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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范文大全)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2-109517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7 19:11: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被列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方式机械地引至未成年人审判领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对未成年犯罪审判方式有了严格规定,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面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在落实科学发展进程中,我国未成年审判方式更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采用“社会司法模式”指导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已采取和吸收了“社会司法模式”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现在所讲的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预防少年再犯罪为目的,其基本特点是着眼于对青少年的预防,缩小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把少年司法制度纳入“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这一价值目标的确定无疑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大进步,它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升到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这一高度去洞察和比较。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确实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果我们缺乏这一认识,必然会将未成年人犯罪统统纳入单纯的司法控制区域,这既严重地违反了犯罪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即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又严重地影响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总要求,应当自始至终体现教育、预防、挽救和社会化原则,把司法保护同刑罚处罚相结合,在保护与刑罚处理中更加突出保护,体现从宽和人道精神,将审理案件、惩处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综合治理融于一体,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接受惩罚处理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积极的改造,使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及时得到社会的帮教,悬崖勒马,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并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和方法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法官必须充分详实地了解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否则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具体做法如下:

(1)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现行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只移送主要证据及一些程序性的材料,法官在开庭前只作程序性的审查;但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法官不应局限于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而应当通过审阅主要证据了解案情,以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从而判断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

(2)提审教育被告人。审判人员要通过提审与被告人交流思想,了解犯罪原因,进一步增强教育的感性认识,并通过对其人生道德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的危害性,启发被告人反思悔过,消除消极对抗思想,通过挖掘他们心灵美的一面,增强其改过自新的勇气和热情。

(3)开庭前要与被告人的亲人、亲友及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但该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控辩双方一般都疏于提供上述材料;而辩护方有时为了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非监禁刑,往往会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证明,这些证明显然缺乏客观性、真实性;此外,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未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根本无法开展社会调查,社区也未进行这方面工作。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法院仍应主动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经历、探寻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2、增设法庭教育程序

(1)法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审理是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要的工作方法。这是由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具有过渡性,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表现既有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四个方面上的不同,也有犯罪行为结构上的差别;既有犯罪成因上的区别,也有犯罪实施上的差异。这就需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我们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作是特殊诉讼程序的话,那么这个特殊诉讼程序的明显特

征之一就是法庭教育。

(2)法庭教育是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虽然我们的少年法庭工作起步较晚,在程序和实体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法庭教育程序却无争地表明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失足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事实。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在造就一大批为国家建设所用的人才时,对那些暂时“掉队”的失足少年,国家并未弃而置之,社会并未撒手不管,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像医生对待病人、像教师对待学生、像家长对待子女”一样对待失足少年,这正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所在。而法庭教育则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

(3)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除了要查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外,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一系列方针政策。因此,办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应的教育挽救工作便伴随着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最集中,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合议庭成员;教育的内容最丰富,各教育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失足少年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教育的时间最合适,在法庭审理这样的特殊时间、特殊场合进行教育,易被失足少年所接受;教育的特征最明显,法庭教育时,审判长明确宣布进行法庭教育,明显区别于一般场合下的教育。

3、改变现行法庭布局和法官语言习惯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庭审运行模式已由纠问式转变为控辩式,但依据纠问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而构造的法庭布局至今没有变化,控辩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中的平等对抗不能从法庭布局上体现出来。作为开展刑事庭审活动的法庭,其布局要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可以变讯问式为交谈式,力求以亲切的态度、平和的语气和少年犯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引导他们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进行辩解。不训斥、不讽刺、不施压,以事实证据折服人,以情、理、法说服人,不先声夺人,不以势压人,既辩明是非,又入情入理,避免了强烈的争辩给少年犯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了法官、检察官声色严厉、少年犯答非所问的状况,容易创造出一种既严肃又宽松的环境,使少年犯进了法庭又像回到课堂,不那么紧张、拘束,甚至恐惧。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在缓和的气氛下心平气和地供述和辩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努力拓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和司法保障领域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情况开展审判后的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后,绝不能一审了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不仅体现在审判方式、方法的改进、量刑轻重的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怎样巩固庭审的效果上,最终使审判达到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一要注重法制教育,对被告人处于刑罚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理的处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应向未成年被告人讲解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其预期值相差甚远时,形成不认罪伏法的抵触心态。二要注重悔过改造教育,采用让未成年被告人写悔过书,法庭上谈认识、谈感想等方式使他们懂得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洗涮心灵的污垢,真正脱胎换骨。为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后,要做好延伸帮教工作,让浪子真正回头。如制定详细的回访和跟踪帮教制度、缓刑考察措施,实行逐人建档,定人定期回访,形成法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挽救、矫治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更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关注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他们复学、就业问题。三要注重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盲目乐观和消极悲观两种情绪。司法实践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大都盲目乐观,以为万事大吉,而判处实刑或较长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又消极悲观、心灰意冷,对此,审判人员应告知回到社会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如不汲取教训可能会重蹈覆辙,而判实刑的未成年犯只要努力改造可获得减刑,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材。

