这样或那样的个人动机而偏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物证则不然,它是客观存在的。他等待内行人去发现它、提取它,等待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去检验它、鉴别

它,并且利用它来证明一定的案情。诉讼实践已经表明,唯有物证不说谎。

二、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一)犯罪现场的分类

培养驾驭现场的能力并确定一起犯罪涉及多少现场,每一现场的性质、范围、状况,每一物证与现场的联系,对侦查破案尤为重要。目前为止还没有能满足犯罪现场全部要素的一种分类方法。对于每一案件来说,虽包括许多宏观和微观现场,但原始现场最为重要。宏观现场通常按:

1、犯罪的类型分类(如杀人、盗窃、强奸等);

2、现场的位置分类(室内与户外现场);

3、现场的性质分类(身体伤害、房屋倒塌、银行失窃等)。

微观现场是指涉及犯罪的任何个体和物件(如被害人身体、犯罪嫌疑人所用的工具等)。

(二)物证与犯罪现场的联系

大多数导致破案的线索来源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证,物证与现场的密切联系,是由物证在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侦查破案应当先解读现场物证。物证在各类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把犯罪过程看成是罪犯实施的一个“系统工程” 的话,其中包括:“预谋策划——踩点打探——案前准备——实施犯罪(案发现场)——逃逸躲藏”等犯罪阶段。罪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必然存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场所和某些有关联的物证。揭露和重现犯罪就是要通过案发现场上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证开始入手。物证的形象痕迹特征、所载字迹、声纹和物质性属性无不隐含着犯罪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注重采集、分析、鉴定物证对侦查破案是十分必要的。现代侦查破案工作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广泛利用物证。

(三)物证在现场遗留的重点部位

1、现场的进出口

犯罪嫌疑人总是选择最便捷的路径出入现场,并使用惯用的手段和一定的工具翻越或破坏进出口处的障碍物,以便迅速实施犯罪。因此在现场的进出口处往往会遗留大量的物证

2、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的区域

犯罪现场中最有价值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客体和可能触动的部位。现场上被侵害的客体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极有可能留下各种物证,是勘查的重点。

3、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和运载工具

发现寻找物证不能仅仅局限在中心现场及其附近,还应扩大到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

4、犯罪嫌疑人藏身或隐蔽的地点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预谋、策划、踩点、打探的地方,以及作案中受惊或作案后被发觉,在现场附近(如仓库、天棚、柜台下、厕所等处)隐蔽躲藏时,也容易遗留有关的物证。

5、犯罪嫌疑人身上及其周围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现场上的物质带走。

(四)现场物证的作用

现场勘查中只有运用正确的刑事技术方法,去发现、提取、分析鉴定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物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推断案情,才能充分发挥现场物证的作用。

1、能为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依据;

2、能为摸、排、查提供范围和线索;

3、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同特定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4、能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工具、作案人数等情况;

5、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点、年龄、文化、职业、身份等提供依据。

6、能为证明嫌疑人是否在作案现场,核查证人关于案件证言的真伪;

7、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遗留者,从而为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不同类型的物证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物证,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这个角度来看,物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证据,另一类是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主要事实的物证,称直接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中主要事实,只能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物证,称间接物证。物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间接证据。

三、物证与重现犯罪

对现场物证的充分解析,采用推理(回溯推理和正向推理)的方法可以重现犯罪过程。

(一)犯罪追踪调查

现场形态和物证通常可以用来确定“某起特定犯罪”的重要事实。如盗窃案可发现工具痕迹,打碎的玻璃,丢失的贵重物品;杀人案可发现创伤和肢解的尸体;伤害案中被害人的血迹,扯裂的衣服;强奸案中被害人身体伤痕和阴道上的精液以及施暴的物件和工具,可推测是强奸杀人罪犯留下的。

案例1 ——跨省擒魔

(二)提供作案方式

许多案件都是由其个人犯罪特征的方式构成,物证能帮助确定某种特定的作案方式,为串联、并联案件提供依据。如作案嫌疑人所留的笔迹、声音、习惯动作;入室盗窃的侵入方式、所用工具、被盗物品的种类和特征;纵火案件所用的助燃剂类型、点火方式等。

案例2——追捕末路狂徒

(三)确立嫌疑犯与被害人的关系

物证能够协助确立在暴力犯罪中特别重要的联系。如对被害人身上的嫌疑犯精液进行DNA比对鉴定;在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液、毛发、衣服纤维和化妆品等。发现嫌疑犯拥有被害人的个人物品有时也可确立相互关系。如在嫌疑人家里发现信用卡、衣物、私人用品等。

案例——烧焦的名片

(四)确定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如要确定某人(嫌疑犯或证人)与犯罪现场是否有联系,可通过勘察现场和分析检验物证实现。如犯罪现场遗留指纹的同一认定;生物学证据中毛发、唾液、血液等比对鉴定;人体形态证据中脚印、耳廓纹、唇迹、字迹等特征比对检验。

案例4————女出租司机被害

(五)确定物品与犯罪的关系

在某一地点或某人身上发现的物证通常能把现场或个人与特定犯罪联系起来。如汽车肇事后逃逸的车辆,可利用残留的多层漆片缩小有关嫌疑车辆的数目和型号范围;对枪击现场弹头的检验鉴定可确定抢的种类,通过痕迹可追查枪的持有人。案例5——追踪银行卡

(六)否定和支持证人的证词

对物证的检验鉴定往往能给出结论性的证明,表明某人对所发生的事件的陈述是否可信。如案件发生后,事主谎称事实真相,物证可给出正确与否的答案。案例6————失控的情感(完美的谎言)

(七)认定嫌疑犯

诸多类型的物证可通过实验室比对和分析使之个性化。如指纹、DNA鉴定是用来认定嫌疑犯的最佳物证,结论可对该人做出明确无误的认定。案例7——隐形罪恶

(八)提供侦查方向

对物证的检验鉴定可以帮助侦查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为破案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线索。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脚印大小,可以帮助侦查员排除或包括某一嫌疑犯;脚印的数目,可查明在现场的人数;鞋底图案,可提供今后调查的主要线索;脚印的位置,能提供有关事件顺序的信息;脚印的形态,能表现出现场的活动情况。

案例8——高压电房里的秘密 注:上述案例均为202_年以来发生的不同性质的典型案件,案件中利用了“物证”的信息作用,使犯罪的真相得以重现。

第四篇: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盗 窃 案 件 的 侦 破 方 法

• 大家好

• 很高兴在这里同大家一起探讨——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盗窃案件是各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

• 盗窃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盗窃犯罪不仅使国家和人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给企业的生产、工作造成影响。•

下面我们系统地探讨一下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第一节

最初的侦查措施

• 案件发生后,要采取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这三项在去年的课程中我们已讲过,今天讲:

四、控制与发现赃物。

• 盗窃分子在盗窃财物后,有的很快将赃物出售脱手,有的则把赃物转移或藏匿起来。因此案件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严密控制犯罪分子可能销赃、藏匿或转运的行业和场所。因此,侦查人员在访问事主时,要详细询问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用途、规格、型号、价值及其具体特征。制作被盗物品清单,侦查人员人手一份。

• 如果被盗物有存折、支票、信用卡及其他有价证劵,要及时将号码及有关事项,通知银行等相关场所。

•(案例:如玻璃纸工程指挥部85年的炉排被盗案)第二节

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

一、分析判断罪犯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首先要分析犯罪分子是怎样进入现场的。•

1、打开门锁,从房门进入。

2、采用撬破方法进入。如撬门撬锁、破坏门窗、挖洞、翻墙等。•

3、利用门、窗没关、没锁,乘虚而入。•

4、事先潜伏进屋,等夜深人静时出来作案。

•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要了解钥匙的保管情况,是否丢失过,要仔细勘察门窗上是否有破坏工具的痕迹,头一天晚上门、窗插销是否插上,门锁是否有撬坏或锯断的痕迹,痕迹是否正常等。