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一是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二是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形成整体机制与学校结成共建单位,深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与工、青、妇、教等部门创建家长学校、监护人学校、青少年维权岗,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在校青少年旁听,选择个案组织模拟法庭,对青少年进行直观教育。这些审判后的延伸服务活动,不仅是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最有效的帮助,而且使法律知识在广大青少年中得到广泛宣传,较好地起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了一些初浅体会,离新形式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审判方式上还要进一步完善,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第二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被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我国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若其触犯刑法,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受到刑法处罚的,应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近年来也十分突出。据统计,199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1998年增51.7%,共涉及抢劫、盗窃等13个罪名;犯罪人在十六岁以下的约占70%,财产犯罪占60%、团伙犯罪占79%、暴力犯罪占44%。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在外部环境影响下,未成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也表现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别之处:多为偶然作案,往往一时性起冲动作案,不计后果。多为盲目作案,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缺乏严重的组织和策划。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也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当受到刑法处罚。但是鉴于犯罪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特征不同与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更大。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依照特殊程序处理,以利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本文试选择从以下四个方面就此加以论述:1>对未成年人犯罪权利的保护;2>关于刑事法律责任司法确定的意义和影响;3>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制度和完备少年司法体制;4>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关键词:刑事责任 司法体制 暂缓起诉 权利保护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权利的保护

一般认为,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年轻成年犯罪的处罚应当作为青少年保护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般处罚的制裁系统。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该司法部门应有独立的司法权,我认为,在处理未成年罪犯时从一开始就需要一种特殊方法。它不仅包括法律途径,还包括一些诸如:社会心理工作方面的努力,只有经过多方面的预先调查,并经当事人的质证,才能做出司法决定。对未成年罪犯应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其他对个人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如需要,亦可例外地适应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制裁措施,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严重犯罪或累犯。对于低于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适用教育措施。对于所有的刑罚和教育措施,应该由合法审判组织予以确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我国司法机

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像父母对待其子女、教师对待其学生一样,晓之以理,动之

以情,以治病救人的精神唤醒未成年人的悔罪意识,使他们认罪服判,重新做人。同时,要求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和阶段,都应不失时机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和教育,以满腔的工作热情,严肃的工作态度,查明案件事实,帮助未成年分清是非,同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同时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接受刑法处罚和投入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力的教育。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思想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不追究刑事

责任或者可以不予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原则,而且是世界各国刑法所公认的规则。惩罚无疑是必要的,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

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实事求是的依法处罚,教育和挽救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有余而惩罚不足,或者惩罚有余而教育不足都是不可取的,惩罚必须适度。曾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进行的“暂缓起诉”的改革措施,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赞同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轻微的在校大学生做出暂缓起诉的决定有利于挽救失足的大学,是刑法向人性主义回归的体现;反对者认为,检查机关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暂缓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多数学者认为,实践中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和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

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来自少年司法第一线的代表还从确定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设立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制约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决定权,切实保证暂缓起诉的使用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法律援助的理念是公平、正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国家在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合法权益更无从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局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过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律师的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享受不到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办理还缺乏统一指导和培训,还未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 员专业化、办理专业化。

所以我们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济保障,并对急需医疗等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加大司法

救助的范围,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社会救助;建立推广“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网络”;鼓励、支持民间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并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刑事法律责任司法确定的意义和影响

目前,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等议题达成了共识。会议最终形成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将保护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产生

历史性的影响和作用。在这个《决议》中,反映了当前对未成年人形式责任的总体规定和趋势,它有几个特点:第一,反映的内容比较全面。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原则,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对未成年人采取的制裁及教育措施;第二,有一些前瞻性的规定。如在刑事责任的年龄的确定上,规定适用特殊刑事责任的年龄不低于十四周

岁;第三,在我国也有两部专门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第四,从对未成年人的审理上看,《决议》在程序上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如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要进行听证,要经过预先调查,并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做出司法决定;第五,在对未成年人的制裁上,《决议》的内容体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要求对未成年人绝对不适用死刑,也是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法制裁原则协调一致的。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要严格限制徒刑的期