• 其次,要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是怎样活动的,先破坏哪个物体,后破坏哪个物体,用什么方法破坏的,是撬坏的,还是用钥匙开的,还是用钻钻的,用的是什么工具?是就地取的,还是事先带来的?作案后是从入口逃离现场的,还是从另外出口逃离现场。整个作案过程估计需要多少时间。• 案例:如1998年恒联玻璃纸公司2、58吨玻璃纸被盗案。

二、分析判断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动机

• 盗窃案件一般都是以贪财为目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同时盗窃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所以,究竟犯罪分子是否以贪财为目的,需要进行仔细分析研究。例如,犯罪分子既盗窃了钱财,又偷走了手枪,其作案的目的可能以盗窃钱财为主,顺便拿走了手枪;也可能是以盗窃手枪为主,顺手拿走了钱财,究竟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应当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和事主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

三、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情况。

• 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是确定侦查方向,开展摸底、排队的必要前提。

(一)犯罪分子的人数和他们的生理特点(性别、年龄、身高、体力等)。• 这方面的情况可以从现场的痕迹,被盗物品的数量和重量,被盗物品所处位置的高低等进行分析。•

(二)犯罪分子的职业特点

• 这方面可以从罪犯实用的工具、技能、现场遗留物,以及是否熟悉被盗物品的性能来判断。

(三)犯罪分子的个人爱好

• 这方面可以从犯罪分子选择被盗物品的种类来分析。如:盗窃烟、手提电脑等能反映罪犯的个人爱好。

(四)犯罪分子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

• 分析这个情况,对于确定侦查范围,特别重要,以下情况可考虑为内盗: •

1、从现场情况看,犯罪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破坏门窗的部位都选择的比较恰当,被盗现金、物品选择的准确。

2、从作案手段看,犯罪分子作案经过周密的策划,例如:实用了事先配制的钥匙、或者是先拧松现场窗户插销的螺钉,调换了大门的挂锁等。•

3、从作案时间看,选择作案的具体时间比较合适,掌握了事主的作息规律。

4、现场上遗留只有本单位员工才有的个人用品。

5、犯罪分子作案利用了只有内部少数人员才知道的某些情况。例如:保险柜的密码、存放钥匙的地方等。

• 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为外盗:

1、犯罪分子在现场乱翻乱撬。撬、翻了不放财物的桌子或柜子,而存放有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地方却未撬、未翻。

2、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员工应有的物品或从其他单位盗得物品或工具。•

3、发案前有陌生人,前来探听、查看有关情况。

4、存放现款、单据的保险柜被搬在外面砸开,单据遍地丢弃。•

5、作案手法和本地或外地未破同类案件极其相似。

• 应当注意,在研究内盗、外盗时,除了上述一般特点外,还要注意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和某些假象,如有的内部人员作案,可能故意伪装成外盗。有的外部人员作案,也有可能事前经过踩点,作案目标和作案时间比较准确,或者在作案后故意伪装成内盗现象。

• 此外,还应当注意这样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应是内部人员作案,但实际上内部有作案嫌疑的人,经排查却无作案时间,这就考虑是否可能内外勾结作案,或者是已离开的内部人员作案。

• 如果在分析判断案情时,根据已获得的材料,尚不能肯定是内盗还是外盗时,应作几种可能的推断,齐头并进开展工作待进一步收集材料逐渐缩小侦查范围以后,再确定重点方向。

(五)犯罪分子是本地人还是流窜犯、是偶犯还是惯犯。

• 这方面可以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作案留下的痕迹以及对盗窃物种类的选择来判断。如本地人作案一般是什么值钱的拿什么,而流窜作案多盗现金,便于携带的值钱物。偶犯作案一般比较简单笨拙,而惯犯作案手段狡猾等。

第三节

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 在侦查盗窃案件中,一般要根据以下条件通过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一、过去有过盗窃行为,思想品质不好,或在案发前后言行表现反常。•