限,对未成年人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总之,这个《决议》从世界范围来讲具有全面性和先进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突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性立场。

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由专门的司法部门来进行,包括审判职能的专门化,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经普遍适用。这种专门化还应该包括诉讼的作用和机构的职能,从诉讼程序开始,职能的整体专业化是唯一能够使儿童的优先权利得以保障的方法。至于管辖权的专业化,第一层含义是指专门的司法机关,成为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事务的管辖权独立集体。这种专门化可以仅仅包含刑事问题,还可以包

含其他相关问题,甚至包含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问题;第二层含义可以指建立在专门化概念上的未成年人权利的独立性,以及为了避免由

于争诉性质所引起的不同的管辖权问题的未成年人保护单位。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不同于成年人,他们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特点也有别于成年人。而且从实施危害行为的原因上看,其危害行为还受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影响,不能由其承担百分百的责任。因此,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四十四条也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点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制度和完备少年司法体制

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教育、矫正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教育措施,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不得适用死刑,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

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措施,禁止对他们适用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在前面提到的《决议》中,还专门建立审判和处理未成年罪犯的独立的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罪犯特别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得实行审前羁押,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审前羁押必须经过审理,审前羁押过程应当尽可能地辅以教育措施。还要求审判和处理未成年罪犯要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加强合作、并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我国现有3.67亿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相关条文为基本,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干,以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为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并参与制度或签署了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我国保护 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如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以及对未

成年罪犯应当单独关押和教育改造的规定,等等。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未成年人需要立法,司法和社会各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干涉(主要指司法干涉)应始终把他们的最主要利益考虑在内,并且适用的(即区别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确保社会安全及重视和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调和均衡。这些理念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所体现,今后应进一步研究和借鉴。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确定”问题,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由这种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该司法部门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立司法权。这种特殊资格应包括诉讼程序的所有其他参与者。该司法管辖权最好能扩展到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所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内容包括审理制度,证据制度,律师制度和上诉制度等,有些已经相当完善。在我国,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建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之后经过各地试点,1988年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庭工作经验,少年法庭在全国迅速铺开,截止1944年底,全国已有3369个少年法庭,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又于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少年法庭做出明文规定,促进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审判机构的新突破。近几年,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是由少年法庭审理,判决的。少年法庭判决的未成年罪犯经过改造重新回到社会后,一般均能改过自新,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我 国少年法庭的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也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的称赞。

第三篇:未成年人犯罪(范文)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评审表

题目工读学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

姓名_ 胡金兰教育层次_ 专 科____

学号20097630130139专业__法学

分校教 学 点

指导教师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制

202_ 年__3__月_10日

工读学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西宁市**学校目前是**省唯一的工读学校。工读生90%是由家长送来的犯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轻微犯罪行为难以管教的初中生,现有在校学生72人。最近,我们先后到该校进行调查。通过听取汇报,分别召开班主任和管教文秘资源干部座谈会,下发无记名测验卷,查阅学生档案,找部分在校工读生谈话,并有重

点地走访一些工读生。

一、**学校的概况

西宁市**学校1998年11月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建校,1999年4月正式开办。工读学校由市教育局主办、市公安局和司法局协办,并派员参加管理工作的一所特殊学校。它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接受工读教育的学生改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公民。在校学习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参照原来的文化程度,将72名在校生编为初

一、初二各一个班,初三年段两个班,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其进入工读学校的经历不记入学籍档案。毕业后由原校发给毕业证书,并一视同仁参加升学考试,在校生按同等初中收费,另收生活等费用450元。工读生毕校还有一年时间对他跟踪,发生问题,还要帮教。

五年多来,**学校先后接收工读生372名,从其中145名调查的错误、违法性质来看,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长期旷课,夜不归宿,严重违反校规的19名,占13.1%;二是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对抗辱骂老师的31人,占21.38%;三是有偷盗、赌博、抢劫、勒索行为的85人,占58.62%;四是有流氓习气,挑逗女同学,直至犯有两性错误的6人,占4.14%。