二、案发时间内去向不明的。

三、了解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或在案发前,曾借故到过被盗地点或探询过被盗财物有关情况的。•

四、有类似的作案工具或鞋子的

五、熟悉被盗物品性能、用途、并急需该物品的。

六、经济困难,急需用款或案发后突然富裕、大吃大喝,还债、送礼、购买高档商品等情况不正常的。•

七、有类似被盗物品的

• 对于在摸底排队中发现的嫌疑对象要逐个审查。如果嫌疑人在某些重要环节上证明确与本案无关(如犯罪时间确有去处)或者某些重要疑点确已被否定,应及时予以排除,以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当嫌疑重点突出集中在某个人身上时,则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嫌疑人的各项线索,全面逐项进行核实审查。

如果排队提出的嫌疑人,经审查全部被否定,则要深入分析研究,每个嫌疑人的各种可疑线索,否定得是否有根据,是否都已经查证落实,在侦查实践中,往往因为对嫌疑人审查不落实或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轻易否定嫌疑人,从而漏掉犯罪分子。

• 任何一点不合理的因素都有可能成为破案的线索。

好了!我们用一节课的时间,探讨了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为以后盗窃案件的侦破奠定了理论基础,大家在实践中要很好的利用,已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篇:侦破“6.29”绑架港商案

侦破“6.29”绑架港商案

一、案情简介

1995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凤岗菜农途经龙平公路雁田红石桥路段时,发现路旁草丛中有一只编织袋,打开一看,里面竟装着一具男尸躯干。接到报案后,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派大队长带领20名技术员、法医、侦查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取证活动。现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与深圳市平湖镇交界的龙平公路红石桥路段的路边,位置较为偏僻。对现场附近及邻近的地区进行现场勘查时,又发现了两只塑料袋,里面分别装着一具裸体女尸和部分男尸,对尸体进行尸体检查后,发现共有两具无名尸体,女尸尸体完整,男尸尸体被肢解,只剩下躯干,无头无四肢。案发后,东莞市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此案展开侦破,汇总有关情况后,专案组认为侦破此类案件,首先要确认尸源,而案犯只分男尸的目的可能使公安人员无法查清死者身份。据此,做出以下判断:

一、死者是案犯熟识的人,二、抛尸地点离犯罪第一现场应该不远。随将案件情况向凤岗、塘厦、清溪等地分局作了通报,要求他们对辖区内所有的出租屋、旅馆、工厂住宅及其他可能杀人的地方进行调查并派人深入上述地区调查近期失踪人口。当天下午接到塘厦公安分局的报告,塘厦镇石鼓管理区某工厂的港商岑嘉恩和一名股东陈洁文与6月27日失踪。接到相关情况后,专案组立即组织失踪者的家属及该厂的工人对尸体进行辨认。证实女死者即是陈洁文,男死者的特征也与岑嘉恩相似。进一步从死者家属及工厂工人中的得知:岑嘉恩与6月27日晚肚子驾驶一辆绿色桑塔纳离厂外出28日凌晨1时多次打电话给在港的妻子,叫她赶快筹集80万现金拿刀厂急用。次日早上岑妻叫公司的司机苏永豪送女股东陈洁文携款到大陆,在一家酒店门口,陈洁文与岑嘉恩联系后,跟随一名自称“李倩”的女子乘一辆红色出租车离去。

根据这一线索,侦查人员对酒店进行调查,发现没有一个叫李倩的住宿登记,死者家属和工厂工人也没有听过此人。与此同时,调查发现岑嘉恩的生活作风有问题,经常出入一些娱乐场所,曾经包养过多名情妇,在两年以前岑嘉恩跟一女子交往密切,与李倩的长相非常相似,姓名好像叫邵苗苗,住在深圳市大夏丽都阁13楼。但岑嘉恩在生意场上人脉较好,并没有很突出的经济债务和私人恩怨。

侦查人员立即赶往深圳市大夏丽都阁13楼调查,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后让苏永豪辨认,确认李倩即是接走陈洁文的那名女子。据此作出一些判断:

一、岑嘉恩死于报复吧杀人的可能性较低,其犯罪的动机很可能是绑架勒索。

二、陈洁文的尸体很完整,而岑嘉恩则被碎尸,作案人很可能与岑嘉恩较为熟识,其目的可能是切断与自己的联系。三碎尸需要一个较为偏僻且安静的地方,其作案的第一现场很可能是外来人员居住的偏僻的出租屋。根据以上判断,确定工作重点为

一、调查这个叫“李倩”的人。

二、寻找杀人碎尸的第一现场。

三、调查跟岑嘉恩有关系的人。

很快,侦查人员就调查到有关邵苗苗的一些信息,发现邵苗苗曾在另一处住所住过,侦查人员到这处调查访问和搜查后,发现其与乔立夫的一名男性交往密切。后对乔立夫进行调查,了解到其曾在深圳警校当任过武术教官,熟识人体的关节部位。日常行为嚣张跋扈、蛮狠无礼。4月26日乔伙同董雨、房总庆抢夺了一家卡拉OK女领班家中10多万,后乔与董潜逃,房总庆被抓。在7月3日找到尸体的残肢,尸体的头颅一直未曾发现。综合以上信息作出以下判断:

一、乔立夫、董雨都犯有前科,熟识人体的各个关节,有杀人分尸的胆量和技能。

二、此二人都有绑架勒索的前科,负案在逃,需要大量的金钱,具备作案的动机。专案组自此作出判断:邵、乔、董三人很可能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专案组立即将邵、乔、董三人的照片翻拍发放各个地方,发动群众寻找三人的行踪及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在石鼓管理区一姓黄的出租屋屋主处了解到不久前此三人曾在他这儿租过房。熟悉这一重要情况后,专案组立即派人前往租过的房屋处勘查,技术人员发现洗手间的下水道有很多带血的纸巾、血水,墙壁上也有未擦净的血迹,在出租二楼大厅有一些印着英文的鞋盒与抛尸现场的裹尸鞋盒一样。经检验,现场提取到的血迹血型与岑嘉恩一致。确定此处即是杀人分尸的第一现场,至此,可以确认邵、乔、董是此案的作案人。获悉二人可能逃往邵苗苗家乡兰州后,东莞市公安局立即派出侦破组北上,终于在兰州发现了他们的藏身地。7月10日晚,东莞、兰州两市干警将案犯抓获,并于7月12日将案犯押回东莞。经审讯,案犯交待了合谋绑架杀害两名港商的犯罪事实。事后兰州警方向东莞市警方通报乔立夫曾于6月19日在兰州劫车杀人。

二、侦破过程

一、立案

该案件属碎尸杀人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

二、判定案件性质和选定初步侦查方向

该案件是一起手法极其残忍的杀人碎尸案件,性质十分恶劣。侦破此类案件,首先要找全尸体,弄清尸源,变无名尸为有名尸体。

侦查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侦查人员以现场为中心,逐步向外搜索男尸的头颅、残肢、遗留物体及可能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物证;

二、立即向周围各分局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近期各地失踪的人口进行调查,以确定受害人的身份。

侦查工作安上述部署展开后,不久接到塘厦公安分局的报告,塘厦镇石鼓管理区某工厂的港商岑嘉恩和一名股东陈洁文与6月27日失踪。接到相关情况后,专案组立即组织失踪者的家属及该厂的工人对尸体进行辨认。证实女死者即是陈洁文,男死者的特征也与岑嘉恩相似。进一步从死者家属及工厂工人中的得知:岑嘉恩与6月27日晚肚子驾驶一辆绿色桑塔纳离厂外出28日凌晨1时多次打电话给在港的妻子,叫她赶快筹集80万现金拿刀厂急用。次日早上岑妻叫公司的司机苏永豪送女股东陈洁文携款到大陆,在一家酒店门口,陈洁文与岑嘉恩联系后,跟随一名称“李倩”的女子乘一辆红色出租车离去。