几年来,**学校认真贯彻“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在校生要求集中食宿,实行半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进校三个月不让回家,切断社会关系。在管理教育中坚持严格管理和耐心说服教育相结合;在课程安排上,以部编教材为主,正课教育与社会辅助教育、适当劳动锻炼相结合;在教育方法上以表扬鼓励为主,坚持表扬鼓励与批评惩诫相结合。全体教师既是传道授业的师长,又是他们学习生活的密友。几年来,他们在教育挽救这批后进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显的成绩,把这批处于犯罪边缘的后进生中的大多数改造成好学上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好孩子。据已经离校的83名工读生调查,已拿到毕业证书的有34名,占离校总数的40.96%,有44名工读生因表现好,学习进步,被批准返回原校就读,占离校总数的51%。还有2人入团,1人入党参军。原工读生林某某,去年毕业后考入某中等专业学校。当他拿到入学通知书时,激动地哭了。他说:“我是个浪子,我所以有今天,是老师帮助教育的结果。”初二年段阮某某的妈妈一再夸工读学校办得好。她说:“是**学校挽救了我的孩子,现在小阮的学习成绩不仅是公认的好,还学会了洗衣服,干劳动活。放假一回到家,就帮助家里干这

干那。”现在她对孩子的前途充满了信心。

二、在校生犯错违法的根源

从现有在校的72名工读生的年龄来看,大部分是十三、四岁的孩子,最小年龄仅12岁,最大年龄也才16岁,他们是怎样走上错误违法道路的?从59名犯有各种错误违法行为工读生来看,大部分都可以从他们的家庭和家教中找到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情况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发展和健康成长。

一、是家庭结构不健全。有父无母或有母无父,或父本文来源于文秘资源母双亡或父母离异。这种不和谐的家庭在小孩的心理和性格形成上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家长丧失或缺乏监护管教能力。使这些小孩长期无人管束,致使他们为所欲为恶习不断。

三、是溺爱娇惯型的。使小孩从小养成娇横行为,无心读书,大把花钱,无钱便勒索同学。

四、是双职工、双劳力型的。家长平时没精力管,听之任之,孩子出了问题又不够冷静,态度粗暴,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和家长对立。如果说家庭缺乏管教或管教方法不当,是孩子走向后进违法的主要原因,那么社会的不良影响就是它的外因或条件

一、是受不良思想和社会风气的影响。诸如“金钱第一”、“利己主义”贪图享受等思想行为,对孩子们的毒害作用不可低估。

二、是受后进未成年人群体的影响。这些孩子不少人爱交朋友,如果交上了有不良行为的孩子,就有可能在他们的影响下走上邪路。

三、是受不良娱乐场所的影响。一些孩子入迷于泡网吧、玩电子游戏机,这是许多孩子逃学旷课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孩子就是从玩游戏机、泡网吧开始,逐步走上偷窃“勒索”、赌博等违法道路的。在校学生出现错误违法行为,学校当然难辞其咎。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而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一些教师对教育后进生缺乏爱心,总想把他们推出门去了事。一些老师管教方法不当,促使一些后进生越走越远。

三、调查后提出的建议

通过这次调查对我们有以下几方面启示:

1、创办工读学校是预防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有效形式。西宁市**学校创办五年多来,挽救了许多处于犯罪边缘的后进生,成绩是明显的。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工读学校,不知这372名后进生会有多少人走上犯罪道路。因此,结论只有一个:工读学校只能办好,不能办坏。

2、各中小学对在校生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对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建议在初中阶段应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真正、有效地进行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两法”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教育、初步的《刑法》知识教育以及禁毒知识教育等,这对未成年学生的成长是必不可少的。学校老师尤其要关爱帮助、引导后进生,包括犯有严重不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后进生,使他们不致于滑入歧途,应把他们“拉进来”求进,而不能“推出去”变坏。

3、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应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就要求各家庭各学校和全社会都要提高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网络。同时,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这是预防未成年人走向错误违法道路的重要环节,对只顾赚钱,不顾社会后果者应予有力制约。

第四篇:未成年人零犯罪

谢桥社区未成年人零犯罪工作总结

谢桥社区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和教育资源,针对家庭、社会教育薄弱环节,运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乐于参加的形式,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素质,防范侵害,远离犯罪,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组织机构。社区成立了由杨利民书记为组长,环科园派出所谢征涛副所长为副组长的一支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并由社区团支部制定“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计划,根据各年龄段青少年的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建立未成年人数据库,定期进行创建活动的总结、评比、表彰,使“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队伍。社区组建了一支由 “五老”组成的志愿者队伍,他们作为文明礼仪义务监督员,向青少年及其家长发出文明礼仪倡议书,对各种不文明的行为进行劝阻。社区“五老”经常深入到居民家中,劝戒青少年不参赌,不吸烟,不酗酒,还主动调解居民之间的矛盾,制止家庭暴力、赌博等不文明行为。老同志的举动,为青少年树立了典范,净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三、工作阵地。社区设有一个青少年绿色网吧,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绿色的上网环境,预防了在社会网吧沾染恶习,对于青少年犯罪防范于未然。设立的校外教育辅导站聘用了退休老教师和心理辅导教师,为青少年成长期内出现的心理问题提供指导,关爱青少年成长。由于表现突出,被评为宜兴市青少年校外教育优秀辅导站。在小区内建立了多处篮球场,给青少年的课余生活提供了一个体育锻炼的场所,让他们远离社会网吧、远离口袋书本,使他们的身心都能健康发展。