根据这一线索,侦查人员对酒店进行调查,发现没有一个叫李倩的住宿登记,死者家属和工厂工人也没有听过此人。与此同时,调查发现岑嘉恩的生活作风有问题,经常出入一些娱乐场所,与一些小姐关系暧昧,但岑嘉恩在生意场上人脉较好,并没有很突出的经济债务和私人恩怨。

根据以上信息判断:

一、岑嘉恩死于报复吧杀人的可能性较低,其犯罪的动机很可能是绑架勒索。

二、陈洁文的尸体很完整,而岑嘉恩则被碎尸,作案人很可能与岑嘉恩较为熟识,其目的可能是切断与自己的联系。三碎尸需要一个较为偏僻且安静的地方,其作案的第一现场很可能是外来人员居住的偏僻的出租屋。

确定侦查工作重点为:

一、调查这个叫李倩的人。

二、寻找杀人碎尸的第一现场。

三、调查跟岑嘉恩有关系的人。

三、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

经过侦查人员的摸底调查,某酒店的一名保安经理反映岑在两年前与长相与李倩相识的女性交往密切,但其人却不知道在哪。后据岑的前任司机卢介绍,这个叫李倩的女性真名是邵苗苗,住在深圳市大夏丽都阁13楼,侦查人员立即赶往此处调查,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后让苏永豪辨认,确认李倩即是邵苗苗。自此,邵苗苗被确认为重点嫌疑人。

四、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

专案组立即在全市调查有关邵苗苗的各种信息,很快发现邵苗苗曾在另一处住所住过,侦查人员到这处调查访问和搜查后,发现其与乔立夫的一名男性交往密切。后对乔立夫进行调查,其曾在深圳警校

当任过武术教官,熟识人体的关节部位。且与董雨、房总庆作过案,综合以上信息作出判断:

一、乔立夫、董雨都犯有前科,熟识人体的各个关节,有杀人分尸的胆量和技能。

二、此二人都有绑架勒索的前科,负案在逃,需要大量的金钱,具备作案的动机。专案组自此作出判断:邵、乔、董三人很可能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专案组将邵、乔、董三人的照片翻拍发放本市各个地方,发动群众寻找三人的行踪及有关情况,同时派侦查人员在各地摸底调查。在石鼓管理区一姓黄的出租屋屋主处了解到不久前此三人曾在他这儿租过房。熟悉这一重要情况后,专案组立即派人前往租过的房屋处勘查,技术人员发现洗手间的下水道有很多带血的纸巾、血水,墙壁上也有未擦净的血迹,在出租二楼大厅有一些印着英文的鞋盒与抛尸现场的裹尸鞋盒一样。经检验,现场提取到的血迹血型与岑嘉恩一致。确定此处即是杀人分尸的第一现场。

五、破案

邵、乔、董被捕后交待了合谋绑架杀害两名港商的犯罪事实。且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确认邵、乔、董是此案的作案人。

六、侦查终结

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对邵、乔、董依法提起讼诉。

三、侦破案件经验教训

一、现场勘查范围太窄

在寻找残肢和头颅的过程中,圈定的范围太小,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直到7月3日才在深圳市平湖镇发现残肢,而头颅则一直未找到,影响了全案侦破的完整性。

二、相邻地区刑事犯罪信息沟通不畅

乔立夫4月26日在深圳市绑架勒索,6月19日又在兰州劫车杀人,6月29日有在东莞市绑架勒索、杀人分尸。一系列作案的有关资料、信息未能在全国及时沟通,导致整体案件侦破的不连贯性,使进展变慢。

三、调查摸底工作不够深入,思路太窄

案发后东莞市局向当地各分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并要求对辖区内偏僻地方或可能杀人分尸的地方进行摸底排查,但石鼓地区分局却并没有对这个重点详细摸底,找到第一杀人现场。此外在寻找杀人分尸的第一现场时,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塘厦镇,后来才转移到石鼓管理区,使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加速了案件的侦破。

侦 查 学

姓名:汪玉祯

班级:刑事科学技术

学号:

2班20093203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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