四、舆论宣传。社区致力于抓好舆论宣传,给未成年人营造了一个自觉守法的氛围。在小区内的宣传栏开辟青少年法治教育专栏,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宣传教育,用正确的舆论熏陶未成年人。在假期,组织学生观看禁毒影片和图片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另外,结合其他创建活动,社区还开展了送戏下乡、读书月、“爱护环境,做绿色小卫士”等一系列活动,用爱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这些活动受到了未成年人的欢迎,并且效果明显,他们在活动中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强了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在平时都能够遵纪守法,杜绝了社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五、帮教活动。社区还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根据调查,最容易失足的未成年人,依次是服刑人员子女,离异单亲或重组家庭子女,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经商的留守子女和外来人员子女,父母残疾和经济特困家庭子女。社区组织大学生村官和关工委成员,把小区中容易失足的未成年人逐一排查出来,作为重点对象,经常送关爱,加强他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对国家、对社会的朴素感情和责任意识。切实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推进跟踪帮教和回访工作,努力用爱心、诚心、耐心去感化、帮助刑满释放青少年等群体回归社会,降低重复犯罪。

六、特色服务。做好社区服务,保障居民福利,努力提高社区幸福指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萌芽。社区每年都给考取大专院校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从侧面鼓励了社区未成年人读好学业,将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在每季度为居民发放大米的活动中,规定了有违法行为的居民将不享受这一福利,以此来约束居民的行为规范,家长以身作则也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学习的榜样。社区还为待业青年积极寻找工作岗位,与辖区企业共同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也就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社区里的闲散青年减少,风气也会随之变好,这就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一个绿色健康的大环境。

“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的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经过不懈的努力。我们深信,只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为己任,努力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就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

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

202_年1月17日

第五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浅析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浅析

祁门县公安局查雪莲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也实行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其增长的势头,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未成年违法犯罪问题在各地仍然很突出。就祁门县这类犯罪来说,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202_年元月至今年10月,祁门县未成年犯罪人员共计79人,占全部抓获成员的14。6%,其中15岁以下52人,16—17岁27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如今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日益激烈,未成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归纳未成年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是合伙犯罪多。二人以上合伙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7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心理正处在未成熟期,有合群性,单独干一般胆子不够,一起干会形成群胆,另外就是合伙后使犯罪责任分散,心理压力要小一些。合群后的孩子更希望在群体里能够表现自己,树立自己勇敢以及对同伙的忠诚,在犯罪时他们的表现一般会更极端。这就使合伙犯罪时的暴力程度一般比单独干时更严重。

二是侵财犯罪占主体。主要表现在盗窃抢劫犯罪上,近几年抢劫犯罪有上升的趋势。盗窃犯罪主要以钱财为目的,采取撬锁、破窗等手段入室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一般不要大的物件,以好带的物品为主,作案的目标不太固定,随意性大,作案后不掩盖犯罪现场,只要能逃离就行,盗窃所得赃物不往家拿,全部挥霍或存放在同学朋友家中。盗窃摩托车供自己骑玩,也是如今未成年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去年祁门县摧毁的一个盗窃摩托车8人犯罪团伙,其中7人是在校中学生,他们在两天之内利用晚上时间在本县用车锁匙捣开摩托车锁,盗窃摩托车10辆,这些被盗车被他们使用后有的抛弃在路边,有的则抛弃在田间地头。他们盗车的目的均为了骑着玩。这些孩子还未走上工作岗位,父母不可能花几千元买摩托车供他们骑玩,出于好奇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追求哥们意气,心狠手辣,不计后果。未成年人文化偏低,心理单纯,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辩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理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在诱惑和陷阱面前,往往很难把握自己,在那些社会上混的小青年诱导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今年祁门县在打击恶势力犯罪中,查获涉案人员中有部分就是未成年人,他们受社会上无业人员影响,平时跟随他们吃吃喝喝,然后受他们教唆去寻衅滋事,今年元月以来涉案就达8起。

四是犯罪手段有些成人化。有些未成年人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特点。去年祁门县系列盗窃、抢劫加油站现金案件中,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人是未成年人,作案时先踩点,骑摩托车前往,并且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作案后迅速逃离。

五是不悔改,重新犯罪的多。未成年人触犯了一般性的刑事犯罪,按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而劳动教养或少管往往要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从而形成了打击处理的空档,再加上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又不到位,使得他们不断地重新犯罪,抓了放,放了又抓,形成恶性循环,强化了其犯罪的心理。

六是年龄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祁门县从202_年元月至今年10月,15岁以下犯罪52人,占未成年犯罪65。8%,在校生犯罪28人,占未成年犯罪的35。4%。与前几年相比,未成年犯罪人员平均年龄下降,在校生犯罪增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家庭教育不当或忽视教育,使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是家庭溺爱,造成孩子自私和偏激的心理而诱发犯罪。现在家庭多为独生子女,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忘为。

二是夫妻双方不和,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主要是后天受父母的影响。

三是单亲家庭和面临崩溃的家庭,有些离异后的夫妻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有的为了再婚而把子女推出门外,不管不问,还有的父母再婚后把孩子视为眼中钉,从精神上和肉体上折磨孩子,使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最后有许多流浪在街头,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

四是夫妻忙于生意或外出打工等而对孩子缺少管教,容易使他们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诱发犯罪。

〈二〉学校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品德教育。

目前犯罪已经越来越低龄化,许多小学生也参与犯罪,现在教育产业化,应试教育的出现,学校只注重成绩,不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小学和中学大部分学校均未开设法律课,即使有的学校开设了

也只是流于形式,学生没有真正学到法律知识。真正说来,学生们大部分都还是法盲。有些孩子触犯了刑律还不知道。

〈三〉媒体和网络逐渐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催化剂

大众传媒、非法出版物以及网络所描述的暴力、凶杀、色情的情节已无形中起到了教唆未成年犯罪的作用。而电子游戏一般内容又都是格斗、射击、打杀之类。而现在一些娱乐场所仍然没有按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耳濡目染,加上开支增加,容易诱发犯罪。

三、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

〈一〉重视家庭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个未成年犯罪,家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首任老师。从法律角度上说,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陶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好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向,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孩子健全人格的确立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各位父母在忙于自己的同时或在处理家庭关系矛盾问题时,请多为孩子考虑,请多关心孩子。

〈二〉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当前社会应试教育最大的弊端在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这样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学习好的学生只知读书,没有理想,缺乏法制观念,心理脆弱,一旦遇到挫折就灰心丧气,悲观失望,乃至误入歧途。如马加爵一案就值得反思的。另一方面基础较差的学生被编入慢班,于是厌学、辍学现象增加,流失生队伍不断扩大,长此以往,不仅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方针将变成一句空话,而且青少年犯罪问题将愈演愈烈。

学校教育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基本任务和当务之急是实施素质教育。一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二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开设法制课,在讲解法律知识的同时,应针对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典型案例分析为主,循以善教;三是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达成对孩子教育的共识。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以彻底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三〉加强立法,规范对未成年人的打击、教育和管理

如今法制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不断完善,但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还存在着欠缺,如何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起到挽救的作用,还值得大家深思。有许多做监护人的父母,并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当孩子触犯刑律后,有的并未认真加强管教。因而各地应当建立工读学校,有针对性地对这些触法的孩子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走出犯罪的误区,变成一代有用新人。

〈四〉规范各种传媒,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给青少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要注重对未成年的教育培养,还必须对文化市场加大力度进行清理整顿,对各种传媒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加以约束,可以开设一些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频道和网站。鉴于网吧、游戏厅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危害,各地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等都作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令不行禁不止的事依然屡有发生。因此如何使这一高科技的产物确定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限度,这就需要在网吧管理上下大力气,从而真正把未成年人堵在不健康的网吧之外,同时要加大对美容美发、桑拿等场所及有可能诱发色情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治理,做到不让污泥浊水侵蚀我们下一代。公安部八月份开展的打击网络色情犯罪,对净化互联网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群众称道。

〈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化管理

一些流失在社会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往往结伙租住在出租房内或者住在朋友家中,所以社区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因为社区对其辖区的居民更熟悉,较为容易掌握情况,所以管理起来更具有针对性。如何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更为有效的科学管理,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探索。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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